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百万级法律知识库
第一百五十七条内容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本条是关于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年龄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34条,本条增加了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的,应当“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责令不予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严加管教,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为确保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本条明确规定,“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一、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的案件如何处理?
第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无论情节多么恶劣,公安机关都不能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但是,公安机关也不能完全放任不管,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第加管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实施一些严重不良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第二,根据本规定第147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案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收缴,但不得适用没收的行政处罚。
第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一些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予以治安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侵害人就损害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责任年龄如何计算?
本条所规定的责任年龄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年龄,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达到14周岁,那么只对已满14周岁之后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