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支付环境下侵财犯罪的刑事定性嘉案深壹度刑法诈骗罪盗窃罪信用卡刑事案件

何某某盗窃、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案

——新型支付环境下侵财犯罪的刑事定性

裁判要旨

关键词:

刑事盗窃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新型支付方式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5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某大厦门口被害人吴某某车内,趁吴某某不备,秘密窃取吴某某放在车内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1张,后何某某至嘉定区曹安路农业银行ATM机上取走该信用卡内人民币2,000元(以下币种相同),之后又用该信用卡去附近超市购买了价值20余元的物品,并将该信用卡丢弃。2015年12月24日,何某某趁吴某某不备,窃取了吴某某手机SIM卡,后使用该SIM卡登陆吴某某的支付宝账号等,并擅自变更密码。后何某某于同年12月间,通过多种方式多次秘密窃取吴某某的钱款,具体如下:

1、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何某某登陆被害人吴某某支付宝账号,通过支付宝“蚂蚁花呗”的形式,购买了AppleiPhone6Plus手机1部,消费了吴某某6,000余元。同日,何某某通过“蚂蚁花呗”的形式在大众点评网消费了吴某某计187元。

2、2015年12月27日至28日,被告人何某某登陆被害人吴某某支付宝账号,多次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窃得与支付宝绑定的吴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内的资金计10,500.5元。

3、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何某某登陆被害人吴某某京东商城账号,以“京东白条”的形式,购买了AppleiPhone6s手机1部,消费吴某某5,788元。

5、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何某某通过支付宝关联被害人吴某某身份,新申请了一个支付宝账号,后以吴某某名义通过“蚂蚁借呗”形式,向支付宝阿里巴巴贷款1万元,并转至其自己的招商银行卡内。

2016年1月5日,被害人吴某某至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公安机关确认被告人何某某有重大嫌疑。1月14日,何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6)沪0114刑初68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何某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被害人。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构成盗窃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理由如下:

关于本案的定性,控辩双方存在分歧,公诉人认为全案只成立盗窃罪,而被告人和辩护人认为全案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是,法院最终的认定采取的是区分原则,根据查明的事实,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归类,然后分别予以刑法评价。

第一类犯罪事实:2015年12月5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乘坐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轿车至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XXX号门口附近时,趁吴某某不备,窃得吴某某置于车内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1张。何某某利用事先知晓的密码,持该信用卡至农业银行真新支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2,000元,后又至超市刷卡消费20余元。

第二类犯罪事实:(一)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何某某登陆吴某某支付宝账号,冒用吴某某的名义,通过操作支付宝“蚂蚁花呗”的方式,与被害单位阿里巴巴公司签订消费贷款合同,骗取6,000余元用于购买手机1部,骗取187元用于购买电影票等。(二)2015年12月25日,何某某登陆吴某某京东商城账号,冒用吴某某的名义,通过操作“京东白条”的方式,与被害单位京东公司签订信用赊购合同,骗取5,788元用于购买手机1部。(三)2015年12月25日,何某某将自己新申请的支付宝账号与吴某某的身份进行关联,并冒用吴某某的名义,通过操作支付宝“蚂蚁借呗”的方式,与被害单位阿里巴巴公司签订贷款合同,骗取1万元。

对于本案的定性,无争议的是对第一类犯罪事实的认定,因为被告人何某某趁被害人吴某某不备,窃取吴某某的建设银行信用卡1张,并使用该信用卡取现及消费,该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且数额达0.2万余元,属于数额较大,应对何某某依照《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和辩护人关于本节事实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的辩解是不正确的。

首先,第二类犯罪事实是被告人何某某通过“蚂蚁花呗”“京东白条”“蚂蚁借呗”的方式购买商品、获得贷款的行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京东商城、支付宝账号属于信用卡,何某某从上述账号内获取资金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该意见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4条

第224条

第196条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刑初681号刑事判决书(2017年2月10日)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6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铰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https://mip.64365.com/zs/869210.aspx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之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其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对信用卡诈骗罪确立了详尽的惩处条例,而该条款具体明确如下:在涉嫌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时,若涉案金额达到较大标准,应当处https://m.66law.cn/zuiming/ask/3497704.aspx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规定律师普法普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一般数额较大的,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数额特别巨大的,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https://www.110ask.com/tuwen/6385964055492510091.html
4.刑法196条原文刑法196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为赌博提供条件、设备的行为进行了定罪处罚。这是指为赌博活动提供赌博条件、设备,帮助赌博分子进行赌博活动的行为。 对于为赌博提供条件、设备的,根据情节轻重,刑罚的幅度有所不同。如果情节较轻,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可以并处罚金。如果情节较重,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https://wenku.baidu.com/view/25b14fab83eb6294dd88d0d233d4b14e84243e4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