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朋友银行卡,没有告诉朋友,反而利用之前获悉的密码取款,结果是自己不仅退赃判刑还被并处罚金。且听小编给你说说咋回事儿......
可是第二天,他贪念作祟,想自己的买汽车的按揭款还没有还上,干脆用之前张斌告知的银行卡密码把张的钱取上用,于是他持该卡到自动取款机处,分五次将张斌中国银行卡内13000元转存至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内。
玛纳斯县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情节,认定王来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另退出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依法从轻判处,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1、刑法第196条第一款(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金庸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关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4、刑法第67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玛
检
提
示
2、自首是我国法律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感召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及时破案而确立的一项刑罚裁量制度,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本案中,被告人王来福得知被害人报案后在侦查机关传唤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赃款,其行为属于自首,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是依然人身刑和财产刑依然一个不能少。
3、千年古训: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是拾得工友的银行卡,却因自己的一时贪念走上犯罪的道路,幸福生活要靠自己的双手去创造!
4、给广大人民群众提个醒,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等信息资料,防止被骗被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