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行政协议无效的原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行政协议有效。
2.《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二、法条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认定行政协议无效规定了两种情况,即行政协议存在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以及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的。
(一)对“行政协议存在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解读
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案件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来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具体来看,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导致行政协议无效的包含以下情形:
情形1:行政机关无职权或超越职权
情形2:作为行政协议主要内容的行政行为无效的
行政协议中,通常会对行政机关及行政相对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而在这其中,通常会要求行政机关作出某些行政行为。例如在招商引资合同中,行政机关需要在行政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后,利用其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某些行政奖励,但如果协议约定的行政行为无效,则该行政协议亦无效。如行政协议中预定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其效力自是无效,其行政协议亦无效。
如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采用行政协议,或某些行政事务性质不适合采用行政协议的,而行政机关采用该行政协议方式的,该协议无效。如在治安管理等干预行政和税务管理等租税领域,行政机关原则上只能采取行政处罚等方式。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采用行政协议,或者按照行政事务的性质,不适合采用行政协议的方式,则行政机关采用行政协议的方式,该协议无效。
(二)对“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的解读
在我国,关于合同无效的民事法律规范主要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五、结语
作者介绍
周绍雯律师,主要从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立法项目等政府法律服务项目。为青海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等政府机关提供日常法律服务。曾参与《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青海省枸杞产业促进条例》等立法项目。目前正在从事立法专项工作以及省林草局、省住建厅等常年客户的常年法律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