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及相关问题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3日(星期二)下午14时15分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今天将要发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很荣幸的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女士,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副司长李强先生,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副巡视员陈飞燕先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俞家栋先生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考试作弊高发、多发,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有组织的考试作弊活动持续蔓延,危害日益严重,依法严惩考试作弊犯罪,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培养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风尚刻不容缓,今天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

下面,首先有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先生对这部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向大家进行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

各位记者,大家下午好!现在我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

考试是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保持考场风清气正、维护考试公平,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诚信与和谐稳定。考试作弊破坏人才选拔制度,破坏公平竞争,败坏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考试作弊高发多发,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有组织的考试作弊活动持续蔓延,危害日益严重。为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各级考试主管部门和公检法机关依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严肃惩处考试作弊犯罪。截至2019年7月,全国法院审理考试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决3724人。其中,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刑事案件117件、205人,代替考试刑事案件666件、1268人。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意见反映,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鉴此,为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考试作弊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制定了本《解释》。

本《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职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保障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又一项重要举措。《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依法严惩考试作弊犯罪,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培育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风尚,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的适用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解释》第一条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具体而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三)明确了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涉及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的情形。基于此,《解释》第三条对“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据此,通过伪装以规避考场检查并可以发送、接收考试试题、答案的纽扣式数码相机、眼镜式密拍设备等,均可以认定为“作弊器材”。

此外,为统一法律适用,《解释》第六条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六)明确了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规则。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为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解释》第七条第一款重申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考试构成犯罪的规定,即“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同时,为考虑到替考的情况、情节存在差异,所涉考试的类型有所不同,为体现贯彻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使代替考试的行为人悔过自新,《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专门规定:“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七)明确了单位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司法实践中,存在单位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特别是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情形。为依法严惩单位考试作弊犯罪,《解释》第八条规定:“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八)明确了考试作弊犯罪的罪数处断规则。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行为人非法获取试题、答案,而后组织考试作弊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情形,是否应当数罪并罚,存在不同认识。经研究认为,此种情形实际上是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应当予以数罪并罚,以体现对此类行为的严惩立场。基于此,《解释》第九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根据考试作弊犯罪的具体情况,《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明确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处理规则。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的适用范围限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但这并非意味着对在其他考试中作弊的行为一律不予刑事追究。为统一法律适用,《解释》第十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明确了考试作弊犯罪的职业禁止、禁止令和罚金刑适用规则。从实践来看,考试作弊犯罪相当程度存在再犯现象,不少罪犯“重操旧业”,故《解释》第十二条专门规定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即“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此外,考试作弊犯罪具有明显的牟利性,行为人实施该类犯罪主要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让行为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进而剥夺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的经济能力。基于此,《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我要向大家通报的情况就这些。谢谢大家。

李广宇:

接下来姜启波主任和来自高检、公安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几位嘉宾乐意回答记者朋友感兴趣的问题。

在提问的环节,按照惯例请各位记者朋友首先通报一下所在的媒体名称。下面请各位记者朋友结合今天发布的内容进行提问。

中国日报记者:

姜启波:

谢谢你的提问。正如刚才这位记者朋友所指出的,近年来考试作弊的现象非常严重,而且利用信息技术进行考试作弊犯罪现象持续的蔓延,严重危害考试秩序,影响到人才选拔的公正,也破坏了社会的诚信,所以必须要对这一类的犯罪依法严厉的打击。

二是对考试工作人员组织作弊从严惩治。大家知道,很多考试作弊犯罪往往能够见到一些内鬼的影子,如在考试之前实施贿赂等手段,通过考试工作人员非法获取试题或者答案。我们认为考试工作人员违背了所承担的职责,实施考试作弊犯罪,主观恶性大、危害性也大,所以必须严惩。对考试工作人员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属于“情节严重”,也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是实现对考试作弊犯罪刑法保护的全覆盖。刑法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发生的考试作弊活动。我们,目前考试有几百种,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有限。对缺乏法律规定的考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这些考试中作弊的行为一律不予刑事的追究。《解释》明确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作弊活动可以视情况适用其他的罪名来进行惩罚,如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等其他的犯罪。用这些罪名来进行惩处,从而对考试公平和秩序的刑法保护实现全覆盖。

四是在自由刑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职业禁止、禁止令和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解释》规定对考试作弊的犯罪分子可以视情况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者禁止令,以防止其“重操旧业”。还有,《解释》规定对此类罪犯可以判处罚金,让这些犯罪者在经济上得不偿失,从而也丧失剥夺其再次实施这类犯罪的经济能力。

谢谢。

请继续提问。

检察日报记者:

我们知道考试作弊行为不仅破坏考试秩序、危害社会诚信,而且容易诱发非法利用网络等其他违法犯罪,请问解释在惩治考试作弊关联犯罪方面有哪些具体的体现?谢谢。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

谢谢缐杰女士。下面继续提问。

新京报记者:

我的问题是提给李司长,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事关社会诚信和社会公平正义,现在我们国家教育考试的态势如何,教育部又将在这方面做出了哪些措施来保证考试安全?谢谢。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副司长李强:

一是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有利于下一步我们推动依法治考、依法治招。二是体现了重点严惩的立场,有利于我们进一步严厉打击各类的涉考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震慑,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三是体现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有利于我们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回应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推动建立诚实守信的良好的社会风气。

谢谢李强先生。下面请继续提问。

人民公安报记者:

想提问一下公安机关持续打击考试作弊犯罪目前取得了哪些成效,以及下一阶段会有哪些打算?谢谢。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副巡视员陈飞燕:

谢谢你的提问。大家都知道,考试作弊古来有之,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是互联网时代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国家考试当中作弊犯罪频发,直接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直接侵害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对此反映非常强烈。

具公安机关掌握,当前组织考试作弊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三个突出的特点:

一是利益链条化凸显。组织考试作弊被切分为窃取试题、制作答案、买卖答案和发送答案等犯罪环节,都表现为团伙作案,形成了利益链条。

二是技术对抗性增强,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涉案人员普遍学历较高,都掌握信息网络技术,犯罪行为隐蔽度高,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技术对抗不断增强。

三是工具专业化程度提高。受高额利益驱动,考试作弊工具器材的迭代升级频率增大,目前已经出现通过大功率无线数码发射机,远程向考场传送试题、答案的情形。

此外,针对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各类考试,公安机关将一如既往坚持严厉依法打击,充分运用现有法律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组织考试作弊犯罪保持严打态势。公安机关是法律的执行者、维护者,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大力配合和支持下,我们有信心、有决心、有能力在维护考试秩序、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斗争中取得新战果,将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不法分子坚决绳之以法,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谢谢!

谢谢陈飞燕先生。下面请继续提问。

工人日报记者:

这个问题提给俞家栋司长,针对当前考试作弊高发多发的现状,除了司法机关给予严厉打击和惩处之外,人社部作为国家职业资格的综合管理部门还将采取哪些措施来保障考试的公平公正。谢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俞家栋:

总的考虑是,按照主动防范、系统应对、标本兼治、守住底线的工作思路,从四个方面改进和加强有关工作: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推进考试改革,进一步完善考试管理制度,加强考试的技术方法、手段的改革创新。通过考试技术改革创新来提升防范考试风险的能力。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坚决守住底线,加强考试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严把选人用人关,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考试队伍,坚决守住制度的底线,让制度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谁触碰谁就要付出代价。

谢谢俞家栋先生。现在我们提最后一个问题。

光明网记者:

我的问题提给缐杰主任,我们注意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介绍一下,检察机关在办理考试作弊案件时,如何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谢谢。

缐杰:

谢谢光明网的这位记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是现代司法里面理性、平和、宽容理念具体体现,而且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的举措。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名,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具体到检察环节,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感谢姜启波主任、缐杰副主任、李强副司长、陈飞燕副巡视员、俞家栋司长的解答,也感谢各位嘉宾和记者朋友的光临。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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