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世界锦标赛(室内、室外)和奥运会,其他所有比赛可以采用不同于国际田联技术规则规定的形式,但是不能采用使运动员获得按照现有规则得不到的权利的规则。
注:建议国际田联会员协会举行各自的田径比赛时采用本规则。
第一节官员第110条国际官员举办规则第1条1(a)、(b)、(c)和(f)的比赛,应从国际上任命下列官员:(1)1名或多名组织代表OrganisationalDelegate(s);(2)1名或多名技术代表TechnicalDelegate(s);(3)医务代表MedicalDelegate;(4)兴奋剂检查代表DopingControlDelegate;(5)多名国际技术官员InternationalTechnicalOfficials/多名国际越野、路跑、山地赛跑及山径越野赛跑官员InternationalCross-Country,RoadRunning,MountainRunningandTrailRunningOfficials;(6)多名国际竞走裁判员InternationalRaceWalkingJudges(7)国际公路赛丈量员InternationalRoadCourseMeasurer;(8)国际发令员InternationalStarter;(9)国际终点摄影裁判员InternationalPhotoFinishJudge;(10)仲裁组JuryofAppeal。
举办规则第1条1(b)的比赛,应由有关的组织任命。
举办规则第1条1(d)、(h)和(i)的比赛,应由有关的国际田联会员协会任命。
注1:国际官员应穿戴易识别的服装、徽章。
第111条组织代表组织代表应自始至终与组委会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向国际田联理事会提交报告。
必要时,还应处理组织者和组委会的有关职责和财务责任问题。
组织代表应与技术代表协作。
第112条技术代表在组委会提供一切必要的帮助下,技术代表应与组委会共同保证全部技术安排完全符合[国际田联田径竞赛规则]和[国际田联田径场地设施标准手册]的规定。
(4)对举行田径项目比赛所有其他必要的技术准备负责。
(6)决定田赛项目的及格标准和径赛项目的分组、赛次与录取的原则;(7)安排决赛前的各个赛次和全能比赛的分组。
(8)在规则第1条1(a)、(b)、(c)和(f)的比赛中,主持技术会议,并介绍技术官员。
第113条医务代表医务代表对所有医务工作具有最高权威。
他应保证有足够的设备用于医学检查和治疗,在比赛场地可以进行紧急救护,并在运动员的住地提供医疗服务。
第114条兴奋剂检查代表兴奋剂检查代表应与组委会建立联系,以保证有足够的设备用于兴奋剂检查。
他应负责所有有关兴奋剂检查的事宜。
第115条国际技术官员ITOs和国际越野、路跑、山地赛跑及山径越野赛跑官员ICROs1.如果事先没有任命,技术代表将在已任命的国际技术官员(ITOs)中任命1人为国际技术官员组长。
如果可能,该组长ITO必须与技术代表合作,将为比赛日程中的每个项目指派至少1名国际技术官员。
该国际技术官员也应是该项目的裁判长。
第116条国际竞走裁判员国际田联竞走委员会按照国际田联理事会批准的标准成立一个国际竞走裁判员小组。
被指派担任规则第1条1(a)中所有国际比赛的竞走裁判员,都必须是国际田联竞走裁判员IAAF级小组的成员。
注:举办规则第1条1(b)、(c)、(e)、(f)、(g)和(j)的比赛,指派的竞走裁判员应是IAAF级或洲地区级的国际竞走裁判员小组的成员。
第117条国际公路赛丈量员举办规则第1条1的比赛,须任命国际公路赛丈量员,核实完全或部份在体育场外举行的公路项目的路线。
被任命的国际公路赛丈量员,应是国际田联/国际路跑协会(AIMS)国际公路赛丈量员小组的成员(A或B级)。
他将在路线的安排上与组委会合作,也将见证比赛,以确保比赛所用路线是他丈量和批准的路线。
他需要将认证的证书提供给技术代表。
第118条国际发令员和国际终点摄影裁判员规则第1条1(a)、(b)、(c)和(f)所有在体育场举行的比赛,将分别由国际田联或有关的地区协会指派国际发令员和国际终点摄影裁判员。
由技术代表指派国际发令员为比赛发令(和执行其他职责)。
国际终点摄影裁判员将监督所有终点摄影裁判工作及担任终点摄影裁判长。
第119条仲裁组举办规则第1条1(a)、(b)、(c)和(f)的比赛,将任命一个仲裁组,仲裁组通常由3、5或7名仲裁人员组成。
其中一人为主席,另一人为秘书。
在条件适当的时候应在仲裁组之外另聘一位秘书。
当申诉涉及规则第230条时,仲裁组中应至少有1人为现任国际(或洲地区)竞走裁判小组的成员。
仲裁组成员不能出席任何对隶属于自己协会运动员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申诉的解决过程。
国际田联或其他负责比赛的组织应该指定一名或多名替补仲裁委员来替换任何不能够参加申述的仲裁委员。
此外,在其他比赛中,如组织者有此愿望或认为对保证比赛的正常进行而有必要时,也可设置仲裁组。
仲裁的主要职责是:处理规则第146条中提及的所有抗议,对发生于比赛中提交仲裁的其他事宜作出裁决。
第120条运动会工作人员比赛组委会应根据比赛主办国家的会员协会的规程任命全部工作人员。
举办规则第1条1(a)、(b)、(c)和(f)的比赛,应根据有关的国际组织规则和程序任命工作人员。
举办大型国际比赛时,有必要设置下列工作人员,但组委会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酌情变动。
行政管理官员:竞赛主任1人;赛事主管1人;技术主管1人;比赛展示主管1人。
比赛裁判人员:检录裁判长1人(或多人);径赛裁判长1人(或多人);田赛裁判长1人(或多人);全能裁判长1人(或多人);外场裁判长1人(或多人);录像裁判长1人(或多人);径赛主裁判1人,适当数量的径赛裁判员;田赛主裁判每项1人,适当数量的田赛裁判员;场地竞走比赛每项主裁判1人,适当数量的助理裁判和竞走裁判员5人;公路竞走比赛每项主裁判1人,适当数量的助理裁判和竞走裁判员8人;必要时,需设其他竞走比赛工作人员,如记录员、犯规显示牌操作员等;径赛检查主裁判1人,适当数量的检查员;主计时员1人,适当数量的计时员;终点摄影主裁判1人,适当数量的助理终点摄影裁判员;感应计时主裁判1人,适当数量的助理裁判员;发令协调员1人,适当数量的发令员和召回发令员;助理发令员1人(或多人);主记圈员1人,适当数量的记圈员;竞赛秘书1人,适当数量的助理;技术信息中心(TIC)主管1人和适当数量的助理;主比赛场地指挥员1人,适当数量的比赛场地指挥员;风速测量员1人(或多人);(电子)测量主裁判1人和适当数量的助理;检录主裁判1人,适当数量的检录员。
裁判长和主裁判应佩戴易于识别的袖标或徽章。
必要时可指派助理人员,但应注意尽量不让工作人员聚集在场内。
举行女子项目比赛时,如有可能应指派一名女医生。
第121条竞赛主任CompetitionDirector竞赛主任与技术代表共同计划比赛的技术组织,确保在有关场合完成这项计划并与技术代表共同解决任何技术问题。
他应指挥竞赛工作人员之间的配合,并通过通讯系统与所有主要的比赛工作人员保持联系。
第122条赛事主管MeetingManager赛事主管负责运动会的正常进程,检查所有报到就位的工作人员,并任命必要的替补人员,有权撤换不遵守规则的工作人员。
与比赛场地指挥员配合,只安排经批准的人员停留在比赛场地。
注:如果比赛超过4小时或运动会超过1天,建议配备足够数量的主管助理。
第123条技术主管TechnicalManager技术主管负责:(1)确保比赛的跑道、助跑道、投掷圈、投掷弧、扇形落地区、跳跃项目的落地区以及所有设备与器材符合国际田联的规则;(2)根据技术代表批准的比赛技术组织方案放置和移除比赛设备与器材;(3)确保比场地的技术安排符合比赛技术组织方案;(4)根据规则第187条2,检查和标记任何被允许在比赛中使用的自备器材材;(5)根据规则第135条,确保在比赛前已得到必要的认证材料。
第124条比赛展示主管EventPresentationManager比赛展示主管与竞赛主任共同策划比赛的展示计划,并尽可能与组织代表和技术代表合作。
他将确保展示计划的实施,与竞赛主任和有关的代表一起解决发生的问题。
他使用通讯系统联系和指挥全组每个成员的工作。
第125条裁判长Referees1.应分别任命1名(或多名)检录、径赛、田赛、全能和外场裁判长(赛跑和竞走)。
当可行时,应任命1名(或多名)录像裁判长。
径赛裁判长和外场裁判长无权管辖竞走主裁判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宜。
录像裁判长在录像控制室工作,并与其他项目裁判长保持联系。
2.裁判长应保证本规则(和有关技术规程)得到执行,处理发生于比赛期间(包括热身埸地,检录处和赛后控制中心,直至颁奖仪式)以及本规则(和有关技术规程)未作明文规定的任何问题。
在涉及纪律问题时,检录裁判长的监督职责包括从热身埸地到比赛场地。
只有当有关裁判员对名次有争议而不能判定时,径赛裁判长和外场裁判长方有权判定比赛的名次。
应从径赛裁判长中指定一人作为起点裁判长监督发令工作。
裁判长不能代替裁判员和检查员,但是可以根据规则,基于自己的观察采取任何行动和作出决定。
3.裁判长应审核所有有关的比赛成绩,处理任何有争议的问题,与(电子)测量裁判员一起监督创纪录的成绩测量。
5.任何运动员如果在比赛中违反体育道德或者有不正当的行为或依据规则第162条5,裁判长有权予以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
给予运动员警告,应向运动员出示黄牌;取消比赛资格,应出示红牌。
这两种处分均应填入成绩记录卡并告知给竞赛秘书和其他裁判长。
注1.裁判长如认为理由充分,可在未予警告的情况下取消运动员的比赛资格(见规则144.2)。
注2.按照本规则,当运动员被取消比赛资格时,裁判长如果知道已经向该运动员出示过黄牌,应出示第二张黄牌,紧接着出示红牌。
注3.假如已经向该运动员出示过一次黄牌,但是裁判长并不知情,当裁判长了解到这一情况时,视同此张黄牌同红牌一起出示。
6.只要情况允许,裁判长可以根据任何可获得的证据,重新做出决定(无论是在比赛现场或出现抗议时)。
8.全能裁判长对全能比赛的进程具有裁判权。
他还对全能中各单项比赛的进程具有裁判权。
9.在任何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例如规则第144条、第230条10和第240条8),外场裁判长(赛跑)在给予运动员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前应给予警告。
如有抗议,将按照规则第146条处理。
如果这种决定引起争议或对这种改变有任何质疑,应提交至仲裁委员会。
注:此规则不代表允许视障运动员的领跑员参加比赛,除非有特别的比赛规程。
第126条裁判员Judges总则1.径赛主裁判和田赛各项目主裁判与各项目的裁判员协调工作。
当有关单位尚未确认裁判员的职责时,由他们确认其职责。
径赛项目和公路项目2.裁判员必须在跑道的同一侧执行任务,判定运动员抵达终点的名次,如果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应提交有关裁判长裁决。
注:裁判员的位臵距终点线至少5米,与终点线在同一直在线。
应为裁判员提供升高的裁判台。
田赛项目3.在所有田赛项目中,有关裁判员应判定和记录每次试跳或试掷,测量运动员每次有效试跳或试掷的成绩。
在跳高和撑竿跳高比赛中,特别是在要创纪录的试跳时,要精确测量每次提升的横杆高度。
至少应有两名裁判员负责全部试跳(掷)的记录,并在每轮比赛结束时核对记录。
比赛时,裁判员应举白旗或红旗以示试跳(掷)的成功或失败。
第127条检查员(跑和竞走项目)Umpires1.检查员是裁判长的助手,无权作最后裁决。
2.有关裁判长应指定检查员站在能仔细观察比赛的地点。
如发现运动员或其他人员犯规或违例时(第230条1除外),应立即向有关裁判长提交书面报告。
3.出现违反规则的情况,应举黄旗示意或采用任何经技术代表批准的有效方法。
4.要指派足够数量的检查员在各接力区检查接力赛跑。
注1:检查员发现运动员离开自己的分道或在接力区外交接棒,应立即用适当的材料在跑道上标出犯规地点,或在纸上做出类似标记和采用电子工具加以记录。
注2:即使运动员(或接力队)没有完成比赛,检查员也应将任何违反规则的情况报告裁判长。
第128条计时员,终点摄影裁判员和感应计时裁判员Timekeepers,PhotoFinishJudgesandTransponderTimingJudges1.使用手计时计取比赛成绩时,将根据运动员的报名人数指派足够数量的计时员,其中一人为主计时员,他为计时员分配任务。
当使用全自动终点摄影计时装置或感应计时装置时,这些计时员将作为后备计时员进行工作。
2.计时员,终点摄影裁判员和感应计时裁判员根据规则第165条进行工作。
3.当使用全自动终点摄影计时装置时,将任命1名终点摄影主计时员和足够数量的助理裁判员。
4.当使用感应计时装置时,将任命1名感应计时主裁判和足够数量的助理裁判员。
第129条发令协调员、发令员和召回发令员StartCoordinator,StarterandRecallers1.发令协调员的职责如下:(1)安排发令组裁判员的职责。
在举行规则第1条1(a)和地区锦标赛、综合运动会的比赛时,由技术代表指定哪些项目由国际发令员担任发令。
(2)监督发令组每位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4)作为计时设备公司技术人员和裁判员之间的通话者。
(5)保存所有产生在发令过程中的文件,包括起跑反应时和/或起跑犯规波形图。
(6)确保规则第162条8得到完全执行。
2.运动员各就位时,发令员应完全掌控已经就位的运动员。
当使用起跑犯规监测仪时,发令员或指定的召回发令员应头戴耳机,以便能够清楚地听到起跑犯规时监测仪发出的任何音响信号(见规则第162条6)。
3.在发令过程中,发令员应位于能完全看清所有起跑运动员的位置。
建议在每条分道摆放一个扩音器,以便使口令和发令以及任何召回信号同时传至所有运动员,在梯形起跑时更应如此。
注:发令员站位时,应使自己用狭窄的视角就能观察到全部运动员。
运动员采用蹲踞式起跑时,发令员的站位应使自己能看清运动员在鸣枪前的“预备”姿势时均处于稳定状态。
在采用梯形起跑的比赛中,如未使用扩音器,则发令员的位臵与各运动员之间的距离应大致相等。
如发令员不能取得这种位臵,应将发令枪或经批准的发令装臵臵于该处,用电子触发装臵发令。
4.比赛时,应有1名或多名召回发令员协助发令员工作。
注:200米、400米、400米栏、4x100米接力、4x200米接力、异程接力和4x400米接力项目比赛时,至少应有两名召回发令员。
5.召回发令员的站位应能看清他所负责的每位运动员。
6.只有发令员有权实施规则第162条7中的警告和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
7.发令协调员应为每名召回发令员确定专门的任务和位置,召回发令员如观察到任何起跑犯规情况都有权召回运动员。
在运动员起跑犯规被召回或被中止后,召回发令员应向发令员报告他的观察结果,由发令员决定是否并且给予那名运动员警告或取消其比赛资格。
(见规则第162条6和第162条9)8.在使用蹲踞式起跑的比赛中,应使用规则第161条2中所述的并已得到国际田联批准的起跑犯规监测仪帮助工作。
第130条助理发令员Starter’sAssistants1.助理发令员将检查运动员参加比赛的项目、组次、佩戴号码是否正确。
2.助理发令员必须正确安排每名运动员的道次或站位,使运动员在起跑线后大约3米处排列好(如为梯形起跑,则站在各自分道起跑线后大约3米处),完成这项工作后,应向发令员示意,一切准备就绪。
当下令重新起跑时,助理发令员应重新召集运动员。
3.接力赛跑时,助理发令员负责为第一棒运动员准备接力棒。
4.发令员对运动员发出“各就位”的口令时,助理发令员必须保证规则第162条3和第162条4中的规定得到落实。
5.当发生一次起跑犯规时,助理发令员将根据规则第162条8中的规定执行。
第131条记圈员LapScorers1.在1500米以上各项目的比赛中,记圈员应记录所有运动员跑完的圈数。
5000米及以上各项目和竞走项目比赛时,将指定若干记圈员,在裁判长的指挥下进行工作。
当采用这种记圈方法时,每位记圈员负责记录的运动员不得超过4人(竞走项目不得超过6人)。
也可以使用计算机记圈系统,让每位运动员携带一个微型传感器,替代人工记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