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性法制环境在立法层面带来的另一个现象是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往往超前于法律与法规。这些地方法规因其出台快速、灵活,为当地电子商务的发展占得了先机,并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了有益的探索,这样的动态性法制环境,有其合理和可取的一面。但我们如果因此就放弃了对于及时出台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的努力,那就适得其反了。因为这些地方法规毕竟有很强的地域性,与电子商务的跨地域性很不符合。另外,由于这些地方法规出台时缺乏更高层次法律法规的指引,难免存在相互冲突的地方。
一、英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英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概况
最新研究表明,英国是世界上电子商务发展较为领先的国家,2009年一季度英国的互联网用户中成人的比例以66%排在欧洲第三位,2010年这一数字已经发展到了73%。与此同时,其互联网经济价值达到了1000亿英镑,占英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7.2%,并且预期对GDP的贡献每年约有10%的增长,到2015年将达到GDP的10%,在英国经济部门的占比中进人了前5位。作为电子商务主流的B2B交易接近总交易量的70%,而B2C零售业务在网上占30%。当前,一些大商场在网上的销售已经超过了店里的销售额。与此同时,互联网上总交易量已经达到了传统交易量的2倍,消费者网购平均每人每年可以节省560英镑。消费者对电子商务认同率达到了75%,而对英国在电子商务管理方面的信任率也达到了70%。
(二)英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客观优势
1.电信、金融、保险等产业高度发达。英国的服务业产值占GDP的75%,这就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比较广阔的生存空间。
2.资金比较充裕,人才优势明显。伦敦是仅次于纽约、东京的世界第三大金融中心,同时在网络人才以及国际化方面非常有优势。
3.沟通便利。在全球网民中,使用英语的网民数量占到了总数的68.4%,这使英国在互联网信息交流中本身就具有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
(三)当前英国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
2.新型电子商务带来的挑战。一是由于信息产品、软件等数字化的商品可能存在着诸如介质损坏或自身缺陷等问题而缺乏有效救济,因为法律规定商品只要打开包装就不能再退换。二是移动商务方面的问题,包括存在着隐私等信息泄露的问题、支付方式保护的问题、移动宽带覆盖面不够全面的问题。
3.网上安全和防范犯罪的问题。一是网络巨大和不可控性作为电子商务非常突出的特点和最致命的弱点,很难有效管理和控制。这个问题带来的包括经济损失、影响市场份额和社会形象、影响消费者信心等不良后果,使英国在保障网络安全方面每年要花费数十亿英镑。二是消费者防范交易风险的意识还比较薄弱。
二、英国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
对于网络交易存在的问题,英国首先在立法方面进行了防范。由于英国是欧盟的成员国,所以英国电子商务所遵循的法律法规主要源自欧盟和英国两个层面。
(一)规范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
英国在网络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英国的《合同法》、欧盟的SI2000/2334号《远程销售规则》、欧盟的第2002/65/EC号《消费者金融服务远程销售指令》等。它们针对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市场,包括对电子合同的缔约、电子支付以及网络交易的消费者保护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如欧盟的《远程销售规则》就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缔结商品和服务远程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二)同时规范传统交易和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从立法本意上来讲是主要规范传统的商品和服务交易的,但不可避免的是,它们同时也对电子商务起到规范和约束作用。这些法律法规包括英国1979年的《商品销售法案》、《商品和服务供应法案》、2002年的《消费者商品销售和供应法案》等。它们也同样从不同角度和层面上明确了企业的责任和消费者的权利。
(三)保障电子支付的法律法规
保证网络交易资金的安全,有效防范电子商务在金融方面的风险和犯罪,也是英国在电子商务立法中的重要内容。这些法律法规包括欧盟的第97/489/EC号《电子支付建议》、欧盟的第2000/46/EC号和第2009/110/EC号《电子货币指令》等。它们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使用以及电子货币或资金被冒用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如要求电子货币机构最低限额的初始资本为35万欧元等。
(四)保护信息和隐私安全的法律法规
包括欧盟1999/93/EC的《电子签名规则》、英国1998年的《信息保护法案》、欧盟的第2002/58/EC号《电子通信行业个人数据处理与个人隐私保护指令》、英国2003年的《隐私和电子通信法案》等。它们对普通个人信息和敏感信息的定义、被窃取或冒用的情形、信息搜集的要求等方面作了详尽的规定,尤其是针对网络上的垃圾信息和邮件也从法律层面上予以了强有力的约束。
(五)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包括英国1987年的《消费者保护法》、英国1977年的《不公平合同条例》、欧盟SI2000/2334的《远程销售规则》、英国2008年的《不公平交易条例》等。同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样,英国的《消费者保护法》一方面规定了产品责任,要求生产和销售商必须保证产品的安全,并向消费者提醒产品中存在或隐含的危害和风险:另一方面规定了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的赔偿。上述《不公平合同条例》、《不公平交易条例》则就经营者与消费者缔结合同时不公平条款作了详细的规定,对非公平操作、误导、材料信息省略、过激商业行为和非法推销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有效的遏制。
三、英国监管机构监管与执法的情况
在英国开展电子商务监管的主要是公共机构,包括公平交易办公室、商业创新与技能部、交易标准办公室等,这些公共机构都具有一定权限对电子商务进行监管。此外,有些服务领域如水、电供应等,则有专业的机构进行管理。在英国国家层面上,对电子商务监管最主要的机构,尤其是与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网络交易监管方面职能最为近似的机构,就是公平交易办公室。
(一)英国公平交易办公室概况
公平交易办公室的职能主要包括管理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在竞争监管领域,其职能相当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控制反竞争协议、滥用支配地位以及监管公司兼并行为等: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其职能主要是监管合同条款、商业惯例、消费信贷
目前,该机构正在处理25个关于竞争的项目以及近30个消费者方面的案例,比如对公司兼并、医疗体系及价格、合同中隐含条款等的调查。
(二)公平交易办公室对电子商务的监管与执法
1.对经营者担保的监管。担保是经营者向公平交易办公室提出的关于诚信经营的保证,类似于我国的质量承诺活动。公平交易办公室有权查看这些经营者是否有条件且切实做到了这些保证,并针对履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理甚至予以处罚。
2.针对问题经营者禁令。公平交易办公室可以暂时性禁令,禁止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经营活动,也可以颁布长期禁令,责令企业整改。当然,如果经营者的问题比较严重,公平交易办公室可以提讼。
3.对违反合同行为的规范及惩罚。对于在电子商务中涉嫌合同违法的经营者,公平交易办公室可以规定停止该经营者的网上交易。此时,可能会由消费者保护机构提讼。
4.公平交易办公室的“网管”职能。公平交易办公室有权查看和监控一些网页或信息,发现问题可以立刻勒令经营者停止侵权或者经营,但该举措仅限于对商业行为的监管。
四、英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情况
(一)英国消费纠纷的解决机制
类似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英国消费者解决交易纠纷的途径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一是与经营者协商,二是找消费者组织或者公共机构投诉,三是仲裁,四是诉讼。
其中,最常见的途径是与经营者协商,这种途径解决消费纠纷的效率最高,绝大多数的消费问题都能够在经营者处得到妥善解决。其次是到法庭进行诉讼,这是作为法治社会的重要解决途径。此外,通过仲裁,消费者可以得到小额赔偿,而且仲裁后仍然可以到法庭提讼。
然而,在第二种解决途径中,不论是英国的消费者组织也好,还是公平交易办公室也好,一般情况下都不直接处理单个的消费纠纷或者消费者投诉,而是基于大量集中的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开展对特定经营者的调查,或者提出修订或立法的议程建议。
(二)英国消费纠纷的诉讼解决
解决单一消费者诉讼的特色主要体现在小额索赔、集体诉讼等。其中,小额诉讼在英国非常常见,因为有很多小额诉讼法庭直接处理2000欧元以下的纠纷。小额法庭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这是由于英国法庭的诉讼费用中律师费非常昂贵,而这些小额法庭不需要消费者必须找律师才能诉讼,同时诉讼程序非常快捷,最短的几个小时就可以解决问题,这也更加有利于消费者进行维权。此外,英国的集体诉讼改变了过去的概念,现在不要求集体诉讼的每个消费者的索赔金额必须一致。
(三)电子商务中跨国消费纠纷的解决
英国电子商务实质上是欧盟甚至全球范围内的跨国跨境的商务活动,或者说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国际间的交往。因此,不论英国还是欧盟,在电子商务司法实践中首先要考虑跨国消费纠纷的解决。这时在法律层面上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法律的选择权(即法律的适用问题),另一个是纠纷解决的司法权,也就是说,哪部法律可以处理,以及哪个国家有权处理。
总而言之,不论是司法权还是法律适用权,欧盟有上位的指令,各国也都运用到了自己的法律中,所以欧洲各国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类似,具体规定的差别也不是很大,主要还是基于对消费者有利以及让消费者拥有选择权。
五、借鉴与启示
(一)大力促进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建设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关键在于必须拥有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制环境。有了法制的制约,网络经济才能在一个有序的、规范的状态下良性发展。网络交易行为才有更高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作为承担网络交易监管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我们应当通过不懈的努力,推进国家在电子商务各方面和各层面的立法,当然也包括对于传统贸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构筑一个完善、健全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二)努力推进电子商务的诚信体系建设
(三)全面加强对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的监控
(四)统筹建立全国消费者属地维权机制
从欧盟的角度来看,从立法到司法,其根本出发点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包括合同条款要有利于消费者、选择消费者成本较低的所在国法庭、选择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法律诉讼等。鉴于上述情况。我们也应当统筹协调全国各级工商机关,积极建立健全跨区域消费维权协作机制,为消费者属地方便快捷地解决网络交易消费纠纷创造有利条件。
(五)切实发挥工商部门的纠纷解决效能
可以借鉴英国消费者组织和公共机构不直接处理单个消费者申诉或者消费纠纷,而是集中处理共性的、影响面宽、意义重大的消费问题的做法,将解决消费纠纷的重心从单一消费者具体消费纠纷逐渐向群体性、全局性消费纠纷转移,集中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力争更好地发挥行政效能。
(六)积极创新消费者组织的维权模式
作为消费者组织,要加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就必须开阔视野,积极探索保护消费者的新思路、新方法,创新服务模式,尤其是结合电子商务的特点开展更为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集中解决诸如信息不透明、电子合同不规范、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和支付安全得不到保障等较为突出的矛盾问题。在这方面,英国的消费者焦点委员会开展诸如“网站公平比价”、“隐私保护”等消费者保护项目,开展“消费者赋权”活动,维权组织“WHICH”出版专门为消费者提供参考的同名杂志《WHICH(选择)》,这些都值得我们很好地借鉴。
1980年前后,中国快递行业刚刚起步,相对世界其它国家,快递行业起步较晚,一些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较晚,经过20余年的发展,2006年快递行业基本成型。2007年,国家开始实行邮政体制深化改革,进行政企分离,针对快递行业的一些法律法规相继出台。2011年6月中下旬,中国邮政局促进快速企业兼并重组意见,将积极支持快递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土地等优惠政策,促使5年内,培养出一批年收入超过百亿、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快递企业。
长久以来,中国快递行业主要呈现“小、弱、散、差”特征,不规范的管理模式使得众多投资方望而却步。但是,在日渐向好的中国快递行业环境中,中国快递企业监管将不断完善,保持持续的高速发展也需要快递企业的日趋自我完善,双向完善的市场能否向资本方敞开一扇充满阳光的大门呢
面对中国物流行业的进一步国际化路径,部分民营快递公司“轻服务、轻管理”的发展路径必然受到其他市场竞争者的抢食,加之《意见》出台,中小民营快递公司的生存空间进一步被挤占,其面临“不变则亡”的尴尬境地。
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急速发展成为快递行业发展的主要推手,但两者发展并未匹配。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急速发展是快递企业,尤其是民营快递企业发展的主要推手。中国电子商务十余年的发展撬动了20余年发展但起色不大的快递市场,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中国特色。但是,快递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远滞后于电子商务市场,两者发展并未匹配。
首先,两者的行业发展速度不相匹配。据清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为5219.80亿元人民币,相比于2009年的1989.4亿元交易规模,增幅达162.38%,预计2011年中国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还将持续增加。快速发展的网上零售市场为中国物流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从国家邮政局公布的数据情况来看,2010年,中国快递行业规模以上营收为574.6亿元人民币,相比于2009年的479亿人民币,增幅达19.96%。通过这组简单的数据可以看出,仅从电子商务市场与快递市场的匹配度来看,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产生的庞大交易量已经超过了目前中国快递行业的运力情况。
【关键词】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影响因素
前言
一、中小企业运用电子商务的意义
(一)电子商务降低了出口准入的门槛
(二)电子商务的运用可以使企业降低成本
(三)电子商务的运用可以使企业提高交易效率
效率的提高还体现在人工干预的减少。电子商务最大程度的减少了人工干预,使得人工输入可能产生的误差减少到最低。
二、我国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现状
1、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交易量稳步增长
电子商务自20世纪90年代进入中国以来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了电子商务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得到了空前发展。据艾瑞网调查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6.3万亿元,年增长32.4%,在GDP总额47.2万亿元中13.4%。其中B2B交易规模就达到了5.4万亿元,中小企业B2B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占54.1%。图1显示了2008-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
从图1中可以看出,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是逐年增加的,这说明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电子商务参与市场。
图2显示了电子商务市场的细分情况。从图中可以看出,中小企业B2B交易规模比较大且在稳步地增长。
2、电子商务在中小企业的应用普及率提高,多数企业具备开展电子商务的条件
3、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模式
中小企业在资金和技术上都不如大企业,不像大企业有能力建立以自己为主导、服务更贴切的电子商务系统。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一般有以下四种:自建网站、加入综合性第三方平台、加入行业网站、竞价排名。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渠道如表1所示。中小企业的资金状况很难让它在上述四种途径中都投入资金。因此中小企业需对自己的需求有合适的了解,合理的分配资金及人力的投入。
(二)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1、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不成熟
据《中国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报告(2009)》数据显示,通过互联网寻找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占31%,通过互联网从事营销推广的中小企业占24%。在采购和营销等环节中,能熟练使用电子商务进行采购的中小企业占全部中小企业的15%,能熟练使用电子商务进行营销推广的中小企业占全部中小企业的13%,在物流等其他环节中能熟练使用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比重低于10%。说明中小企业在各环节的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差异较大,同时均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2、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地区分布不均衡
3、发展电子商务的环境条件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我国发展电子商务所需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信用支付以及物流等环境和条件还不完善。2011年,电子商务诚信问题、网购用户信息安全问题凸显。2月21日阿里巴巴旗下“中国供应商”平台在国际交易市场诈骗全球买家;2011年投诉最多、斥责最猛烈问题之一是电商网站卖假货问题。12月27日,国内安全问题反馈平台乌云曝出京东商城存在“用户权限控制不当”的漏洞,28日,当当和支付宝均被曝出用户信息遭到泄露的消息。在“双十一”、“双十二”与圣诞节期间,订单量飙升导致各个快递公司出现爆仓现象,物流订单处理能力与消费者需求不匹配问题凸显。这些案例都说明了发展电子商务的环境条件需得到改善。
三、影响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因素分析
从前文可以看出电子商务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使用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数量也在增加,同时也可以看出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还不是很成熟,在电子商务应用的各个环节差别很大。那么具体是什么因素影响了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的使用?
(一)企业外部因素
1、外界压力
Iacovou等(1995)将外界压力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来自竞争对手的压力(竞争压力),另一个是来自合作伙伴的压力(施加压力)。
竞争压力是指行业中的竞争对手已经开始采用电子商务并且开始从中获利时,企业就应当考虑是否也采用同样的技术,以保证原有的市场地位。根据创新扩散理论,由于竞争的压力,企业对新的创新技术无法评估和判断时,往往会选择绝大多数竞争对手的行为习惯,只有这样企业才能保证不会和其他企业拉开太大的差距。
Zhu和Kraemer(2002)认为,电子合作最新的研究更加注重利用因特网进行合作伙伴之间的共享和传播实时信息、资源和决策。如果大多数贸易伙伴都开始采用电子商务,作为价值链上的一员,企业也应当随之实施电子商务,适应环境变化,否则将被孤立,排除在市场之外。
2、政府支持
在中国,政府的影响力很大。原因是在中国传统文化概念中,政府的地位居于社会较高层,政府的政策方向通常对社会成员具有极强的指导作用。2011年4月,商务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规范和引导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2011年10月,商务部《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指导意见》,指导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中长期政策规划。政府的政策扶持,会增强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信心。同时,政府也可以颁布法律法规规范,健全信用体系及交易安全体系,使电子商务高效的进行,减少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风险。
3、区域优越性
(二)企业内部因素
1、管理者态度
中小企业的决策权在管理者手上,因此众多学者验证了管理层支持与信息系统成功之间的密切关系。管理者是否支持企业采用电子商务是该企业电子商务成功实施的关键。管理者态度首先要求管理者具有冒险精神并能充分理解电子商务。只有这样才不会排斥电子商务,并能制定与公司发展目标相一致的电子商务战略。其次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应当亲自参与电子商务的实施,从行动上表明自己支持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
2、企业信息化基础
3、员工技能
四、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对策分析
(一)政府应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环境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我国应继续加大国家主干网络建设,促进网络统一协调,提高网络覆盖面,保证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解决电子商务地区分布不平衡的问题;要继续增加出口带宽,逐步降低中小企业的上网费用。
保证中小企业网络接入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的建设,发展多种交通方式并行的交通网,使东西部的连接更加紧密,达到降低运输成本的目的。
2、完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3、完善信用体系
电子商务因其“非面对面交易”的特点,使得使用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对信用提出了高要求。当前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制约了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的推广和发展。在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中,需要政府的参与和支持。政府应建立科学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与企业共同建立信用评价激励机制,激励个人和企业参与网上信用评价。除此之外,政府应建立信用监管机构,对企业网上交易和产品的具体信息进行严格监管,避免虚假、违约、欺骗案件的发生;建立全国范围的信息交换网络,实现全国范围的资信机构信用共享,共同监督。
4、完善交易安全体系
(二)企业自身应当创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微观环境
1、管理者支持
2、引进人才,加强人才培养
企业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电子商务人才并非是计算机技术方面的人才,认为企业只要具备懂得电脑的技术人员就能做好电子商务的想法是片面的。电子商务需要的是包含技术、管理、商务的全方位人才。高校是培养人才的摇篮,企业可以和学校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的机会。通过校企合作,培养全方位的电子商务人才。企业也可以通过人才引进弥补公司内部电子商务人才的缺失问题。除了从外部引进人才,企业还可以通过培训内部员工,解决企业人才问题。
3、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
企业信息化是电子商务的重要基础。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适应市场竞争的外部环境,对现有的工作流程进行改革和优化,并用现代信息技术支撑运作。从建设MIS(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发展到企业Intranet(内部网)、Extranet(外部网),逐步实现企业信息横向、纵向的顺畅流动。利用办公自动化系统(OA)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办公成本;利用供应链管理系统(SCM)来实现和合作伙伴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企业的预测能力和对市场的反应能力;利用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来提高企业服务水平并降低服务成本。采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中小企业也要选择适合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4、加强产品展示平台的维护
无论是企业自建网站还是第三方商务平台,企业都要对其进行维护。设计客户友好、美观、可读性强的界面,及时公司最新动态,如公司的团体活动、媒体对企业的好评、成功的交易等,加深客户对企业的了解。网站的外文版本翻译要准确,以增强客户尤其是国外客户对企业的信心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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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Commerce一词,是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在全球各地广泛进行的商务交易和商务服务活动的总称。在宏观的角度来说,电子商务是网络发展带动的商务革命,通过电子手段建立了一种新型的经济秩序,它涉及的领域从电子技术和商业交易本身,到诸如金融、教育等社会层面;从微观上讲,电子商务则是基于各种商业背景的实体,从个人消费者到企业、金融机构、政府职能机构等,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等先进的数字化传媒技术参与商业贸易活动。随着电子商务的崛起和发展,产生了信息化、自动化、无纸化的商务模式,企业经营环境发生了彻底的、革命性的变化,从根本上导致传统的财务会计管理理论体系和会计模型受到严重冲击。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财务会计管理水平的高低与否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前途和命运。
二、电子商务条件下财务会计出现的主要问题
(二)传统会计理论及模式亟待变革
传统意义上,会计的职能包括反映、监督、参与经营决策。电子交易形式的出现使得会计信息实现了实时反映和自动处理,另一方面也造成会计的主要职能发生变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企业的经济活动需要接受客户愈加细致的监督和严格的考验,会计工作的形式也必须改变。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业财务资料量的扩大,对企业资金的运作状况提出了更细致精确的标准,这就进一步要求深层次地划分反映会计主体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各项会计要素。我们需要打破原有工作单元之间的界限,将财务、电子商务协同作用,充分发挥出财务会计的职能。另外,电子商务的不断趋于成熟必然推动财务实现网络化,传统财务将向电子财务发展。会计的基本职能将向管理倾斜。此外,必须加强对基于互联网的经济活动的监督,协调交易双方利益。当前我国部分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其会计职能仍停留在原始状态,传统模式局限于信息的处理方式,没能考虑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在电子商务的条件下缺乏合适的模式。
(三)会计从业人员素质有待强化
(四)电子商务环境的信息安全问题
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和信息化程度的发达意味着电子商务处于一个开放的环境中,这就导致储存和处理完全在计算机上实现的财务会计信息极容易受到非法访问者的窥视甚至破坏。如果企业的信息管理系统存在严重安全漏洞,很难保证客户信息安全,危及企业经济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电子商务环境下,安全危机表现为会计信息在传递的过程中可能被人为修改。除此以外,软硬件故障、非法操作、计算机病毒、黑客入侵都可能导致整个网络系统瘫痪。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将始终是电子商务的核心研究领域。目前,信息安全已成为良好电子商务环境发展的瓶颈,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三、解决对策
(一)加强电子商务财务会计法制建设
建立电子商务相应的法律法规是保证电子商务会计信息真实、有效、安全的重要手段。比如,会计原始凭证里的合同、票据等,目前我国的《合同法》肯定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地位,有效内容由书面合同延伸到了电子数据的形式。然而要加强电子信息的安全有效性,还要建立更细致严格的制度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来保障会计原始信息的安全,比如加强网络财务立法措施,严厉打击经济犯罪行为。加快电子商务立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电算化的立法工作首先应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结合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反映出交易安全的核心观念,保证电子商务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可以完全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鼓励公平竞争;其次,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特点,建立针对电子商务安全、保密的法律保障体系,严厉打击计算机犯罪、黑客入侵系统窃取商业与金融机密等违法犯罪行为,保证财务会计电工作安全、有效进行。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税收缺失问题,首先要完善税收登记制度,实施电子商务税收的合理管理;其次要严格监督电子交易的税收过程,提高税收人员的专业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