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涉及的法律问题大全11篇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企业涉及的法律问题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我国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核心是“一调、一裁、两审”。十几年来,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对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对应于劳动关系的变化,特别是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增加和复杂程度的加剧,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暴露出来的已经非常明显。

关键词:企业改制劳动争议

在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在下降,以裁决方式结案的比例在上升。2003年,全国以仲裁裁决方式结案的案件比例上升到43%,以仲裁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比例下降到30%,以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比例为27%,同时,当事人不服仲裁处理结果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也在持续增加。近3年全国各级法院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14万件,连续多年保持年增2万件的速度。

从目前情况看,企业改制引起的劳动争议数量呈直线上升趋势,类型较广,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职工下岗、内退及买断工龄、经济补偿金、工伤认定及社会保障争议等。其主要特点是有明显的弱势群体性、较强的利益追索迫切性、突出的社会矛盾性和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性等,从而使该类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关系调整面临艰巨的任务。

一、企业改制中引发劳动争议的基本情况及原因

党的“十六大”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国企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我国建立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同时,我国政府还提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的精神。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能否妥当地处理员工的劳动关系是企业改制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

但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改组工作力度越来越大,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多,使得劳动争议已经成为社会稳定的潜在威胁。

国企改制过程凸显了一种由身份所带来的不公平。这种不公平呈现出多层次的特点。首先,国有企业与非国有经营主体之间的不公平。与后者相比,前者拥有更多的国有资源,享受着更为丰厚的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待遇;其次,国有企业之间的不公平,即同样是国企职工,改制时完全依据国有企业所占有的国有资源的多寡。占有多的企业职工可获得更多的资源配置及收入分配,但这些并非来自于竞争,而是来自于行政手段;第三,企业内部管理者与职工之间的不公平。由于我国企业内部分配机制的不完善,企业内部管理者与职工之间呈现着分配结果与各自为企业所作出的贡献不相适应的现象;第四,企业内部职工之间的不公平。企业改制后必须按照市场及自身的实际情况清理劳动合同,涉及到大量职工下岗、内退,这与改制前职工间的关系相比,显得有所不公,易导致部分职工心理失衡;第五,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不公平。企业在改制前与劳动者之间是平等的劳动关系,但由于改制行为的发生,一些企业无形之中取得了某种不平等的权利。一些地方政府与企业均认为企业可以因为改制而获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上述种种情形,说明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存在着种种不公平现象,打破了以往的利益平衡,使各种利益关系在一定时期内呈现出失衡的状态。

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正式恢复于1987年,其核心内容是“一调、一裁、两审”,即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企业内调解;当事人不愿在企业内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裁决结果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两审终审,但不可以未经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十几年来,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对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对应于劳动关系的变化,特别是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增加和复杂程度的加剧,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暴露出来的问题已经非常明显。

二、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中的不足

1.适用范围偏窄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专门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特别设计的争议处理机制。但是,由于对“劳动争议”缺乏准确的认识和界定,导致适用范围偏窄。

与劳动争议成倍上升的现实不适应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却只局限于1993年8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四类争议。有些争议诸如企业改制引发的下岗、待岗、失业、整体拖欠工资、买断工龄、提前退休等,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在法定的受理范围中,仲裁机构对此不予受理,劳动者也就失去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诉讼权利。劳动者在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下,往往采取一些过激手段,引发大规模的上访、静坐示威等非理性群体事件。

然而这些在当时看来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突出问题的解释,时至今日已经明显无法适应予现实:私营企业强势、跨国资本长驱直人、国企改制势在必行,中国的劳资关系格局以及劳资矛盾已经远远超出《劳动法》立法者的想像,而多年来修改的滞后尤其是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不完备,已经事实上造成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无法进入法定的仲裁程序,而大量的矛盾求告无门也给各级法院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近年来,按照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义的精神,人民法院对在建立企业制度中出现的集体拖欠工资等问题,一般不予受理。

总的来说,在现行体制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适用范围整体过窄,并且不同程序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尽一致,既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统一性,也不符合全面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权益的要求。

2.处理周期过长

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最直接的原因有两个:一是企业内调解程序和劳动仲裁程序终结劳动争议能力在弱化;二是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不切合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三、对企业改制中出现的若干典型劳动争议问题解决的建议

1.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的履行问题

《劳动法》第26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这类劳动争议案件的焦点是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难点是企业改制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首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必须以“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条件,否则不成立。因此,单纯的改制而没有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出现,不能适用该条款;其次,企业改制本身是主观行为,不属于客观情况;第三,企业改制仅仅是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方主体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根据法的一般原则,劳动合同应该继续履行;第四,劳动关系是财产关系,不是人身关系(尽管与人身密不可分),劳动合同不因用人单位一方主体变更而变更(劳动者一方主体因存在身份性而例外);第五,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合并和分立后的企业为原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规定,也从一个侧面作了“用人单位一方主体变更不影响劳动关系”的结论。

2.国有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的调整问题

3.股权与劳动权问题

许多改制企业存在职工入股问题,出现了职工以股东为由拒绝终止劳动合同,以及企业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挟强制职工人股等问题。这些行为都是不合法的。第一,股权与劳权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权利,股权由公司法调整,劳权由劳动法调整。因此,职工无权以股东为由拒绝终止劳动合同;第二,入股属于自愿行为,与劳动合同无关。因此,企业无权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挟强制职工入股。

日益复杂的劳动关系,给劳动争议处理带来了新情况和新问题。全面劳动双方容易产生劳动争议的原因以及解决的,对深化国企改革,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必将带来深远的影响。

1、全兴主编劳动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1.1油田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法律风险概述

油田企业要正常生产经营,必然要进行大量的建设工程,这其中无可避免要发生大量的合同关系。而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法人资质和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因此,油田企业对建设工程的管理也非常严格,有的还建立了专门的工程技术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这一举措对于维护油田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生产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众多,甚至牵扯到个人利益,因此就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如果管理不规范,很容易引发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各类纠纷,甚至造成上访事件和诉讼案件,严重影响到油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1.2油田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常见法律问题

1.2.1项目规划立项法律问题

项目本身合法是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合同签订之前,需要考虑项目本身规划立项的合法性,例如未经规划审批、变更规划设计、变更土地用途、变更项目性质等,这些都会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1.2.2项目招投标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项目招投标方面可能影响到施工合同的效力和相应法律责任的承担的行为有.虚假招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弄虚作假等。

1.2.3项目开工与工期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施工期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否则便属于违法施工,将遭到行政处罚。此方面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延期开工、工期顺延停工、窝工、逾期竣工及相应的索赔等,必须严格依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1.2.4项目工程承包与分包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分包也是常见的一种形式,但是分包须征得业主同意,施工主体与挂靠施工的需厘清法律责任归属。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业主方指定分包对总承包方有很大风险。

1.2.5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代表施工方,须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好管理的义务,包括施工资料、现场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工程材料等。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的行为表现是法院认定施工方责任的重要依据。

1.2.6工程材料检测的法律问题

工程材料是否合格常常是引起纠纷的重要原因,为此,国家专门出台工程材料的行政监管制度,并对材料的取样与送检有详细规定,不同行业的工程材料检测标准是不同的,材料检测结果归入建设档案管理的范畴。

1.2.7项目垫资施工的法律问题

在我国法律中,垫资施工是合法的,并且施工方可以主张所垫付资金的利息损失。在这一方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黑白合同变更、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的效力值,法律对改变招投标实质类容的黑合同不予保护。

1.2.8项目施工技术规范的法律问题项目的施工规范是业主和施工方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通常的诉讼过程中,其意义常被忽略,项目施工合同的知识性和专业性使得某些当事人甚至律师在这个领域有很大的局限性,使得对诉讼结果产生反面影响。

1.2.9项目变更洽商签证的法律问题

施工过程具体的增、减项及现场签证对于工程的工期、结算、索赔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也常是引发矛盾的焦点。在不能及时办理签证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保全证据并采取补救措施。

1.2.10项目工期延误法律问题

1.2.11项目工程索赔的法律问题

经济补偿和违约惩罚是工程索赔所具有的双重特性,但是索赔并不等同于诉讼纠纷。一般索赔主要发生在如下方面,如:延期开工、工期延误、加速施工、设计变更、现场管理等,所以这些方面必须严格控制,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1.2.12安全生产法律问题

安全生产是项目进行的重要前提,另一方面,安全生产也是行政监管范畴的重点行业之一。

1.2.13项目工程质置的法律问题

质量合格是项目的最基本要求,因此,项目必须依据合同规定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尤其是隐蔽工程的施工部分。如果在分项验收中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应该及时提出并寻求索赔。但如果发包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是工程,施工方的责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

1.2.14项目竣工验收责任和工程保修法律问题

1.2.15工程款结算法律问题

施工合同对工程结算程序已经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也有比较具体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会经常发生因工程结算引发的纠纷。结算纠纷主要围绕设计洽商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改变、签证文件的真实有效性、施工方提交结算报告资料的完整性、发包方及时对结算报告审核的及时性、合同履行中的违约索赔事由、黑白合同效力、工程税费抵扣、工程质量违约以及施工中的民事侵权纠纷和其它债务关系等。

1.2.1°6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法律问题

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而言,律师常常需要面对诉讼程序与实体审理两大方面的诸多难点问题。例如在诉讼程序上,经常会遇到诉讼管辖问题、诉讼参加人的地位和权利义务问题、举证贵任分配问题、法律关系的界定问题、反诉与抗辩的区分问题、诉讼时效的认定问题,等等。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涉及非常专业的建筑法律知识,需要将一般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与建筑施工的行业特点有机结合。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中比较常见的问题是一些当事人委派的诉讼人,

也包括不少律师,缺乏对建筑专业法律知识的必要了解,对施工合同的特殊性缺乏深刻的认识,因此在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先予以执行、造价鉴定、质量鉴定、其他技术鉴定、诉讼管辖异议等诉讼权利行使方面明显经验不足。缺少建筑法律方面专门人才的支持是不少施工合同当事人在纠纷诉讼中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

1.2.17其他法律问题

除上述问题外,还存在其他类型的法律问题,具体如.造价鉴定法律问题、质量鉴定法律问题、履约保函与工程保险法律问题、实际施工人结算权法律问题、拒绝撤离工地法律问题、内部审计法律问题、合同档案管理法律问题、建设档案行政管理法律问题、工程款优先受偿法律问题、施工干扰法和侵权的法律问题、通知送达的法律问题等等,都应特别注意努力防范。

2防范对策

2.1完善合同,明确义务

合同是正确行使法律工具的必要手续,因此,在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必须从技术、权利义务、法律风险等各个方面进行仔细分析,对可能发生的情况作出明确而详细的约定,一旦有违约事故出现,便可依据合同保障自己的权益。

2.2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

2.3加大对企业内部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为什么要重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一个基本的理由是: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与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存在实质的区别。那么,这种实质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呢?从逻辑上说,认定一门课程与另一门课程存在实质区别,可以从课程的培养目标、课程性质和应用场景这些基本面去判断。事实上,与法学专业相比,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在培养目标、课程性质和应用场景三个方面存在实质差别。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课程目标不同,决定了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总共有十四门专业核心课程,这十四门专业核心课共同服务于奠定各法学专业的基本法学素养这一人才培养目标。作为法学课程的经济法,其课程目标是:养成经济法领域的法学素养。相应地,经济法课程在内容上必定是涵盖了经济法学科领域的学科发展背景、学科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律制度在内的完整知识体系。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只是非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中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其课程目标是:养成非法学专业人才的经济法律素质。很显然,经济法律素质与经济法领域的法学素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层次。因此,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不可能采纳或“借鉴”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必须重构其内容体系。

(二)课程性质不同,决定了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法学课程。而且,属于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这门课程,是对“经济法”这一法学学科的研究成果的基本反映和完整展示。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法律课程,是服务于培养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口径要求而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法学课程强调法学理论以及从基本理论到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完整知识体系;法律课程显然是以现行有效的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具体运用为主线。二者在性质上的这种实质区别,决定了: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在课程内容上一定要反映出“经济法”这一法学学科的理论发展和基本制度;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在课程内容上则应反映企业经营管理常见的法律问题、法律制度及法律规则。

(三)应用场景不同,决定了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二、课程内容重构的路径

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必须进行课程内容重构,以反映该课程自身的培养目标、课程性质。那么,应如何进行课程内容重构呢?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在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的基本目的,是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满足法治的要求,增强企业员工的法律素质。那么,经济法课程作为非法学专业开设的一门法律课程,应当全面地反映和满足这种来自社会、来自企业的需求。因此,重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的路径,应当是:一是根据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二是根据企业运行的法律需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一)根据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二)根据企业运行的法律需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三、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内容体系的建构

作者:徐超华单位: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李中圣.关于经济法体系问题的研究.中国法学.1991(4).

[2]李正华.经济法的定位与经济法学体系之重构.河北法学.2003(11).

[3]侯丽艳、许彩云.对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设置的重新思考.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4(6).

(一)关于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问题

会计信息披露会导致法律问题,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其二,法律意识增强,提高了各利益集团的自我保护意识。计划经济时代,会计信息供需双方的矛盾一般依靠行政手段来解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利益集团具有平等的权利,企业的股权人和债权人有权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及发展前景,以便进行各种决策。当各方对会计信息的理解发生冲突时,只能靠法律手段来平衡。

二、会计信息披露法律问题的国际差异

我国在由国家颁布的《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中对会计信息的披露从不同角度作了规定。在《会计法》中强调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企业披露虚假会计信息,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责任人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公司法》对企业向外公布财务报告的内容、方式作了原则规定。《证券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对企业(重点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以及信息披露的途径与方式等作了总体及详细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会计环境的变化,每年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作出新的规定。

三、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问题思考

会计信息披露在很多方面涉及法律问题,而且各国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本文仅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点个人看法。

(一)会计信息披露可靠性的法律问题

新修定的《会计法》的核心是从法律角度遏制和解决当前一些单位会计秩序混乱,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会计法》明确指出了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应承担的行政或刑事责任。但是,何为虚假会计信息,怎样界定?失真的程度具体如何判断?造成失真的原因是故意还是工作过失,怎样划分等,对此会计信息的制造者与其使用者和司法部门可能有不同的理解,继而带来法律冲突。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在允许的范围内因选择不当,或币值不变假设已受到动摇并未采取必要措施,没有按规定提取各种迭价准备等。类似这样的问题如果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部门操作起来将会有一定困难,并引起纠纷。因此,建议在《会计法》的配套法规中有一个明确的、具体的、便于操作的解释和说明。美国由民间权威机构公布的各种公告和实务中被普遍认可的各种惯例去规范;英国“真实与公允”的含义最终由法院给予权威性解释。在我国法律环境下,应由国家的有关部委通过制定配套法规来解决。

企业披露会计信息的范围,散见于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但在基本会计报表之外,究竟应披露哪些会计信息,没有统一规定。美国《论财务会计概念》准则中提出企业应提供“全面业绩报告”,德国法律规定了公司必须提供的最少财务信息。尽管各国会计信息的披露在法律问题上都存在着差异,但均对会计信息披露在范围上作了规定。有人认为,东南亚国家没有对会计信息充分披露作出限制和规定,与大范围的金融危机有直接关系。国外的一些做法我们可以借鉴,从法律上规定企业(主要指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会计信息是必要的,当然鼓励其披露更多的会计信息。对于非财务的、能预测未来实现利润和现金流量的会计信息是否应作为公司必须披露的会计信息加以规定,从发展的角度看是肯定的。不能因为实践中盈利预测出现问题,便作为摈弃的理由。目前应尽快制定相配套的会计信息披露准则,以规范应披露会计信息的范围,从而使企业向外披露会计信息质量用法律加以保障。

(三)会计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问题

内部法律问题相对单一,主要是劳工问题,即企业法人(或企业所有者)与员工之间的法律问题。它包括平等雇佣、生产安全、员工福利等,多数都是传统劳动法领域研究的范畴。对于那些采取股份制形式或者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形式的公司,还面临着另一个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问题,那就是委托关系下存在的问题,经营者受所有者的委托负责公司的经营和治理,他们应当如何处理对所有者的责任和对社会的责任是此类问题的焦点。

可见,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法律问题涉及范围很广,与公司法、劳动法、物权法、合同法、环境法乃至国际法都有一定联系。企业社会责任领域有许多值得研究、且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热点法律问题。

这恐怕是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法律问题最早也是最激烈的争论了。传统企业理论认为,企业的目的就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谋求除此以外的其他利益都是错误的。公司法理论也据此明确规定了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所有人(即股东)的信托责任,如果公司管理层做了一些有违信托责任的事情,那么他们就是不道德的、有违公司法精神的。100年前,福特汽车的创始人亨利福特准备在福特汽车公司中推行较高的员工福利标准,却遭到了其他股东的反对,然而福特决定一意孤行,终于被其他股东推上了法庭。他们认为福特提高员工福利必然会削减企业利润,从而损害股东利益,违背了委托的契约关系。最终,法庭判决股东胜诉,福特无权实施这样一个被认为是损害股东利益的政策,其依据的就是企业性质的理论。

热点二:商业与人权问题

人权本身是一个具有相当政治色彩的词汇,它从一开始便与法律、政治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通常,人权问题会发生在一个自然人和一个政府之间,指的是自然人作为公民甚至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被一个政府所剥夺或削弱。人权与商业发生联系,是最近几十年才出现的新事物。自企业社会责任被广泛推动后,商业人权的问题逐步为人们所重视。

最早的商业与人权问题出现在上世纪70年代。当时,非洲种族冲突、政府腐败问题非常普遍,一些在非洲设立工厂的美国公司在国内遭受极大的舆论压力,公众要求美国公司从非洲撤资,一方面避免参与损害人权的活动或在经济上间接支持此类活动,另一方面给当地政府施压,迫使其改进国内人权状况。在公众压力下,一大批美国公司终止了在非洲的生意,一直到80年代非洲种族问题有所改善才返回非洲国家继续经营。此后,商业与人权便结下了不解之缘。

为此,国外不少公司已经明确提出了公司的人权准则,并将其作为公司经营行为规范的一部分内容。而一些人权研究或行动机构也将工作对象从国家转移到知名跨国公司,专门研究跨国公司的人权政策。这可能成为未来人权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

然而,外国机构在发展中国家推行商业与人权理念的时候通常会遭遇不少阻力。因为人权在一些国家仍然是比较敏感的概念,容易让人联想到政治问题。因此,有人建议用其他词语代替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人权问题,如改为商业与人的尊严。

热点三:如何界定产品责任的边界

产品责任还有一个延伸边界的问题。几乎没有一个公司会生产产品所有零部件,多数公司都是通过外包生产或订单采购的形式获得零部件的,然后再组装和贴牌销售。这时候,产品责任就散落于产品生产的整条供应链上,由于一级供应商下面可能还有二级、三级供应商,这样问题就变得相当复杂。作为直接面对消费者的品牌厂商应该在什么程度上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呢?这一问题也没有明确结论。然而,最近欧盟所实施的《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则将产品责任全都推给了品牌生产商,即品牌生产商需要对产品生产的全部过程负责任。在这个问题上,全球报告组织GRI推行的新标准G3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则进行了相对宽松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对供应链的所有权和实际控制权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无需承担全部责任。

在国内,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人体健康等问题越来越重视,有关产品责任的案件将会越来越多。最近的红心鸭蛋、多宝鱼等事件都属于这一类。如何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明晰产品责任的边界将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核心问题。

热点四: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问题

然而,关于“要不要强制信息披露,哪些信息需要强制披露,哪些信息可以自愿披露”等问题仍存在很大争议。毕马威咨询公司的研究表明,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应该采取“胡萝卜加大棒”的策略,将强制信息披露与自愿信息披露结合才会产生较好的综合效果。此外,采取怎样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有利于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尤其是企业信息披露,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这也可能成为公司治理制度研究的一个方向。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学解析

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起源和发展来看,它最初是要求企业追求“好”的东西,而这种所谓“好”的东西是具有极大的价值取向的,包含了企业所在的社区或者社会的伦理和宗教偏好。譬如某地方可能认为企业捐资助学就是好的企业,而另一个地方则可能认为企业要不涉足罪恶产业才是好企业。这种带有价值判断的喜好是不能用法律的形式来规定的。因此,最早出现企业社会责任的时候,其实和法律的关系并没有太大的关系,依靠的是伦理和道德的约束。

后来,企业社会责任得益于环境变迁和制度变迁,获得逐步发展,这种变迁使得最初的、局部的价值取向变为广泛接受的、普遍存在的“主流”价值取向。例如,本来一家公司雇佣多少男职员和多少女职员并不是要紧的事情,然后到了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欧美国家女权主义兴起,于是在招聘中能够将女职员一视同仁的公司就受到人们的青睐,其他公司则被人们批评;种族问题、环境问题亦是如此。如此一来,人们慢慢建立起一套共同的关于企业价值取向的假设系统,全社会在公平招聘、企业环境管理方面有了共识。

这时,企业社会责任才得以大行其道。因为这些理念在人们心目中已经公认是“正确”的,凡是违背这些理念的则被认为是“错误”的,会遭到唾弃和惩罚。这个时候的企业社会责任已经超越了社区、宗教这样的小团体,纯粹依靠伦理和道德力量显然已经不足以唾弃和惩罚这样的“错误”,于是便出现法律介入企业社会责任的局面。

可见,用法律来管治企业社会责任是在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到一定阶段,伦理和道德的力量无法足以保障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的时候才出现的。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出台也是这样一个道理。人们认为一个上市公司的高管应该诚信,应该对股东负责,否则就不是一个好的公司管理层。一开始,人们觉得舆论的力量、现有的体制足以给高管足够的压力,然而安然事件给大家泼了一盆冷水,于是美国政府才不得不出台萨班斯法案,从法律层面改善公司治理制度,避免同类事件的上演。

环境变迁和制度变迁都是一个漫长和复杂的过程,过去几十年,欧美国家在这一变迁过程中出台了大量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法律法规,从许多方面对企业实施约束,让企业不得不去遵守一些社会规范。这些法律法规就形成了今天企业实践社会责任的法律基础。

此类法律法规有两个特点。

第一,法律法规只规定了一条不能践踏的底线,因此其所提出的都是最基本、最低的要求。否则,如果设置一条高标准的法律使多数企业都做不到,那就达不到制定法律的本意了。因此,对于那些满足了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只能说他们尽到了法律所规定的企业社会责任的义务,却不能说他们是优秀的企业公民,甚至可能距离优秀企业公民还有很遥远的路。以员工福利为例。法律只能强制企业遵守劳动法、为员工支付社会保险等;而一个优秀的企业公民则还需要考虑如何帮助员工有一个好的职业发展,如何支持员工做一些他们感兴趣的事情等。后者显然是不能写在法律条文里面的。

一、高校对大学生创业者法律教育的现状

二、完善对大学生创业者法律教育的意义

我国现阶段对于大学生创业者的法律教育的重视力度不够,带来的一个必然的结果就是其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没有形成,由于没有在学校里接受到系统的学习,会在创业的过程中带来一些问题。而完善对大学生创业者的法律教育对于削减这些负面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完善对大学生创业者的法律教育,有利于创业初期尽快步入正轨

(二)完善对大学生创业者的法律教育,有利于创业经营管理规范化

(三)完善对大学生创业者的法律教育,有利于预防违法犯罪

在整个创业的过程中,如果不注重法律的遵守,还有可能触犯国家法律,遭受国家法律的处罚。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对法律条文的不熟悉,大学生创业者在创业的过程中很有可能不知晓国家所设定的公民可以实行的行为的边界,从事了一些违法犯罪的活动,进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以现阶段很火爆的“微商”为例,“微商”由于其门槛低、成本少成为了很多大学生创业者初期创业的选择,但由于缺少法律意识,可能对货源审查不够细致,就有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可能。这对大学生创业者来说代价就过于惨痛,而提前明确了哪些行为可能触犯国家法律,就会指引大学生创业者规避这些行为。

三、完善对大学生创业者法律教育的对策

(一)设置针对大学生创业者的专门法律课程

企业经营、管理等活动与国家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一、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国家的基本方针写进了《宪法》。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必然也在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列,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相互平等的基础上的。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说所谓市场经济也即法制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企业,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往往会由于不懂法而错失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而知法守法的企业,则完全可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从宏观上看,也可以理解为即各种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决纠纷的过程。企业的经营目标,主要依赖各个经济合同的正常、实际履行来实现。而各个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纠纷的处理,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四、企业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是确立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也是企业实现其经济目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依据,所以,经济合同也可以理解为是国家法律法规在该企业的具体延伸。签订经济合同,对企业来说如同立法一样重要。所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参与,经济合同签订不好,企业的经济目的也往往难以顺利实现。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特点

企业作为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必然有着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自身的特点:

一、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领导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包括企业的设立,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企业的改制、上市,企业重大问题、突发问题的处理等。主要涉及企业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内容。

3、解决各种经济、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除经济、民事纠纷涉及的有关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外,还有关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转贴于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享有任何的执法的权力,而是着重与知法守法,防止发生法律冲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主要以预防为主,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为目标,其次才是依法解决、处理已发生的法律纠纷。

四、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涉及的工作内容复杂,企业法律事务往往处于配角地位,带有服务性质,所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除必须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奉献精神。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项:

一、预防功能

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协助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有关工作,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一、肖像权在商业中的客体认定

肖像权在商业中的使用,是基于肖像有被普通大众熟识的面孔,以此肖像为产品代言,将其作为商业产品的一般辨识物,可以有效吸引潜在的客户,进而达到将商品销售出去的目的。但是肖像也需要满足一些条件才可以在商业当中利用。

1.1肖像人物真实可辨

这是肖像用作商业行为中所要具备的最基本条件。普通大众要通过其主要的面部特征、经典动作、背影等可以辨别出这个人,这才符合一般商业利用的条件。随着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修图软件的功能越来越强大,因此,肖像标准也被放宽,被处理过的照片、视频等也可以作为商标权来使用,但是,如果未经过当事人同意就擅自使用肖像权,那么就属于侵权行为。如在《禁止酷》这本书的封面上,出版社没有经过某模特的同意,就擅自使用其背影作为封面,被当事人告上法庭,法院认为通过其背影可以识别出是该位模特,杂志社擅自使用其肖像属于侵权行为。

1.2肖像的特别性

二、肖像权商业利用存在的法律形式

2.1形象大使

现在的商业竞争相当激烈,如何在市场这块大蛋糕上多分一块,脱颖而出,其中的一个手段就是请明星对其产品进行代言,成为产品的形象大使,代言的本质就是情感转移,通俗说来就是爱屋及乌,让明星对产品进行宣传,扩大知名度,人们喜欢明星,从而也喜欢其代言的产品,这样就可以刺激广大消费者的消费,也提高了产品的知名度。在宣传过程当中,一般是利用拍摄的视频或肖像进行宣传。比如湖南台著名主持人谢娜代言的好巴食系列的产品,就是将谢娜是四川人与代表四川产品的好巴食联系在一起,将地域与人联系在一起,看到好巴食就知道是四川的。而谢娜也就成为好巴食的形象代言人,凭借谢娜在娱乐界的影响,通过销售自己的肖像来提高产品的知名度,从而让消费者在购买时产生一定的倾向。作为明星,代言了某种产品,就要对产品负责,对广大消费者负责,对于代言不合格的产品的明星,经确定后,代言人也需要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是食品,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必须要再三慎重。

2.2肖像权在商标中的应用

商标是为生产者销售的商品与其他厂家商品和服务的区分来服务的,商标是公司的重要无形资产。一个企业的的商标代表着这个公司的商业形象,明星作为企业产品的代言人,其肖像不仅代表了辨识自然人的身份,而且还是该产品的一个商标、一个标识。明星代言作为一种商标,是一种消费符号,可以引导消费者消费,这也是现在商业社会最常用的一种销售方式。肖像权可以直接作为商标使用,只要付给肖像权所有人相应的费用或者比例收益即可。

三、结束语

肖像权在商业利用需要满足一定的特征,不仅要真实可信,也要具有独特性,这是肖像权在商业使用的最基本的条件。此外,肖像权在使用过程中会涉及到大量的法律问题,肖像权可以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物质价值,在使用过程中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现代社会,肖像权的使用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人们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1]杨立新,林旭霞.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1).

一、前言

二、简述房地产合作开发

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提供使用权的一方与投资开发商对房产以及地产进行有效开发,实现双方的合作以及合资。

房地产合作开发形式多种多样,其主要包括以下几合作方式:

第一,独立项目公司型、合作型、参建房屋型: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包括三种基本方式:一是通过联合经营协议的签订,建立合伙合作型;二是,在独立法人资格基础上,建立项目公司,实现合作开发;三是参建房屋形式。以上几种合作方式均属于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基本类型,但其在法律关系、运行模式以及特征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各自具有优点和缺点,是房地产合作开发的重要合作方式。

第二,一方开发型和多方开发型:区分两者的主要依据是开发的名义,简言之,合作是以一方名义还是多方名义进行开发。多方开发是合作诸方以共同的名义进行项目报建审批、拿地等事物的办理,切勿将两者混淆,导致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问题。

第三,双方合作型和多方合作型:顾名思义,双方合作型即房地产开发当事人为两方,多方合作型则为多方主体。相较而言,双方合作型的法律关系较简单,多方合作型法律关系显得较复杂。

第四,集体土地型和国有土地型:该种分类方式是以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取得方式为依据。

三、房地产合作开发法律问题探究

(一)房地产合作开发行为认定问题分析

(二)简要分析合作开发主体资格问题

(三)房地产合作开发处理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解除、撤销问题分析

四、小结

2传统法务需适应新时代企业发展

在中国,由于企业的法务工作起步相对较晚,在工作方式、人才队伍上与国外相比还相差较多,且随着互联网科技与企业的逐步融合,传统法务已经越来越不适应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

2.1在工作方式上,现在的法务理念与企业的发展策略和方向存在偏差

在当今时代背景下,创新是企业发展的趋向和目标,旨在打造技术创新、产业模式创新、经营理念创新的企业,并且营造绿色、低碳、环保的工业和企业产品和商业化模式,引领企业持续发展。同时现代企业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商标和著作权的保护,以保证经营安全,提高产品市场利润,通过知识产权产品的研发,进一步抢占企业市场,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同时,面对当下中央决策部署的要求,各个企业都在着力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企业运营质量和效率,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更要全面提升企业发展质量。这些都是传统法务模式难以适应当今企业的变化。

2.2在人才队伍中,当前的企业法务人才在法律思维方式上

还远远不能支撑新时代企业的需求法律思维是从业法律职业人进行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特定思维方式。企业的法律风险的处理需要法务以法律知识为前提,法律知识是案件审理和认定的司法依据,正确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法律职业者运用法律思维,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底蕴,否则思考法律问题就会没有依据和方向。法务职业者与其他群体相比理应具有更加成熟的法律思维,在论证法律的合法性时应具备有依据的法律判断,运用法律规范进行判断,进而进行法律解释,在具体运用法律审判中积累司法判断,这是一种运用中的判断,而区别于单纯的道德判断,即便是具有法律依据,但实际上也是法律职业者的有法律依据的价值选择。而当下法务人才队伍与法务人员的素质与新时代企业发展的需求不相匹配。

3新时代背景下法务职业在现代企业中的建议

3.1更加注重法务职业者法律思维的培养

企业中法务职业者与其他群体的职员相比,需要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综合性法律人才的队伍支持。特别是在企业走向现代化以及适应创新化改革的道路上,为企业提供一支技术化和专业化的法务职业人才是十分必要的,因此要加强法务职业者法律思维的培养。法律思维模式的构建,对于法务职业者养成良好的思维方法、逻辑方法、思维技巧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可以锻炼和实践法务职业者的法律理性思维,而且可以促进法律人形成法律职业意识、职业品质和职业操守。法务职业者应该养成合理的法律思维,正确运用法律去处理企业争端和矛盾。所以在法治道路的建设中要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等理念去思考和评判一切涉法性企业争议问题,要大力提供和弘扬法律思维理念,运用法律思维更好地协助企业拟定合同、对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处理诉讼与仲裁案件,进行法律风险防范等。只有这样,才能将自身对法律的所有认识,转化为帮助企业实现利润的行动,以缩短依法治国的建设进程,促使法治下的企业更好地进行经济建设,为国家繁荣贡献力量。

THE END
1.每日一学“常用名词术语的概念及定义”法律法规规章二、商事登记法律、法规中的名词概念 1.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xNDA5NTAxMw==&mid=2651781365&idx=2&sn=c56db4522ec9baa0c3ef00fd1d5f4d7d&chksm=816640204b1912bc8ab42eb9cdb8cf3dc8dfbdf8766200cb0d36ebc82d0105cbd804e21bf038&scene=27
2.法律知识内容大全解密法律法规司法实务与专业术语不同行业如金融、医疗等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规定。在这些领域内,《法律知识内容大全》提供了详细的案例分析和操作指南,帮助业界人士更好地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国际贸易与合作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成为越来越多公司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过程中,了解国际条约和协议,如WTO规则,对于避免跨境交易中的https://www.1lhyh3ij.cn/mei-ti-bao-dao/460461.html
3.法律知识内容大全法律法规解读案例分析专业术语词汇在现代社会,法律不仅仅是为了维护秩序和权利的工具,它还是一个复杂而深刻的学科体系。无论你是律师、法官、企业家还是普通公民,都难以避免与法律打交道。因此,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对于个人的权益保护以及社会和谐发展至关重要。 法律知识内容大全中的哪些部分尤为重要? https://www.cjan6a6c.cn/xue-shu-bao-gao/92317.html
4.法律法规百科全书深入理解中国大陆的100条关键法律法规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促进经济发展,政府会通过立法机构制定一系列的法律和规定。这些法律和规定被称为“法律法规”。它们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方面,并且对每个公民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为什么需要了解100条法律法规? https://www.qtleqzhor.cn/xue-shu-huo-dong/407608.html
5.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定制服务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和法律:了解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的基本内容,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以及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适用条件。,2. 行政法规和规章:熟悉各级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了解其在各个领域的具体应用和实施情况。,3. 司法制度:了解国家司法制度的基本构成和运行方式,包括审判、检http://www.gdairwin.com/post/2.html
6.刑法名词分析(总则)刑法名词分析(总则) 第一编 刑法总则(141个) 1.刑法典 答:刑法典,是指立法机关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以及刑法适用的一般原则、规则以及各种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的刑法典,刑法修正案也是刑法典的一部分。 http://m.law995.cn/xfcs/1381.html
7.法律英语词汇大全20231204085734.pdf保管,监护,拘留一般而言,Custody个名词是指对对象的保管或拥有,但在家事法中,CustodyofChildren 是指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而在刑事案件中,则指对被告的拘留。 D Damages damages在法律英语中表示损害赔偿金,要注意用的是复数形式,如果用单数,则表示损害。如incidental damages附带损害consequentialdamages间接损害claimdahttps://m.book118.com/html/2023/1204/7161126005006014.shtm
8.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11.饭前洗手饭后漱口(一部法律名称)—“食品卫生法”。 12.置之死地而后生(两字法律名词)—遗产。 13.聚众闹事( 四字法律名词)— 合同纠纷。 14.反攻(四字法律名词)—正当防卫。 15.言听计从( 四字法律名词)— 有法必依。 16.行为不公(两字法律名词)—走私。 https://qspfw.moe.gov.cn/html/stuworks/20200903/17690.html
9.东农民事诉讼法离线作业(参考)C.辩论原则; D.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二、名词 (每题4分) 1、处分原则 2、审判监督原则 三、简答(每题6分) 1、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包括哪些? 2、民事诉讼法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的内容? 四、 (每题10分)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容。 https://www.ddwk123.cn/archives/253636
10.商法商法学的教学是让学生对商法的整体内容,即商事主体的资格取得和组织机构以及行为规范的一般原理和法律规定、商事行为(票据、保险、证券等)的一般原理和法律规定、商事救济的程序法律规定等内容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能够熟练掌握商法的基本原理和具体制度,在具备一定商法学素养的基础上,将所学的商法学知识应用于具体的https://jwgl.zwu.edu.cn/b5/e4/c630a177636/page.htm
11.国际私法考试题及答案旅游景点B.冲突规范是一种程序性的法律规范 C.冲突规范由假定、指引(或命令)和制裁三个部分构成 D.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 9、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 人的本国法——澳大利亚法处理该争议,但澳大利亚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 https://www.loghao.com/lvyou/xinxi/79/13008.html
12.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培训8篇(全文)工作责任心 学校食物中毒的预防 学校食堂“五常法”管理 学校食堂管理流程 学校食堂管理表格运用工作责任心责任心是一个人能否立足社会、成就事业最基本的人格品质,某种程度上讲,责任心多大,你的人生舞台就有多大。无论在哪个行业,决定一个人是不是高手的根本因素都不是技术,技术到了一定程度,大家都是一样,能分出https://www.99xueshu.com/w/file8urfism3.html
13.最准一码一肖100%精准老钱庄揭秘词语释义解释落实本文将探讨关于“最准一码一肖”和老钱庄的争议话题,通过揭示其背后的运作机制,解释相关词语的释义,并强调落实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以警示公众远离此类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陷阱。 近年来,“最准一码一肖”的说法在民间流传甚广,伴随着老钱庄等名词的出现,一种看似神秘的预测风潮悄然兴起,在这背后隐藏着怎样的真相?本文将http://www.skyact.cn/post/1150.html
14.我在链家的见闻之“链家零底薪制度”我在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匮乏,就不在这误人子弟了。在此恳请知乎大佬们科普一下上述法律相关的知识。 我们来聊聊上海链家的薪资制度。A0为无经验新人;A0/1为考核即将不合格个新人;A0/2为正式员工表现太差,进入最后考核期 2.1 名词解释 A序列职级:A即为Agent,意为经纪人、普通销售人员;http://www.wyzxwk.com/Article/shidai/2018/05/389876.html
15.法律咨询公司名称大全,好听的法律服务所起名现当代的人们,已经学会了拿起法律保护自己,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大家都在不断的完善知法守法用法,而且法律法规每一天也在不断的改革进步,那么我们现在开办一家法律公司会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以下就是我对于法律公司名字的建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咨询公司名称大全:利荣、风赛、相志、跃名、具恒、奇用、http://www.gongsimingzi.com/html/s2388.htm
16.盘点:如何读懂“互联网+”必备的145个名词解释盘点:如何读懂“互联网+”必备的145个名词解释 一、总论 1.“互联网+”: 互联网+”是创新2.0下的互联网发展新形态、新业态,即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提高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https://www.jianshu.com/p/be3397f3d38b
17.议论文大全(精选5篇)79.浅谈医学论文中医学名词的规范用法 80.中医学学术争鸣论文的审读与修改 81.医学科技论文中医学名词据此,有专门法律法规予以保护的勤工助学行为能否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受到质疑,而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爱国主义随着社会环境转变不断的变化,是一个属于历史范畴的概念。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它就必然会https://www.1mishu.com/haowen/1346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