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教育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知识100问
前言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
坚强领导下,在教育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精心指挥下,全区
教育系统正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
要求,全力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为进一步促进学校疫情防控工作
依法有序高效推进,自治区教育工委、教育厅分析梳理了当前疫
情防控工作中的重要举措,汇总形成了《全区教育系统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知识100问》,共分为政策措施、法律法规、防控知识
三个篇章。重点围绕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
法规,为当前全区教育系统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
向。现将《全区教育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知识100问》编印成
册,以便更好的引导全区广大教育工作者、学生家长深入了解疫
情防控工作的理论政策、法律知识和实用举措,坚决打赢疫情防
控阻击战,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一、政策措施篇
1.习近平总书记1月20日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是什么?
湖北武汉市等地近期陆续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全力做好防控工作。目前正值春节期间,人员大范围密集流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十分紧要。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制定周密方案,组织各方力量开展防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要全力救治患者,尽快查明病毒感染和传播原因,加强病例监测,规范处置流程。要及时发布疫情信息,深化国际合作。要加强舆论引导,加强有关政策措施宣传解读工作,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新春佳节。
2.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总要求是什么?
只要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我们就一定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1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讲话)
3.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四个集中”是什么?
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1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讲话)
4.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四早”是什么?
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1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讲话)
5.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六个加强”是什么?
加强联防联控工作,加强有关药品和物资供应保障工作,加强医护人员防护工作,加强市场供应保障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加强社会力量组织动员。(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1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讲话)
6.习近平总书记1月27日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是什么?
各级党委要科学判断形势、精准把握疫情,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凝聚群众,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
7.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各地各部门必须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疫情防控要坚持全国一盘棋。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做到令行禁止。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坚决服从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的指挥。(摘自习近平总书记2月3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上的讲话)
8.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宣传工作的要求是什么?
要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统筹网上网下、国内国际、大事小事,更好强信心、暖人心、聚民心。(摘自2月3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的讲话)
9.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九要”要求是什么?
自2月5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
10.习近平总书记2月10日在北京调研时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是什么?
当前疫情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各项决策部署,坚决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再接再厉、英勇斗争,以更坚定的信心、更顽强的意志、更果断的措施,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决把疫情扩散蔓延势头遏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习近平指出,湖北和武汉是疫情防控的重中之重,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胜之地。武汉胜则湖北胜,湖北胜则全国胜。当前,湖北和武汉疫情形势仍然十分严峻,要采取更大的力度、更果断的措施,坚决把疫情扩散蔓延势头遏制。一是要坚决做到应收尽收。二是要全力做好救治工作。三是要全面加强社会面管控。四是要加强舆论引导工作。五是要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指挥。
11.习近平总书记在2月12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议上,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是什么?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要毫不放松做好疫情防控重点工作,加强疫情特别严重或风险较大的地区防控。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切实把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落地,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努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12.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是什么?
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要以实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为抓手,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要按照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原则,以县域为单元,确定不同县域风险等级分区分级制定差异化防控策略。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实事求是做好防控工作,对偏颇和极端做法要及时纠正,不搞简单化一关了之、一停了之,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2月12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议上的讲话)
13.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一以贯之的要求是什么?
必须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必须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2月12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议上的讲话)
14.李克强总理1月20日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批示要求是什么?
15.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的基本策略是什么?
对于未发现新冠肺炎病例社区,采取“外防输入”的策略;对于出现新冠肺炎病例或传播链清楚的暴发疫情社区,采取“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策略。(《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5号)
16.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基层减负的要求是什么?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二要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强化部门协调配合;三要加强部门沟通,实现信息与数据共享;四要规范疫情检查指导;五要主动为基层干部群众和医务人员解决实际困难。(自区转发肺炎机制发〔2020〕21号文件)
17.教育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五个一律”是什么?
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一律不准返校;校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校门;师生进入校门一律核验身份和检测体温;对发烧咳嗽者一律实行医学隔离观察;不服从管理者一律严肃处理。校园要实行划区划片管理,图书馆、食堂等实行人流量限制。学生公寓要封闭管理,进出必须实名验证并检测体温。(摘自陈宝生部长在2月7日全国教育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18.教育部明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七项措施”是什么?
一要严防死守;二要紧盯到人;三要稳住人心;四要停课不停教不停学;五要加紧科研攻关;六要加强舆论引导;七要层层压实责任。(摘自陈宝生部长在2月7日全国教育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19.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延期开学期间“停课不停学”的总要求是什么?
“停课不停学”要坚持把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放在首位,维护广大师生健康安全,坚决防止疫情向校园蔓延。要坚持省级统一部署与各地各校因地制宜实施相结合,为支持帮助学生学习,教育部整合国家、有关省市和学校优质教学资源,在延期开学期间开通国家中小学网络云平台和电视空中课堂,免费提供有关学习资源,供各地自主选择使用,各地要结合本地学习资源,统筹安排,针对不同情况,实事求是,避免“一刀切”,特别要防止各地各校不顾条件都组织教师录课,增加教师不必要的负担。要坚持国家课程学习与疫情防控知识学习相结合,注重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鼓励学生锻炼身体、开展课外阅读。要坚持学校教师线上指导帮助与学生居家自主学习相结合,学校教师要指导帮助学生选择适宜的学习资源,限时限量合理安排学习,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身心健康。(教育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延期开学期间“停课不停学”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20.教育部要求进一步提高教育系统疫情防控工作质量的“六个方面”内容是什么?
一是精准防。要精准到县、精准到校、精准到人、精准到事,错区域分情况分类施策。二是严格控。各地各校都要网格化、地毯式摸排管理,措施做到全面覆盖。三是有效导。要做好心理辅导,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纾解情绪、减少焦虑。要加强新闻舆论工作,权威发布、及时回应、正面引导。四是及时调。要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在既定工作主题、目标、任务不变前提下,及时调整政策措施和任务要求,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两/12/胜利。五是科学判。要随时研判疫情形势、疫情源头、传播渠道、工作条件、社会反应、队伍状态,每天随时调度,打好主动仗。六是务实管。要着眼于效果,着眼于解决问题,确保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摘自陈宝生部长在2月14日教育部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的讲话)
21.教育部对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有什么要求?
22.教育部对教师群体的疫情防控工作有什么要求?
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严防死守,始终把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严从紧做好学校疫情防控需要返校教师的妥善安排,不得组织教师参加线下集中面授培训、集中职称评审、大型会议等集聚性活动,确保教师立足教育教学岗位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摘自《教育部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有针对性地做好教师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23.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按照“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完善机制、合理应对、依靠科学、有序有效、公开透明、实事求是”原则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摘自1月22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
24.自治区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五个凡是”是什么?
凡是进入宁夏境内的人员,在机场、车站、重要路口,都要按照要求设立查验站,逐个进行检查,发现有体温升高、咳嗽或从武汉方向进来的人员,都要进行留观,进入市县乡村、街道、社区的,都要逐一检查;凡是回乡过年的人员,都要逐个如实向乡村、街道、社区进行申报登记;凡是从武汉回来过年的人员,都要逐个进行居家隔离,不得外出;凡是发现有不适症状的都要及时送诊,进行医学观察;凡是与疑似、确诊病人有接触的人员,必须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隔离医学观察。(摘自1月24日自治区党委书记陈润儿在全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视频调度会上的讲话)
25.自治区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三个全面”是什么?
要全面摸清底数,要全面建立台帐,要全面进行隔离。(摘自1月24日自治区党委书记陈润儿在全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视频调度会上的讲话)
26.自治区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四个实行”是什么?
要实行定点治疗,要实行专家治疗,要实行科学治疗,要实行免费治疗。(摘自1月24日自治区党委书记陈润儿在全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视频调度会上的讲话)
27.自治区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三防三控”是什么?
尊重科学,实行严格预防与严格管控;发动群众,实行群防群控;形成合力,实行联防联控。(摘自1月24日自治区党委书记陈润儿在全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视频调度会上的讲话)
28.自治区要求区直各部门(单位),市、县(区)主要负责同志做到的“三不”和“三好”是什么?
一是不要外出休假,守好自己的门;二是不要擅离职守,尽好自己的责;三是不要敷衍失责,办好自己的事。(摘自1月24日自治区党委书记陈润儿在全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视频调度会上的讲话)
29.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三返”是什么?
节后流动人口返程、务工人员返流、广大学生返校。(摘自1月27日自治区党委书记陈润儿在自治区党委常委会(扩大)会议上的讲话。)
30.自治区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四个决不”是什么?
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决不可麻痹大意;措施上要严格过硬,决不可应付了事;方法上做到“三防三控”,决不可单兵作战;各级领导干部要忠诚担当,决不可敷衍失责。(摘自1月27日
自治区党委书记陈润儿在自治区党委常委会(扩大)会议上的讲话。)
31.自治区关于必须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三种人”、实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两种人”是如何界定的?
必须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三种人”指的是来自疫情较重地区的人员和返乡人员,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来自其他地区有不适症状的人员。实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
“两种人”指的是来自疫情较重地区以外人员无不适症状的、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一般接触的“两种人”必须实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2月12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扩大)会议暨应对新
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第4次会议)
32.自治区纪委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监督工作的要求是什么?
一是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目标任务上来;二是进一步强化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落实落细;三是进一步严明纪律作风,坚决纠治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四是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统筹抓好疫情防控监督和自身防护工作。(宁纪办电〔2020〕2号)
33.自治区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学校工作的安排部署是什么?
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和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公告精神,自治区各类学校(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等),一律不得在3月2日前擅自提前开学,严禁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举办任何聚集性活动。学校领导班子、教师和管理人员要错峰返校,通过隔离观察后,为开学做好准备。(自治区党委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
34.自治区教育工委对加强党的领导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有什么要求?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二是强化担当作为,切实增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的责任与使命;三是提升基层组织力,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四是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形成打赢校园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强大合力。(摘自《自治区教育工委关于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35.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寒假和开学期间疫情防控中的学生管理工作是怎么要求的?
36.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教师返岗工作是怎么要求的?
37.自治区教育厅就全力防控疫情确保学校安全明确的“六条要求”是什么?
一是严格执行推迟开学决定;二是精准摸排疫情信息;三是认真制定开学预案;四是集中组织卫生整治;五是提前做好条件保障;六是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摘自《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力防控疫情确保学校安全的通知》)
38.自治区关于应对疫情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的“五项措施”是什么?
39.自治区教育厅对疫情防控期间全区师生和公众提供心理辅导服务的“四种方式”是什么?
40.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校疫情防控工作的“十项举措”是什么?
一是严防死守把好关口;二是细之又细排查摸底;三是实之又实加强服务;四是精准做好开学准备;五是确保师生返校安全;六是合理安排线上教学;七是守好维护政治安全的生命线;八是压紧压实防控责任;九是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十是加强督导正风肃纪。(摘自李秋玲厅长在2月10日在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学校工作组高校疫情防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二、法律法规篇
41.关于传染病的类别,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42.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3.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44.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在突发事件中的义务有哪些?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条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45.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时应遵循的原则是?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46.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48.在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冠肺炎病人怎么办?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49.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需要。《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0.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需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第四十七条规定:“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51.在防控新冠肺炎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失职,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故意传播新冠肺炎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将面临什么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5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将面临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54.在疫情防控期间,使用暴力伤害医生的行为,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
事罪定罪处罚。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55.在疫情防控期间,制假售假的行为将面临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56.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行为将面临何种法律责任?
57.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造谣传谣,将面临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
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58.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失职渎职、贪污挪用,将面临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传染病毒种扩散罪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
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三、防控知识篇
59.关于新冠肺炎是怎么暂命名的?
60.新冠肺炎的主要症状是什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发热、乏力、干咳为主要表现。少数患者伴有鼻塞、流涕、腹泻等症状。(出自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冠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
新型冠状病毒的潜伏期一般为1-14天,多为3-7天。(出自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冠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
62.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染源有哪些?
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出自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冠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
63.新型冠状病毒的主要传播途径是什么?
新型冠状病毒的主要传播途径为经呼吸道飞沫和接触传播,气溶胶和粪口等传播途径尚待明确。(出自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冠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
64.哪些人容易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人群普遍易感。(出自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冠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
65.如何做好新冠肺炎的自我防控?
尽量居家,不走亲访友、聚会聚餐,不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活动,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地方。做到勤洗手、多通风,正确佩戴口罩。(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冠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
66.学校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学前针对师生应做好哪些措施?
建立教职员工和学生假期行踪和健康监测机制。全覆盖、无遗漏、精准摸清重点人群底数并建档。了解患病人员发病情况,摸清来自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教职员工、学生数量及其在各院系(年级)、班级的分布,返校前1天的健康状况。收集所有返校师生的健康卡,掌握师生返校前1天的可疑接触经历、旅行经历和身体健康状况。健康卡的内容至少应包括:自身身体健康状况、家庭成员身体健康状况、假期是否曾前往疫情防控重点地区、是否接触过疫情防控重点地区高危人员等。根据排查结果和学校防控条件,制定师生分期分批返校方案。安排好重点人员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解除后方可返校。决不允许带病或未解除医学观察人员上学(上班)。妥善安排因疫情误课学生的补课或网络教学工作。(摘自《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力防控疫情确保学校安全的通知》)
67.学校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学前应做哪些防控准备工作
配备足量的测温计、消毒液、口罩、应急药品、器械、各类防护用品等物资。在校医院、卫生室(保健室)设置相对独立的健康观察和管理的场所,用以暂时留观身体不适的师生。寄宿制学校做好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发病后密切接触学生进行留校医学观察的预案和准备工作。优化工作流程、开展环境消毒、避免交叉感染。(摘自《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力防控疫情确保学校安全的通知》)
68.学校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学后应采取哪些防控措施?
69.学校在开学后发现疑似新冠肺炎和异常情况的应怎么处置?
70.如何认定新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密切接触者指与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仅限湖北省)、确诊病例发病后,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一是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二是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到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三是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人员、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或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出自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冠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
71.对新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应如何管理?
对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应采取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出自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冠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
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14天。(出自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冠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
73.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哪些人需实施集中隔离?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一律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与确认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一律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来自其他地区有不适症状的人员,一律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摘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74.哪些学校可在校实施集中隔离观察?
具备隔离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在学校内设置相对独立的场所集中隔离需进行隔离的大中专院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并对隔离对象提供生活保障和正常营养需要。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不得向隔离对象收取费用。(摘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75.怎样照顾集中隔离观察对象?
76.新冠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应具备什么条件?
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的选择及内部设施要求如下:一是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应选择下风向,相对偏远,交通便利区域;距人口密集区较远(原则上大于500米)、相对独立的场所。不得在医疗机构设置集中隔离场所。二是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内部根据需要进行分区,分为生活区、物质保障供应区和病区等,分区标示要明确。有保证集中隔离人员正常生活的基础设施,应具备通风条件,并能满足日常消毒措施的落实。三是应当具有独立化粪池。污水在进入市政排水管网前,进行消毒处理,定期投放含氯消毒剂,消毒1.5小时后,总余氯量10mg/L。消毒后污水应当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如无独立化粪池,则用专门容器收集排泄物,消毒处理后再排放,消毒方式参照《疫源地消毒总则》(GB19193-2015)。集中医学观察场所需提供单间,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等、以及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及时进行标本采集检测排查。(摘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77.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应配备哪些设备(器材)?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应配备红外体温探测仪或体温计、听诊器、手消、环境消毒剂等(器材)。(摘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78.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人员被分为哪几个等级,在校学生属于哪个等级?
被分为高风险暴露人员、较高风险暴露人员、中等风险暴露人员、较风险暴露人员、风险暴露人员等五级,在校学生属于较风险暴露人员。(摘自《关于印发不同人群预防新冠肺炎口罩选择与使用技术指引的通知》)
79.在校学生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适合佩戴那种口罩?
适合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儿童选用性能相当产品)。(摘自《关于印发不同人群预防新冠肺炎口罩选择与使用技术指引的通知》)
80.如何正确佩戴口罩?
口罩佩戴前按规程洗手,佩戴时避免接触口罩内侧,将口罩颜色深的一面朝外,颜色浅的朝里。口罩脏污、变形、损坏、有异味时需及时更换。(摘自《关于印发不同人群预防新冠肺炎口罩选择与使用技术指引的通知》)
81.生产生活中必须佩戴N95口罩才安全吗?
在抗击疫情一线,属于高(较高)暴露风险的医护人员有必要使用医用防护口罩或N95等级防护口罩。在医院普通门诊、病房工作的医护人员,一般只建议佩戴医用外科口罩。一般社会公众既没必要,也不应提倡使用N95口罩。(摘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指导社会公众科学按需使用口罩促进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82.教师、学生和在学校工作的职工应当如何佩戴口罩?
教师、学生和在学校工作的职工一般属于较大暴露风险人员,建议佩戴一次性使用的医用口罩,儿童可以选用性能相当的口罩。(摘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指导社会公众科学按需使用口罩促进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83.有哪些场合可以不佩戴口罩?
如果您本人健康,在居家、通风良好或人员密度大的场所,一般属于易暴露风险人员,可以不佩戴口罩。比如,家中没有疑似患者,也没有密切接触者、疫区回来的家人;私家车没有搭乘过疫区客人或者疑似患者;在通风条件好的露天劳动、工作,并和相邻人员保持适当距离;逛公园时没有游客聚集,有条件和周围人保持适当距离;办公室严格采取了消毒、测体温、通风措施,同事也没有疑似和密切接触者,这些情况可以不戴口罩。(摘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指导社会公众科学按需使用口罩促进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84.儿童应佩戴什么样的口罩,应注意哪些事项?
85.佩戴两层口罩可以更安全吗?
佩戴两层口罩不能增加安全性。(摘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指导社会公众科学按需使用口罩促进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86.使用后的口罩能不能重复用?
87.如何正确保存口罩以便再次使用?
需再次使用的口罩,可悬挂在洁净、干燥通风处,或将其放置在清洁、透气的纸袋中。口罩需单独存放,避免彼此接触,并标识口罩使用人员。(摘自《关于印发不同人群预防新冠肺炎口罩选择与使用技术指引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0号)
88.口罩什么情况下需要更换?
一般在口罩变形、弄湿或弄脏导致防护性能降低时更换。(摘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指导社会公众科学按需使用口罩促进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89.口罩使用后应该如何丢弃处理?
健康人群佩戴过的口罩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处理。疑似病例或已经确诊者佩戴后的口罩不能随意丢弃,应视做医疗废弃物,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有关流程处理。(摘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指导社会公众科学按需使用口罩促进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90.常见的消毒液有哪些种类,如何配制?
有效氯浓度500mg/L的含氯消毒剂配制方法:84消毒液(标识有效氯含量5%):按消毒液和水1:100比例稀释;消毒粉(标识有效氯含量12%,20克/包):1包消毒粉加4.8升水;含氯泡腾片(标识有效氯含量5009/片):1片溶于1升水。75%乙醇消毒液:直接使用。(摘自《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力防控疫情确保学校安全的通知》)
91.如何对学校地面、物体表面进行清洁与消毒?
92.如何对学校公共活动场所进行消毒?
对学生宿舍、教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可使用0.2%-0.5%过氧乙酸进行喷雾消毒,作用1小时后开窗通风;对楼道、步行楼梯、电梯间等公用设施可使用0.2%-0.5%过氧乙酸进行喷雾消毒作用1小时。(摘自《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力防控疫情确保学校安全的通知》)
93.如何对学校食堂厨房餐具进行清洁消毒?
每餐工作完毕用清洁剂如洗洁精清洁各种厨具餐具表面,并用清水冲洗干净,保持卫生。厨房地面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拖拭,作用30min后,再用清水洗净,每天至少一次。加强餐(饮)具的消毒,餐(饮)具去残渣、清洗后,煮沸或流通蒸汽消毒15分钟;或采用热力消毒柜等消毒方式;或采用有效氯含量为230mgL溶液,浸泡消毒30分钟,消毒后应将残留消毒剂冲净。
94.如何对校车进行消毒?
95.如何对卫生间及卫生洁具进行消毒?
校园公共卫生间应每天清洁和消毒,及时清倒废弃杂物,避免蚊蝇等病媒生物滋生。可用有效氯浓度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门把手、水龙头、马桶按钮、洗手台面等或用以上消毒液放入喷雾器中进行空间及表面喷雾至湿润,等待30分钟后开窗通风,清水洗净。
卫生洁具可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或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冲洗干净,晾干待用。(摘自《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力防控疫情确保学校安全的通知》)
96.如何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通风换气?
室内场所如教室、图书馆、活动室、休息室等应当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首选自然通风,尽可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温暖季节宜实行全日开窗,寒冷季节可在课前和课间休息期间开启教室和走廊的门窗换气,每日至少开窗2次,每次30分钟以上。通风条件不良的建筑,也可采用机械排风。如使用空调,应保证空调系统供风安全,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未使用空调时应关闭回风通道。(摘自《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力防控疫情确保学校安全的通知》)
97.如何规范完善疫情防控期间洗手设施?
学校应在校园内配置足量的洗手设施,确保场所内洗手设施运行正常。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学校应配备充足的洗手液,督促学生在入校后、离校前、饭前便后、集体活动前后等进行洗手。洗手时应采用流动水,按照六步洗手法洗手。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含醇类快速手消毒液。(摘自《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力防控疫情确保学校安全的通知》)
98.如何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垃圾处理?
学校应加强垃圾的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加强垃圾桶等垃圾盛装容器的清洁,可定期对其进行消毒处理。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摘自《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力防控疫情确保学校安全的通知》)
99.如何在疫情防控期间设立应急场所?
毒剂(如含氯消毒剂)或有效的消毒干巾对呕吐物进行覆盖消毒,清除呕吐物后,再使用季铵盐类消毒剂或含氯消毒剂进行物体表面消毒处理。当有疑似或确诊病例出现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摘自《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力防控疫情确保学校安全的通知》)
100.对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应执行什么样的食品安全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条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