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的产权登记表的通知
(国资综发〈1993〉6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行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与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衔接,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及其说明作了修改。现将修订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及其说明印发,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及其说明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与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修订的四种产权登记表及其说明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3年12月15日
附件产权登记表有关事项说明
年度登记表说明
一、“用途”指本来一式4份各自的作用,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经办人分别加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企业保存”、“企业主管单位保存”、“申办企业登记证明”的戳记。
二、“编号”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产权登记时,赋予企业的产权登记号码。
编号采用企业隶属关系、产权登记主管机关级次,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企业所属行业大类及产权登记顺序五个层次的编码方法,用15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图示:
××××××××××××××─┬┬─┬─────┬─┬─────│││││││││└第五层作为企业产权││││登记顺序代码标识,││││用五位数字表示。│││││││└第四层作为企业所属行业大类代│││码标识,用二位数字表示。│││││└第三层作为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标识││,用六位数字表示。│││└第二层作为产权登记主管机关级次代码标识,用一位数字表示。│└第一层作为企业单位隶属关系代码标识,用一位数字表示。
第一层,企业隶属关系代码标识分配如下:
1-中央企业。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企业。
3-省辖市(含地区、州、盟、省直辖行政单位)企业。
4-县(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企业。
5-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形成的企业。
6-不同地区投资形成的企业。
第二层,产权登记主管机关级次代码标识分配如下:
1-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2-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的国家有关部门或单位。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同级有关部门或单位。
5-省辖市(含地区、州、盟、省直辖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6-省辖市(含地区、州、盟、省直辖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同级有关部门或单位。
7-县(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三层,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标识,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列。
第四层,企业所属行业大类代码标识,按原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国家标准GB4754-8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的行业大类代码填列。企业的行业大类的划归,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主营范围,按照该文规定的标准确定。
第五层,企业产权登记顺序代码,按行业大类依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先后顺序编排,即从00001号排到99999号。
三、“企业名称”:指企业的全称,应与企业公章一致。
四、“统一代码”:指各级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赋予企业的法定代码标识。
五、“法定代表人签字”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六、“地址”: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七、“注册号”: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九、“组织形式”:指企业拥有的财产的组合方式,包括国有独资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他等。
国有独资企业,指完全由有权代表国家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及该企业的全资下属企业。
联营企业,指两个以上(含两个)投资主体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
十、“主营范围”: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主营范围填写。
十一、“注册资金”:按企业最近一次企业法人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注册资金填列。
十二、“上年”:由企业按上年年度产权登记检查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栏中相对应的“当年”栏数额填列。但办理1993年年度产权登记检查时,此项空置不填。
十三、“实收资本”:一般企业按当期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股本)填列。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当期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股本)减已归还投资之差填列。
十四、“国家资本”:指国家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金,即投入本企业形成实收资本(股本)的资金。按本企业当期资产负债表实收资本(股本)项目中的国家资本(国家股)填列。
十五、“法人资本”:按本企业当期资产负债表中的法人资本填列。
“国有法人资本”:指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等,用其占用的资产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金,即投入本企业形成法人资本(法人股)的资金。
下列企业当期资产负债表中的法人资本(法人股),即为国有法人资本: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全资下属企业;
(二)完全由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企业;
(三)完全由两个以上(含两个)国有独资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
(四)完全由两个以上(含两个)国有事业单位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
(五)完全由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事业单位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
十六、“外商资本”: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金,即投入本企业形成实收资本(股本)的资金。
十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本企业当期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应项目填列。
十八、“其他”:指按全国统一会计制度规定,除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项下资金外,其他属于所有者权益范围内的资金,如总准备金等。
十九、“国有资产总额”:指国家资本,以及国有法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等项目中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份额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总额=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资本公积-专项应付款中的国
家专用拨款和国拨各种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其他]×[(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实
收资本]+专项应付款中的国家专用拨款和国拨各种建设基
金形成的资本公积
企业专项应付款中的国家专用拨款、国拨各种建设基金,以及住房周转金和特准储备资金,其数额应在产权登记表的“备注”栏中分别注明,暂不计入国有资产总额。
二十、“负债总额”:按本企业当期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之和填列。
二十一、“资产总额”:按本企业当期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计数填列。
二十二、“利润总额”:按本企业当期损益表中的利润总额填列:享受财政政策性弥补亏损的企业,应包括财政政策性补贴。
二十三、“国有企业单位投资”:是指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等,用其占用的资产对本企业的实际投资。
二十四、“向其他企业投资(含境外企业)”:指本企业投资于其它企业的资金(不含债券投资)。
“比例”:指投出资金形成接受投资企业实收资本(股本)部分,占接受投资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百分比。只要求填列占50%以上(含50%)者。
二十五、“投资额合计占本企业净资产(%)”:
净资产计算公式为: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二十六、“企业经办人”:指申办产权登记的企业的经办人员。
二十八、“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指企业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或上一级主管企业单位的意见。
(一)“经办人”:指主管单位具体经办审查该企业单位产权登记的人员。
(二)“负责人”:指主管单位内设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部门审查该企业产权登记的领导人。
(三)“公章”:指主管单位内设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部门的公章。
二十九、“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意见”:指负责该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意见。
(一)“经办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受理该企业产权登记的经办人员。
(二)“负责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该企业产权登记的负责人。
(三)“专用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经办人员加盖“×××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登记专用章”。
三十二、“档案编号”: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该企业的产权登记表整理存档时所编的档号。
三十三、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应编制合并(或汇总)会计报表的企业,产权登记中有关价值指标,应按当期合并(或汇总)会计报表的口径填列。
开办登记表说明
一、“用途”:同年度产权登记表说明(以下简称“同年度表”)。
二、“编号”:同年度表。
三、“组建单位名称”:指负责企业设立工作单位的全称。
四、“拟开办企业名称”:指经批准机关批准设立的企业全称。
五、“申请住所”:指拟开办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六、“组织形式”:同年度表。
七、“法定代表人”: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确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八、“主营范围”:指企业设立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的主营范围。
九、“批准单位”:指最后批准企业设立的审批单位。
十一、“实收资本”:指企业设立时,投资者实际投入的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金。
设立国有独资企业时,投资者的全部投资,均应作为实收资本予以登记。
国有独资企业的含义同年度表。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联营企业时,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金中用于注册资本的部分,作为实收资本(股本)予以登记。
联营企业的含义同年度表。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以已发行的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作为实收资本(股本)予以登记。
十二、“国家资本”:指企业设立时,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国家),实际投入本企业形成实收资本(股本)的资金。
十三、“法人资本”指企业或事业单位等,以其占用的资产实际投入拟开办企业,形成实收资本(股本)的资金。
“国有法人资本”:指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等,用其占用的资产实际投入拟开办企业,形成企业法人资本(法人股)的资金。
十四、“外商资本”: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拟开办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金,即投入拟开办企业形成实收资本(股本)的资金。
十五、“资本公积”:指企业设立时,投资者(含捐资者)对本企业的实际投资与其形成实收资本(股本)的差额。包括资本(股票)溢价和捐赠资产价值等。
十六、“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指在老企业基础上改组设立新企业时,由老企业转到新设企业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其他属于所有者权益的资金。
十七、“国有资产总额”:同年度表。
十八、“国有企业单位投资”:同年度表。
十九、“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指组建单位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或上一级企业单位的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公章”:同年度表。
二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意见”同年度表。
二十一、“发证人签字”:同年度表。
二十二、“领证人签字”:同年度表。
二十三、“档案编号”:同年度表。
二十四、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应编制合并(或汇总)会计报表的企业,产权登记中有关价值指标,应按开办当期合并(或汇总)会计报表的口径填列。
变动登记表说明
一、“用途”:同年度表。
二、“编号”:同年度表。编号发生变动的企业,该项仍按上一次产权登记的编号填列。
三、“企业名称”:同年度表。名称发生变动的企业,该项仍按上一次产权登记确认的企业名称填列。
四、“法定代表人签字”:同年度表。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的企业,仍由上一次申办产权登记时签字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五、“地址”:同年度表。地址发生变动的企业,仍按上一次申办产权登记时确认的地址填列。
六、“组织形式”:同年度表。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企业,仍按上一次产权登记确认的填列。是必填事项。
七、“批准单位”:指最后批准有关变动事项的单位。是必填事项。
九、“原登记”:按上一次工商登记和产权登记时登记主管机关审定的相应事项填列。由申办变动产权登记的企业填列。
十、“变动后”:由申办变动产权登记的企业填列。
十一、“变动事项”:按照发生什么事项变动,即登记什么事项的原则进行填列。
十二、“企业经办人”:指申办变动产权登记的企业的经办人。
十四、“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同年度表。申办主管单位事项变动的企业,仍由上一次产权登记时签署审查意见的主管单位签署意见。
十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意见”:同年检表。
十八、“档案编号”:同年检表。
注销登记表说明
三、“企业名称”:同年度表。
四、“统一代码”:同年度表。
五、“法定代表人签字”:同年度表。
六、“地址”:同年度表。
七、“组织形式”:同年度表。
八、“批准单位”:指最后批准企业终止的单位。
十、“比例”:指本方块中国有资产总额占资产总额的百分比。
十一、“上一次审定”:按上一次产权登记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相应项目填列。
十二、“确认评估结果”: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
十三、“资产处置”:
(一)“序号”:指资产处置方式的排列顺序编号。
(二)“方式”:指被注销企业的全部资产或企业整体的产权处置形式或方法,如出售、拍卖、有偿划转、无偿划转、封存待有关机关处理等等。
(三)“合计”:指被注销企业经过处置的全部资产的价值总额。
(四)“资产处置合计中国有资产总额”:指资产处置合计金额中,其终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净资产。
其计算公式为:
资产处置合计中国有资产总额=合计×比例
十四、“注销原因”:由申办注销产权登记的企业填写。
十五、“企业经办人”:指申办注销产权的企业的经办人。
十七、“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同年度表。
十八、“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意见”:同年度表。
二十一、“收证份数”:指收回被注销企业原执管的产权证书份数,收回份数应与注销当期企业实际执管份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