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关键词】法律现象;领域法学;部门法学;财税法学;研究范式
【摘要】自法学界开始提出领域法学的研究方法论以来,关于领域法学的探讨和争鸣愈加热烈。在这其中,有三个核心问题非常重要。第一个问题,领域法学是什么?领域法学是针对综合法律现象进行“类型化”研究的方法论,不是独立学科论,也并非弱化部门法还是超越部门法论。第二个问题,领域法学为什么?领域法学在功能面向上“双轮驱动”,在理论上顺应法学研究现代化和方法创新的需求,在实践上为深化改革和推动法治建设解决具体命题。第三个问题,领域法学做什么?领域法学并不主张“泛领域化”的法学研究,认为需要在国家改革发展的前瞻和重点领域进行“有的放矢”,供给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在内的理论资源和智识支撑。领域法学是一种立基于“问题意识”的研究方法,是新时期推动中国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建设事业的思维创新和重要力量。
【全文】
引言
一、领域法学的提出
领域法的产生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时代演进变迁的必然产物。法律的形成与创设并非某种理论宣导或者思潮启蒙所直接导致,而实际上是由社会力量与意识需求自发影响而持续推动。正如美国学者弗里德曼指出,“创造法律的不是科恩、罗布森和贝茨所谓的‘公共舆论’,而是实际上施加作用的社会力量。”[2]伴随现代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高新科学技术迅猛进步以及全球化统一大市场的全面形成,特别是社会分工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法律现象的类型化、复合化和领域化趋势愈加明显,人们新的生产方式和生活习惯深刻影响到了作为特定社会关系呈现的法律现象,而因应这些法律现象的法学研究以及法律创制的思维、方式和手段也开始出现变化,某一类法律现象需要调动各法部门、法学科的力量去综合调整和集中研究,并由此产生领域法的范畴和领域法学的概念。[3]其中,领域法是现实中调整某一特定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概念总称,是按照法律调整的对象和客体进行综合概括的法规则集群;领域法学则是研究这些领域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的知识科学和理论体系,是一种基于交叉研究和跨学科分析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学新思维。
领域法学概念的提出,最早的理论构想源自于类型化研究方法。[4]“类型化”一词最早在民法解释学上使用,按照民法解释学的学理,所涉案件与法律规定或判例有时不完全相同,但只要主要特征相同,就可归类于同一类型,就可依该法律规定或判例解决新的纠纷。[5]加之社会经济发展对揭示某一领域及其法律规制的发展规律认识论需求,立法领域涉及的事项更加综合、细密并互为关联,传统的法部门或法学科难以在自身范围内进行吸收和展开,领域法学产生的客观条件也就相应具备了。正如“卫生法是社会生长而非逻辑建构的产物”的理解一样,[6]体育法亦是“法学家和法律人慢慢将某一法律适用于新的社会生活领域的过程”,[7]军事法揭示“军事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8]互联网法需要“根据社会关系的变化和互联网本身的规律进行整体结构设计”,[9]高科技园区法则充溢着“知识市场经济精神和创新性品格”,[10]领域法学研究的需求不是某一位或某些学者在书斋“闭门造车”而“冥思苦想”得出的概念和看法,而是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及其法律现象类型化研究需要而客观成就的,[11]是一种基于需求因应的法学研究“供给侧改革”的方法论。
“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格,法学应当回归实践之学本身,”[15]所以面向特定经济社会生活而又具有鲜明法律实践特征的领域法学研究,也就具有了学理品性上的正当性。[16]与此同时,现代中国的法治实践具有不同于其他西方国家的本土国情,这也必然要求中国的法学研究需要结合中国法治发展的实际,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从实践的认识出发,进而提高到理论概念,再回到实践去检验”。[17]
二、领域法学是什么:方法论的立场
(一)领域法学的本质是方法论
(二)领域法学与法部门、法学科之间的关系
(三)领域法学与法教义学、社科法学之间的关系
三、领域法学为什么:功能论的视角
(一)问题导向: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
(二)实践视角:法学发展与法治建设
四、领域法学做什么:重点领域与前瞻问题
(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二)建设智慧型法治政府
(三)推动专业化司法改革
领域法学的研究,除了需要在立法层面“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在执法层面“建设智慧型法治政府”,还需要在司法层面“推动专业化司法改革”。在新时期,我国司法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既包括面向组织人事和队伍建设的“员额制”改革,还包括面向审判技术和促进司法公正的跨区域的法院设置、司法大数据建设以及专业化司法改革。就专业化司法而言,目前的改革力度和进度都相较而言稍显缓慢,除了目前试点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专业化司法的例证,较为重要且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达成基本共识的行政法院单列设置进展尤慢,税务法庭的安排就显得更为遥远。现时一些地方设立的金融法庭、环保法庭等,虽然也有专业化司法的理念在内,但此类安排更多地却是体现出一种政策性的技术性内设司法机构而非基于案件类型化的审判规律而作的长期性安排。与此同时,司法规律并非在先给定,也非司法本身所固有,而是在司法实践的历史过程中生成的。[62]未来,领域法学作为“类型化”的司法方法论,需要对专业化司法改革作出贡献,深入找寻特定司法案件的普遍规律性和类型化司法的妥适性,并结合国际经验和本土语境,循序渐进推进行政法院的建设以及税务、劳动、环保、互联网等专门法庭的设置。
五、新时期领域法学研究的新使命
(一)新思维:数据时代、交叉领域与关联研究
(二)新理念:问题导向、规范引领与法律治理
结语
领域法学是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加强法治国家建设的特定背景中提出的,带有深度的时代烙印和较为明显的政策因应性。“问题导向”和“实践品性”是领域法学的两大特点,也深刻契合了我国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法治建设的特定阶段。“法学就是在法律事物(DingedesRecht)中的科学意识,”[75]法学及其依托的经济社会关系其实也具有高度规律性的特点,并在更为深刻的层面上体现为法律人对社会现象的价值判断。但无论如何,在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中以现实为导向,是法律人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出发点。[76]另一方面,法律人在保有严谨的法部门、法体系和法学科的认识论基础上,在高速变化的社会经济发展局面前,是否需要进行必要的方法论创新和反思?“在实践面前保持自我反思是各种法学知识生产者的责任。”[77]领域法学是针对综合法律现象进行“类型化”研究的方法论,是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为我国法学理论探索和法治建设提供智识支持的特定法学集群,是建立在对前瞻和重点领域立法、执法和司法进行“有的放矢”研究的适度限缩的规定性概念,是新时期推动中国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建设事业的思维创新和重要力量。
[责任编辑:王德福]
【注释】基金项目: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司法部2016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项课题《税收法定的中国路径》(16SFB304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桦宇(1980-),男,湖北洪湖人,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方向:财税法学、经济法学。
[1]《中国社会科学报》曾开辟专版邀请提倡领域法学研究的学者介绍领域法学研究方法新进展,参见《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1月4日。
[2][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5页。
[3]参见王桦宇:《论领域法学作为法学研究的新思维——兼论财税法学研究范式转型》,载《政法论丛》2016年第6期。
[4]法学方法论上的类型及类型系列,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37-348页。
[5]参见刘士国:《类型化与民法解释》,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
[6]参见刘莘、覃慧:《卫生法理论体系建构的前提》,载《行政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
[7]参见肖永平:《体育法学:一个正在形成中的法学部门》,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8]参见李佑标:《军事法与军事法学的概念研究》,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
[9]参见周汉华:《论互联网法》,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10]参见周旺生:《论中关村立法的创新性品格》,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11]也有学者根据法律现象类型化的特点,提出了行业法的概念。虽然“行业”在解释论上一般限于工商或职业的范畴,但行业法是一种对法律现象新的观察视角,在方法论上亦具有进步意义。参见孙笑侠:《论行业法》,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
[12][美]朱丽·汤普森·克莱恩:《跨越边界——知识学科学科互涉》,姜智芹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4页。
[13]生态法学的概念,参见刘文燕、刘滨:《生态法学的基本结构》,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6期。
[14]与此同时,一些部门法学本身也面临法律概念和逻辑体系的重构。参见朱芒:《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困境及其突破方向》,载《清华法学》2015年第1期。
[15]舒国滢:《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问——从古罗马时期的Jurisprudentia谈起》,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1期。
[16]有学者认为,中国社会科学学者的任务在于感受重要性,抓住问题意识并能够运用西方合法的学术规范来表达,在于解决实践问题而非为理论迎合本身。参见汪丁丁:《中国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导论》,载《财经问题研究》2008年第10期。
[17]黄宗智:《认识中国——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18]“领域”词条有两种释义:一是“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区域”,二是“学术思想或社会活动的范围”。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828页。
[20]参见左卫民:《实践法学: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新方向》,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5期。
[21]参见黄文艺:《公法研究中的概念清理和重整》,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
[22]参见刘剑文:《论领域法学:一种立足新兴交叉领域的法学研究范式》,载《政法论丛》2016年第5期。
[24]参见王桦宇:《论领域法学作为法学研究的新思维——兼论财税法学研究范式转型》,载《政法论丛》2016年第6期。
[25]作为法学科的法学则与除部门法学以外,还有以法的观念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形态的法理学,部门法理学对于法学的深入研究更是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参见陈兴良:《部门法理学之提倡》,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5期。
[26]传统学科设置上的一个逻辑上悖论例证,则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的“法学学科目录”,该目录把环境法、知识产权法等新兴学科作为二级学科,但毕竟环境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划分是按照“领域”来作为基准的,此种处理与同为二级学科的行政法、民法、国际法等的划分标准不一致。参见孙笑侠:《论行业法》,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
[27]参见熊伟:《问题导向、规范集成与领域法学之精神》,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12期。
[28]参见熊伟:《法学现代化背景下领域法学之契机》,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1月4日第5版。
[29]即便是按照行业法的语境视角,行业法亦是跨部门法的,它具有部门法所没有的优势和作用。参见孙笑侠:《论行业法》,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
[30]参见《耶林在维也纳的就职演说》,载[德]鲁道夫·冯·耶林:《法学是一门科学吗?》,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3页。
[31]另外还有政法法学作为第三种研究方法的观点,但如此分类的学者同时也承认仍是规范法学和社科法学占据未来法学研究的主流。参见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中的社科法学》,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
[32]参见侯猛:《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
[33]参见包万超:《行政法与社会科学》,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16-66页。
[34]参见孙学博、李玉云:《领域法学: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载《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7年第2期。
[35]需要指出的是,在诸如金融、证券、税收、环境、资源、劳动、反垄断、社会法、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等法律领域,本来就几乎没有什么非常确定和稳定的教义,甚至很难说有什么可以配得上“教义”一词。参见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中的社科法学》,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
[36]有学者认为,社科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是重建中国法理学,在一般性法律现象、法律关系之外讨论中国的法律体制、法律运行等问题,在经验基础上阐释中国法治实践。参见陈柏峰:《事理、法理与社会科学》,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37]参见[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
[38]参见周旺生:《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辨异》,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
[39]参见文正邦:《论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1期。
[40]参见程凡卿:《钓鱼执法的违法性探讨——以刑法学与行政法学的交叉领域为视角》,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12期。
[41]参见梅夏英:《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定位》,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9期。
[42]参见季卫东:《问题导向的法治中国构思》,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5期。
[43][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16页。
[44]参见刘剑文:《超越边缘和交叉:领域法学的功能定位》,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1月4日第5版。
[45]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1367页。
[46]参见刘剑文:《论领域法学:一种立足新兴交叉领域的法学研究范式》,载《政法论丛》2016年第5期。
[47]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6年5月19日第2版。
[48]舒国滢:《法学研究方法的历史演进》,载《法律科学》1992年第4期。
[49]参见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
[50]王桦宇:《论领域法学作为法学研究的新思维——兼论财税法学研究范式转型》,载《政法论丛》2016年第6期。
[51]参见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中的社科法学》,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
[52]参见贺富勇:《航空法的功能研究》,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53]参见刘剑文:《财税法功能的定位及其当代变迁》,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
[54]参见姚建宗:《法学研究及其思维方式的思想变革》,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
[55]参见梁文永:《知识竞争中的法学领域和领域法学》,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1月4日。
[56][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5页。
[57]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1-12页。
[58]参见王桦宇:《论领域法学作为法学研究的新思维——兼论财税法学研究范式转型》,载《政法论丛》2016年第6期。
[59]参见舒国滢:《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问——从古罗马时期的谈起》,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1期。
[60]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6页。
[61]参见[美]黄宗智:《认识中国——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62]参见江国华:《司法规律层次论》,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
[63]参见陈瑞华:《法学研究方法的若干反思》,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
[64][德]特奥多尔·菲韦格:《论题学与法学——论法学的基础研究》,舒国滢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94页。
[65]参见[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106页。
[66][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95页。
[67]参见牛忠志:《论科技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地位》,载《科技与法律》2007年第5期。
[68]参见白建军:《大数据对法学研究的些许影响》,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
[69]参见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中的社科法学》,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
[70]参见王利明、常鹏翱:《从学科分立到知识融合——我国法学学科30年之回顾与展望》,载《法学》2008年第12期。
[71]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6年5月19日。
[72]参见[美]黄宗智:《认识中国——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73]参见陈金钊:《法治战略实施的“战术”问题》,载《法学论坛》2016年第5期。
[74]参见王桦宇:《论领域法学作为法学研究的新思维——兼论财税法学研究范式转型》,载《政法论丛》2016年第6期。
[75]参见《耶林在维也纳的就职演说》,载[德]鲁道夫·冯·耶林:《法学是一门科学吗?》,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6页。
[76]参见[德]马丁·莫洛克:《宪法社会学》,程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66页。
[77]参见谢海定:《中国法学研究格局中的社科法学》,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
【期刊名称】《法学论坛》【期刊年份】2018年【期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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