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王剑平。欢迎收看上海一中院金色天平微课程。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金绍奇,与大家一起交流关于公序良俗的话题。
公序良俗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根据罗马法当时的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要么是无效的,要么由裁判官赋予被告一项恶意抗辩的权利,以对抗原告的诉权。究竟产生何种后果,取决于法律行为的种类以及法律行为的何种因素违背了善良风俗。《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之法律。”据此,法国民法在罗马法的“善良风俗”之外增加了“公共秩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公序良俗原则。
对,其实历史思维的这个角度是一个很好的视角。我们国家的民法应该说对公序良俗的规定,也有一个过程。我国原来的《民法通则》没有使用“公序良俗”这一概念,只是在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此外,原《合同法》第7条也有类似规定。这两项规定被认为实际上确立了我国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第一次明确对公序良俗作出规定,其中涉及8个条文,包括第153条第2款关于悖俗无效的规定。大家知道,私法自治是民法的重要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但除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划定私法自治的禁区外,公序良俗亦是对私法自治的限制,私法自治不得突破公序良俗的底线。怎么把《民法典》较为原则的规定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审判,实现私法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协调,是我们不得不面临的问题。
30岁的李女士怀孕以后,经人介绍,与吴先生相识,双方签署协议一份,约定两人办理结婚手续,以便李女士将新生儿的户口落户到吴先生户籍所在地,待新生儿落户后,双方再解除婚姻关系。李女士需支付给吴先生13万元的费用。因吴先生在达成协议时处于已婚状态,其居中牵线找到60岁的杨某与李女士成功领证,李女士先向吴先生支付50%的费用65000元。
孩子出生后,落户失败,李女士要求吴先生退还已经支付的65000元费用,吴先生拒不退钱。李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像李女士这样,现实中有违背公序良俗嫌疑的案例是蛮多的。尤其是前两年本市因为限购政策实施,这种通过假结婚来符合购房资格,然后双方签订协议,并且约定说付给多少报酬,跟刚才王庭您讲的这个案例其实也很相像。其他案例也很多,我们可以从这些案例中,寻找一些判断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基本路径和方法。
绍奇讲得非常好!这也是我想考虑的一个问题。
在实践当中,因为这类的纠纷确实非常多,那么我们如何来判断呢?实践当中往往很多案件上来就适用违背公序良俗原则,那么具体在实践当中怎么适用呢?我觉得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判断的前提条件。《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同时,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该条款分两款,分别规定了违法无效和悖俗无效两种情形。
违法无效规则是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引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之中,而悖俗无效规则是将法律原则以及法外的道德引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之中。正是因为悖俗无效规则引致的是更为抽象的法律原则乃至法外道德,较之于违法无效规则更加抽象、更加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为了避免出现向更抽象的一般条款逃逸的现象,在考察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时,应当先考察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只有在不存在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悖俗无效规则。在能够以违法无效规则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时,应当尽量避免用悖俗无效规则来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上述结婚协议的案例中,李女士与吴先生达成协议的行为以及协议的内容,首先要判断是否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没有违反的话,才可以来判断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我同意王庭的观点,《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的违法无效和第2款规定悖俗无效,二者适用有先后顺序。确立悖俗无效是强制性规定不足的弥补,因此,可以说,悖俗无效规则是对违法无效规则的补充。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实际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作了区分,即存在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和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在适用悖俗无效时,也要注意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公序良俗是指源于法的一般精神的底线性秩序和源于法外的底线性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而非泛化的公共秩序、道德标准或一般风俗习惯。
是的,绍奇刚才讲的违法无效跟悖俗无效的规则,确实是讲到了点子上了。这些规则都是行为规范的底线,人们只有遵从这些底线才能够正常地进行民事法律活动。
对于遗嘱,立遗嘱人可以对遗嘱随时进行变更,而遗嘱是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应当以其生效时作为判断时点。
在判断民事法律行为内容是否悖俗时,可以进行类型化考量。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5日施行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7条第1款,就尝试对公序良俗进行类型化区分,即:
1
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的;
2
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
3
合同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等违背善良风俗的。
我们也可以借鉴学说上对于违背公序良俗的类型化界定,来辅助进行判断。
学说上将违背公序良俗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违背性道德;
违背家庭伦理;
违背职业道德;
4
服务于犯罪或违法行为的法律行为;
5
过度限制自由;
6
以高度人身性给付为标的之交易;
7
旨在干扰公权力行使或破坏公平竞争秩序之交易;
8
违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中蕴含的公序良俗等。
综合绍奇所讲的内容,从实践角度看,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本身违背公序良俗,如实施公序良俗所禁止的行为,订立包养情人、赌博等协议。
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本身不违背公序良俗,但是如果加以强制,则变成违背公序良俗。如遗嘱要求继承遗产以不结婚为前提。
三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本身不违背公序良俗,但是与金钱利益相结合,即变成违背公序良俗。如有偿委托他人动用人脉关系帮助其子女上军校学习。
类型化的分析有助于我们准确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构成悖俗而无效。这种判断,是一种客观判断,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其原因在于,之所以将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判定为无效,就是为了维护法律和伦理的基本秩序。当某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在客观上违背了法律和伦理的基本秩序,就是有害行为,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至于当事人是否知道违背公序良俗的事实,并非决定性因素。
比如,在达成包养情人协议时,当事人知道金钱支付与同居义务构成交换关系的,即构成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至于是否知道这种交换关系不符合公序良俗,在所不问。
一般情况下,判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时不会考察当事人的动机和目的,但是如果单单从内容上难以评价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则可以将当事人的动机纳入判断标准中进一步判断。
上述结婚协议案例中,李女士和吴先生签订结婚协议的动机是为了让不具备上海落户条件的新生儿,通过李女士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方式获得上海户籍,吴先生从中取得报酬,当事人的动机破坏了婚姻家庭秩序、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因此协议的内容应当认定无效。
是的。适用悖俗无效规则进行裁判,在很多时候都存在说理不充分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的价值判断方法,提供了明确的改进路径。如何进行价值判断也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如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的,则作出肯定性评价;如民事法律行为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的,则作出否定性评价,认定其违背善良风俗。
第二应当以社会公共秩序为标准,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强度、一定期限内当事人从事类似交易的频次、行为的的社会后果等因素,对民事法律行为作出判断,如民事法律行为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的;或者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则认定其违背社会公共秩序。
公序良俗作为抽象概念具有不确定性,在个案中适用悖俗无效规则作出裁判时,必然要求我们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公开判断的过程和理由,进行严谨的论证,确保裁判的妥当性。希望今天的讨论能对实务中悖俗无效规则的适用提供帮助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