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如何共同侵权行为本质属性的问题
在《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中,立法机关仍然采取《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内容,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立法机关的倾向性意见是,上述条文的内容,就是包括主观的共同侵权和客观的共同侵权,并不是只有共同过错的共同侵权,共同的行为造成一个结果,原因行为和损害结果不可分的,同样可以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反对这样规定,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应当是主观标准,只有具备共同过错要件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多数学者的意见认为,将共同侵权行为适当扩大,对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是有益的,因此,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可以适当向客观标准扩大,因此,可以采用这样的条文内容,并加以适当的解释。
该内容对我有帮助赞一个
验证手机号
我们会严格保护您的隐私,请放心输入
为保证隐私安全,请输入手机号码验证身份。验证后咨询会派发给律师。
简介:
李律师,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部专职律师,劳动法业务小组成员,从业期间办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涉及民间借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争议和交通事故赔偿等领域,尤其在劳动人事争议领域深入研究,从业经验丰富,受到客户的认可与好评。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