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撤消担保人的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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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京都上海分所资深律师,上海市法学会会员,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曾任职于国内大型企业,拥有英语六级,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2010年在上海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超过九年,办理了大量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善于处理疑难复杂法律业务,并能够全面、高效为客户提供可靠的法律服务。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