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执行死刑的方式经历了从蒙昧野蛮到文明人性的渐进过程,从让我们听起来就心惊胆战的“烹、煮、炮烙、剖腹、车裂、枭首、弃市、腰斩、凌迟...”,到相对规范稳定的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总之死刑方式可谓是五花八门、手段残酷,无所不用其极,其终极目的是不仅要从肉体上消灭死刑犯,而且要让其遭受百般屈辱、承受难以忍受之痛。
但是,无论多么严酷的刑罚亦无法阻止历代王朝的覆灭,更不能杜绝、甚至减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因为刑罚只是社会治理的手段之一,不能将所有违法犯罪行为全部归咎于罪犯个人,国家、社会也难辞其咎,自古就有“官逼民反”之说,罪恶产生的原因自然有着深厚的社会、家庭、个人成长背景等因素,所以历代仁君明君治国无不“人性、理性、柔性”,反映在刑罚的执行方式上就是轻刑化,具体到死刑执行的方式上就是代之以简便易行、迅速快捷的方法,痛苦少且人道。
到了近代,世界各国基本上废除了癫狂野蛮的死刑执行方式,基本采用的死刑执行方式有五种~斩杀、绞杀、电杀、毒杀、枪决。前伊拉克总统萨达姆.侯赛因就是被美军捉住,后被执行绞杀的。总体而言,死刑执行是不断发展演变的,呈现了由野蛮趋于文明的进化过程,体现了法治的文明进步。
实际上,执行死刑是基于死刑制度本身对犯罪分子和潜在人群的立法威慑,而非执行死刑过程和方式方法的司法威慑,说白了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执行方式,当然是一种残酷的刑罚,但是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方法,不会增加或者减少死刑制度本身的威慑力,而死刑执行方式的“以血还血,以牙还牙”反而会凭增民众对于刑罚的恐惧反感,因为整个行刑过程实际上是对待生命的态度问题,惩罚犯罪和剥夺生命都不能以践踏蔑视生命的方式而为之。
刑罚的目的在于依法惩治犯罪,对于死刑犯就是要剥夺生命即可,而非在执行过程中极力折磨,大肆渲染刑罚的残酷,烘托刑罚的威慑力,即执行死刑的威慑力在于预设目的,而非执行手段。
因此,我国于1996年3月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明确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1997年11月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在刑场成功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自此注射执行方式在全国各地逐步展开,目前已成为主要的死刑执行方式。
注射执行死刑属于深度麻醉,基本无任何痛苦,属于安乐死,它在最后时刻保留了死刑犯做人的基本尊严,而且以尽量少的痛苦让死刑犯走完人生的最后一程,充分彰显了人性司法和人文关怀,体现了司法的文明进步。
而且,注射执行死刑也避免了刺激死刑犯亲属的情感,防止了被害人亲属对死刑执行产生的残忍心理,亦或普通民众对于死刑犯产生的怜悯心理或者麻木不仁心态,从最大限度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