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我国刑法立法

关键词:改革开放;刑法立法;立法成就;发展前瞻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刑事法治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值此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之际,为总结我国刑法立法和刑事法学研究的新成就,特邀我国刑事法学领域享有盛名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专家学者,分别围绕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刑法立法之发展、刑事政策以及社会危害性、罪数和刑事责任的理论研究进展进行述评,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刑法立法以及有关理论研究的发展作了前瞻。通过以下六篇专论,希冀读者朋友能深切地感受到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刑法立法及有关理论研究的发展变化,并从中获得教益。

前言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选择。在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问,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逐步确立,新中国的刑法立法活动逐渐走向稳定和成熟,刑法保障人权的观念不断得到弘扬,刑事法治气息日趋浓郁,刑事法治现代化建设得以快速发展。如果说事物螺旋式的发展是一个前进性和曲折性相并存的过程,那么,新中国改革开放30年间的刑事法治建设的发展也并不是一个直线式的发展进程。因此,值此改革开放30年之际,回顾晚近30年来我国刑法立法演进之历程,梳理和展示30年来新中国刑法立法建设之成就,总结汲取经验教训,展望和探索未来的发展,对于认识、巩固和促进我国的刑事法治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刑法立法的历程

(一)1979年刑法典的诞生

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在经历了一波三折的30年曲折历程之后,终于在1979年7月宣告诞生。

(二)对1979年刑法典的局部修改补充

总体而言,1979年刑法典的确是一部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有力武器。但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立法经验和立法指导思想的局限,这部刑法典无论在体系结构、规范内容,还是在立法技术上,都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加之改革开放逐步全面展开后社会发展和犯罪情况变化也给刑法立法提出了一系列问题,为此,自1981年至1997年刑法典通过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25部单行刑法。国家立法机关还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数量可观的附属刑法规范。这些单行刑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对1979年刑法典作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具体而言,主要是:

首先,在刑法总则中,增设了普遍管辖原则;有个别单行刑法文件采取了与1979年刑法典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同的原则;增加了某些罪的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对共同犯罪定罪和处罚原则作了一定的补充:规定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某种犯罪时,按身份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在经济性、财产性共同犯罪中,对犯罪总数额负责的,不仅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还有其他情节严重的主犯;在罪数问题上,有些单行刑法明确规定某些情况要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从而排除了按一罪处理的可能;除了1979年刑法典规定的9个刑种外,还增设了剥夺勋章、奖章、荣誉称号和军衔作为新的刑罚种类;下放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在量刑制度上,不仅增加规定了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情节,对个别情节还增加了加重处罚的规定,同时,增设了战时缓刑制度{1}。

其次,关于刑法分则。在分则罪名上,1979年刑法典只有130个罪名,经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不断补充,至1997年刑法典通过之前,已增加到了263个罪名;在罪状上,对某些罪补充规定了概念、特征,使这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更加明确、具体;在法定刑上,调整了不少罪的法定刑。其中,有些犯罪增设了死刑;某些犯罪规定了限额罚金或倍比罚金。此外,一些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通过“比照”的立法方式,对1979年刑法典分则某些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作了补充修改{1}。

(三)1997年刑法典的制定

1988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刑法修改问题开始逐步在国家立法机关酝酿之中。立法工作机关随之开始了积极的调研和资料的准备工作,在邀约部分地区政法机关和法学界一些专家就刑法的修改问题进行座谈的基础上,1988年6月22日整理出了《政法机关和政法院校、法学研究单位的一些同志对修改刑法的意见》{4}。1988年7月,我国刑法的全面修改工作被正式列入国家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按照《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部署和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根据刑法学界和司法部门针对完善刑法所提的建议,整理出了《关于修改刑法的初步设想(初稿)》,并于当年9月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就刑法的修改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在此基础上拟出了第一个刑法修改草案稿本{2}。此后,又数次邀请专家学者进行座谈讨论,组织数位中青年专家参加刑法的具体修改工作,先后拟订出了两个刑法修改草案稿本。

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后,刑法的修改工作从1993年又开始进人全面的展开阶段。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专门班子。199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并刑法室委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负责刑法典总则的起草。在接受该项委托任务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成立了由高铭暄教授主持并由数位专家学者参加的刑法总则修改小组,至1994年9月该小组写出了1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大纲》和4个稿本{2}。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中央政法领导机关分别就刑法修改问题展开积极的调研和较为系统的研讨,并提出修改的研究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这些基础上,经过研究,于1995年8月8日拟出《刑法总则修改稿》{2}和作为刑法典分则修改稿基础的《刑法分则条文汇集》{2}。

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法进行审议。根据代表们提出的修订意见,会议对刑法草案作必要的修改。同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于同日以第83号国家主席令予以公布,同时规定这部新的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至此,历时15年的刑法典修订酝酿和研拟工作圆满结束。

(四)1997年刑法典之后的立法发展

1.对1997年刑法典的局部修改补充

自1997年刑法典颁布以来十余年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典分则作了八次重要的立法修改补充: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概而言之,这些修改补充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1)增设了新的罪刑条款。涉及的罪名有以下20个: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第2款),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之一),虚假破产罪(第162条之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5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之一第1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条之一第2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185条之一第1款),违法运用资金罪(第185条之一第2款),骗购外汇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244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第262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第291条之一),开设赌场罪(第303条第2款),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第2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第399条第3款),枉法仲裁罪(第399条之一)。

(3)仅修改罪状但罪名未变的条款。涉及的罪名主要有以下4个: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第1款),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洗钱罪(第19l条)。

(4)调整某些犯罪的法定刑。涉及的罪名主要有以下6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8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第1款),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18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条)。

2.立法解释阐释了有关刑法规范的涵义

自1997年刑法典颁布以来,针对刑法典适用过程中对刑法规范理解分歧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自2000年4月起先后通过了9个刑法立法解释文件,即:2000年4月29日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以及2005年12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我国的刑法立法也由此形成了以1997年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为主体,以单行刑法和刑法立法解释为补充的立法格局{1}。

这些刑法立法解释文件涉及的内容有:(1)基层组织人员在何种情况下才属于刑法典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2)有关土地资源犯罪法条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含义的界定;(3)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理解;(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关用语以及构成共犯和牵连犯情形的明确;(6)渎职罪主体范围的明确;(7)信用卡的界定;(8)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范围的明确;(9)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是否属于文物的解释,等等。

二、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刑法立法的成就

刑法改革既是社会客观物质生活条件的呼唤和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经过30年来的改革开放,我国的刑事法制改革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辉煌成就。举其要者,这些成就可以归纳为如下五个方面:

(一)颁行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刑法典

1979年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刑法典,它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政治生活中一件值得庆贺的大事。它结束了新中国成立近30年来没有颁行刑法典的历史,它与同期颁布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典结合起来,标志着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具备,从而成为我国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方面迈出的非常重要的一步。在这部刑法典施行当月的一次讲话中,邓小平同志曾满怀欣喜、感慨万千地说:“在建国以来的二十九年中,我们连一个刑法都没有,过去反反复复搞了多少次,三十几稿,但是毕竟没有拿出来。现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通过和公布了,开始实行了。全国人民都看到了严格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希望。这不是一件小事情啊!”{6}

诚如此言。而且不仅如此,纵观此后我国刑法立法发展的历程,可以说,这部刑法典还基本上确立了我国刑法立法演进的框架,为以后我国刑法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奠定了基础。

可见,无论是从刑法典体系上看,还是从微观上考察,1979年刑法典都是我国现行刑法典的立法基础。可以说,1979年刑法典当之无愧地是新中国刑事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具有奠基性意义的里程碑。

(二)保障人权的观念逐步确立

由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和违法制裁的特殊严厉性特点所决定,在刑法中,贯彻并弘扬人权保障之理念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而且,从当代法治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看,都非常重视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发挥。故可以说,人权保障是当代刑法的鲜明主题之一。

2.现行刑法典确立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完善了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范围的规定,在分则中依照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之要求设置了反对和禁止酷刑的罪刑条款等,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随着改革开放30年来的社会发展,我们已经逐步扭转了刑法立法重社会保护而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人权保障的精神在我国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领域逐步得到重视并将不断得到弘扬,充分彰显了我国人权法律保障机制的日趋完备和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

(三)刑罚制度改革逐渐与国际化趋势相协调

纵观长达数千年的世界刑罚演进史,可以发现刑罚之演进的明显特征是趋向于轻缓化和人道化。在立法上的表现是:死刑的适用愈来愈受到严格的限制,不再适用死刑或者废止死刑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重视罚金和资格刑的适用,以提高刑罚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受新的刑罚机能观的影响,奠基于人身危险性理论之上的缓刑、假释制度应运而生,并逐渐得到广泛适用。以上的刑法立法改革现象自上世纪50、60年代以来,越来越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

我国的刑罚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刑罚发展的国际化潮流和趋势:

其次,关于刑罚的裁量和执行制度。我国现行刑法典在1979年刑法典的基础上增补完善了以刑罚个别化为价值目标、人身危险性论为理论基础的立功、自首、减刑和假释等制度,这也与当今世界法治发达国家普遍重视刑罚特殊预防功能发挥的国际趋势相协调。

(四)刑法修正案成为主要的修法模式

究竟应该采取何种方式完善刑法立法?对此,我们经历了一个不断研究、不断探索的过程。1979年刑法典颁行之后,为了体现立法适应性的要求,我国立法机关采取了形式上独立于刑法典而内容上又是专门规定犯罪、刑事责任的单行刑法和在大量的行政法律和经济法律等非刑事法律中附设刑事责任条款即附属刑法规范两种模式,来修改和补充刑法立法。其中,单行刑法的修法模式一直延续到1997年刑法典颁行以后。直到我国立法机关通过第一个刑法修正案,才结束了长期以来单行刑法作为主要修法模式一统我国刑法立法实践的局面,而主要表现为刑法修正案的修法模式。

总之,刑法修正案既有单行刑法的优点,又有单行刑法所不具备的其他突出优点,同时又避免了单行刑法的严重弊端,因而是现代法治语境下局部修改完善刑法典比较理想的模式。故从一定意义上讲,刑法修正案这种修法模式的实行,标志着我国刑法立法方法日臻成熟,是立法技术的一大进步。

(五)刑法立法解释作为刑法的渊源开始受到重视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这是我国通过的首个刑法立法解释,这个立法解释不但是以立法解释的形式解决了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适用中的一个重要的分歧问题,而且是国家立法机关弥补刑法立法技术不足、明确刑法规范含义的一种良好的模式,是国家刑事法治化所迈出的重要步伐{9}。后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陆续通过了8个刑法解释文件,对刑法典有关条文的含义及其适用问题作了阐释。刑法立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刑法立法规范的某些内容之含义所作的阐明。由于刑法立法总是相对概括、原则,刑法立法技术上也还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加之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两个拥有司法解释权的最高司法机关也会发生对刑法法条理解上的分歧,这样,在刑事法治实践中就会不断产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刑法的需要,因而国家立法机关应当重视和充分运用刑法立法解释这种明确刑法规范之含义、促进刑事法治的方式{8}。

需要附带说明的是,据说是由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1997年刑法典前后都曾就刑法的理解适用问题与中央有关政法机关联合或单独作出过关于刑法的某些解释[4]。对此,有的认为是立法解释文件,有的认为不是。我们认为,按照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只有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权解释法律;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和法律起草部门,它并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而有多家非立法机关参与的解释当然更不是立法解释,而且即便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独家所作的解释也不是立法解释,它只能被看作是国家立法工作机关关于立法的工作性解释性意见,这种意见可以为司法机关所参考,但却不像立法解释文件那样具有法律效力。此外,作为国家立法工作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由于其性质和职权所限,作出这种解释性意见也应当非常慎重,一般不宜出台此种解释意见,以免引起理解与适用上的歧义,并有碍法治的统一性。

三、我国刑法立法发展的前瞻

如前所述,我国改革开放30年以来刑法立法的发展和改革可谓成就辉煌,但这些成就的取得并不意味着我国刑法立法可以终结改革和发展的道路,而是需要在新的社会发展时期和更高的法治水准上,进一步推动刑法立法改革,提出新的更大力度的刑法改革的任务。我们认为,我国未来刑法立法的发展,尤其需要着重研究和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刑法改革的方向

刑法改革的方向决定于刑法改革的宗旨。我国刑法改革的宗旨,是为了实现刑事法治的科学化和现代化,以维护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和不断进步。当今中国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国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项关涉政治、经济、法治、文化、社会生活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而和谐的刑事法治之构建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放眼今日全球,人权保障为国际社会和各国极为重视,也是现代刑事法治的鲜明主题,中国也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原则并认识到了刑事法治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为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国家政治决策层提出要在刑事法治领域确立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一政策对于理性地惩治防范犯罪,实现刑事法治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故此,我们认为,现阶段我国刑法的改革,应当以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强化人权保障、有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为发展方向。凡有悖于、有碍于这个发展大方向的,均应予以坚决纠正或者断然摈弃。

(二)关于刑法改革的重点

刑法与时俱进的应有发展涉及方方面面,许多是内容与技术的改进,一些重要问题的重大改变才称得上是改革。刑法发展当然要兼顾改革与改进,但涉及重点问题的改革无疑是需要着重抓好的。那么,我国现阶段的刑法之立法改革涉及哪些方面的重要问题?举其要者:(1)死刑制度的改革问题。首先是死刑罪名的大幅度削减,尤其是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和其他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废止问题;其次是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死刑适用“大户”罪名的死刑立法限制问题;再次是与限制、减少死刑相配套的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问题;最后是立法上分阶段逐步全面废止死刑的问题。(2)人权保障方面的刑法改革问题。上述的死刑制度改革当然也是人权保障问题的重要方面,但除此之外,旨在强化人权保障的刑法改革之重要问题还有若干,诸如未成年人犯罪之特殊处遇应在刑法总则中设立专章的问题,保安处分制度尤其是劳动教养制度应纳入刑法予以整合重构的问题,社区矫正制度立法化的问题,以及合理调整刑法典分则体系结构以突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等等。(3)应对时代发展和犯罪新型化、全球化的挑战,及时而合理地增设新型犯罪和国际犯罪的种类,并在刑法中切实贯彻联合国刑事法治的基本准则。

(三)关于刑法改革的方式

结语

刑法的改革完善决非可以一蹴而就,而是一个与时代共进的不断发展过程;刑法学者对于刑法改革完善的追求和贡献也应当是坚持不懈的。我们期待,在全球化背景的视野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推进,社会的全面发展进步,我国的刑法立法必将会在扬弃本民族刑法文化传统,兼收并蓄外国刑法先进合理的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朝着更为科学、文明和人道的方向发展。

【注释】

[1]这5个组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2]即刑法典草案第34和35稿。参见高铭喧、赵秉志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上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5—434页。

[3]一种观点认为,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流动人口的增加,加之其他种种不利的因素,管制刑执行起来很困难。实践中法院判处管制刑的已很少,故应当予以废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管制刑是开放性、人道性的刑罚方法,它具有其他刑罚方法所无法取代的优越性,而且符合世界刑罚开放性发展的基本趋势。因而管制刑应当予以保留并完善其执行制度。参见赵秉志等:《中国刑法修改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

[4]这类解释在1997刑法典之前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1984年3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劳教工作干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1986年7月10日);1997刑法典颁行之后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2002年1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2002年7月24日)。

【参考文献】

{1}高铭喧,赵秉志.中国刑法立法之演进(M).法律出版社,2007.39—40,45—51,51—52,108.{2}高铭喧,赵秉志.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252—281,337—365,435—490,496—524.829—903,2877—2961,1055—1070,1070—1127。

{3}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M).法律出版社,1981.3.

{4}赵秉志.新刑法典的创制(M).法律出版社,1997.7,7,8,1—13,18.

{5}赵秉志.刑法改革问题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43,110.

{7}高铭暄,刑法专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546.

{8}赵秉志.积极促进刑法立法的改革与完善(J).法学,2007,(9).

{9}赵秉志,时延安.略论关于刑法典第93条第2款的立法解释(N).法制日报。2000—05—28.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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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现行国防法规有多少个近代中国跟随世界军事发展的历史潮流,借鉴西法治军。1933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兵役法。但是,由于统治集团腐败,国家内忧外患,形势混乱,为数不多的军事法规并没有真正实行。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着手制定国防法规,很快颁布了兵役法、民兵组织条例以及军队的一些条令条例。特别是最近20年,国家加大了国防https://www.56df.com/news/149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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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吕著中国通史·刑法中国最早的法典,是李悝的《法经》。据《晋书·刑法志》所载陈群《魏律序》,是悝为魏文侯相,撰次诸国法所为。魏文侯在位,据《史记·六国表》,是自周威烈王二年至安王十五年,即民国纪元前二千三百三十六年至二千二百九十八年。可谓很古老的了。撰次,便是选择排比。这一部书,在当时,大约所参考者颇博,且曾http://lishisuo.cass.cn/zsyj/zsyj_whsyjs/202001/t20200109_507416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