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简介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宪法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制定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效力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
2、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还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立法权限全国人大(1)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2)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3、(1)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2)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的补充和修改受到一定的限制:第一,只能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进行补充和修改。第二,这种补充和修改必须限于“部分”的范围内,即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增加部分内容,或者对原有法律的内容进行部分改变。第三,这种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专属立法权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包括以下三种:(1)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简称省会城市;(2)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3)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事项范围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立法法法第8条规疋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豕尚未制疋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冋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效力
8、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冋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疋不一致时,由制疋机关裁决。五、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
9、、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主体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生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同一机关制疋的新的一般规疋与旧的特别规疋不一致时,由制疋机关裁决。变通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
10、出变通规定。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占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规章一一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定义部门规章,也称为部
11、委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制定主体(1)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2)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事项范围“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地方政府规章定义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法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规定、办法、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制定主体(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