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最新全文)15年来首次修改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

第一节立法权限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法律解释

第五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行政法规

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规章

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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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第15期)法律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部宪法不仅缩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而且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 第三部宪法:《七八宪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经重新修改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增https://www.163.com/dy/article/JIR5I5GG0531TTYW.html
3.2018年将制定或修改20多部法律张业遂说,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监察法草案,通过中国人大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认真研究、吸收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确保制定好这部重要的法律。 立法工作 五年立法规划正在编制 将广泛征求意见 立法工作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张业遂介绍,目前初步安排2018年将制定或修改20多部法律,包括民法https://china.qianlong.com/2018qglh/2018/0305/2430686.shtml
4.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有哪些法律常识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修改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https://www.lawpa.cn/changshi/539785.html
5.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有哪些也就是说,绝大部分的非基本法律都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范围。近20年来,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立法步伐,制定和修改了一大批法律,内容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对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http://www.ghxrd.gov.cn/zlk_0/fzkt/201801/t20180124_196744.html
6.宪法的制定修改与一般法律的不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宪法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础。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均不同于一般法律。 按照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宪法,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4/04/id/111715.shtml
7.我国今年已制定修改法律33部立法更加多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9月17日对外表示,今年到目前为止,已制定、修改法律33部。履职以来,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呈现形式多样、数量多、节奏快、要求高的新特点。 当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举行集体采访并回答记者提问。 https://moment.rednet.cn/content/2021/09/24/10193778.html
8.201801信息参考淄博职业学院在正常时期或和平时期制定并适用的宪法是平时宪法。平时宪法与战时宪法相比较,它的特点是,规定的内容和结构都比较全面、周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比较有法律保障,国家任务重在经济建设,国家机构的设置比较正规化,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较严格,贯彻施行稳定性比较强。世界上各国的宪法基本上都属于平时宪法。在平时宪法中,有的https://tsg.zbvc.edu.cn/info/1073/2096.htm
9.《法理学》第三章法的制定法的制定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法的制定包括以下几点:(1)法的制定是一种专门活动;(2)法的制定是由一定的国家机关承担的;(3)法的制定不是“一定的国家机关”的随意行动,而是要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即要依法制法;(4)法的制定包括http://www.sdsgwy.com/article/html/11891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