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纪宏:从“依宪立法”入手让宪法更加生动鲜活大家风云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今年正值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70周年,1954年宪法确立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包括国旗、国徽和首都在内的国家象征等宪法制度,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基础。虽然经过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三次全面修改,但1954年宪法所蕴涵的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基本原则没有变,70年来,宪法一直在发挥根本法的权威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长期存在着一种“宪法在沉睡”的迷思,个中因素是复杂的,但主要原因还是源于对宪法基本原理知识缺乏了解。不知道或不理解宪法作为根本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行为约束的机制和程序,忽视了宪法的根本法特征,将之与民法、刑法一般看待,认为如果老百姓不能用宪法打官司,宪法就好似在“沉睡”,就没有发挥根本法的作用。甚至一些法律工作者,对宪法的制度功能也存在误解和误读,片面地用部门法学的原理来解读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的法律特性,导致了“宪法碎片化”“宪法部门法化”的错误解读。事实上,用部门法的原理来解读宪法,是对宪法制度功能的严重误解。

宪法作为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宪法是总领全局的,其规定都具有原则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宪法缺少法律效力。民法、刑法等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用于约束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日常具体行为的部门法。宪法在本质上由人民制定,其实施首先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来实现,所以宪法首先约束的是立法机关。如果立法机关不作为,该立的法不立,不该立的乱立,不能形成科学的法律体系和稳定的立法秩序,就很容易给人造成宪法在“沉睡”的错觉。所以,要让宪法“活起来”“动起来”,首先要从“依宪立法”入手。

早在1954年宪法诞生后,我国的立法机关在很多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表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立法依据。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建立起来的,如何进一步保证立法机关的立法与宪法相一致,如何有效地纠正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都是在加强宪法实施过程中需要重视的问题。202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不再是简单的“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而是对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提出了“依宪立法”更高层次的要求,把作为立法依据的“宪法”存在的形态一分为三,分别是“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

首先,“宪法规定”要求立法应依据宪法具体条文规定,如果宪法条文的规定都不遵守,立法就不可能纳入我国以宪法为统帅的法律体系。

其次,立法过程中必须奉行“依宪立法”原则。在“宪法规定”作为立法依据不明确的情形下,如宪法文本规定过于抽象,或需要对宪法的不同规定进行综合,共同作为立法依据,甚至需要从宪法规定中挑选出更加基础性的内容作为立法原则时,参考“宪法原则”便成为立法工作对“依宪立法”原则的重要依循。

最后,1954年宪法虽历经三次全面修改,但根植其中的社会主义类型宪法所遵循的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始终不变。因此,在制定具体法律法规时,除了在现行宪法文本中寻找宪法规定、宪法原则作为立法依据之外,1954年宪法所体现的宪法精神也可以作为立法的参考依据。只有将“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三者统一起来作为立法依据,才能保证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在不同层面得到全方位的遵守和执行。

此外,对于未依据宪法立法的法律法规,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与宪法不一致或相抵触,应当根据现行《立法法》的规定,由相应的国家机关依据自身职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审查的要求,普通公民也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审查的建议。

从制度上看,我国宪法始终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根本法的角色,不能因为实践中仍有一些违宪行为未得到及时纠正,就随意贬低宪法在现实社会中发挥的根本法作用。为此,必须不断提升全社会的宪法素养,提高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法律特征和制度功能的认识,才能让宪法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大众的认知中更加生动鲜活。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THE END
1.立足中国式现代化拓展宪法研究视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定和实施宪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人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形塑着我国宪法的价值谱系、规范结构和制度形态,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律地位和强大的法治力量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二者深度交融、良性互动,不仅为深刻认识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独特的宪法视角,也http://www.psrdw.gov.cn/html/content/24/12/3332.shtml
2.线上呈“宪”,用网络扩充尊宪崇法“增量”即时中国“这些作品围绕利剑护蕾、反电信诈骗、网络信息安全等内容策划,将专业化的‘法言法语’转化为通俗易懂的‘网言网语’,让法律知识更加生动、灵活呈现在我们面前,提升了普法宣传的影响力。”这是一名网友在线看完《“E法黔行·网络普法看贵州”短视频征集展播获奖作品》后的一条留言。 http://www.tibet.cn/cn/jszg/202412/t20241207_7725221.html
3.网络法读书会第二十八期:美国的网络平台法律责任联邦贸易委员会主要通过对企业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及其职权内70多项法律规范的行为提起诉讼,该机构还负责通过研究市场趋势和变化来制定政策、发布报告、举办讲习班和研究。当时经济快速增长,人们担心当时的反垄断法的覆盖面有限,而由极少数非精英拥有的大型综合性公司控制着所有主要网络和商业。因此,《联邦贸易委员会http://lti.ruc.edu.cn/sy/xwdt/wlfdsh/0d384c59e13440f595300d1f4f6099f0.htm
4.久远银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股票频道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 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JC2015062500000023_44.shtml
5.马来西亚铁路项目折戟政府违约风险如何应对国复咨询法律和行业规定引发的政府违约行为也时有发生。在一个项目的项目周期各个阶段,必然涉及各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其经济效益也会受这些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则的变化的影响。例如,光伏发电项目在并网后,接入费用发生较大变化,致使项目无利可图。 三、政府违约风险发生的原因 https://www.goalfore.cn/a/165.html
6.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历程反思与展望法政评论中国政府近年来强烈主张依法行政,但许多法律实施状况之差已成为社会共识,这就是四中全会强调必须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的主要原因。许多政府官员还没有形成严格守法的习惯,部分行政执法领域还存在严重违法。例如在农村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领域,虽然不是完全没有法律,但那些法律往往没有得到很好的遵http://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11241
7.2013中国禁毒报告中国禁毒报告上海禁毒科普教育馆时任国务委员、国家禁毒委员会主任、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亲赴边境一线实地查看,指导案侦工作,并指出要从维护国家尊严和公民权益的高度,坚定信心,克服万难,注重谋略,加强合作,务必创造战机缉拿凶手、彻查案件,让犯罪分子接受中国法律的严正审判。为此,孟建柱专门率团出访泰国、老挝、缅甸,与三国领导人就联合打击糯康特大武装https://www.shjdg.org/html/library/38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