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西罗马帝国晚期的《狄奥多西法典》,是日耳曼人大迁徙时所面临的统一的法律体系。此后,日耳曼人纷纷建国立法,打碎了这一法律体系,开启了多元的法律建构进程。随着封建经济社会生活的稳定和发展,中世纪西欧逐渐形成了封建法、教会法、海商法三大法律体系鼎立的局面。罗马法复兴则从法理上把这三大法律体系统一起来,从而形成了中世纪西欧法律的“三位一体”格局。从总体上看,中世纪西欧法律的建构经历了从一体到多元,又从多元走向新的一体的过程。这对重新认识中世纪西欧的法律文明具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中世纪;西欧;法律;多元一体;社会性质
作者张乃和,天津师范大学欧洲文明研究院暨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天津300387)。
中世纪西欧法律建构问题的研究意义重大。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曾说:“全部的历史研究均有赖于对法律的解释”,而且,“哪里的法律史未得到很好研究,哪里的法学院就得不到发展,全部的历史研究大军尤其是经济社会史新军团前进的步伐,也就会大为放慢。无论我们喜欢与否,事实就是那样。在获得古代的社会或经济内核之前,我们通常首先需要小心翼翼地剥去一层法律的外壳。”可见,中世纪西欧法律史研究的学术价值不言而喻。值得注意的是,从新制度经济学到“法律起源”经济学,从“大分流”到“小分流”再到“长分流”,均把中世纪西欧法律尤其是法治作为资本主义兴起的重要因素。中世纪西欧法律传统长期以来被奉为圭臬,法治被视为欧洲文明的独特魅力,在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后更成为推动欧洲一体化的精神力量。因此,中世纪西欧法律史研究的理论价值与实际意义也不可忽视。我们要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认识和把握中世纪西欧法律建构的主线和全局,这将有助于我们认清欧洲文明,从而平等地进行文明之间的交流互鉴。在这里,笔者将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把中世纪西欧的法律文本解读与历史实际分析结合起来,揭示中世纪西欧法律的多元一体建构历程。
一、日耳曼人大迁徙与西罗马帝国的法律遗产
日耳曼人生活在罗马国家的北部。公元前1世纪中叶凯撒的《高卢战记》有关日耳曼人的记载表明,当时贫富分化尚不明显,也不存在奴隶和奴隶制。实际上当时日耳曼人处于军事民主制阶段,法律习惯已从血族复仇转向赔偿金制度。到了1世纪末,塔西佗的《日耳曼尼亚志》有关记载则表明,当时日耳曼人已经有了明显的贫富分化,出现了奴隶和奴隶制。然而,日耳曼人的奴隶比罗马人的奴隶地位高,他们有自己的家庭和财产,从而形成了一种“佃户”式奴隶制。这与罗马的隶农制类似。1世纪初,瓦鲁斯被奥古斯都任命为日耳曼行省总督后,曾在那里强制推行罗马法。在罗马法影响下,在1世纪末日耳曼人已有了自觉的立法活动,尽管尚未出现成文法但其法律习惯内容日益细化,司法机构和人员分工也日益明确。可见,1世纪末日耳曼人在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方向上已与罗马人基本一致,在法律习惯上也深受罗马法影响。
2世纪,随着罗马帝国走向鼎盛,帝国元首的立法作用日益增强,罗马法也开始体系化和系统化。在哈德良统治时期(117—138),他委任法学家萨尔维乌斯·朱理阿努斯编纂了《永久敕令》,明确了只有元首才可以制定和颁布新敕令,裁判官制定和颁布地方法令的权力被明令废止。这就使罗马法日益体系化。也正是在这一时期,盖约的《法学阶梯》从法理上开始强调元首的立法作用,并对罗马法进行了系统化编排和研究,从而使罗马法日益系统化。这就在法律体系上和法理上推动了罗马法的统一。
2世纪末,日耳曼人持续南下,罗马帝国通过以蛮制蛮的政策,允许大量日耳曼人定居在北部边境,这不仅加速了罗马军队的日耳曼化,而且还促进了日耳曼人的罗马化,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日耳曼人进入罗马帝国。当时罗马不仅已出现析产奴隶制,而且隶农制也已兴盛起来。3世纪危机使隶农成为罗马主要的农业生产者,而此前日耳曼人出现的较为缓和的“佃户”式奴隶制与隶农制之间的耦合,共同孕育了封建经济,加速了罗马奴隶制的衰落。“在奴隶制衰落中发展起来的隶农制,是封建经济成分。3世纪时罗马农业生产者主要是隶农,说明当时封建经济已占主导,可是由于罗马国家、罗马法律的存在,隶农的法律地位却不断恶化,这表明奴隶制的上层建筑为了垂死挣扎,阻碍新的萌芽,起着反动作用。”因此,由哥特人于376年开启的日耳曼人大迁徙,起到了打碎奴隶制上层建筑的解放作用。
395年,帝国因皇帝狄奥多西一世去世而被其两子平分,东西罗马帝国正式分裂,西罗马帝国在日耳曼人的冲击下日益衰落。为了应对帝国西部多民族多阶层日益复杂的法律生活,罗马法吸收了各地习惯而日益通俗化(vulgarization)、简约化(simplication)。429年,东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二世与西罗马皇帝瓦伦蒂尼阿努斯三世顺应这一趋势,共同下令汇编君士坦丁以来诸皇帝所颁布的所有法令,“删除因颁布新法令而失效的旧法令,明确那些确实有效的法令,从而使之更简洁、更符合法律要求”。“438年,终于编纂出了《狄奥多西法典》。这正是日耳曼人大迁徙时期所面临的西罗马帝国通行的法律体系。
476年,日耳曼雇佣兵首领奥多亚克废黜西罗马帝国皇帝,正式宣告西罗马帝国灭亡。奥多亚克尽管一直没有公开称王,更没有称皇帝,在名义上仍服从东罗马帝国皇帝的统治,但已成为意大利的实际统治者。随着日耳曼人自树意识的增强,日耳曼人在西欧相继建立了西哥特王国、东哥特王国、法兰克王国、伦巴第王国、盎格鲁—撒克逊诸王国等。日耳曼人打碎了统一的西罗马帝国和罗马法,纷纷建国立法,开启了中世纪西欧法律多元建构的历史历程。
二、日耳曼法典与中世纪西欧法律的多元建构
《西哥特法典》在形式上与罗马法一样划分为篇和章,但在法律渊源上则主要有哥特人古老习惯、罗马法、教会法和国王的敕令。因此,这部法典成为中世纪早期西欧法律建构的典型。它既非罗马法,亦非教会法,更非日耳曼法,而是西哥特王国法。混合性是其突出特征,具体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该法典明确废除了禁止哥特人与罗马人通婚的法令。同时还废除了《狄奥多西法典》中关于禁止罗马人与一切“野蛮人”通婚的规定。这也意味着日耳曼人通行的禁止与罗马人通婚的古老习惯被废除了。第二,奴隶的地位有所提高。“在法庭上,任何自由人不得拒绝任何奴隶向他提出的诉讼”;“为国王服务并担任令人尊敬的宫廷官职的奴隶”以及其他国王奴隶“依本法与自由人一样可以出庭作证”。从总体上看,宫廷和教会奴隶地位已接近中世纪的农奴。因此,《西哥特法典》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封建经济社会生活的变革,是一部全新的法典。
综上所述,日耳曼人推翻西罗马帝国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建立日耳曼国家,成为立法主体,制定了日耳曼诸法典。我们之所以把这些法律称为“法典”,主要是因为它们包含了日耳曼诸王国法律生活的各个方面,具有总括性。然而,日耳曼人各分支由于原有的习惯不同,进入罗马帝国后所面临的罗马遗产也不均衡,因而其法律的罗马化程度也有差别。以往学者认为,《西哥特法典》罗马化程度最高,而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法典罗马化程度最低。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狄奥德里克法典》才是罗马化程度最高的,而《西哥特法典》则是一部混合创新性的法典。至于属人法与属地法问题,以往学者一般认为,日耳曼法是属人法,罗马法是属地法,直至9世纪日耳曼法才转向属地法。新近的研究则表明,所谓属人法与属地法之分只是功能上的而不是族群上的,亦即军人与平民之间的职责划分。这种划分源于《狄奥多西法典》,后来才被日耳曼人沿用和发展。
三、中世纪西欧三大法律体系鼎立局面的形成
在罗马帝国晚期就开始的封建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并未被日耳曼人大迁徙中断,只不过日耳曼人成为影响这一进程的主体性力量。然而,西欧向中世纪封建经济社会转型并非自觉的建构过程,而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日耳曼诸法典尽管保留了罗马奴隶制残余,但弱化了奴隶身份,提高了奴隶地位,有利于封建经济社会发展。在此基础上,封建习惯的兴起推动了中世纪西欧封建法的形成。
早在9世纪地中海地区就出现了以商人习惯为主的《罗得海商法》。10世纪意大利城市阿马尔菲就有了海商法庭,11世纪《阿马尔菲法典》得以编纂完成。有文献表明,“十字军东征”期间西欧的海商法得到了较快发展,海上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也得到了普及。在罗马法复兴影响下,从11世纪到15世纪西欧形成了三大海商法典,即地中海地区的《康索拉多法典》、法国西海岸至英国海岸的《奥列隆法典》、北海波罗的海沿岸的《维斯比法典》,其中《康索拉多法典》被认为最具权威性。英国至少在14世纪就接受了《奥列隆法典》,1350年大法官在发给布里斯托尔市长的调卷令中就明确说:“依据《奥列隆法典》,审理亨利·皮尔克与船主朱尔旦·维内里之间的侵害案。”只是到了1391年,英国议会才制定法律,要求依据本国法审理海商案件。15世纪英国编纂了《海事法黑皮书》,形成了独立于以上三大海商法典之外的英国海商法。从总体上看,这些海商法典均以商业贸易习惯为主要法源,以海上贸易活动为主要调整对象,实行简易高效的诉讼程序。
罗马天主教会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也积极开展立法活动。教宗杰拉斯一世于494年给东罗马帝国皇帝的信中提出了“双权说”。这是罗马天主教会自树意识提高的重要标志。正是在教宗杰拉斯一世主持下,小狄奥尼修斯从496年开始系统整理和汇编罗马天主教会的法令,直到教宗赫尔米斯达在位末年才完成这项工作。这就是《狄奥尼修斯汇编》,该法典成为西欧教会法初步实现统一的标志。这一法律编纂活动及其成就被称为杰拉斯复兴。然而,罗马天主教会法的兴起经历了较长时期的博弈。随着日耳曼人逐渐皈依天主教,罗马天主教会影响日盛。756年丕平献土,加强了罗马天主教会的立法者地位。1054年东西方教会大分裂、1077年卡诺莎事件及其后的“十字军东征”,均是罗马天主教会试图建立囊括西欧的基督教共和国的尝试,但最终以1122年的《沃姆斯合约》在教俗权力之间达成妥协而告终。这为教会法的建构创造了条件。在罗马法复兴影响下,1140年左右格拉西安编纂了《教会法汇要》,从而使教会法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
从《教会法汇要》看,教会法的法源主要包括公会议法令、教皇教令、教父著作、罗马法、加洛林时期的法令以及其后大量伪造的法律文件。此外,圣经词句和早期的使徒律法也是法源。在立法上教宗拥有最高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婚姻法方面强调同意原则,自由人可以与不自由人结婚;财产法则依据罗马法详列了教会的财产所有权,俗人的主导权被淡化,并由此衍生出后来的庇护制;诉讼程序方面则严格遵循罗马共和国时期的程式诉讼,法庭判决前必须让原告和证人出庭等。该“汇要”被中世纪西欧各大学用作教会法的教科书,因而被认为是“欧洲法律文化的基石”。此后,中世纪西欧教会法庭体系得以建立。为了应对教会神职人员非法同居、通奸、买卖圣职等刑事犯罪,教会法庭在13世纪确立了纠问式诉讼程序。这就是中世纪西欧公法诉讼程序的起源。
正是从格拉西安开始,教会法学家实现了与神学家的分离,教会法开始体系化,教会法庭才在西欧各地建立起来。在此基础上,到16世纪末逐渐形成了通行于中世纪西欧教会的《教会法大全》,直至1917年才被新颁布的《教会法典》所取代。
总结与反思
从5世纪初颁布的西罗马帝国统一法典《狄奥多西法典》,到5世纪末至11世纪初纷纷出台的日耳曼诸法典,再到11世纪中后期罗马法复兴带来的封建法、教会法、海商法鼎立的局面,中世纪西欧法律的建构经历了从一体到多元,又从多元逐渐走向新的一体的过程。
中世纪西欧法律建构的历程表明,西方学术界流行的罗马三次征服世界说是值得商榷的。这一说法由19世纪德国法学家、利益法学派创始人鲁道夫·冯·耶林首先提出,至今仍被一些西方学者奉为经典。耶林曾在《罗马法的精神》中说:“罗马曾三次向世界颁授法律,三次把不同的民族统一在一起:第一次罗马人尚处于其权力的巅峰,实现了国家的统一;第二次在罗马国家衰落之后,实现了教会的统一;第三次则作为罗马法在中世纪被继受的结果,实现了法律的统一。第一次是依靠武力和强迫实现的,后两次则是依靠思想和理性实现的。”这其实只不过反映了19世纪德国历史法学派中日耳曼派与罗马派之争的一个侧面。至今西方学术界仍在延续这一争论。
这一争论源于古代以来西欧文野之分的传统。古希腊人曾以文明人自居,而把非希腊人称为“野蛮人”,罗马人也曾属于“野蛮人”。在崛起的过程中,罗马人也开始以文明人自居,而把非罗马人称为“野蛮人”,日耳曼人从凯撒时起就被称为“野蛮人”。800年查理大帝被加冕为皇帝,并开始与东罗马皇帝以兄弟相称。从此,日耳曼人转变为欧洲人,也开始以文明人自居。到了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西欧开始对外扩张时,欧洲人同样继承了这种文野之分的传统,把非欧洲人称为“野蛮人”。可见,文野之分与中国古代的华夷之辨类似,都是居于统治地位者宣扬自我认同的手段,也是后来各种中心论史观的温床。实际上,当今西方一些学者已认识到了文野之分传统的局限性。不过,究竟如何突破文野之分传统的局限,西方学者至今仍在摸索之中。
马克思曾指出:“法也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法律只是一定历史阶段上经济社会生活的反映。我们应坚持从经济社会性质上而不是从表面现象如种族群体或法律形式上探讨中世纪西欧法律建构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避免陷入西方学术界所谓的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单纯的法律形式划分的误区,也才能科学认识中世纪西欧法律多元一体的建构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