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从其规定”的法律适用
——解析吴某某猥亵儿童一案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崔龙生毛胤裕
裁判要旨
对于我国《刑法》第37条之一第三款中“从其规定”的适用,不应简单理解为在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时候,直接排除适用《刑法》的规定而完全依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判处从业禁止。二者不应相互排斥,应是一种兼容互补的关系。
【案情】
2020年9月25日,吴某某以送其任教班级的学生卢某某回家为由,将卢某某诱引至吴某某住所卧室内进行长达十几分钟的猥亵。被害人卢某某在案发后出现重度抑郁、中度焦虑等症状,因此案患创伤后应激障碍。
【裁判】
【评析】
一、以刑事从业禁止和行政从业禁止的区别为视角。
二、如何适用“从其规定”
根据法条竞合适用的规则,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如在《刑法》分则中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但是《刑法》与其他法律、法规毕竟是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其适用规则不同于法条竞合,因此不能简单从字面含义理解,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其他法律、法规优先于《刑法》规定,进而排除适用《刑法》的规定。在该案中,根据《教师法》规定,可认定吴某某在受到刑事处罚后自然丧失教师资格,即其不再具有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职业的资格,属于其犯罪的附随后果,无须再由法院单独作出与《教师法》从业禁止内容相同的刑事判决。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