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五大原则法律立法司法权民商事案件

很多我们自以为十分熟悉的概念,也许是误解最多的。民主、自由、资本无不如是。

然而在诸多现代文明价值之中,“法治”恐怕是被人们误解最深的一个。即便是一些法律工作者,也很难说清楚,真正的“法治”究竟是什么。

古代的亚里士多德、近现代的戴雪、拉兹等思想家,都曾深入思考过法治的基本原则。总结起来,大概有五个。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称为健全的法治。

-原则1-

法治的第一要义,是人人守法

一谈到法治,很多人首先想到的是“民众守法”;稍高一点的,能想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但是,不受限制的权力,从来都是文明的最大障碍。

所以亚里士多德说:与其让公民中的一员来统治,不如让法律来统治;即便是法律的捍卫者,也必须遵守法律。

因此,法治的第一要义,是人人守法,国王也不例外。

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被迫签署《大宪章》,承认“法律高于王权,国王不得越过法律任意征税”。

《大宪章》的历史,奠定了法治的内涵和前提:法律至高无上,人人都要守法;权力有边界,受法律约束。

正如林来梵在《宪法学讲义》中的总结:在一个典型的法治国家,法律是至高无上的神圣规则,凌驾于一切个人或组织之上;一切公权行为,都必须受到公开的、清晰的、事前规定的规则约束。

-原则2-

法治的目的,是保护权利

很多人还认为,法律是“维护治安”乃至“民富国强”的必要手段。

这其实是将法律视为工具,是RulebyLaw——法制。

而真正的法治其实是RuleofLaw——法治。法律只能以自身为目的,法律不是实现其他目的的工具,法律的唯一使命就是维护正义。

所以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含量,从来不是看法律条款的完善程度,也不是看司法实践产生的“现实效益”。

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准,是要看该国的法律,是否切实地保护了个体公民的生命、财产和人身自由。

正如梁慧星在《民法总则讲义》一书中所说,一部遵循法治原则的民法,能够保护的自由权利包括:

公民的生活、住宅、通信的安宁权;民营企业家的私有财产、自由经营和公平竞争的权利;公民在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宗教之后的自由权利……

进一步说,只要一个国家的法律,保护好了这些公民权利,民富国强就会自然而然地发生。

-原则3-

法治的手段,是程序正义

在很多人看来,法律就是实现“恶有恶报”的审判;为了实现正义,可以采取任何手段。

比如对待一些“显而易见”、罪大恶极的罪犯,有人主张绕开或简化司法程序,直接对其定罪判刑;

有人辱骂法官和律师“偏袒坏人”,要求修改法律“特案特办”;有人甚至主张严刑逼供,或是“XX犯一律枪毙”。

但这常往往忽略了,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不是上帝,不能看穿一切。只有经过正当、逻辑、理性的审判程序,我们才能断定一个人是否真的犯法。

所以,法治的第三原则就是——程序正义。

对于能够裁判公民生命、财产和自由的刑法而言,程序正义更是正义的“生命线”。

正如《张明楷刑法学讲义》一书中所说:

刑事审判必须遵循疑罪从无、罪刑法定、不溯及过往等程序正义的原则,否则必然会导致公理、人伦的大崩溃。

倘若一次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就是污染了整个水源;

倘若律师没有“为坏人辩护”的自由,那么他们也必然会失去“为好人辩护”的自由;

倘若法律可以溯及过往、任意裁量,那么每个人都不再有安全,也不再有停止犯罪的理由……

无独有偶,法理学名著《洞穴奇案》也强调:

手段就是正在进行的目的。不正义的程序,即便带来正义的结果,也会鼓励更大的不正义。

-原则4-

法治的保障,是权力分散

古今中外的司法实践都表明:要实现程序正义,强大的公权力往往是最大障碍。

面对公权力,特别是拥有暴力能力的行政权力,个体永远是渺小的。

因此,法治的第四个原则就是——负责审判的司法权,要与其他公权力区分独立出来,不受其他权力的干扰。

该原则的内涵包括“裁判上的独立”和“制度上的独立”:

前者要求司法机关依照法律和证据,独立地完成司法程序,不受任何外在的干预或影响。

比如,英国的法官在实施审判时,享有持续、广泛的保障,不会因完成本职工作,而负上民事责任。

后者是指,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平起平坐,并且司法机构在实践司法事务时,可以不受行政、立法机构的不当控管。

比如美国联邦法院,可以和政府首脑、立法机构平起平坐;

联邦法官的薪资待遇终生不变,法官与政府、法官与法官之间,都没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

-原则5-

法律是一项门槛极高的技艺,需要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司法从业者从事的,是一项崇高的、永恒的事业。

孟德斯鸠、托克维尔等大思想家,也把法律工作者视为社会稳定、国家变革的中坚力量。

于是很多人认为,立法、修法都是政治精英的事,普通百姓也“默契”地配合,对立法、修法保持沉默。

但其实,司法工作固然需要专门的技能。但如果没有公民大众的参与,制定出来的法律,既不能服众,也不能持久。

从司法实践来说,出于专断的法律一定是不公正、不完善的;专横权力甚至以法律的名义,侵犯基本人全。

这就是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所说的“恶法非法”。

政府不能随便制订法律来维持秩序;制订法律就是人民的事,是人民在宪法下行使的天然权利,也是人民和政府构建的契约。

建成法治社会,是每个现代公民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一个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必经之路。

法治不仅是法学家研究的课题,背后更是我们真实的生活。无数仁人志士在追求法治的路上,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只有读懂法治,才能超越固有的狭隘思维,用法律人的头脑思考社会问题,大到理解治国安邦之道,小到理顺生活琐事,化解社会冲突,并在秩序缺位时,懂得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做清醒的现代公民。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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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遵循先例:原则规则和例外我们知道,一般而言,在大陆法系,法官判案所采用的方法是演绎性的,遵循的是形式逻辑的路径,即大前提法律,小前提案件事实,最后推出结论,即判决。而普通法系一般采用的方法则是归纳性的和类比性的。归纳的方法是从一系列已决案件或判决 即先例 归纳出一般的原则,再把归纳出的原则适用于新的案件;类比的方法则是把待决http://iolaw.cssn.cn/zxzp/200408/t20040824_459242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