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近三十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
一、法条
我国《刑法》第九条【普遍管辖】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我国刑法普遍管辖原则的规定。
本条所说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是指已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如《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这些国际公约中分别规定了一些国际犯罪,如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罪、海盗罪、贩毒罪等。凡参加了这些国际公约的国家,就承担了对这些国际犯罪进行追究的义务。犯了上述罪行的人,到任何一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的规定,该缔约国如果不将罪犯引渡给他国,该国就要行使刑事管辖权,依照该国的法律对犯罪人进行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或者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我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一条对在反恐领域刑事案件这一原则的适用作了进一步明确“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刑法的规定衔接。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警〔2020〕1号
一、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或者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入境地,包括进入我国陆地边境、领海以及航空器降落在我国境内的地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21〕1号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或者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百七十五条本解释所称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对外国、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二)符合刑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
(三)符合刑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四)符合刑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