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知识或先修课程要求:关于欧洲一体化史、国际法的一些基本知识。
考核方式:1.出勤及课堂讨论占40%2.课程论文占60%。
教学主要内容与安排:
本讲首先介绍欧盟法律制度结构与框架的总体概况。教学目标在于帮助学生掌握研究欧盟法所需的基本知识与工具。本部分内容将介绍欧盟发展的基本过程,包括从20世纪50年代的罗马条约与巴黎条约,经由单一欧洲法令、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阿姆斯特丹条约、尼斯条约到宪法性条约的过程。它还将探讨欧盟与欧共体的性质与特征。本部分内容重点将放在有关欧盟/共同体发展的一些基本事实上,将将欧盟法律制度与国际、国内法律制度进行比较。本部分内容还将介绍研究欧盟法律的一些文献及利用文献的方法。
1.1从共同体到欧盟联盟
5)从马约到《里斯本条约》
1.2欧盟/欧共体的性质与特征
2)欧盟与共同体的法律人格
1.3欧盟法的法律渊源
4)其他渊源
1.4法律文献
3)有用的网站
2.欧盟的机构:组成,权力与功能
从一开始,共同体的机构框架就具有独特性,它既不同于典型的国际组织的治理结构,也不同于主权国家的组织结构。尽管欧盟机构的基本框架一直没有大的改变,但是由于条约的修正及机构的实践、欧洲法院的干预,它也发生了一些变化。除了条约中提到的五个主要机构(即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与审计法院)外,本部分还介绍其他一些重要的机构,如欧洲理事会(EuropeanCouncil)、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等。本部分内容的目标在于描述每个机构在欧盟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相互关系。但是,本部分关于欧盟机构的介绍主要是静态的,每个机构的运作情况将在以后的课程中介绍。
2.1欧盟委员会
3)委员会的作用
2.2欧盟理事会与常驻委员会
4)常驻委员会的组成与功能
2.3欧洲理事会
2)欧洲理事会的地位与作用
2.4欧洲议会
3)欧洲议会与委员会
2.5欧洲法院与欧洲初审法院
5)讨论欧盟的司法改革
2.6审计法院
1)审计法院的组成与功能
2.7其他机构
5)根据欧盟条约设立的其他机构
3.欧盟的立法与决策
对于欧盟来说,决策是一个非常重要但很复杂的问题。一方面,欧盟只能在条约授予它的权力范围内以及在其目标范围内行事,必须遵守很多原则,满足许多条件;另一方面,欧盟条约规定了种类决策程序。接下来两次课将讨论欧洲政策形成并通过的方式,并分析、讨论欧盟立法的类型,欧盟在决策方面权能与权力,欧盟决策的原则与条件,立法与决策过程及表决制度。这部分的内容还简要讨论欧洲法院的判例法。讨论将集中于欧盟的权能与权力,立法与决策的原则。这两次课的目标在于帮助学生欧盟可以做什么,以及是如何做的。
3.1欧盟立法的类型
1)主要介绍次级立法的类型
3.2欧盟立法权能与权力
3)分析欧盟对外权能的发展
3.3辅助性原则与相称性原则
3)两个原则的适用
3.4立法与决策过程
2)实施与欧盟法实施特别委员会
3.4表决机制
3)简单多数表决制
3.5欧洲法院的判例法
3)欧洲法院的判例法及其对欧盟法发展的贡献
4.欧盟法与成员国的法律制度
4.1欧盟法的直接效力
5)非直接效力
4.2欧盟法的最高效力
3)从成员国的角度看最高效力原则
5.欧盟法的实施
为了保证欧盟法接力,关键的是欧盟法必须由所有的成员国实施与执行。但是,欧盟缺少自身实施欧盟法的手段与人力。尽管欧盟委员会是负责欧盟法实施的机构,但在很大程度上,欧盟领事于成员国的实施,这被称为“间接实施”。近年来,委员会发展了一种新的实施欧盟法的方法,即鼓励在实施欧盟法方面进行纵向与横向的合作。须注意的是,欧盟法主要是由成员国实施的,但是,如果成员国没有履行实施的义务,则有可能被委员会根据第258或其他成员国根据第259条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委员会改革了其行政阶段的工作,以改善实施程序的有效性,而且在行政阶段通过能够使成员国履行其实施欧盟法的义务。
5.1成员国实施欧盟法的义务
5.2诉讼与欧盟法的实施
2)根据第259条提起的诉讼
5.3成员国不实施欧盟法的问题
2)根据第260条进行的制裁
6.初步裁决与欧盟法律制度的发展
初步裁决程序对欧盟法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形成成员国与欧盟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也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初步裁决制度保证了欧共体法在所有成员国内的统一适用,另一方面,它拓宽了欧盟法的范围。本部分教学将阐释初步裁决程序,并分析其适用。本部分教学将重视对初步裁决程序的评价,特别是其对欧盟核心的宪法观念形成的贡献。
6.1初步裁决
2)可提交裁决的条款与问题
6.2提交初步裁决的权力与义务
2)初步裁决与欧共体法发展
6.4初步裁决与欧共体法院与国内法院的关系
7.1欧盟条约第230条与废止之诉
4)废止一项法令的后果
7.2欧盟条约第232条与不作为之诉
1)提起诉讼的资格
2)后果
2)讨论在此领域的司法实践
8.基本权利与欧盟的公民身份
基本权利对于欧盟来说日渐重要。最初共同体条约并涉及基本权利问题,但是,在实施经济一体化规则过程中,许多问题涉及到既存的国内与国际基本权利,由此,在欧盟法律制度中逐渐形成了基本人权原则,现在已成为欧盟法律的一部分。欧盟的公民身份是欧盟在人权保护领域的一个创造,但是,欧盟公民身份的概念是非常有限的,只是补充而不是取代成员国的公民身份,其所包括的权利也非常有限。本部分内容追寻基本人权进入欧盟法的过程,并分析欧盟公民身份与公民权利有关的问题。
8.1基本权利与欧盟法
4)欧盟的人权政策
8.2欧盟公民身份
4)公民身份与欧盟的宪政建设
教材及参考资料:
一、基本教材:曾令良,《欧盟联盟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二、参考书目:
1)[法]德尼·西蒙,《欧盟法律体系》,王玉芳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美]约瑟夫·威勒,《欧洲宪政》,程卫东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3)邵景春,《欧洲联盟的法律与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
4)王维达,《欧洲联盟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5)曹建明,《欧洲联盟法——从欧洲统一大市场到欧洲经济货币联盟》,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
6)程卫东,《欧洲一体化:市场自由与法律》,社科文献出版社,2009
7)程卫东(主编),《欧盟法律创新》,20万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8)程卫东、李靖堃译,《欧洲联盟基础条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