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2003-08-25施行日期:2003-08-25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豫人职[2003]2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8-25
施行日期2003-08-25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事厅
正文
各省辖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
为了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建立健全公开、公正、公平的人才社会化评价机制,更好地为用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现就做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有关职称政策
(一)关于职称外语考试问题
1、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要求,凡《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件》中有外语要求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或聘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除符合免试条件者外,均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
1999年及以后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2000年及以后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C级合格证书的人员,申报或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合格证书长期有效,但其申报或聘任再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仍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并取得相应等级的合格证书;取得省线合格证书的人员,合格证书只限当年评审时有效;取得古汉语(医古文)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合格证书有效期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当年年底年满50周岁的人员(高校、卫生、科研系列除外),外语考试合格者可优先申报或聘任;外语考试不合格者,可由单位结合其外语考试成绩,综合考核其学术技术水平,确定能否申报或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2、因工作变动需转换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除由无外语要求的系列(专业)转评有外语要求系列(专业)外,不需再参加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
3、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的人员,其外语合格证书(含国线、省线证书)在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长期有效。
(二)参评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从次年开始计算任职年限。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三)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后,可申报评审(报考)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通过评审(考试)取得的资格仅表明其专业技术水平,其工资、退休等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最高学历为1970-1976年进入中等专业学校大专班及非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按破格条件进行。
二、关于2003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批问题
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高校、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豫人职〔2002〕30号、31号文件执行,其它事业单位继续按照《关于全民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职〔1994〕6号)执行。
审批结构比例时需提交的材料:编制部门批准的单位人员编制文件、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单位人员变动的有效证件、工资基金管理册、《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批表》一式4份。高校、卫生事业单位需同时提交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不能提交设岗方案的,需提交说明理由的书面报告和设岗工作规划,否则,暂停其今年的结构比例审批。
(二)关于申报、推荐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继续按照《关于规范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豫人职〔1997〕11号)规定的“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申报、推荐工作,保证推荐结果的公平、公正。推荐人选的确定要充分考虑岗位设置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鼓励用人单位在设岗的基础上采取量化打分、综合评价的办法开展申报、推荐工作。
(三)关于全省防治“非典”一线医务人员参评问题
按照省人事厅、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防治“非典”一线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豫人〔2003〕39号)精神,在“非典”防治工作中,接收有临床诊断“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定点医院内,进入隔离病房直接参加病人临床诊断、治疗、护理的医护人员,直接接触临床诊断“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人员,2003年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免考业务知识。
(四)关于任职年限和学历问题
1、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继续按照《对有关职称政策具体问题的说明》(豫职改办〔2000〕4号)执行。如:2003年申报人员,任职年限为5年的,应在1998年6月30日前取得低一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于1998年12月31日前聘任,依次类推。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职年限从政府人事部门下发资格通知并经用人单位聘任之日开始计算。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到今年年底。
2、高等学校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申报教授任职资格者,均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五)关于答辩问题
申报正高级职务人员、破格、单列岗位人员以及农业科研、自然科研、社会科研、党校教师、经济、会计、统计系列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继续实行答辩。有条件和申报人数较少的高、中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原则上也要进行答辩。
卫生、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参评人员需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业务测试。实行业务测试后,卫生、农业系列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含破格、单列人员)不再进行答辩。
(六)关于任职年限破格问题
为了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吸引、鼓励高层次人员来我省工作,博士后流动站合格出站人员、博士、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以及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省管优秀专家、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方面一等奖的主持人,以及做出特别突出贡献的人员,经用人
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省职改办批准,可以破格1-2年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特别优秀的人员(卫生系列除外)可以越级申报。
任职年限破格人员申报时,须提交用人单位的专题推荐报告和2名以上同行高级专家推荐意见。
(七)关于单列专业技术岗位问题
按照《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人职〔2002〕36号),从严控制并逐步取消单列专业技术岗位。除硕士、博士研究生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在部队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业后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已办理延退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外,原则上新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再单列专业技术岗位。
对按照规定已单列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自批准单列之日起5年内,在核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时可不占单位岗位基数,5年后纳入单位岗位基数。
(八)关于非国有单位人员申报评审问题
在非国有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一视同仁,享受同等待遇,实行统一评聘程序、统一标准条件、统一评审组织、统一证书制式、统一管理办法的制度。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大力宣传打破地域、身份、所有制限制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政策规定,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手段。要按照《关于规范我省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豫人职〔2000〕14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人〔2003〕64号)精神,认真做好非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作,以充分调动其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九)关于评委会专家库更新、评委会组建及评审问题
1、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省高评会专家库候选人的更新、补充工作,并将补充增加、调整撤换的候选人于9月30日前报省职改办。
2、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原则上均要采取计算机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评委和专业组成员。
3、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对有弄虚作假材料的申报人员,一律取消其资格。要坚持回避制度,评委和专业组成员不得审阅本人亲属及本单位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
4、各级评审委员会应在12月31日前完成评审任务,未经省人事厅批准,不得跨年度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