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日讯,昨天,由法制日报社联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发起的“2017年推动中国互联网法治进程十大事件”评选结果揭晓。记者注意到,这十大事件中有三个是涉及网购领域的“全国首案”,分别是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打假案、全国“组织刷单入刑”第一案、全国首例黄牛抢购软件案。此外,最高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发布、两高侵害个人信息刑事司法解释出台、“e租宝”案终审等也入选其中,彰显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2017年6月20日,全国“刷单入刑”第一案在杭州市余杭区公开宣判。90后刷单组织者李某通过创建平台、组织会员刷单炒信并从中牟利,犯非法经营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连同此前已宣判的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予以并罚后,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92万元。该判决已经生效。
所谓“刷单”,就是在网上进行虚假交易并给予虚假好评,进而提升店铺的销量和信誉,误导和欺骗买家。被告人李某曾在法庭上表示,“刷单在淘宝网上是违规,但我从来没想过这是犯法的。”
2013年2月,李某通过创建“零距网商联盟”网站和利用YY语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单炒信平台,吸纳淘宝卖家注册账户成为会员,并收取300元至500元不等的会员费和40元的平台管理维护费。李某通过制定刷单炒信规则与流程,组织及协助会员通过该平台发布或接受刷单炒信任务。
会员承接任务后,通过与发布任务的会员在淘宝网上进行虚假交易并给予虚假好评的方式赚取任务点,从而有能力在该平台自行发布刷单任务,使得其他会员为自己刷单,进而提升自己淘宝店铺的销量和信誉,欺骗淘宝买家。其间,李某还通过向会员销售任务点的方式牟利。
法院查明,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李某共收取平台管理维护费、体验费及任务点销售收入至少30万元,另收取保证金共计50余万元。
过去打击刷单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由工商部门对刷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判罚的上限仅是20万,远不能震慑违法行为。此案系全国首例个人通过创建平台、组织会员刷单炒信并从中牟利而获罪的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杭州基地成立以来审结的第一例涉互联网犯罪案件。
关于这起案件的意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卢建平教授表示,组织刷单入刑第一案的意义在于告诫人们,尽管网络扩展了人们的活动边界,但网络不是法外空间,网络空间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这对于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进网络空间的依法治理,意义重大。
但卢建平教授也提出,根据今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刷单炒信即虚假交易,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两档行政处罚,一般情节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而该法第三十一条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7月20日,上海奉贤对淘宝网诉平台售假店铺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淘宝店主姚某的售假行为对淘宝网商誉造成损害,判处被告向淘宝网赔偿人民币12万元,这起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公开宣判的电商平台起诉售假网店的案件。
据记者了解,被告姚某自2015年开始在淘宝网上出售宠物食品。2016年5月,淘宝与品牌商玛氏公司联合发现姚某销售的“皇家”品牌猫粮存在假货嫌疑,便在该店铺匿名购买了一袋价格99元的猫粮。经过品牌方鉴定,该猫粮为假货,随后淘宝将线索移送警方。
2016年10月12日,姚某被警方抓获。2017年3月,淘宝以“违背不得售假约定、侵犯平台商誉”为由将姚某告上法庭。该案经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做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这起案件的判决弘扬了互联网的契约精神,释放了法院鼓励电商平台源头治理假货的司法信号,值得点赞。
“消费合同的当事人虽然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但该契约关系离不开电商平台的支撑。”刘俊海表示,平台作为市场开办者与自律监管者,有权也有义务主动把好关,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则指出,这起案件虽然开创了电商平台起诉商户售假的先河,但最终12万元的赔偿结果,“相信与电商平台在打假过程中付出的成本相比是远远不够的”。如何让互联网平台敢于打假、勇于打假,而且能够真正成为打假的受益者,这是需要从制度上设计的。
高艳东教授还提到,要从制度设计上让消费者也有打假的动力,形成全民打假的制度性动机。他指出,今天消法规定的“最高三倍赔偿,食品最高十倍赔偿”是远远不够的。
2017年11月,“黑米”黄牛抢购软件案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宣判,三名犯罪嫌疑人因制作、销售黄牛抢购软件获刑,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成为国内首起对制作、销售黄牛抢购软件者判刑的案件。
此后,两人在网上找到陈某,制作了一个官方网站专门用于出售该软件,陈某同时也是该抢购软件的销售代理之一。之后,三人又陆续开发了黑米华为、黑米魅族抢购软件,并在2015年开发了专门针对天猫网站的黑米天猫(淘宝)抢购软件,在其网站上大量销售。
天猫发现平台交易流量异常,监测半个月后报警。山西警方经过侦查将3人全部缉拿归案。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三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至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不等的刑罚,并分处罚金。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王文华认为,该案判决的定罪、处刑适当。作为国内首起对制作、销售,该案的处理对于保护信息网络安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依法上网、依法治网皆具有重要意义。
1,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打假案
2,最高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首次发布
3,全国双打办发布《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营商环境新进展报告》
4,两高侵害个人信息刑事司法解释出台,并发布典型案例
5,全国“组织刷单入刑”第一案
6,全国首例黄牛抢购软件案
7,“e租宝”案终审:10人构成集资诈骗罪两人被判无期
8,《此间的少年》、《鬼吹灯》和《摸金校尉》:同人作品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