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建言刑诉法再修改:应完善值班律师辩护职能,扩大法援范围法治中国澎湃新闻

7月7日,《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4)》发布会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实施”专题研讨会在京展开。

澎湃新闻注意到,刑事诉讼法即将迎来自颁行以来的第四次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在报告第七章《2023刑事诉讼法实施报告》中撰文提出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报告建议,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将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作为修法的重要任务,对法律援助制度、证据种类和证明标准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程序性法律后果等若干具体内容加以优化和完善。

“两高”应明确重刑案件量刑实施细则,明确从宽幅度

“以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时代重任。”胡云腾在报告中表示,中国刑事诉讼法治建设应当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契机,促进刑事诉讼法治完善。

认罪认罚从宽问题成为刑事诉讼法治完善的核心问题。报告指出,2023年,超过90%的犯罪嫌疑人在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一审服判率96.8%,高出未适用该制度案件36个百分点,“司法实践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契合我国当前刑事犯罪结构变化,符合刑事司法发展规律”。

报告同时指出,该制度在司法适用中仍存在着重刑案件量刑建议采纳率不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和自愿性保障机制不到位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从数据上看,2023年,全国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分别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总数、人数的88.2%和86.2%。报告表示,调研中参与访谈的法官、检察官均反映,有相当一部分认罪认罚案件,法院的宣告刑比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更重,特别是重刑案件的量刑建议采用率不高。

报告分析称,这一方面是因为有的法官认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审判机关的量刑裁决权产生了实质影响,从而产生抵触情绪;另一方面是由于重罪案件量刑建议质量不高,特别是在从宽幅度的规定上过于原则,法检两家在这些问题上的认识常常不一致,需进一步细化。

为切实克服这一问题,报告建议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应当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加入更多的“协商”因素。二是实现量刑建议的多样化,改变精准量刑建议一种主导的现象。为此,“两高”应以省(市)为单位,就认罪认罚常见罪名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量刑实施细则,细化常见罪名量刑标准以及附加刑和刑罚执行方式,明确从宽的具体幅度和明显不当的标准,统一量刑方法与裁量幅度,形成法检两家共同遵循的量刑规则。

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的辩护职能,扩大法援范围

“检察机关充分听取辩方意见,落实控辩双方充分协商,是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但在实践中,由于控辩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地位不等、力量不均,往往难以做到平等协商。”报告直言,检察官往往不愿意耐心将案件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其实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判断量刑建议的合理性。

“这些都很难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报告指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虽然明确了值班律师参与量刑协商过程的要求,但值班律师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究竟是何种性质一直以来都不够明确,其功能很容易被异化为认罪认罚的“见证人”。

报告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的辩护职能,不能仅仅将值班律师认定为司法机关的合作者或者类似“急诊医生”的角色,就算不能将其认定为辩护律师,也应当将其视为“准辩护人”。为此,可以考虑改变现有律师独立值班办案的法律帮助形式,实现值班律师公设化,“即通过在司法行政机关内建立值班律师办公室,以团队形式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服务,实质性提升法律帮助效果。”

在辩护权保障上,报告分析指出,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应当是目前完善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基本方向: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就应“强制指派”值班律师介入案件;值班律师阅卷权应当从“查阅”扩展到“摘抄”“复制”;在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有异议时,应赋予其拒绝签字的权利;以此实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的制度目标。

此外,基于刑事诉讼法与法律援助法互相衔接的需要,报告还表示,此次修法有必要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报告举例说,法律援助法第25条将死刑复核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限缩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被告人,与加强死刑案件被告人权利保障的法治发展方向背道而驰,不利于对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权益的保障,有必要予以修正。

修法确保涉企合规改革转为法律规范,拓展治理功能

刑事诉讼法治在深化犯罪治理和推动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报告建议,应以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和探索构建轻罪治理体系为抓手,拓展刑事诉讼法治的治理功能,形成多元治理格局。

“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虽然取得显著成效,但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甚至是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原则和制度的问题,急需理论和实践予以回应。”报告指出,首先,涉案企业合规面临“于法无据”的窘境。目前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涉案企业合规,虽然“两高”发布了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和一些指导意见,但效力有限。其次,涉案企业合规的适用范围存疑。传统观点认为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对象是企业,自然人犯罪并不适用企业合规。问题在于,在我国的语境下,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民营企业家的担当作为。在这种情况下强调“放过企业,严惩责任人”,恐怕实际上收到的是“谁也没放过”的效果。另外,刑事诉讼法中能够对企业合规适用的只有“酌定不起诉”一种方式,“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但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不乏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由此带来适用上的争议。

确立证据标准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落实证据裁判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这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措施中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

具体修改上,一是要进一步理顺刑事诉讼各机关之间的关系,将刑事诉讼各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建立在“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基础之上;二是确立证据标准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将证据裁判的要求落实到位,确保刑事证据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围绕以审判为中心开展。

比如,可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类似规定,强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经过法庭审查采信才可认定。

建构涉案财产处置程序,建立无效诉讼行为制度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需要明确规定涉案财产处置的一般性要求,并在该原则的指导下设立一系列具体的程序性规则,来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财产性权利不被侵损。”报告为此建议,可以考虑建构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促进涉案财物处置的公开化、透明化,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同时,应当配套设置涉案财物归属中央财政,不得进入地方财政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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