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上海金融法院宣判了一起案件,这起案件不仅是首例涉新三板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也是全国首例涉交易型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案。这起案件涉及诸多全新的法律问题。具有一定前瞻性和典型意义。
被告上海阿波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新三板市场挂牌公司。2020年9月7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邵军于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对该公司股价进行了操纵,将公司股价从20.26元拉升至30.79元,并在公司定增投融资对接会期间连续8个交易日进行了尾盘操纵。
上海金融法院法官朱颖琦:其间成交价最高36.50元,涨幅为51.97%,邵军通过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在操纵期间大量买卖阿波罗公司股票,其成交量占同期市场交易量的比例为54.03%。被告邵军影响阿波罗公司交易量和交易价格的主要手段是通过连续主动买入,主动与做市商成交,迫使做市商不断提高双向报价中枢,进而推动成交价格不断上升。
最终,中国证监会对阿波罗公司实际控制人邵军处以150万元罚款。
原告上海朱雀珠玉橙投资中心作为定增意向投资者,参加了阿波罗公司的定增投融资对接会,并于2015年11月以每股20元的价格定增入股该公司,认购150万股,共计投资3000万元。后因阿波罗公司撤回A股转版申请、退出做市交易等,公司股价跌至5元左右。原告因投资巨额亏损,将阿波罗公司及邵军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承担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责任,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22598795.28元。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辩诉意见,结合证据情况,本案形成三个争议焦点。
审判长林晓镍:第一,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与被告邵军的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是否构成因果关系。第二,若本案被告邵军需对证券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应当如何认定?第三,被告阿波罗公司是否应作为共同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通过其定增投资与操纵行为高度关联等具体事实证明了其投资损失与操纵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交易型操纵行为的特点,法院选取净损差额法原理作为基础,以投资股票的实际价格与公允的基准价格之间的差值计算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法院考虑了新三板市场的特性,在损失计算上充分听取专业意见,对股权价值进行追溯评估,最终采信资产评估机构以市场法进行的评估结论,认定该公司合理的股权价值为每股17.88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邵军承担赔偿责任318万元,阿波罗公司因并非操纵市场行为人而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周伦军: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的损失采取了不同于虚假陈述的损失的认定方法,并且根据新三板市场的实际情况,寻求了一些专家意见的支持,对损失作出了一个实事求是的认定。这个案子的主要意义在于宣示了人民法院对于资本市场违法行为活动“零容忍”的司法态度,很好地维护了新三板市场的证券交易秩序,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恼人噪声持续多年法院破解扰民难题
这段视频是广州某小区居民王先生在自家楼道里拍摄的,正是这个不断重复的噪声让楼上楼下的居民十分困扰。
社区居民王先生妻子:大概是8点45分左右就开始放,放到12点就暂停了,然后15点半又开始播,一直播到22点钟。
王先生妻子告诉记者,他们一家是2018年搬到这个小区,而从当年年底开始,家里就能听到一些异常的噪声。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生态城人民法庭副庭长董广绪:(适用诉前禁止令)它的要求就是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在起诉之前,如果有一个行为正在进行,或者即将进行,不及时地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情况下,就可以申请。这个比较难把握的点,主要就在于本身这个噪声经过测量之后,是没有超过处罚标准的,这种情况下能不能通过诉前禁止令的方式进行规制。
为了详细了解申请人王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的工作人员,一同前往王先生所在的小区进行调查。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生态城人民法庭副庭长董广绪:首先是被申请人没有居住在里边,第二个播放的内容是“荒山野鬼”,语调比较低沉,容易引起恐慌。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这种行为是一种违背公序良俗的、故意制造噪声扰民的行为,对他的审查就不能够局限于是否超标,即使没有超标,只要对其他的人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都要进行规制。
法律专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自今年年初开始施行,这是对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延伸和发展,其规定的禁止令行为保全,为噪声污染受害者提示了新的解决途径。
如何还静于民,让百姓享有和谐安宁的生活,日益完善的法律制度将会筑起坚固的保障。2022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开始实施,它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内涵,在“超标+扰民”的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也界定为噪声污染,纳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这意味着,新法实施后,行政机关也可以对没有达到噪声排放标准但实际产生了负面影响的噪声污染行为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