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读书笔记第1卷·法意识原理书籍推荐

书名: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读书笔记第1卷·法意识原理

ISBN:978-7-5620-8061-9

出版日期:2018年10月第1版

作者:刘瑞复

出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

刘瑞复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

经济法专业博士生导师组前组长

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组前成员

自1981年5月出版我国第一部经济法著作——《经济法概论》

至2018年5月

出版自著、主编、合著、参撰之

论著、译著、教材和工具书等53部

自撰约1300万字

主要著作

1.《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监督与监察》(红旗出版社)

2.《法学方法与法学方法论》(法律出版社)

3.《经济法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

4.《经济法——国民经济运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企业法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6.《合同法通论》全国统编教材(群众出版社)

7.《开发法学研究》(中日合著日本通产经济研究所日文版)

8.《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经济法学卷(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9.《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全国政治课自考统编教材(第一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10.《燕园诗稿》(法律出版社)

主题词:

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

内容简介:

编辑推荐:

习近平同志一再强调要“原原本本学习和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为弘扬扎扎实实读原著的学风,推动法学领域的正本清源,多年来,著名法学家刘瑞复教授焚膏继晷、呕心沥血,坚持研读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典原著,终于完成《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读书笔记》(三卷本)。这部读书笔记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直接论述体系化地整理出来问世,中外没有先例;按照马克思提出的法是法意识、法制度、法关系的总和的科学思想构建法学理论体系,中外也没有先例。本书在马克思主义传播史上和法学著述史上,有一定地位。

本书的出版,能够推动如作者所指出的“从注释法学向学科法学转变、从讲义法学向理论法学转变、从西方法学向马克思主义法学转变。”本书的当代意义和价值,会在人们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过程中显现出来。

我们相信,党的十九大必将为中国法学研究和教学开辟更加光明的前景,必将指引中国法学走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广阔的发展道路。

目录:

导言法学理论的伟大创新/

第一部分法的统治意志性——法的本质属性/

一、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

(一)统治意志属于法意识范畴/

1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里提出“法意识”术语/

2法意识是现实关系的抽象,是社会存在的反映/

3统治意志是实现预定目标的法意识/

(二)统治意志是国家意志/

1统治意志是统治阶级意志,不是个人意志/

2阶级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

3统治意志不能脱离实在基础和上层建筑/

4关于统治意志的唯心主义废话/

(三)将统治意志上升为法律,取得社会规范形式/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2通过立法机关将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法律/

3法律不是“圣物”/

二、法的统治意志的利益动因/

(一)利益决定法律制度/

1社会关系首先服从于利益关系/

2法律是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

(二)统治阶级利益是立法上的首要利益/

1个人利益发展为阶级利益/

2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是立法的第一要务/

3法律用“社会普遍利益”掩盖统治阶级利益/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利益要求/

1摧毁旧法制是为了整个社会发展的利益/

2法律维护个人利益同共同利益的统一/

3立法要找到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尺度/

三、法的统治意志的价值取向/

(一)法上的民主/

1法上的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不存在“一般民主”“纯粹民主”/

2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性/

3用社会主义民主代替资产阶级民主/

(二)法上的自由/

1自由表现为法上的权利/

2自由首先是阶级的自由/

3受法律、国家和他人限制的自由/

(三)法上的平等/

1平等,是指一切公民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2法律形式上的平等与实际上的不平等/

3“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不把平等理解为消灭阶级,平等就是一句空话/

5社会主义法上的平等问题/

(四)法上的公平正义/

1公平正义是美好的社会理想/

2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公平正义,不存在永恒的公平正义/

3具有统治意志性的公平正义/

4资产阶级公平正义的空谈什么也证明不了/

四、法的统治意志性与其他社会规范意志性的关系/

(一)法的统治意志性与道德戒律意志性/

1法律上的道德戒律也是统治意志性的表现/

2不同阶级的法对道德戒律有不同的选择和要求/

3剥削阶级的道德立法是伪善的/

4社会主义法制下的德治/

(二)法的统治意志性与宗教教义意志性/

1在中世纪,法律和法学被纳入宗教领域,宗教教义直接具有统治意志性/

2对教义的信仰转化为对法律的迷信/

3社会主义法上的“宗教信仰自由”/

第二部分法的阶级性——法的根本特征/

一、阶级性是法的根本特征/

(一)阶级对立是一切法律的基础/

1法所反映的阶级对立应由现实基础来说明/

2任何立法都是阶级立法,超阶级立法不存在/

(二)法是直接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1法是维护阶级统治的手段工具/

2法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

3法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

二、法实施的阶级性/

(一)执法的阶级性/

1行政执法不是凌驾于阶级之上,而是维护一个阶级来反对另一个阶级/

2行政法令和行政命令的阶级性质/

3行政机构是阶级统治的国家机关/

4行政官员的官僚主义化/

(二)司法的阶级性/

1法庭是保护富人利益的精巧工具/

2法官首先认为本阶级的利益是一切秩序的主要基础/

3审判是不会公平的/

4浪费金钱请律师也很难打赢富人/

5社会主义司法是人民司法/

三、法的阶级性例证/

(一)《林木盗窃法》立法法案的阶级性/

1法案名称的确定/

2法案内容的通过/

(二)《林木盗窃法》林木执法的阶级性/

1乡镇长滥用权力为林木所有者谋取好处/

2由护林官员决定被窃林木的价格/

3为护林官员设置终身职位/

4乡镇长成为监督劳动的法律执行人/

(三)《林木盗窃法》司法审判的阶级性/

1法官只能一丝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

2使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具有合法判决的性质/

3被告向林务法庭缴纳护林官员出庭的费用/

4无理罚款/

5监禁折合罚款/

6捡拾枯枝被判强迫劳动/

7降低犯人伙食标准/

第三部分法的社会性——法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

一、法的基础的社会性/

(一)法以社会为基础/

1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是社会/

2不能使旧法律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

(二)法的性质取决于一定社会形态/

1有什么性质的社会形态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律/

2有什么性质的社会体制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律/

(三)法的内容和范围受制于社会结构/

1社会的基本结构/

2法受制于作为社会主导结构的政治结构/

3法受制于作为社会基础结构的经济结构/

(四)法的动因来自社会要求和社会新需要/

1法是反映社会要求的一种形式/

2制定新的法律来调整新的社会状态/

二、法的对象的社会性/

(一)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1法的出发点是社会问题/

2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

(二)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

1国家事务关系/

2行政管理关系/

3社会经济关系/

4公民的人身关系及其财产关系/

5社会危害关系/

6社会争议关系/

三、法的作用后果的社会性/

(一)法的积极社会后果和消极社会后果/

1选举法的社会后果/

2财政法的社会后果/

3银行法的社会后果/

4贸易法的社会后果/

5矿业法的社会后果/

6土地法的社会后果/

7工厂法的社会后果/

8住宅法的社会后果/

9卫生法的社会后果/

(二)法推动社会进步和阻碍社会进步/

1法的进步作用、阻碍方面和法的阻碍作用、进步方面/

2法与社会竞争/

3法与社会贫困化/

4法与社会危机/

5法与社会制度变革/

四、市民社会的法/

(一)市民社会是自由资本主义社会/

1“市民社会”术语的由来和含义/

2市民社会的生产方式/

3市民社会的基本社会状况/

(二)市民社会的法律支柱/

1企业法与“企业自治”/

2物权法与私有权绝对/

3合同法与契约自由/

第四部分法和国家的统一性——法的联系机制/

一、法和国家同时产生、同时消亡/

(一)法和国家产生的氏族社会基础/

1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分工引发氏族社会分化/

2分配发生不平等,形成家庭和个人财产上的差别/

3从习俗权利义务的同一性到权利义务的分离和对立/

(二)法和国家产生的共同根源/

1私有财产和私有制/

2阶级差别和阶级划分/

(三)法和国家产生的途径/

1法和国家的产生同经济活动相联系/

2法和国家的产生同管理活动相联系/

3法和国家的产生同惩罚活动相联系/

(四)法和国家同时消亡/

1不是用法令废除国家/

2只能用社会主义法和国家代替资本主义法和国家/

3法和国家是自行消亡的/

二、法和国家不可分割/

(一)法和国家的本质和宗旨是相同的/

1阶级统治性是国家和法的共同本质/

2共同维护同人民大众相脱离的权力和秩序/

(二)法和国家的职能是一致的/

1法和国家的功能相辅相成/

2国家是组织工具,法是手段工具/

(三)法和国家的历史类型是同一的/

1奴隶制类型的国家和法/

2封建制类型的国家和法/

3资本主义类型的国家和法/

(四)法和国家的形式是相互适应的/

1法适应于国家的管理形式/

2法适应于国家的结构形式/

三、法和政权相互依存/

(一)革命摧毁旧政权旧法制/

1革命发生的动因/

2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

3不同阶级革命有不同的政权和法制要求/

(二)新政权推行新法制,新法制巩固新政权/

1新法制要求得到绝对承认/

2执政党派的变动引起法律的某些变动/

3社会主义新政权和新法制/

(三)完全新型的政权和法制/

1无产阶级专政与法律的关系/

2最高类型的民主政权和法制/

第五部分法的意识形态性——法律观/

一、法律观是一种意识形态形式/

(一)法学是关于法律观的学说/

1对法和法现象的总看法和根本观点/

2具体法律观点/

(二)两种法律观/

1唯物主义的辩证法的法律观/

2唯心主义的形而上学的法律观/

二、法学家的法律观/

(一)法学家法律观的形成背景/

1属于分工的特殊部门/

2社会条件/

3阶级影响/

(二)法学家的法律观弊病/

1把国家学说和法的学说弄得混乱不堪/

2在坏风气中找到坏法律存在的理由/

3对法律作有利于有产者的解释/

4脱离学术操守/

(三)苏维埃初期法学家法律观的某些状况/

1旧法观点仍占据主导地位/

2拒绝为苏维埃国家服务/

三、学说学派的法律观/

(一)法学学派的法律观/

1自然法学派的法律观/

2历史法学派的法律观/

2重商主义的法律观/

3重农主义的法律观/

4蒲鲁东主义的法律观/

5讲坛社会主义的法律观/

6真正的社会主义的法律观/

7国家社会主义的法律观/

8民粹主义的法律观/

(三)学术人物的法学观点/

1洛克的法学观点/

2奥斯丁的法学观点/

3黑格尔的法学观点/

4施蒂纳的法学观点/

5拉萨尔的法学观点/

6杜林的法学观点/

四、法律观的方法论表现/

(一)辩证唯物主义的法律观和法学方法论/

1法的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原则/

2辩证唯物主义的法学应用/

(二)法律观把法学方法论包括在其中/

1法的普遍联系观/

2法的矛盾观/

3法的发展观/

4法的实践观/

(三)法的方法体系所体现的法律观/

1法律辩证法是法学方法体系的法律观/

2具体法学方法体现的法律观/

第六部分法的被决定性——法的物质生活条件/

一、法为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1物质、物质生活、物质生活条件/

2生产关系、交往关系、分配关系/

3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

4经济关系、经济条件和经济基础/

(二)地理环境和人口条件不是法的决定性条件/

1地理环境条件/

2人口条件/

(三)经济生活条件对法的决定性作用/

1法的存在和发展应当从经济条件中得到解释/

2法律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

3法律必须适应社会经济/

二、法为客观规律所规定/

(一)法与自然规律/

1法要服从于自然规律/

2利用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立法目的服务/

(二)法与社会发展规律/

1社会发展规律不以法的意志为转移/

2法取决于社会必然性/

3法本身不是规律,但法的运行是有规律的/

4玄想家在随心所欲地兜圈子/

(三)法与经济规律/

1不管颁布怎样的法律,经济照旧由现在支配它的经济规律来调节/

THE END
1.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律师普法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 普法内容 制定或认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制定,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 2、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https://www.110ask.com/tuwen/5203533111312992604.html
2.限制基本权利的基本形式具体的限制方式有两种形式:(1)法律的一般保留,即法律规定的保留适用于所有基本权利,所有权利受法律限制。(2)法律的个别保留,即根据法律的具体条文而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在具体限制基本权利时一般保留和个别保留有时会出现重复的现象,有些国家只规定个别保留,而没有规定一般保留,如韩国、日本等国。法律保留主要以行政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621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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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教学大纲宪政是以宪法的存在为前提的,是宪法这一法律形式在实际生活中的展开和实现。 5.2.2 宪政与民主 宪政与民主是密切联系的,是对民主事实的确认和对民主政治的制度保障,没有民主的事实,是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宪政的。民主构成了宪法公民权利的基本内容,宪法则是民主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 https://jp.ecupl.edu.cn/xfx/7169/
7.《法律的概念》阅读笔记该理论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所由建构的要素,即命令、服从、习惯和威胁等观念,并不包括,或者说不能通过把这些要素组合起来产生“规则”的观念,而如果没有这个观念,我们连最基本形态的法律也无法说明。 若要处理好法体系的复杂性,我们需要区分两种相关但不同类型的规则:(1)初级规则:该规则科予义务。即不论人们https://m.douban.com/note/776793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