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经济效率的标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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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那么,政府征税究竟需要遵循什么原则呢从税收发展史看,虽然在任何时期,人们对税收原则的看法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总的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拓展和人们认识的提高,税收原则也经历着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而且,这种过程仍将继续下去。

税收原则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很早以前。如在中国先秦时期,就已提出平均税负的朴素思想,对土地划分等级分别征税;春秋时代的政治家管仲则更明确提出“相地而衰征”的税收原则,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来确定税负的轻重。西方则在16、17世纪的重商主义时期就已提出了比较明确的税收原则,如重商主义后期的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初步提出了“公平、便利、节省”等税收的原则。但一般认为,最先系统、明确提出的税收原则是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即“公平、确定、便利、节省”的原则。此后,税收原则的内容不断得到补充和发展,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集大成者阿道夫。瓦格纳提出的“税收四方面九原则”,即财政原则,包括充分原则和弹性原则;国民经济原则,包括税源的选择原则和税种的选择原则;社会公正原则,包括普遍原则和公平原则;以及税务行政原则,包括确实原则、便利原则、最少征收原则即节省原则。而在现代西方财政学中,通常又把税收原则归结为“公平、效率、稳定经济”三原则。

实际上还有多种税收原则的提法,但要数上述三种影响最大。这三种税收原则理论,不仅代表和反映了人们在三个不同时期对税收的认识,而且基本展示了税收原则理论发展和完善的脉胳。根据上述各项税收原则的内容,结合税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我们从社会、经济、财政、管理四个方面将税收原则归纳为“公平、效率、适度和法治”四原则。

一、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确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则。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历史上,也多有强调税收公平的论述。在现代社会,税收公平原则则更是各国政府完善税制所追求的目标之一。但税收怎样才算公平,在不同时期,往往标准不同,理解也不同。从历史发展过程看,税收公平经历了一个从绝对公平转变到相对公平,从社会公平拓展到经济公平的发展过程。

在西方税收中,公平通常是指社会公平,即社会公正原则。而在现实中,政府征税,不仅要遵循社会公平的要求,而且还要做到经济上的公平。也就是说,在现代经济中,税收原则事实上不仅包括社会公平,还包括经济公平。税收的经济公平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首先是要求税收保持中性,即对所有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包括经营者和投资者,要一视同仁,同等同待,以便为经营者创造一个合理的税收环境,促进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增值税的盛行、公司税税率以比例税率为主等都是这种公平要求的反映。其次是对于客观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如资源禀赋差异等,需要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以创造大体同等或说大体公平的客观的竞争环境。这两个层次,也相当于社会公平中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税收公平,特别是经济公平,对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税制建设与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方面,我国通过20年来的改革开放,人们的生活、收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收入分配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平均主义”分配(平均分配不等于公平分配),收入档次已适当拉开,但同时开始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贫富悬殊”现象,因此,如何运用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就成为税收的重要职能之一。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市场发育还相当不健全,存在不公平竞争的外部因素较多,同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体系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如何使税制更具公平,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是我国进一步税制改革的重要研究课题。

二、效率原则

税收的经济效率是税收效率原则的更高层次。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分配必然对经济的运作和资源的配置产生影响,这是必然的客观规律。但税收对经济的影响,究竟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影响的程度如何、范围多大则是有争议的,在认识上也存在一个不断的发展过程。反映到税收的经济效率方面,则有不同层次的理解。首先,它要求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所谓税收的额外负担,简单地说就是征税所引起的资源配置效率的下降,它是税收行政成本以外的一种经济损失,即“额外负担”,因此,相对于税收行政成本,通常又将之称为税收的经济成本。因此,政府应选择合理的征税方式,以使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那么,怎样的征税方式对经济的扭曲更小呢通常认为,要保持税收中性。

税收经济效率的第二层次的要求是保持税本。税收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政府征税应尽量避免税收对经济的不利影响,而发挥税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瓦格纳提出了税收的国民经济原则,包括税源选择原则和税种选择原则。为保护和发展国民经济,使税收趋利避害,政府征税应慎重选择税源。原则上,税源应来自国民收入,而不应来自税本。税本,就是税收的本源。通常认为,国民生产是税本,国民收入是税源,原则上税收只能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而不能伤及国民生产。这犹如树上摘果,果是源,树是本,我们只能摘果,而不能伤树。

税收经济效率的第三层次,也是最高层次,它要求通过税收分配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这是基于对税收调控作用的积极认识。认为税收不只是消极地作用于经济。由于现实中存在市场失灵,因此,有必要政府进行干预,而税收分配就是政府干预的有效手段。

从税收经济效率的不同层次可以看出,税收是否有效率,必须结合经济运行本身的效率来考察。如果经济运行本身是高效率的,则应以税收不干扰或少干扰经济运行视为有效率,即以税收的经济成本最小作为判断税收效率的依据;而当经济运行处于低效率甚至无效率状态,则税收效率应反映在对经济运行的有效干预。

总之,遵循行政效率是征税的最基本、最直接的要求,而追求经济效率,则是税收的高层次要求,它同时也反映了人们对税收调控作用的认识的提高。

关键词:竞争政策;竞争法;规制;经济学;分析

作者简介:高重迎(1967~),男,河南扶沟人,法学博士,河南财经学院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竞争法学研究。

一、引言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世界各国对竞争政策与竞争法的关心度有了明显的提高,其原因在于世界各国政府对市场经济制度的认识有了变化。而这种认识上的变化最明显地表现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俄罗斯、东欧以及包括我国在内的一系列国家、地区导人了市场经济制度。同时,市场经济制度的导入,也引发了各国政府对产业规制所带来的弊端的反思,进而开始尝试依靠民营企业的自由竞争来带动、促进经济发展的模式。竞争政策、竞争法因此而产生。

在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受到竞争压力的各类企业会不断地改进经营方式、提高效率并进行一系列技术革新(Innova-tion)。不难发现,实行竞争性市场经济的国家不仅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而且也能促进本国的产业结构更加高效化。上世纪90年代,美国经济呈现活性化的繁荣景象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

竞争政策是以撤除、废止与缓和各种市场规制(Deregu-lation)与运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文为称之为“竞争法”,以下同)等限制企业阻碍竞争的各种规制为内容的。上世纪80年代末期,以英国、美国为首开始实施的缓和规制的竞争政策,迅速波及到西方各国。规制缓和的竞争政策把市场经济从繁杂的政府规制中解脱出来,进而提高了竞争政策、竞争法的地位与重要性。

从以往的政府规制中(主要是产业政策)解脱出来的企业,大多希望在今后的市场竞争中自由发挥、稳步成长。但是,也有一些企业想方设法阻碍竞争、不愿付出努力就想得到更多的利益。因此,为了促使市场经济有效地运行,限制“阻碍竞争行为”的竞争法就成了市场竞争中不可缺少的基本法律制度。

当前,在市场经济国家,其竞争政策的正当性、合理化愈发高调。不仅是在竞争法领域,而且在商法、知识产权法、企业法等多个法学领域内也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了竞争政策。一般情况下,竞争法被学者看作是竞争政策的唯一、正当的代表者。当然,竞争政策并不能完全等同于竞争法。但是,基于目前的研究状况,本文对竞争政策的分析主要限定在竞争法的范围之内。

二、竞争法的立法目的考察

美国是最早制定限制“阻碍竞争行为”的竞争政策、竞争法的国家。美国的竞争法被称为“反托拉斯法”。之后。日本以及欧盟各国也相继制定了类似的法律。日本的竞争法称为“禁止垄断法”,欧盟各国统一称为“竞争法”(Compe,titionLaw)。目前,“竞争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统一称谓。

二战以后,日本与欧盟各国也制定了竞争政策与竞争法,同样围绕该法的目的究竟是促进经济效率或是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也在学术界展开了的论战。其结果,在美国确立的提高“经济效率”这一竞争法的目的最终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同(小川正雄等,2005)。

对竞争法的保护竞争政策、提高经济效率这一目的的解释,一般认为包含以下两个方面,而且这些内容也只能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解释。

第一,资源的有效配置。由垄断而造成商品、服务价格的上涨,势必会造成消费者需求的减少。如果消费者本来希望得到的商品、服务不能得以满足,那么就会造成经济效率低下(经济学称为“DWL”DeadWeightLoss,由垄断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一般来讲,经济学者理想的产业结构是一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也就是说,希望市场中的产业结构是一种任何企业均具有一个不会受到竞争对手影响的(主要是价格)小市场(主要表现是“市场占有率”,MarketShare)的状态。如果政府强制构建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那么,市场就会失去这个产业的生产效率与技术革新效率。而竞争市场虽然不是处于完全竞争状态,但是。只要有一定数量的企业存在,就会给其它企业(竞争对手)带来竞争压力,也就会促使该类产业的有效竞争得以实现。如果能够实现有效竞争,就可以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目的。

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竞争企业的生产效率、技术革新效率也会不断提高。因此,维持、促进有效的竞争能够促使经济时常保持良好的发展趋势,这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一种动力(土田和博等,2006)。可见,竞争政策、竞争法的目的实际上是在于保护竞争企业的对抗关系(竞争关系)。也就是“竞争过程”(CompetitionProcess)。

第二。竞争法的目的是提高生产效率与技术革新效率。实践证明。促进生产效率与技术革新效率,能使市场经济的生产性保持长期上升状态,进而促使新产品、新服务(手机、互联网等)的不断上市。竞争政策、竞争法的这一目的可以防止经济效率的低下,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十分重要的。

基于竞争政策、竞争法具有上述目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竞争法、竞争政策的重要作用也得以显现、发挥。近年。世界各国也越来越重视竞争法的完善与发展。这已成为各国政府与学者共通的认识。而且,对于发展中国家。竞争法的作用比先进国家显得更加重要。今后。产业的发展方向不可能再由政府产业政策来决定,民营企业在竞争过程中会自然而然地摸索着向未知的产业领域发展。比如,计算机、半导体、高科技IT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均不是由政府的产业政策

决定的,而是随着企业之间的竞争在竞争过程中而产生的。在此竞争过程中,竞争法与竞争政策承担着确保整个竞争过程合法有序进行的责任。

三、竞争过程规制与市场结构规制分析

尽管世界各国对于竞争法、竞争政策的目的认识日渐趋于一致,但是,具体的规制标准却不尽相同。历史上,竞争法的规制标准也曾发生过变化,而且这种变化一直持续到现在。概观世界各国竞争法的规制内容,可以得知,竞争法的规制对象大致上可以分为竞争过程规制与市场结构规制两大类。下面,针对竞争法在竞争过程与市场结构中的规制状况进行探讨。

1竞争过程的规制理论分析

如果企业在市场中不进行竞争而只进行协调,那么竞争就会流于形式而不会有任何效果,市场经济当然也得不到很好的发展。而能够限制企业这种协调行为的正是竞争法中对卡特尔行为的规制。在企业的众多协调中。价格卡特尔、串通投标行为被认为是明显的不正当的阻碍竞争行为。但是,如果把企业之间的所有协调都看作是违法的卡特尔行为,那么共同研究开发、零售店的共同采购业务等这些有益的协调也会相应地被禁止。因此,市场要求竞争法必须规制一个能够明确区分禁止协调与许可协调的标准(来生新,2002)。

利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把竞争对手赶出市场或者迫害对手的行为(排除、掠夺行为)。自然会损害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当然,协调行为时常表现为一种复数企业之间的共同协议,而排除、掠夺行为则是单独企业的独自行为。比如,大型垄断企业为了将中小企业赶出市场所实施的低于成本价格的倾销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排除行为。竞争的本意就是要处于对手之上、超越对手的一种对抗关系的博弈过程。竞争法介入到市场中的这种对抗行动(单独行为),其主要职责、作用应该是来保护企业之间竞争过程的竞争秩序的。相反,竞争政策、竞争法一旦成为保护竞争者的工具。那么就很有可能会造成限制竞争的后果。因此,竞争法对于单独行为(对抗行动)的规制范围、规制对象等的设定更要慎重、细心。美国反托拉斯法对单独行为的规制对象只限定在垄断型企业,而其它一般企业只被作为“不正当的竞争方法”所规制的对象(丹宗晓信等,2002)。

2市场结构的规制重点

目前,竞争法的市场结构规制主要是以维持竞争为目的而设定的对竞争过程的规制。但它并不等同于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而实施的产业组织政策。简单来讲,市场结构规制可以看作是事前阻止市场集中行为的合并规制(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企业之间的水平合并进行规制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寡占市场结构的形成,而垂直关系(买方与卖方的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合并规制则主要是从排除厂家的流通途径等方面进行事前规制以阻止企业集中行为(铃木满,2000)。当然,企业合并的程序是要严格依照竞争法事先规制的步骤来进行。

有些企业不是依靠合并而是完全凭借自身努力成长起来的,这些企业也能在市场中处于支配地位,针对这种情况进行市场结构规制(企业分割)时更应该慎重、严谨。肆意进行企业分割,有时会适得其反,也有可能会限制竞争,阻碍企业的正常发展。美国对企业分割设定了一套严密的程序。只有在认定大型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确实妨碍了竞争对手的利益时,法院才可以做出分割垄断企业的判决。1984年的AT&T分割可以说是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代表案例。1998―2002年微软第3次诉讼中,地方法院虽然做出了分割微软的判决,但是其结果在控诉判决中又被颠覆。日本竞争法关于垄断状态的规制虽然很严格,但是,直到现在还没有一例实施的案例。

四、竞争法规制的设定方法

竞争法的实施对设定企业行为规制的内容具有一定的推进作用。设定的方法受以下两个方面的限制。其一,竞争法介入企业自由决定权的时机与程度的规制;其二,竞争法如何平衡禁止规制与柔软性规制。

1介入的时机与程度

竞争法、竞争政策明文规定,反对政府依靠自由裁量权介入企业的行为。但是,为了使竞争更加有效地运行,竞争法就必须设定企业的行为规制。在市场竞争中应该给企业充分的自由,从这一点来看,限制企业自由行为的规制愈少愈好。相反,如果放弃监管企业行为,任凭其自由放任,势必会阻碍竞争,从这个角度来看,深度介入的规制愈多愈好。

采取什么样的规制方式,一般会受到经济学家对市场竞争的看法及见解的影响。直到上世纪60年代,经济学的传统产业组织论(反托拉斯经济学)认为:如果放任市场竞争,市场的集中度就会提高,进而阻碍竞争,导致竞争恢复困难。那么,根据经济学的这一理论,应该对集中度较低的合并也予以禁止,采取深度介入的规制方法(土田和博,1998)。从上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强调市场自身机能的“芝加哥学派”影响力的增强,除了对卡特尔行为以及市场高度集中的合并采取了禁止规制之外,其他的禁止规制都大幅度地废除、缓和了。到了上世纪80年代后期,新产业组织论的影响力不断增强,要求强化竞争法规制的新产业组织论派与芝加哥学派就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论争。

对于介入企业行为的程度的分析。不仅受经济学的影响,还会受到各国文化、风土的影响。各国市场环境的差异会导致介入程度的不同。因此,介入的程度应该根据经济学理论同时依据本国市场环境以及风土人情的实际情况等来设定。

2禁止规制的优点

企业之间的竞争会导致经济向未知方向的发展。为了保证企业自身的自由竞争,企业的发展方向不能由政府来决定,而应该由企业自身来决定。但是必须明确,企业的自由行为不能妨碍其他竞争对手的自由。为此,竞争法应该设定一些禁止事项来限制企业行为。比如,禁止串通投标行为、价格卡特尔行为、禁止拥有一定比例以上市场占有率的企业合并行为等。

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的竞争法中,大都是根据“本身违法原则”(Perseillegal)对串通投标行为、价格卡特尔等行为予以禁止的。对于某些行为是否应该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不是根据该行为的正当与否来判断的,因为对该行为的完全禁止与放任,对竞争过程都有可能产生好或不好的影响,我们应该根据这些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尽管某些串通投标行为、价格卡特尔行为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一种正当行为,但是对于这种违法可能性较高的行为,在竞争法中一般

不予特殊考虑。因为完全禁止规制对竞争过程的整体是有利的(官本信彦,2003),因此竞争法采用了本身违法的判定原则。

但是,在竞争法的实际运用中,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范围应当尽可能地缩小。美国只对于恶劣的、影响较大的价格卡特尔行为与串通投标行为以及限制转售价格的行为等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日本与欧盟各国也采用了同样的适用标准。

3柔软性规制的必要性

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的竞争法限定了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行为,除此以外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依据当时的违法状况对其不正当性要进行综合判断。这也是竞争法柔软性规制的一种体现。因为,如果明确地、彻底地区分违法行为与合法行为,这势必会给执法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比如,如果对价格卡特尔行为以外的投资协调、设备协调、销售手段协调以及经济不景气协调等卡特尔行为也要进行详细分类。那么,这些卡特尔行为是否也应该考虑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呢并且,每一种类的卡特尔又可以再详细地进行分类。比如,投资协调又有多种类型。因此,竞争法对禁止规定以外的行为采用了柔软性规制的方法,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此得以充分体现。

但是,在对企业行为的不正当性进行综合判断的同时也赋予了执法当局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这种自由裁量权过大,势必会与禁止规制形成对立局面。因此,综合判断也只能以“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等一些抽象的规定为标准(岸井大太郎等,2002)。如果这些标准任由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恣意地解释,那么竞争法实质上也就转化成了产业政策手段了。所以,柔软的规制虽然是必要的,但是要尽可能明确判断标准,减少恣意性的解释与运用。

4禁止规制与柔软性规制的统合

概观主要先进国家竞争法的综合判断标准可以得知。尽可能地明确判断标准已经成为竞争法的一种发展趋势。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完善与发展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本身违法以外的行为适用“合理的原则”(RuleofReason),其运用标准随着判例的蓄积而更加明朗化。其中,合理原则中最重要的是“市场支配力”(MarketPower)的判断标准(岸井大太郎等,2005)。该标准是完全依据经济学的理论经过分析与研究而形成的,并且还制定了客观标准(以市场占有率为主)与安全圈标准(SafetyZone)等,以保证市场自由、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

美国在反托拉斯法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依据行为的种类来推定其本身违法与否,而是提供给企业一个提示反证的机会。对于外观上看似本身违法的行为,其实只不过是合理的共同行为的一个环节,在此情况下,一般采用合理的原则来进行判断(附属限制论)。

从以上分析可知,利用经济学理论来判断对象行为,可以缩小对对象行为的违法性与合法性的认识差异,对正确判断其合理性起到关键性作用。

五、竞争法规制的经济学视点

从分析竞争法的目的到探讨竞争法的规制范围、规制对象,势必要考虑到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分析企业的经济效益,毫无疑问,要运用经济学的理论知识。然而,竞争法并不是以建立一个经济学者理想的市场经济结构为目标的法律,而是通过对竞争过程的规制,进而把原有的竞争现态提升到一个好于现状的竞争状态,并以此作为自己的现实目标的法律(白石忠志,2006)。因此,理想的经济结构理论(完全竞争等)并没有给竞争法带来有益的作用。经济学给予竞争法的最大帮助是借助经济学能够透彻、精确地分析各种企业行为的动机与经济效果等。例如,在分析、判断生产企业与零售店的交易行为(垂直的限制)时,是为了限制竞争而进行交易的呢还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率而进行交易的呢并且这种交易行为究竟获得了什么样的经济效果呢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利用经济学理论进行分析、研究,以完善竞争法的规制方向以及内容。

不考虑企业行为的潜在规则,只是根据当时的市场状况自认为是行政介入的最佳时机,而对市场进行行政介入的方法只是一种政府的产业政策方法。恣意的行政介入势必歪曲竞争过程,这些并不是经济学所能解决的问题。因此,现在只能设定一个被认为是最合适的规制,并且该规制必须是各类企业能够共通适用的规制。这样才能促使市场经济向更好的方向发展。对这种规制的研究是竞争政策、竞争法学领域的课题,而竞争法对该规制的补充、完善又要依据经济学理论。因此,竞争法学就成了法学与经济学融合的“法与经济学”的重要的研究领域。

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法律经济分析;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

1960年科斯发表《社会成本问题》,奠定了法经济学的基础,“科斯定理”同时也被认为是法经济学产生的直接理论基础。1973年波斯纳出版《法律的经济分析》,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对几乎全部法律领域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标志着法经济学的形成。法经济学(LawandEconomics)是在经济学假设的前提下,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理论框架分析法律制度形成、运用是否能有效配置资源、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社会福利。

从理论上讲,凡是理性的东西都可以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加以分析、解释。分析解释需满足经济学的两点假设:(1)理性行为人假设,即每个个体的行为都是理性的,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即都是“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2)资源是稀缺的,相对于个体的需求来说资源是有限的,一切经济社会活动都是为了追求效率,有效配置资源。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制度,为此法律制度的设立与运用是在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下追求某种程度上的效率。诺思认为,设立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创造交易秩序和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所以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是运用经济学的理论模型,分析方法对法律制度规范和法律运行过程中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考查法律制度的影响或结果是否满足“帕累托最优”或“卡尔多一希克斯标准”,是否能够替代市场降低交易费用,从而验证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并在法律制度在取得预期目标无效率时,制定更有效率的规则来实现效率和目标价值。

股东派生诉讼在法律上的意义以及公司治理实践中的作用,国内外已多有研究,普遍认为股东派生诉讼的应用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制衡优势股权地位的控股股东,调动中小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积极性,最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但就其经济分析甚少,而用“经济分析法学不是传统法学所讲的寻求法和社会问题的”科学“或正确答案,而是一个包容各种不同的意识形态之间相互竞争的理论体系,通过比较、评价和选择意识形态界定法和经济学的对话过程,从而导致法的结构和内容方面的真正变化。”,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试图从股东派生诉讼的有效利用程度与由此制度产生的最终保护程度出发,分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从经济学角度而言,所能达到的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

二、股东派生诉讼的法律经济分析

股东派生诉讼的目的一是以法律的公平正义为前提,通过维护公司的利益,间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对侵害公司利益的人进行制裁,提高小股东的地位和影响,有效制约和监督大股东和公司管理人员,从而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法律经济学的规范经济效率标准非严格的帕累托最优,而是更为宽泛的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主要原因在于,“帕累托最优”往往只能适用于市场中的自愿交易场合,而在许多社会活动中,法律规定的权利是无法在市场上交易的,或者是无法通过市场自愿交易来转换的。

所谓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Kaldor—Hickseffi—ciency)是一种非自愿的财富转移的具体结果,在社会的资源配置过程中,只要在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获得利益的人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补偿(并不要求必须实际补偿)在同一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受到损失的人的利益,那么,这种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

卡尔多一希克斯有效性标准是潜在的帕累托改进。按照科斯定理,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个人之间的谈判可以保证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变成现实的帕累托效率。现实中交易成本为正,就可能使得潜在的帕累托改善无法成为现实的帕累托改善。所以实际上经济学家一般采用卡尔多一希克斯标准,即总财富最大化标准来思考现实问题。

纵轴正方向表示有效保护,即因对公司实施不正当行为而负有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受到惩罚并为其不正当行为做出补救的情况。负方向表示无效保护。即派生诉讼未得到应得补救成果或滥诉未得逞的情况。

如图1所示,本文认为处于第一象限的情形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强有效,派生诉讼合理实施,诉讼结果得到应得救济,整体福利增进;而相对第二象限定义为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强无效,滥诉却保护得逞,保护了不正当的诉讼请求利益,最终造成资源浪费;第三象限则为弱有效状态,也可定义为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的假象,虽然最终结果滥诉未得逞,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但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滥诉本身浪费了资源,福利并未改进。而第四象限则意味着法律制度对合理诉讼的限制过分严格,导致诉讼符合基本要件,但最终利益未能得到保护,造成弱无效状态,相对强无效状态未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处于第一象限是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原则与经济效率均达到最优的状态。其他各象限在改进的情况下可最终转化到第一象限。虚箭头代表在诉讼有效程度不变的情况下,可能发生的转化;实箭头代表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的优化方向。

三、股东派生诉讼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的改进

如上分析,得知只有在第一象限克尔多—希克斯效率强有效,法律的公平正义与经济学的理性效率均满足。而其他象限则未达到同时满足,强无效失去公平正义,最终激励滥诉,造成整体利益的损失。弱有效则维护公平正义,前期交易费用未得补偿,经济效率未达到。而弱无效合理的公平正义要求未满足,达到经济效率的范围缩小。所以要达到强有效状态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前提下,改进经济效率;二是在有经济效率的前提下,实现公平正义,拓展经济效率的范围。总结国内学者对防止滥诉所提措施主要有对原股东资格做出适当限制、诉讼提起前“竭尽内部救济”、对原告诉讼设置合理的担保费用、以及被告责任的约束等,而在保护有效性方面也多从法律制度规范方面提出对策。

为了改进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除了从法律层面完善制度设定外,还应从节约交易费用,激励或惩罚角度采取措施。为此要从派生诉讼提起的原因即公司利益受到侵害这一状态采取措施,对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主体,如监事会、董事会以及公司外部人员或机构采取事前预防提高其做出不当行为的交易成本、做出不当行为后有效惩戒防范类型状态的再度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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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5年修订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z]

[3]钱弘道,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评判[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3):121—122

关键词:公共政策政策评估标准生产力

公共政策是以政府为主的公共机构为确保社会朝着政治系统所确定、承诺的正确方向发展,通过广泛参与和连续的抉择以及具体实施而产生效果的途径,利用公共资源达到解决社会公共问题,平衡、协调社会公众利益目的的公共管理活动过程。这一概念表述了公共政策的主体、手段、目的,尤其突出其目的性。

公共政策的目的性表现在公共政策的成败上,这就使政策评估在公共政策中占据重要的地位,缺少政策评估,一项政策就不能称之为政策。公共政策评估如何进行,即公共政策评估都有哪些标准,以此对公共政策成败做出判断,本文试就其作些探讨。

一、公共政策评估概念的界定

尽管目前对政策评估的研究很多,但对于政策评估的概念却没有一个统一的、被绝大多数学者接受和普遍认同的定义。

陈振明认为,所谓公共政策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政策的效益、效率及价值进行判断的一种政治行为,目的在于取得有关这些方面的信息。林水波、张世贤认为,政策评价是“有系统地应用各种社会研究程序,收集有关资讯,用以论断政策概念与设计是否周全完整,知悉政策实际执行情形、遭遇的困难,又无偏离既定的政策方向;指明社会干预政策的效用”。

以上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分别对政策评估进行界定,综合各方观点,本文倾向于这样的界定:公共政策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政策过程的效果、效益、效率和公众回应加以判断,评定并由此决定政策变迁的活动。

二、公共政策评估的标准

邓恩在《公共政策分析导论》中将评估标准分为六类:效果、效率、充足性、公平性、回应性和适宜性。我国台湾学者林水波、张世贤在《公共政策》一书中认为评价标准由八个方面:投入工作量、绩效、效率、充足性、公平性、适当性、执行力、社会发展总指标。张国庆在《现代公共政策学导论》中提出政策评估的首要标准和次要标准的概念。针对公共政策及其活动全过程的各个环节的结果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的标准应该包括下列标准。

1.政策的目标标准

2.政策的投入标准

一项政策从提出、列入议事日程、制定、执行等各个环节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各种资源。这个标准要衡量一项政策所投入的各种资源的质量和数量,其实质就是从资源投入的角度来衡量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所做的工作,也就是政策评估的成本问题。因此,投入成为政策能否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

3.政策的公平、公正标准

公共政策是政府依据特定时期的目标,在有效增进与公平分配社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所制定的行为准则,公平性是公共政策的重要特征和体现。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帕累托最优,就必须注意通过利益的再分配或补偿等方式给予那些受损的合法利益以合理的补偿,以体现和照顾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公共政策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看是否体现的政策的公平和公正,是否体现和维护了最大数的利益。

4.政策的效率标准

经济学上讲究经济效率即投入和产出的关系,经济效率要求产出必须大于投入。政策的效率标准是衡量政策取得效果所耗费的政策资源的数量,通常体现在政策投入与政策效果之间的比率和关系。政策效率的高低往往反映出政策本身的优劣和政策的执行状况。

5.公民参与、回应政策的程度

由于公共政策主要实现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公民的参与与回应必不可少,而公民的参与和回应程度高低是衡量政策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一项公共政策不论关系到全体或一部分人的利益,只要政策对象认为满足了自己的利益,就会对这种政策有着积极的回应。反之,政策的回应程度就低。这也是评价政策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

三、中国特色的评估标准

国内政策学者陈振明归纳出的政策评估的五个标准:生产力标准、效益标准、效率标准、公正标准和政策回应度。根据台湾学者吴尧峰先生对生产力评估标准的综合与整理,生产力标准的内涵体现了效率标准和绩效标准的统一,在某种程度上也涵盖了政策评估的妥当性和回应度标准,从中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公共政策的本质功能上看,生产力标准是当今中国公共政策评估最根本和首要的标准,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首先,生产力标准既是评价一个党、国家战略方针的根本标准,也是评估每一项政策的根本标准。一项政策的正确与错误、好与坏、进步与落后,归根结底取决于它有无或在多大程度上解放生产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其次,生产力标准最能体现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和公共精神。从公共政策的实质与功能上看,政府作为公共性的代表,它所依据的是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和评估,来进行利益选择、利益综合、利益分配、利益落实,达到持续不断的发展公共利益的目的。

再次,从现代公共政策环境来看,公众要求政府既是廉价的,又是有效的。为解决这一冲突,作为政府公共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主要手段的公共政策,它的首选价值就是提升政府机关的生产力,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回应公民社会对政府的需求,树立政府在公众之中的良好形象,这就决定了生产力标准在公共政策评估标准中的首要地位。

最后,生产力标准也涵盖和统率了公共政策评估的其他标准,如绩效标准,如何最有效达到预期政策目标;效率标准,是否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有效的产出;回应度标准,是否满足政策对象最迫切的需要。此外,生产力标准与公正标准也是统一的,公共政策越是符合公正标准,社会越是公平,每个人的贡献与所得越是一致,每个人的劳动积极性便越高。从而越能促进政府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就越符合生产力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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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水波,张世贤.公共政策[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社公司,1995.

[4]邓恩.公共政策分析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摘要:公共政策的成败要通过公共政策中的政策评估环节检验。公共政策评估要通过一定的标准进行,即公共政策评估标准。公共政策评估环节通过不同的评估标准判断公共政策成效,依据成效来判断公共政策的成败。当今中国生产力评估标准是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政策评估标准。

关键词:公共政策政策评估标准生产力

参考文献:

关键词:超额利润;所得税;正当性;收入分配;经济效率

引言

在经济学中,利润这个概念的含义是,企业的销售收入与企业的生产费用两者之间的差额。其中,生产费用包括工资、利息、租金及折旧,如果两者相等,称企业获得正常利润,因为在生产费用中已经包含了生产要素的正常回报;如果存在差额,则将之称作超额利润。经济学上的利润与企业会计核算上的利润不是一个概念。根据微观经济学的市场结构理论,在完全竞争市场,存在大量的买主与卖主,他们都具有充分的市场信息,可以自由进出市场,因而,这里不可能存在超额利润,企业只能获得正常利润,超额利润为零。而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由于信息的不充分流动,或者技术以及人为设置的进入障碍,比如专利技术、行业管制等,企业则可以获得超过正常利润的收益,即超额利润。不完全竞争市场,实际上就是存在某种程度垄断的市场。

一种传统观点认为,超额利润是对企业家才能的一种回报。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不断寻找可以利用的市场机会,并降低生产成本,从而获得超出一般水平的利润。无疑,企业家的才能和作用不能忽视,企业家对市场机会孜孜不倦的寻求利用为资源的有效配置做出贡献。但是,超额利润的出现,归根结底却是由于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各种形式的垄断,高额的交易成本,消费者信息的缺乏等,没有一个因素是企业家才能的结果,恰恰相反,它们是企业家才能得以实现的前提。因此,超额利润不能全部简单地被认为是企业家应得的回报。当政府致力于消除垄断,完善信息交流机制,使市场趋向于完全竞争时,这些企业的利润就会消减,这一点可以显得更为清楚。没有人会认为这些措施所导致的利润消减是不正当的。在实际市场中,某种程度的垄断是一种普遍的现象,正如弗兰克奈特所说:“货物和服务的几乎所有的供应,都享有某种程度的垄断。每人垄断一定的市场区域,只在这些市场区域的边界上,竞争才是有效的。”

从更深层面来分析,企业超额利润的存在是企业财产所有权垄断的必然结果,这类似马克思所分析的土地所有者获取的绝对地租。任何企业都或多或少存在企业专用性资产,比如专利技术、专用设备、专用人力资本等,这些资产在市场交易中存在经济租金,而企业对于这些专用资产具有所有权,经济租金相应的转化形式就是超额利润。可以将企业财产所有权分为财产控制权与财产收益权[4],如果将其中的收益权看做控制权的延伸,则经济租金自然归属于企业;但如果将财产控制权与财产收益权视为两种完全不同性质之权利,而财产的收益并不单纯取决于企业的财产控制权,更取决于市场结构的特征,经济租金也就不必归企业所有。

二、超额利润是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

“正当性在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话语中是较常见的用语。由于各学科都有自己理解和阐释现实的方式,因而,也赋予了正当性不同的含义。……正当性判断是在存在规律、道德和法律规范的预设之上作出的。断定某事物是否具有正当性,总是与评判者所根据的标准有关。”[5]因此,凡是与预设的规律、道德和法律规范相一致的事物就具有正当性,而与之相违背的事物就缺失了正当性。根据以上关于正当性范畴的探讨,我们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断定哪些事物或行为缺乏正当性。比如犯罪,由于违反法律而缺乏正当性;欺骗,由于违背道德而缺乏正当性;比如垄断获利行为,由于对市场效率造成损害而缺乏正当性。正当性标准才是判断收入分配“公”与“不公”的正确标准。

目前,分配不公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城乡差距,具体表现为城乡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二是行业差距,具体表现为垄断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收入的巨大差距;三是地区差距,具体表现为东中西之间收入差距的日益扩大;四是官民差距,具体表现为公务员的收入与一般工薪阶层之间的差距。

造成这些差距的具体原因,目前学术界最有代表性的是“二次分配理论”与“四次分配理论”:前一观点认为,分配不公的原因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点,一是初次分配按照所谓的市场效率原则进行,导致初次分配的不公平;二是再分配领域由于政策与制度方面的不完善,在某种程度上又进一步造成收入上的差距。后一观点认为,社会的总财富在各个社会成员之间的最终分布状态是经过市场、政府、非政府组织和犯罪活动共四次分配形成的,第一次分配由市场按照“效率原则”进行分配;第二次分配由政府按照“公平原则”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进行再分配,以校正市场分配的“失误”;第三次分配是由非政府组织通过募集自愿捐款和资助活动,依据道德的原则实施雪中送炭的分配;第四次分配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灰色分配”和“黑色分配”,即通过各种犯罪活动所进行的分配。

三、超额利润所得税的正当性证明

对于超额利润所得税的征收,可能存在两种反对意见:一是从财产权的保护方面看,认为这是对企业财产权的侵犯。二是该所得税对企业激励的影响方面,认为会降低企业对利润的追求,从而降低生产效率。

对于第一种反对意见,本文在财产控制权与财产收益权的讨论中已有提及,即如果将收益权认为是一种附加条件的所有权,则不能认为超额利润所得税是对企业财产权利的侵犯,只是将原本不属于企业的一部分收入依法拿走而已。产权经济学是新制度经济学的组成部分,该理论就财产权对经济效率的作用已经做了非常深入的分析,没有必要进行过多的重复论述。在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产权经济学认为,财产权的稳定是至关重要的,稳定的产权可以使市场参与者对未来形成稳定合理的预期,从而激发有效率的经济行为。侵犯财产权的主要表现就是破坏产权的稳定,比如,封建时代封臣对佃农利益的任意剥夺,王权对封臣土地义务的随意改变等,这些缺乏法律保障的财产权就无法形成人们的合理预期,必然造成效率上的损失。而超额利润所得税则不会对财产权的稳定带来损害,在法律上明确的界定后,企业依据法律的规定,对未来的所得是可以清楚预测的。因此,超额利润所得税既不是对财产权的直接侵犯,也不会间接损害财产权的稳定性。

对于第二种反对意见,涉及到所得税是否改变企业行为动机,进而影响企业效率的问题,相对而言要复杂一些。那么,超额所得税是否会影响企业的行为呢?在这里,可以用一个简单的经济学模型来进行说明。假设:(1)企业是一个理性的利润最大化生产者,这一假定与经济学的一般假定相一致;(2)企业的生产不存在外部性,因此企业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相一致。用x代表企业生产的数量,R(x)代表企业的销售收入,C(x)代表企业的生产成本,π代表企业的利润,t代表超额所得税率,则企业的税后利润为:

π=(1-t)[R(x)―C(x)]

为使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生产的数量要满足的边际条件为:R'(x)=C'(x),这与没有所得税时利润最大化的边际条件是完全相同的,因此,主张超额利润所得税会影响企业的行为是缺乏理论基础的。这一结论可能与一般的知觉有矛盾,但进一步的思考会消除这个矛盾。企业是按照利润最大化目标来行动的,所得税并没有改变企业的目标和约束条件,当然也不会改变企业的行为,这也是经济学上将所得税称作直接税的原因所在。

四、征收超额利润所得税的可行性与具体措施

超额利润所得税的税率可以采取比例税率,也可以采取累进税率。由于超额利润的垄断性质,超额利润所得税必然要适用比现在更高的税率,而正常利润部分仍可沿用现在的征税办法。实行比例税率,计算起来简单,而实行累进税率,则需要相对复杂的计算,特别是在制定所得税税率表时,需要更详尽的考虑。无论是比例税还是累进税,都不影响超额利润所得税的性质。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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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效率测度理论方法优劣势

基金项目:本文系2007年度浙江省高校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和浙江海洋学院校级计划项目“市场运行效率及公共基础设施对市场运行效率的影响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杨美丽(1980-),女,浙江海洋学院管理学院,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产业经济。

一、基本理论

经典的厂商理论将微观经济分析的基本单位――企业视作黑箱,忽视其内部运行和内部效率,主要从技术角度定义企业,将企业理解为一种生产函数,在技术和市场约束下,追求利润最大化。该框架下,给定生产要素和产出品价格,企业只有选择投入成本最小化组合、产出收益最大化组合和适度经济规模,并在生产过程中对投入品和产出品具有强处置能力,才具备微观经济效率。此时,企业生产函数被唯一确定,其描述的生产可能性边界被称为生产前沿面。

但是,实际的生产过程并不全在最优状态进行。即使最优秀的企业也不能长期处于最优生产状态。因此,生产前沿面是一种动态的短期的概念。

由此,1970年代始,学术界开始对描述有效生产前沿面的生产函数进行研究,并称之为前沿生产函数或边界生产函数。由于前沿生产函数构成产出包络面,所有实际产出都只能位于其下方或处于生产前沿面上。因此,给定技术条件,企业实际生产与生产前沿面总是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反映的即为低效率。

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家Farrel最早对企业低效率问题进行研究,并从投入角度,提出总经济效率、技术效率、配置效率、效率生产函数等概念。Farrel认为:总经济效率,也称成本效率,指市场价格不变、产出规模不变条件时,按照既定要素投入比例所能达到的最小生产成本占实际生产成本的百分比;技术效率指既定生产投入数量下,实际产出与最大理论产出的百分比;配置效率指给定价格时企业以适当比例使用各种投入的能力;总经济效率等于技术效率乘以配置效率。如厂商能在一定投入组合条件下实现产出最大,则厂商实现产出面技术效率;如厂商能在产出一定条件下实现要素投入组合最小,则厂商实现投入面技术效率。进一步的,考虑规模收益,则技术效率可细分为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其中,纯技术效率测度规模收益可变时被考察企业与生产前沿面间的距离;规模效率考察规模收益不变时生产前沿与规模收益可变时生产前沿间的距离。一般的,规模收益不变时,要素价格比等于要素边际技术替代率,厂商实现最优要素投入量,达到成本极小化,平均产出线与生产前沿面重合;规模收益可变时,企业扩大规模或缩减规模可提高微观经济效率。

但是,经典厂商理论建立在“经济生产会尽可能地在技术上达到效率最优”基础上。针对经典厂商理论无法解释的非技术原因导致的企业低效率问题,美国哈佛大学Leibenstein提出X-非效率概念(内部低效率理论)。之后,大量经验研究表明:X-非效率是一种客观存在;并非所有企业都追求成本最小化,也并非所有企业都追求利润最大化;并非所有企业都按照边际分析原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获利机会,在生产可能性边界进行生产;也并非在有利可图时,所有企业都会进行技术革新等活动,从而获取更高效率。后续研究进一步表明,企业内部利益集团的目标不一致、组织规模扩大导致的组织层次增加、信息沟通的不畅和管理成本上升、外部竞争压力缺失和成本最小化动机的缺乏等组织和行为因素是导致X-非效率的重要原因。但是,对于X-非效率的测度,研究者们没有能够给出系统化的理论解释。

二、基本方法

企业效率的测度经历了由单一指标评价到多指标综合测度、由参数分析到非参数分析的演化过程。

(一)单一指标评价法

经典厂商理论对企业效率的测度通常从利润率着手。

利润率衡量的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厂商的单位投资所获取的利润大小。其基本数学形式为:。其中,、、分别为为会计利润或经济利润、投资额、会计利润率或贝恩指数。一般的,较高,则企业微观经济效率较好。

靳纳指数通过测度企业产品价格与边际成本的偏离度来计量企业效率。计算公式为:。较小,则企业微观经济效率较高。

托宾值通过测度企业资产的市值与其重置成本的比率来测度企业效率。计算公式为:。其中,、、、分别为托宾指数、股票市值、债券市值和企业资产的重置成本。较大,意味着企业的微观经济效率较高。

以上指标中,建立在对和的静态比较之上,只用于衡量静态效率;由于难以准确获取,常用平均成本替代,使其估算存在较大偏误。托宾值避免了计算中的估计困难,但却需对、、进行精确估量。因此,实际中,更常用测度企业微观经济效率。

(二)多指标综合测评法

以利润率为出发点的单一指标体系衡量了企业静态效率的大小,但是,不能反映企业动态效率的提升途径。由此,一系列的方法被探讨并被广泛运用。

1.作业基础成本法(ABC)――ActivityBasedCosting

ABC法是以作业为基础的成本核算。ABC法认为,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是一系列作业的结果。一方面,作业消耗资源,形成成本或费用;另一方面,并非所有作业都可增值。ABC法将作业分为增值作业和不增值作业,将以产品为中心的成本核算转为以作业为中心的成本核算,使企业更直接的看到作业和成本耗费间的联系,更直接的分辨有效作业、有效成本、无效作业和无效成本,更好地从财务角度进行成本管理,提高效率。

2.财务综合分析法

包括ABC法在内的传统的企业效率评价由纯粹的财务指标构成,其最初形式为单一指标,如利润率、投资报酬率等。当单一财务难以全面评价企业效率时,便衍生出多指标体系。其中,运用最广泛的是杜邦财务分析体系(TheDuPontSystem)和沃尔比重评分法。

(1)杜邦财务分析体系

杜邦财务分析体系以权益资金利润率为源头,利用各个财务指标间的内在联系,对企业效率进行综合评价。其主要指标间的关系为:

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权益乘数。

主营业务净利率=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净额

总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

权益乘数=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1/(1-资产负债率)

(2)沃尔比重分析法

沃尔比重分析法于1928年由亚历山大沃尔提出。它将选定的财务比率用线性关系结合,分别给予一定比率,然后与标准值比较,确定各项指标得分及总体指标累计分,从而对企业效率进行测评。

3.平衡计分卡(BSC)――BalanceScoreCard

BSC法源于1990年美国诺顿研究所“未来组织绩效衡量方法”研究计划。BSC法保留了传统财务指标体系,增加了客户需求、内部运营、学习与成长等三方面非财务指标体系。既对财务角度企业效率进行测度,也对无形资产等影响长期效率的因素进行测度,显示出其优势。但是,BSC法也存在一定缺陷。如,难以准确计量客户满意度等指标,也难以有效结合企业X-非效率等问题。同时,BSC法强调在长期与短期目标、外部计量(股东和客户)与关键内部计量(内部流程/学习和成长)、客观测量和主观测量等方面保持“平衡”。但是,在关键指标的确认及标准值的设定上存在较强主观性,一定程度上,研究受限。当然,为避免在关键指标的确认及其标准值的设定上存在太强的主观性,研究人员往往采用德尔菲法、因子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等加以规避。

4.经济增加值法――EVA法

EVA法于1993年由美国思腾思特咨询公司正式提出。其公式为:EVA=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其中:资本成本=资本成本率*公司使用的全部资本。EVA法强调对成本的完全计量,不再对无偿性使用的权益性资本与有偿性使用的债务性资本进行差别对待,因此,EVA法衡量的是企业的经济利润,而不是传统的会计利润。此点上,EVA法显示出其优势。但是,EVA法同样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EVA法仍依赖于会计估计,实质上,是会计利润的另一种形式,只能反映企业静态效率,不能揭示企业经营风险,无助于企业长期效率的提升。再次,EVA法是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能帮助企业找出X-非效率的原因。

5.模糊综合评价和层次分析法

层次分析法AHP法(AnalyticHierarchyProcess)由美国匹兹堡大学教授ALSaaty于1970年代中期提出。它将多层次的企业效率问题分解为若干层次和若干因素,形成多目标、多层次的有序递阶层次结构。通过两两比较,确定层次中各因素的相对重要性。然后,综合评估,确定各因素相对重要性的排序。特别适用于对决策结果难以直接准确计量的场合。

模糊综合评价法由美国伯克利加州大学L.Azdah教授于1965年提出,是基于模糊数学的隶属度理论将定性评价转为定量评价的一种多目标评价方法。它从影响企业效率的多因素出发,确定多因素从优到劣的若干等级的评价集合和权重,形成相应的模糊评价,确定相应的隶属关系,形成模糊判断矩阵,并将其与权重矩阵进行模糊运算,最后得到定量的效率评价结果。此法具有结构清晰,系统性强的特性。能较好解决模糊的、难以计量的问题,非常适合不确定性条件下的企业效率评价。

但是,AHP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均需主观设定指标和权重,因此,存在较强主观性。

(三)参数分析法

相比单一指标,多指标综合评价更能综合反映企业微观效率。但是,无论是单指标还是多指标综合测评,始终需要人为设定指标,赋予权重,因此,对效率的测评始终存在较强主观性。同时,不能用于统计推断。由此,更多对于企业效率的测评,采用包括回归分析法等在内的参数分析法。

1.回归分析法(regressionanalysis)

回归分析法是依据数理统计原理,定量研究多变量间相互依赖关系的计算理论与方法。按照变量间相互依赖关系的不同,分为线性与非线性回归两种。由于其模型简单,操作简便,能进行统计推断,目前已是最为基本的效率测评方法。其被解释变量往往采用利润、收益等产出指标表达,解释变量为技术、资本、劳动、土地、企业家才能等各项要素投入。其结果既可测评企业效率,也可揭示企业效率的影响因素,为企业动态效率的提升提供依据。但是,由于回归分析本质上反映的是投入―产出的“平均”效率,而不是实际的效率前沿面,其应用在一定意义上受限。

2.随机前沿分析法(stochasticfrontieranalysis)

随机前沿分析法主要包括随机边界函数分析(SFA)、贝叶斯随机前沿模型、厚边界函数法(TFA)、自由分布方法(DFA)等。

随机前沿分析法通过测量企业与效率前沿企业的偏离程度来测评企业效率。给定一定的技术条件和外部市场,实现最佳效率的企业即为效率前沿企业。它是效率分析过程中,相对其它企业而言效率最佳的企业。效率前沿企业因样本而异,在实际中并不存在。

随机前沿分析法假设生产或成本前沿函数,用回归分析来确定模型参数,其误差项被分解为两部分:一是管理误差项,表达技术非效率;二是随机误差项,反映可能出现的不可控因素的影响。相比普通的回归分析,随机前沿分析法的前沿面是随机的;同时,其能表达技术非效率,准确反映企业的实际技术效率水平。

基于此,随机前沿分析法目前广泛用于各领域效率分析。但是,随机前沿分析法假设的边界函数具有较强主观性,同时,其不能反映动态的时点效率,只能反映观察期内的平均效率。而且,随着生产函数的设定形式、企业单位内部技术进步与管理水平等的变化,随机前沿分析法的效率值会发生变化。同时,随机前沿分析法还存在一系列基本假定,如实际生产偏离这些假定,则随机前沿分析法不再适用。

(四)非参数分析法

统计推断中,参数统计要求样本所属的总体的分布已知,对数据的要求也较为严格。但是,很多情况下,总体的分布是未知的,或者,数据不具备参数分析所需条件,此时,需要采取非参数统计,或称分布自由统计。相对参数统计,非参数统计的研究结果较为粗糙,也可能存在信息损失;但是,其适用性强,易于理解、掌握,因此,应用更为广泛。

企业效率测评中,应用最为广泛的非参数统计分析法为DataEnvelopmentAnalysis(DEA)。DEA能利用线性规划及其对偶模型,对多投入多产出类型同类经济体的相对效率进行评价。它通过一组输入-输出的观测值来估计企业的有效生产前沿面;其所得出的DEA有效等价于相应的多目标规划下的Paret有效。此外,DEA不需要人为赋予指标权重,具有较强客观性。再次,与使用回归分析等得出的生产函数相比,DEA表现出了实际的生产前沿面。最后,DEA致力于每个企业的效率优化。因此,在处理多投入多产出问题上,DEA表现出非常强的优越性,广泛应用于各行业效率分析。

但是,由于DEA指标选取存在主观性,对同一效率问题,其评价结果往往不一致;同时,未能考虑随机误差,未能解决随机误差干扰,不能对结果的统计性检验作出分析;最后,DEA要求样本容量至少是指标数量的2倍。因此,一定意义上,DEA分析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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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对英国经济规制改革的原因、过程与结果等进行了探讨,对英国经济规制改革进行了前瞻性展望。英国的经济规制改革对我国有若干重要启示。

【论文关键词】自然垄断性产业;加强规制;放松规制

1英国经济规制改革

英国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源地,是最早完成工业革命、最先形成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20世纪40年代末直到今天,英国的经济规制改革经历了两个调整阶段,调整是逆向进行的。

1.1英国国有化改革与经济规制

英国的国有化改革与经济规制具有经济、政治、科技等方面的原因。在经济方面,20世纪40年代,英国的自然垄断性行业普遍存在着经营企业规模小、数量多的问题,难以发挥规模经济效应。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地方政府会对其属下的企业进行保护,维持电力产业低层次、低效率、高成本的运行格局。通过市场力量使企业自愿实行产业集中,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地方政府的人为阻挠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会失灵,这个过程会更加漫长,甚至变得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借助中央政府的力量,依靠法律或行政的手段进行强制性合并、重组,提高效率和竞争力,是一种较优的选择。在政治方面,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国工党成为执政党。国有化并不是工党一党的主张,而是多种党派的共识。在科技方面,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爆发了第三次科学技术革命。第三次科学技术革命是科学革命与技术革命合流形成的。它所取得的成果、影响超过了以往任何时代。第三次科学技术革命是科学技术发展中紧密联系综合变革的总合,它使社会生产高技术化、规模化、集成化,科学技术产业化,管理现代化不再是一种幻想,为英国通过国有化手段构建大型企业提供了可能性。

1.2英国私有化改革与经济规制

1.3英国近期规制改革的趋势

英国经济规制经过私有化改革,放松了规制。进入20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英国的经济规制继续向深入发展,体现了如下趋势:第一,在维护被规制产业自然垄断技术经济特性的前提下,促进产业内有效竞争。第二,放松进入规制,确保有限竞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第三,以财务可行性、经济效率、激励为出发点,进行价格规制。第四,以提高价格为代价,强化服务质量规制。目标不同的经济规制者和环境规制者存在着现实和潜在的冲突。由于提高质量与环境标准,被规制产业需要进行大量的追加投资购买设备,改进技术。第五,区分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防止损害消费者利益。

2对我国的政策启示

2.1加强经济规制立法,明确规制机构的作用范围,确定规制机构的地位、职责与权力为了保证规制机构对被规制企业正常、有效的管理,必须制定一部《政府规制法》。该法必须规定政府进行经济规制范围、目标与手段,规定行业受规制的业务和竞争性业务,规制机构的法律地位,规制机构的权力和职责,规制机构的结构,选择规制机构的方法,为规制机构提供资金的方式以及规制机构作出规制决策的程序等。政府规制法也可以形成一个法律体系,在它下面包括许多专门的规制法。其中首要的是确定规制机构的作用范围,这是规制机构存在的前提,是规制机构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逻辑起点。进行经济规制的范围,应该仅限于市场配置资源出现失灵的领域。此时由政府出面按照一定规则对资源进行配置,克服市场自发调节的不足。

2.2改革我国经济规制管理体制,理顺利益关联各方的关系规制机构是专门针对自然垄断性行业而设立的管理机构。在职能角色定位上,必须独立于政府与被规制企业,必须没有自身特殊的利益。规制机构与政府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关系,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是一种规制与被规制关系,而不是一种“利益共同体”关系。它的职责在于协调被规制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政府应该设定规制政策框架,规制机构在政府设定的政策框架内进行规制。政策框架设定后,规制机构就可以相对独立地行使职权,无须事事向政府请示。

2.3改进经济规制程序,加强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提高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率、参与水平监督和信息公开是确保规制体制合理性的重要途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在监督和信息披露的情况下会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监督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由消费者利益集团来进行。外部监督主要由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社会舆论来进行。

关键词:市场经济经济竞争机会均等公平竞争

经济竞争即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济主体相互之间竞逐经济利益的行为和活动过程。作为商品经济的运行形式,市场经济是以利益为主导、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以经济主体分散决策为前提、以价格信号为信息传递方式、以市场竞争为法则来实现资源配置和经济均衡的经济形式。在市场经济这些属性中,竞争是其核心和灵魂。易言之,市场经济是市场竞争经济,是建立在竞争基础上以追求效率优先来优化配置资源的经济。“市场经济之所以存在和市场经济之路之所以成为现代社会惟一可行的发展道路,是因为市场经济可以创造最有效的竞争条件,而竞争使市场经济成为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最有效率的经济体制”[1]212。但是,这里有一个重要的约束条件,即竞争必须是公平的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公平竞争是竞争机制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没有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更糟。为了进一步完善竞争性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应为各经济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经济竞争中内蕴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的目的。那么,市场经济条件下,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公平竞争原则?应该怎样实施这样的原则?

一、经济竞争中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的理论意蕴

关键词:反垄断;规模经济;冲突与衡平;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概述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垄断是指少数企业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法律上的垄断概念是伴随着反垄断法的出现而出现的。法律上的垄断是指各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同时,反垄断法是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市场经济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

二、发展规模经济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规模经济又称“规模利益”(scalemerit),指企业通过安排一定的整体生产经营规模,以获取经济上更大的利益。主要表现为通过生产或经营规模的扩大,专业分工的加强,科研能力的提高,生产要素的综合利用,使单位产品成本在长期内不断降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现了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主要行业的规模结构有了根本的改观,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的距离。主要表现在企业模式小,市场集中度低,竞争力弱,没有形成企业团队和规模经济,而又面临着经济全球化浪潮下强大竞争的压力,为增强民族工业的国际竞争力,优化资源配置,我国确立了发展规模经济的战略。反垄断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三、反垄断法与发展规模经济的辩证关系

形成规模经济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形式或收购股权形式,兼并弱势企业,达到资本重组,实现资本放大效应。采用并购的方式实现规模经济,虽然提高了企业的规模和效益水平,但是经常出现这样一对矛盾:一方面,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上,优势企业以规模与效益实施并购战略,使企业规模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利润率提升、竞争力增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随着并购的深化,企业规模的不断的扩大,当生产集中到少数规模巨大的企业后,就会产生垄断因素,进而阻碍竞争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作用,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笔者认为,反垄断法及对企业合并监控不能单纯地反对大企业,更不能反对规模经济。只能反对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并严重限制竞争又无豁免事由的大企业的合并以及其他非法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与发展规模经济确实存在内在的矛盾性,解决矛盾的关键在于对二者之间的衡平,把握它们之间的度。从美、德、日等发达国家关于企业合并监控的立法和实践看,它们都较好地处理了执行企业合并监控政策和发展规模经济之间的关系。这主要表现在上述各国为促成规模经济,提高经济效率,目前都采取宽松的企业合并监控政策。对企业的纵向合并、混合合并以及适度的横向合并一律放行,只是对严重损害竞争且无豁免事由的企业合并才予以禁止。

四、我国反垄断法对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的衡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并注意研究借鉴国际反垄断的有益经验,确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符合、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预防和制止垄断、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的衡平主要表现在反垄断的目的和对垄断的认定上。

(一)反垄断法的目的与规模经济

表述反垄断法立法目的的著名论断“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但因为“竞争机制本身是否破坏”这种标准规定的过于原则,现实中很难操作。因此在具体操作中主要是围绕着经济效率、消费者权益等标准予以综合判断认定。经济效率因其在提高社会公共利益中的地位而成为反垄断法追求的基本目标。

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这里主要分析一下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反垄断法首先应明确重点规制的是垄断性的行为。“垄断”既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状态,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应该是行为而非状态。我国反垄断法在形式上确立了立法的目的,顺应国际趋势,采取“禁止垄断行为而宽容垄断状态”的价值取向,既为竞争的经济秩序营造法治氛围,也为不断成型的规模经济创造了宽松环境。

(二)垄断行为的认定与规模经济

1.三种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国际上反垄断法通常包括以上三大制度,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充分借鉴了国际经验。

2.七种情况可得到反垄断豁免

反垄断法旨在促进自由竞争、维护公平竞争。作为竞争的异化物垄断通常被看作有损效率、公平和消费者利益的危险因素。事实上有些垄断行为,不仅没有破坏竞争,反而因之可带来高于竞争价格的垄断性回报而刺激了竞争;不仅没有降低效率,反而因规模经济的实现产生了更高的效率;不仅没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反而更大程度地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这些行为应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

结语

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之间内部存在着冲突,但是它们必须存在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之中,并且它们在提高效益,保障社会利益等方面的目的是一致的。我们因该顺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既要提高经济的规模,又要限制那些限制竞争的垄断性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行为为垄断,并提出了豁免规则,从而对规模经济中有关涉及垄断的行为做出界定。

[1]王榕嵘.浅议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结合我国反垄断法讨论[J].财经界,2008:217-218.

[2]王晟.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利弊分析[J].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103-113.

[3]张国华.浅析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1).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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