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制度的特征1.议会主权与全国一体化:中国司法制度具有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的分立和制衡。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司法机构,以及审判权的独立性和司法权的独立性。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进行全面的监督。
2.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司法体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为人民提供了司法保障。
3.人民法院:中国的司法机构是以人民法院为核心的三级法院体系。
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各类案件,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平,保障公民的权益。
4.法官独立性:中国的法官享有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力。
法官应当根据法律独立行使裁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5.按案抽签制度:中国的一审刑事案件采用了按案抽签的制度,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
法官在案件分配时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避免了附有任意性和个人偏见的问题。
6.诉讼与非诉讼程序:中国的司法制度涵盖了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是通过法院解决争议的程序,而非诉讼程序则包括仲裁、调解、行政裁决等方式。
7.法律援助制度:中国设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为经济困难的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确保了各类人群能够平等地接受司法保障。
8.和解机制:中国法院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和解方式解决争议。
和解机制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了司法效率。
9.司法公开和透明:中国的司法体系强调司法公开和透明。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公开进行,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都可以参与和监督。
10.基层司法:中国的司法体系注重基层司法建设,设立了基层法院和法庭,以更好地服务基层群众,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利和高效的司法服务。
总之,中国司法制度的特征可以概括为:社会主义法治、法官独立性、法律适用性、司法公开性和透明性、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它体现了中国政府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和努力。
积厚成势中国司法的制度逻辑中国司法的制度逻辑可概括为“积厚成势”,即在长期的发展中,不断积累经验和深化,逐渐形成完善的司法制度。
首先,中国司法制度的形成和演变可以追溯到古代。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依据孔子思想中的“父母官”与“父母法”,即官员应该像父母一样关心人民,并用公正的法律保护人民的权益。
这种思想为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中国历史的演进过程中,司法制度出现了许多变革。
例如,唐朝时期的“开元律”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法典之一,为后来的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明清两代的科举制度则增强了司法官员的专业素养,提高了司法效率。
这些历史性的变革对于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和演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现代中国的司法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
中国共产党推崇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机关”是现代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包括推行社会主义法治,建立法庭制度,实行审判监督制度等。
这些为中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司法制度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
中国政府将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作为重要目标,并逐步加强了法官的独立性和审判的公正性。
另外,中国还加强了司法透明度,推进了司法公开,增加了人民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参与。
这些努力保证了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司法的公正性。
同时,中国还注重司法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的提高。
中国的法学院校和司法培训机构为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提供全面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了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司法能力。
这为中国司法制度的高效和稳定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最后,中国司法制度还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的司法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
通过与国际知名法学机构的合作,中国能够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司法制度和经验,进一步提高自身司法制度的水平和质量。
综上所述,中国司法制度的制度逻辑是“积厚成势”。
在长期的发展中,中国不断积累经验,进行创新,逐渐形成完善的司法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中国司法制度是中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源自中国古代儒家传统、法家传统和法学思想,体现了中国社会的制度特性。
它主导了中国社会的法律法规,以及社会的行为准则,为中国社会的秩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司法制度要实行宪法和法律,即实行法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是政府行政机关和政党的统治理念,是法律司法机关的基础和准则。
实行宪法,不仅是司法制度实施中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也是实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最有力的手段。
维护司法权利是司法制度的最基本要求。
捍卫司法权利的根本准则是宪法,宪法规定了执法者、被告人及代理人的各项权利,司法机关必须将宪法引进司法行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审查审判程序以及对当事人进行政治审查和保护必须依法公正,不准借司法行使权力或利用权力来侵占他人的权利,以及不能违反宪法规定的其他法律,更不能擅自定义或变通法律。
司法活动要实行依法行政原则。
司法机关在审理和审判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不依仗权力、法律和宪法的规定,不擅自定义行政方法,不徇私枉法,也不准替法力。
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按照司法程序以及法定程序进行,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并在行使司法权利时能够公正无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制度的实施要求有统一的标准。
司法的标准包括审判的依据和程序、司法责任、司法机关的管理标准、法院的工作标准、仲裁制度的规则等。
在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标准进行实施,不能因为权宜之计或其他某种特殊原因而损害法律的正当性。
司法制度的实施必须坚持公正原则。
被告、诉讼代理人和司法机关,他们在审判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原则,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律案件。
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利时,必须公正、公开和客观的处理案件,不得擅自篡改案件的事实和结果,不得以任何形式代理案件的一方,不擅自定义行政方法,不徇私枉法。
司法制度必须依法独立司法活动。
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审判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程序进行,不得受到任何外来干扰,如果司法机关受到政治、经济或其他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必须尊重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坚持法治原则,而不能介入其中,影响司法机关独立的审判活动。
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文化和庞大人口的国家,也是一个拥有独特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国家。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法律体系中国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构成。
在这个体系之下,还有很多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例如刑法、民法、商法、劳动法等等。
这些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制定和修订都需要经过国家立法机关的审议和通过,以保证法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法院制度中国的法院制度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级。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国的最高司法机关,负责解释法律和监督审判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各类案件,其中基层人民法院是最基层的法院,也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法官制度中国的法官制度是一种专业化、职业化的制度,在案件审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的法官制度分为职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两种类型。
职业法官主要是指通过司法考试和资格审查合格,经常接受培训和考核的专业法官。
人民陪审员是由社区居民等随机选出的人员,参与审理案件,向法官提供意见和建议。
四、司法改革中国的司法改革是中国法律和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维护法治和促进社会发展稳定的重要措施。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司法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例如,加强法官培训和考核、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等等,都是司法改革的成果。
五、社会治安维护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不仅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社会治安的维护。
中国通过打击各类犯罪、整治社会乱点、维护社会稳定等措施,保证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例如,在近年来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中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严厉打击了黑恶势力,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是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王朝的建立时期。
以下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历史的主要阶段:1.夏、商、周时期:在夏、商、周三代,司法权通常由君主行使,君主往往自任为“天子”,被认为是天命所在的最高法则。
司法制度注重君主的仁德和公正,下设刑徒、御史等职位来执行刑罚和监督司法。
2.秦汉时期:秦朝的法律制度以法家思想为基础,推行法家法律体系,包括普遍使用法典,定罪刑罚公示等。
汉朝时期,司法制度采用刑律并重的惩罚原则,强调法律的公正和保护人民权益。
推行了县、邑、乡、里四级法院的地方司法组织。
3.魏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逐渐向地方权力下放,强调官员的公正和责任,地方官僚开始主持审判。
隋朝时期,建立了三公九卿制度,继承了前朝的一些制度。
4.唐宋时期:唐宋时期的司法制度相对健全,成为中国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
设立了大理寺、刑部、吏部等中央司法机构,各级官员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司法活动。
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著名的法律家和法律著作,如唐代的《隋书》、《刑统》等。
5.元明清时期:元朝时期,设立了御史台等监察和司法机构,实行行使严格的法制统治。
明朝时期,明太祖颁布了《大明律》,加强了官员的选举和监察制度,并设立了各级法院来处理诉讼案件。
清朝时期,采用了满洲族的“八旗法”,修订了明代的法律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在各个历史时期存在着变化和发展,也受到各个王朝和政权的影响。
司法官员的选拔、职权和判决程序等方面有所变化,但基本的原则仍然是依法审判,保护人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秩序。
中国司法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审判中心化:中国司法制度以审判为中心,依靠法官和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司法审判。
2.书法化:中国司法制度注重文书记录,法院审理案件时需要大量的文书材料。
3.刑事责任追究:中国司法制度重视刑事责任追究,认为刑事犯罪是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表现。
4.司法独立性:中国司法制度虽然实行了中央集权式的行政管理体制,但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依然保持独立性。
5.法律文明化:中国司法制度注重法律文明化,法律教育和法律咨询等服务也成为了重要的司法工作之一。
简述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一)简述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官府垄断审判权: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是审判权被中央政府及地方官府所垄断。
官府设立各级法院,负责审判各类案件,具备最终裁判权。
2.五刑并用:古代中国刑罚具有严厉性和多样性,主要包括:宫刑、笞刑、徒刑、流刑和死刑。
五刑并用的制度使得刑罚具备较高的惩罚力度。
3.科举选拔官员: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司法官员的选拔多采用科举制度。
通过参加科举考试,考取功名者方可担任官府的法官职位,从而确保司法官员具备一定的知识和能力。
4.审案程序严谨:古代中国司法制度强调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在审案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各项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开庭审理以及判决等环节,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5.惩治罪犯与教化为主: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注重惩罚与教化的结合。
除了实施刑罚进行惩罚外,司法官员还会积极进行犯罪人员的教育改造,以期达到改过自新的目的。
6.轻刑严赏原则:古代中国司法制度中普遍采用轻刑严赏的原则,即对德行良好的人给予奖励,并予以宽大处理;对犯罪行为严重者,则给予严厉的刑罚,以示警示和儆效。
7.诉讼主动权属于行政官府:古代中国司法制度中,诉讼主动权属于行政官府。
一般情况下,犯罪的揭发和起诉都由官府主导,而普通百姓的诉讼请求较少,多数由官府主动立案。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具有官府垄断审判权、五刑并用、科举选拔官员、审案程序严谨、惩治罪犯与教化为主、轻刑严赏原则及诉讼主动权属于行政官府等特点。
这些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整体特征。
中国司法制度中国司法制度是指中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机构的组织运作。
中国的司法制度是以宪法为基础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下面将重点介绍中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
首先,中国的司法制度是以宪法为根本基础。
宪法是中国法律体系的最高准则,是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
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司法机关的职权和职责。
其次,中国的司法制度强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中国将法治作为国家政治建设的基本方略,积极倡导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
法治的理念贯穿于整个司法制度的各个环节和所有司法活动。
再次,中国的司法制度注重人民司法。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司法权力属于人民。
中国的司法体系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组成,它们依法独立行使审判和检察职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中国也实行了法律援助制度,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确保他们享有平等的司法权利。
此外,中国的司法制度也注重反腐败和保障公平正义。
中国实行了独立的反腐败机构,严厉打击腐败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外,中国通过司法改革不断强化司法独立和公正性,提高司法效率,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
最后,中国的司法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中。
中国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加强司法制度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执行力。
近年来,中国通过建立智慧法庭、推行互联网法院、推进审判体制改革等手段,推动司法体制的现代化和创新。
总之,中国的司法制度以宪法为基础,注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视人民司法、反腐败和公平正义,不断改革和完善,为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起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中国向法治国家的转型迈进,司法制度也将不断发展和进步。
2023中国司法制度中英CATALOGUE目录中国司法制度概述中国法院系统中国检察院系统中国司法行政机构中国司法制度特色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与发展趋势01中国司法制度概述古代司法制度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历经秦、汉、唐、宋、元、明、清等朝代的发展,逐渐形成了完整的司法体系。
历史发展近现代司法制度清朝末年,中国开始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逐步实行司法改革。
中华民国时期,中国进一步深化了司法制度的改革,建立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
当代司法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在继承和发扬古代和近现代司法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组织架构法院系统01中国法院系统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各级法院负责审理各类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检察院系统02中国检察院系统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
各级检察院负责监督法律的执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他司法机构03除了法院和检察院,中国还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其他司法机构,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
宪法是中国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规定了刑事犯罪的罪名和刑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法典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如权利、义务、合同、侵权等,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要法律02中国法院系统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负责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法律有最终解释权。
地位和职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等组成,下设审判庭、审判员等。
组织结构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规范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案例指导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是设在省辖市或地区、盟一级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人民法院享有以下几种职权:审判权,司法解释权,立法权,违宪审查权,秩序规则的制定权。
2、法院作为审判组织具有两类基本功能,即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直接功能指法院解决纠纷的功能间接功能包括:控制功能,权力制约功能,公共政策制定功能。
3、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有三种,即独任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4、我国监狱执行制度的原则有: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5、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
6、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因某种特殊原因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将已取得的财产一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原来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
7、我国仲裁既具有民间性,又具有司法性。
8、司法鉴定的基本性质是科学性与法律性的统一,这一基本性质决定了司法鉴定的性这一基本特点。
9、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
10、我国专门人民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三种.11、我国法官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12、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有三种,即独任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13、具体而言我国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由横向的专门审判庭和纵向的审判组织两部分构成。
14、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的设置实行与国家的行政区划,审判机关体系以及检察工作的需要相一致的原则。
15、在我国多元化的侦查主体中公安机关一直占据主导地位,拥有最高,最多的侦查权利.16、根据行业隶属性质的不同,可将侦查机关作以下划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17、根据我国监狱法,我国监狱分为以下两种: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
18、司法部是我国监狱的主管机关,由其内部监狱管理局具体管理全国的监狱工作。
.19、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机构自身开展行业管理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1,法院的直接功能包括:控制功能,权利制约功能,公共政策制定功能。
《司法制度》学习纲要【说明】1.本学习纲要中带有“★”的部分为必须掌握的重点内容;2.期末考试题型重要涉及:不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分析题.第一章中国司法制度概述一、司法★(一)司法的概念与特性*概念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合用法律解决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
*我国司法的特性1民主性(人民性)2终局性3公正性4效率性5独立性6权威性二、司法制度★*概念有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我国司法制度的功能1处罚功能2调整功能3保障功能4服务功能5教育功能★*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1充足保障人权原则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司法统一原则4接受监督原则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第二章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一、司法公正(一)司法公正的涵义公正,即公平和正义,涉及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是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和对实体法的对的合用。
程序公正,是司法程序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二)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1.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审判公开:阳光是最佳的防腐剂。
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人的利己本性与情感弱点仅靠自制无法克服3.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4.司法过程的参与性灯不挑不亮,理不辩不明。
5.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找准位,不越位,不错位。
6.案件解决的对的性二、司法效率★(一)司法效率的概念在一定司法资源条件下实现司法活动公正性的限度。
★(二)司法效率的构成要素1.司法机构的精简性2.司法人员的专业性3.司法权界定的科学性4.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5.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6.成本的合理性★(三)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1.相辅相成,互为手段与目的2.效率的绝对性与公正的相对性的矛盾3.司法现实的选择: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三、司法独立(一)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阅读教材P46—49★(二)我国司法独立的特点1.独立主体的二元性2.独立方式的集体性3.独立相对方的广泛性4.独立保障的地方性★(三)司法独立的国际标准1.司法独立的主体2.司法独立的含义3.司法独立的基础:对人综合素质规定高4.司法独立的保障5.司法独立的目的四、司法职业★(一)司法职业的含义(教材P53)以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精良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司法工作者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一、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它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构成。
其中,宪法是最高法律法规,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基本机构等,对其他法律具有最高效力。
二、审判体系审判体系是中国司法制度的核心部分,由各级人民法院组成。
中国的审判体系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如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处理各类案件,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等。
专门法院则负责审理特定类型的案件。
审判体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旨在保障公正审判和法律实施。
三、检察体系检察体系是中国司法制度的另一个关键组成部分,由各级人民检察院组成。
中国的检察体系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
军事检察院负责对军事案件进行检察监督。
检察体系的存在,旨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律师制度律师制度是中国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代理当事人参与司法诉讼活动,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在中国,律师具有律师执业证书,并注册在律师协会中。
律师制度起源于中国近代法制建设,目的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和诚信的司法实践。
律师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包括法律体系、审判体系、检察体系和律师制度等。
这些范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了法治建设和司法公正性。
随着中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司法体制将继续深化,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司法实践的要求。
中国司法制度概述中国司法制度是指中国国家秩序和社会治理的一部分,它是整个国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法治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历程非常丰富,经历了从封建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再到市场经济社会的转变,经历了一系列的和完善,逐渐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司法制度。
首先,中国司法制度的根本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民合法权益。
中国法律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人民提供了司法救济的途径。
司法制度通过法律程序和司法程序来保障公正审判和司法公正,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职权和司法不公。
其次,中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是依法治国。
中国坚持把法律作为执政治国的基本准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
法治是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第三,中国司法制度注重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完善。
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典、刑法典等。
这些法律体系是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完善的,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
此外,中国还注重法律制度的和创新,不断引入先进的法律理念和制度规范。
第四,中国司法制度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司法机制。
中国的司法机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等,这些机构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正。
此外,中国还设立了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等,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第五,中国司法制度注重司法和司法创新。
中国一直致力于推进司法,加强司法领域的法治建设。
通过推动审判体制、司法责任制度、司法公开和透明化等措施,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
最后,中国的司法制度在国际交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加入了多个国际法律组织,并与各国开展了广泛的合作。
中国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吸取各国司法制度的有效经验,为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中国司法制度一、什么是司法?司法有何特点?我国的司法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判、执行活动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检察活动。
特点:1.民主性。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同时,司法的民主性还集中表现在公民参与司法上。
设立人民陪审制度和人民调解制度以及人民监督员。
2.终局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3.公正性。
公正,即公平与正义,这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也是司法工作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反映。
4.效率性。
多、快、省。
5.独立性。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6.权威性。
司法权威是确保司法权能够成为社会纠纷最终解决机制最为有力的原则保障。
7.被动性。
不告不理。
二、什么是司法制度?司法制度包括哪些内容?司法制度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监狱制度、执行制度、仲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司法鉴定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劳动教养制度。
三、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简史①194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在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检察、侦查和司法行政的职权。
审判从属于行政。
②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同时制定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这标志着我国人民司法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③1954年《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立了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地位平等并统一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的国家体制。
只服从法律。
④1969年正式撤销各级检察机关,我国人民司法制度受到严重破坏,从而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
⑤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重建检察机关,并将其正式确定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⑥1978年12月人民司法制度得到迅速恢复和全面发展。
⑦1989年颁布《行政诉讼法》,建立和实施了行政审判制度。
四、司法公正的概念和构成要素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
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1.司法活动的公开性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3.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4.司法过程的参与性5.司法活动的合法性6.案件处理的正确性五、司法效率的内涵和构成要素司法效率所要描述的应当是司法活动的快慢程度,解决纠纷数量的多少,以及在司法活动中人们对各种资源的利用程度和节省程度。
司法效率的构成要素:1.司法机构的精简性2.司法人员的专业性3.权责的科学性和明确性4.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5.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6.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六、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关系效率与公正都是理想型司法所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理想型司法所必备的两个基本要素,因而有其相辅相成的一面;但由于效率具有绝对性而公正具有相对性,所以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又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在司法价值取向问题上,当前我国应当选择“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目标。
七、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含义和保障机制司法独立的含义:审判权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法院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鼎足而立;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只能依法定程序变更下级法院的判决;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各方面意见包括检察官控诉的影响。
保障机制:1.法院单独设置,自成体系。
法国特设了权限争议法院,专门审理司法法院和行政法院在权限上的争议案件。
2.法官选任严格,职务稳固。
均由中央任命,且任职条件严格。
“不可更换制”即法官一经任用,便不得随意更换,只有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3.法官的生活得到充分保障。
4.法官行为自由且有明确的准则和责任。
“自由心证”、“不受民事起诉的豁免权”、法官专任制5.法院经费独立,列入国家预算。
八、我国与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区别1、独立的主体不同。
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仅指法院独立,我国司法独立包括法院独立和检察机关独立,具有二元性。
2.独立的方式不同。
在资本主义国家,司法独立是指“法官独立”,即由法官个人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干涉。
而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独立”、“检察院独立”,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而不是由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行使职权,即独立的方式具有集体性。
3.独立的相对方不同。
在资本主义国家,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法院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其独立的相对方明确、具体而有限。
我国司法机关不独立于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是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即独立的相对方具有广泛性。
4.独立的保障不同。
资本主义的国家大都由中央任命,并实行终身制、中立制、高薪制及退休制,其各级法院的经费列入国家预算,由国家财政开支,因此其司法独立具有充分的保障。
在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均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任免,实行任期制;经费列入地方预算,由地方财政开支,由此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独立的保障具有地方性。
九、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发展史①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颁布《法官考试条例》,开了我国司法考试的先河②1949——1986年,没有司法考试③1986——1995年,律师资格考试独存④1995——2001年,律师、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并存⑤2001——统一司法考试(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均适用)十、如何理解人民法院的性质审判权由人民法院来行使,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十一、熟悉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中国的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分为四级,即设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设军事、铁路运输、海事等专门人民法院。
中国的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的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十二、法官的任职条件(积极和消极)积极条件: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年满二十三岁;③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④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⑤身体健康;⑥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消极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法官十三、法官的任职程序(3大类)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十四、法官的任职回避和兼职回避任职回避: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①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②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③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④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兼职回避: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十五、熟悉法官的职业道德1、忠诚司法事业2、保证司法公正3、确保司法廉洁4、坚持司法为民5、维护司法形象十六、熟悉人民陪审员制度<一>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②年满二十三周岁;③品行良好、公道正派;④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和任期。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的范围。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①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四>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名单确定。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