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的比较

关键词:中西方法律文化;价值取向;无讼;正义

在传统中国,法律主要是体现了一种工具作用,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进行社会控制,法律追求无讼、和谐的境界;在西方,公民普遍重视权利,追求公民个人权利与他人权利、个人权利与政府公权力之间的博弈,从而实现正义的价值取向。

一、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概述

在法律文化的系统中,价值取向是影响法律工作中的决策判断以及思想行为的指导思想及价值前提。中西方的法律都旨在实现社会的正义与社会秩序的安定。表现在价值取向上,中国的法律是以社会秩序为中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无讼和谐的社会境界;西方的法律更加重视权利的实现,因而法律代表着正义也追求正义。这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取向反应了它们所代表的法律文化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和发挥的重要意义,是文化和社会结构上的差异。

二、中国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无讼

何为“无讼”?“无讼”一词源自孔子,“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2],意思是听诉讼审理案子,我也和别人一样,最终的目的就是诉讼不再发生。无讼,就是人们在发生纠纷或者社会发生犯罪时不主张用诉讼、法律来调节矛盾、解决纠纷,法律不被重用或者虽有法律但被搁置不用。无讼演化成为古代法律文化的主导价值取向。对我国古代文化与思想发挥重要作用的诸子百家,也都以无讼为价值导向。他们中间的区别更多的体现在实现无讼的道路上。

(一)儒家“无讼”思想的内涵

孔子创立了儒家学派和儒家文化,他致力于提倡无讼思想,将无讼作为审判活动的终极目标。可以说,无讼思想的奠基人就是孔子。

通过以上对于儒家“无讼”思想的大概描述,我们可以将儒家“无讼”思想概括如下:

1.中庸

儒家学派认为中庸思想是规范人的思想、行为的占据最高位置的道德。中庸的终极目标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和谐,从孔子长期追求的“和”思想就能体现出来。中庸思想憎恶争讼的行为。

2.通过反省修身达成道德自觉

儒家学派所提倡的“无讼”从本质上来说是要求人自我修养的提升,是对道德的限制约束与反省教化,是通过道德上的反省修身作一个中庸的人,这是“无讼”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其他学派的“无讼”思想

儒家学派虽然最早提出了“无讼”思想,但诸子百家中的诸多学派都对无讼的境界有所追求。法家和道家的目的都是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虽然他们并无明确的提出“无讼”这一概念,但是“无讼”的理想境界却贯穿于思想始终。他们关于“无讼”思想与儒家学派的区别在于:

1.法家的主要主张是“以刑去刑”

法家的显著特征是严刑峻法多,但这并不表明他们不追求和谐,相反,追求稳定的社会秩序也是法家的目的。不同于儒家的道德教化,法家采用的是以刑去刑的手段。法家通过严刑峻法、轻罪重刑的手段来减少后消除犯罪,最终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而达到“无讼”的社会理想境界。

2.道家的主要主张是“无为之治”

道家倡导法自然和无为政治。道家认为,统治者不必有所作为就能实现政治统治。道家学派不认同儒家的礼治与法家的法治,他们认为统治者如果推行有为政治必然会造成天下打乱;老子甚至公开鄙视法律,认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法律制度制定的越多,偷盗现象不但没有减少,反而会增多。道家推崇的这种“法律虚无主义”抨击法律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抨击法律就会造成无讼,因此,道家学派的思想也透着无讼的内涵。

儒家推行礼治,法家推行法治,道家推行无为而治,这三家学派选择了不同的国家治理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之间无任何相似之处,相反的,他们都追求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从这个层面上来看,表征着和谐稳定的“无讼”就是传统中国法律文化占统治地位的价值取向。

三、西方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正义

西方法律的理想是实现正义。正义就是公正、善良、诚信,正义的最基本的表现形式是法,西方发展着的文明史和法律史对正义这样界定。

(一)古希腊的正义观

古希腊时期,正义是作为一种作用、原则最先出现的,它注重自然和宇宙之间的关系,强调自然和宇宙之间的平衡。

3.斯多葛派哲学家们继承并发展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将“平等”的概念引入正义之中,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还是基于人类不平等的前提下提出的,斯多葛派则从自然的、平等的角度出发,认为人类在本质上都是一致的,认得平等是由人的自然本性所决定的,因而作为人类制定的法律,就不得超越自然本性。

(二)古罗马的正义观

古罗马的正义法律观是深受雅典时期法律文化影响的,因而是对雅典时期正义法律观的沿革和发展。古罗马时期,法的目的是实现正义,衡量法律好坏的标准是正义。作为当时非常著名的法学家,西塞罗认为法律存在于正义与非正义之间,是它们之间的界限,法是与自然相适应的,它作为自然与人类之间的契约,其本质是理性的,因此代表正义的法律就是普遍的和永恒的。

(三)中世纪的正义观

中世纪时期是西方文明发展史上一个特殊的阶段。古希腊、罗马形成的民主法治传统似乎在这一阶段停滞不前,但是,此阶段仍然在缓慢的探索西方的自然法传统,这一段为西方古老的自然法的超越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中世纪时期的法学家们建立的神学正义观是以上帝和基督教义为核心的。他们将古希腊、罗马时期形成的正义观念同神学思想联系起来,将正义视为上帝的意志和神的理性,这为法的制定指明了方向。

(四)16-18世纪西方社会的正义观

1.16世纪开始,西方就开始了将自然法与世俗化想结合的发展趋势。当时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系统的将自然法和理性结合起来论述的人是格劳修斯,他不但吸收恶古希腊罗马时期关于自然法的精华,而且摒弃了中世纪时期神学自然法的限制,从而建立了近代的理性自然法。他认为,法是自然同人的理性结合的产物。

2.16-18世纪时期,古典自然法思想在思想领域内占统治地位,因此,自然法就等同于理性与正义。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等纷纷把自然法看成是与人性一致的,是人类必须遵同的原则;作为自然法的基本和本质原则,正义是保障人权实现的工具,因此法律就必须以正义为价值导向。如果违背了正义,那就是专制与人权,人民有权推翻这样的制度,废除这样的法律[1]。

3.18世纪末期,产生了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哲理法学,他们提出“人是目的”的主张,在论述其哲学思想时贯穿人本主义和主体性哲学思想,体现了启蒙思想和古典自然法思想的精神。

(五)19世纪西方社会的正义观

到了19世纪,功利论成为社会的主导思路。功利论的赞成者将社会公正的衡量标准建立在是否实现了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上,因此一个平等、公正计算社会成员利益、幸福的方式就成为了实现大多数人幸福的前提。满足人类的需要成为政府存在的基础。

四、对中西方法律文化价值取向的评说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形成和演进方式的不同,决定了其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我们应该深刻的了解与把握中西方法律而文化价值取向生成与发展的轨迹,从而更好的把握法律文化的价值导向趋势、更快的实现法治化进程。

(一)对中国法律文化“无讼”价值取向的评说

“无讼”的价值取向迎合了我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结构属性和法自然属性特征,有着其突出的合理性,但从社会发展和文明演进的角度来看,无讼的价值取向也有着明显的消极性,具体体现在:

1.无讼具有空想色彩

无讼思想建立在传统中国的自然观上,注重阴阳结合和人与自然的对立统一的前期之上的,这是一种纯粹的理论假设,是思想家们凭空臆想出来的,并非通过严密的科学认识与推理之上,因而具有空想色彩。

2.过分强调秩序和稳定,社会封闭,社会活力低下,阻碍社会进步与发展

社会历史过程是变化发展的,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是其变化发展的前提与保障,但是,片面的强调和谐、稳定就造成社会的发展缺乏活力与动力,因而就具有封闭性,封闭性的社会结构阻碍了人们交往与思想的行动,不利于社会的创新和进步。

3.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是以无讼为价值取向的,我们都知道,生产生活方式同文化结构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因此,无讼的价值取向符合并促进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和宗法农业生产,但是对于明末清初开始产生的带有资本性质的商品经济,却存在阻碍作用。实践证明,商品经济的发展更能适应变化发展的中国社会,因此,无讼价值取向片面的对商品经济的阻碍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4.人们的权利意识薄弱

在古代中国,解决人们之间纷争的方式是调解、调判,这是因为无讼价值取向以机构内化成人们内在的行为导向。人们普遍不重视法律,出了问题不会通过法律解决,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没有地位,人们的权利意识薄弱。

(二)对西方法律文化“正义”价值取向的评说

1.正义必须通过法律来实现自己,因而正义使得法律更有活力,引导着法律在开放中发展。

2.正义在促进民主政治的建立和发展上发挥出重要的作用。正义观对整个西方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扎根于契约社会的正义观注重契约精神、公正、平等,因而也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西方商品经济的发展。

五、总结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主义法治的转型时期,我们应该深刻的意识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无讼”价值体系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也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它是一个个体,具有中华民族的主体性,是存在于整个世界的大的法治环境之下,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本文主要研究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无讼”价值取向和西方法律文化“正义”的价值取向,最后,我们认为,应该提出一种融合的机制,来实现这两种价值取向的融合和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2〕程石泉.论语读训[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211.

〔3〕张善文译.周易[M].山西:古籍出版社,2006.22.

〔4〕宫宏祥,郭建兰.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2005.

〔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THE END
1.中西方法律大比拼!,法律,法律综合,好看视频中西方法律大比拼!,本视频由普法小达人提供,0次播放,好看视频是由百度团队打造的集内涵和颜值于一身的专业短视频聚合平台https://haokan.baidu.com/v?pd=wisenatural&vid=6409441144003033437
2.从“法制”到“法治”,了解中国的法治建设之路另外,还需要注意,“法制”与“法治” 虽然有很大区别, 但这绝非意味着可以割断它们之间的联系! “法治”是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必然结果。而“法治”需要以“法制”为基础,只有法律制度基本完善,才有可能建设法治国家。 从“法制”到“法治”,感受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1MTIyNjM0Mg==&mid=2247501573&idx=1&sn=9cd03c9324ff6b61767bb290a5cf6184&chksm=e81acb1eede023af0a281ae5905ad16e52ca002f7c8dae8585713879bf616cb1c711824ef80f&scene=27
3.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我看美国学者如何解读中国古老的司法智慧再者,美国学者还发现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存在着较为严格的人身保护制度,比如对犯错者的宽大待遇以及刑罚执行上的审慎态度。这一点在当今世界上似乎颇具启发性,因为它表明,即便是在追求效率的时候,也不能忽视对人的尊重和基本权利保护。 最后,他们认识到,与西方司法传统不同的是,中国法律传统往往更加侧重于集体主义精神https://www.nhdoodvjp.cn/guo-xue/706171.html
4.宪法分类宪政:宪法有效实施之后的一个状态。我们反对西方的宪政模式,不反对宪政本身。中国特色宪政 模式:依宪治国。 “宪法”一词古已有之,宪法是近代的产物。 形式分类(不涉及阶级)英国普莱士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中国是成文宪法国家,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https://www.jianshu.com/p/23305cabef63
5.法律和行政差异引发的麻烦在海外学习的挑战第一部分:留学生面临的法律困境 1.1 法律基础不同,理解不一致 荷兰是一个历史悠久且文化丰富的国家,其法律体系与中国存在显著差异。对于刚到荷兰的留学生来说,这些差异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混淆和困扰。例如,关于劳动法、租房合同、医疗保险等方面,都有其独特之处。如果不了解这些规定,很容易陷入法律纠纷。 https://www.ofmkpvdwu.com/ying-guo-liu-xue/423315.html
6.法律知识大全从不再问我为什么到懂得为何一、法律的起源与发展 法律,作为一种规则和约束,起源于远古时期。最初,它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产生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不断演变,不断完善,最终形成了我们今天所了解的现代法律体系。 二、民法与刑法之分 在现代国家中,通常会有两大类法律:民法和刑法。民法主要规定个人之间或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https://www.b9a5u5l1v.cn/jun-lei-gong-xiao/336643.html
7.法律文化差异对国际仲裁结果的影响分析法律资讯1、加强国际法律文化交流:通过举办法律文化研讨会、交流活动等形式,加强国际间的法律文化交流,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 2、尊重各国法律文化差异:在国际仲裁过程中,应尊重各国法律文化差异,充分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背景和价值取向。 3、统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通过国际条约、公约等形式,统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减少法律文化差https://m.kanfawang.com/post/17805.html
8.中国法律传统的断裂与衔接国际经济法网1.1.现行中国法与中国固有法之断裂 一位日本法学家说过:恰如我们所要见到的,现代的国家法律与以往的日本法没有联系。现代日本法视自己为西方法律的后裔。极少有人用对过去法律的研究来解释现行的法律。在法国,Domat和Pothier的著述对民法人士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在日本,没有这样的对应物。Harada,一位杰出的日本https://ielaw.uibe.edu.cn/zyflrcjy/fxjyyj/10534.htm
9.《中国法学》文摘·2016年第1期二、国际社会对气候正义的法律论争 气候正义作为法律正义,各国从其自身利益需要和国家的现实状况对其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对气候正义所应坚持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CBDR)和各自能力原则”以及温室气体减排路径问题上存在认识的分野。 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的适用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较大http://clsjp.chinalaw.org.cn/portal/article/index/id/326.html
10.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相同点(精选5篇)在政治文明上,中国古代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典型特征,就是强化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树立皇帝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点 在传统中国社会,缺乏以法律来制约权力的法治精神,且儒家法律文化观念极为突出统治者个人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贬低法律功用。正是儒法合流,建构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品质: https://www.1mishu.com/haowen/192504.html
11.中西方奄制度比较(精选8篇)中西方公务员制度比较 西方公务员制度又称西方文官制度, 资本主义国家由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国家公务人员考试、任用、考核、奖惩、培训、工资、待遇、晋升、调动、离职、退休、职位分类、管理机构和体制等具体内容的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国家一般都通过制定法律确保文官制度的建立和运行https://www.360wenmi.com/f/filey85em7m0.html
12.中西法律文化比较12篇(全文)《(2001—2010)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学生应“了解中国历史和国情……尊重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文化传统”;强调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社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具有民主法治精神,做负责任的现代公民。”《普通高中历史新课程标准》也指出:“通过历史学习,了解中国国情,逐步形成对国家、民族的历史https://www.99xueshu.com/w/ikeyp3j3c6gb.html
13.简析当代中国司法机关与西方国家司法机关之间的不同点综观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建设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实践经验和有关法律规定,我们知道,当代中国司法机关与西方国家司法机关二者之间在对其各自司法机关概念的含义及其各自运作方式的确定等方面上是有着明显的区别和不同点的。 我认为,它们二者之间所存在着的明显区别和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二者之间在对各自司法机关http://www.360doc.com/content/24/0909/09/83649127_1133524444.shtml
14.“一个至上”与“三个至上”辩思“宪法法律至上”是西方法治思想的核心理念,历来被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奉为治国圭臬。改革开放新时期,在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同时借鉴西方法治文明成果,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将“宪法法律至上”明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http://chinaps.cass.cn/zhzhxyj/2009ndeq/201506/t20150626_2365107.shtml
15.朱景文:西方法治模式和中国法治道路读书笔记首先,在公法领域,作为西方法治主要原则的人权与宪政从来没有真正移植到殖民地的法律制度中,在殖民地根本谈不上平等权、普选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次,在私法领域,西方国家关注的主要是民商方面法律制度的移植,打开贸易壁垒是其关注的焦点,而对于家庭婚姻和继承方面的法律制度,则不太关注,在几乎所有殖民地,其家庭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756475364114943
16.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法律问题研究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课题组国际司法实践中,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由不同国家的法院管辖可能导致对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不仅可能导致不同的裁决结果,相应地还可能导致一系列诉讼成本的支出与否。而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裁判结果,不仅关系到企业一时一事的经济利益,而且关乎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知识产权的存废,甚至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消长,乃至于经济的高质量http://www.haccpit.org/plus/view.php?aid=2429
17.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大学问2022年出版计划书中以清代以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为视角,对与妇女权利直接相关的法律实践做了细致梳理。全书吸收了大量中外学者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权威成果,并尝试与重要的学术观点对话,表现了开阔的学术视野,并融合了法学、历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在中国妇女史、法制史研究的探索上做了有益尝试。https://www.douban.com/note/824257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