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制传统中,“君权”一直是法的核心,对“法”的强调总是与加强君权联系在一起,“法”被视为君主治理国家的工具。君主享有最高的立法权,能够决定法律的创制和变迁。这种传统是古代农耕文明的特点所决定的。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西方法制的形成,是平民和贵族斗争的结果,平民在司法上取得了和贵族平等的地位,古希腊和古罗马国家与法始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与贵族的斗争中,培养了平民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也就造成西方私发发达,所有的人都必须服从法律,法律的制定、修改都需要遵守法定的程序,法由手段上升为目的,法律制定的最终目的是用来限制君权。
(2)两种法律传统的本位不同
中国法制传统是集体本位、家族本位,中国古代法在形成的时候,是利用家族、宗族组织以及其血缘亲属关系,维护整个社会的等级秩序。西方法制传统则是个人本位,小国寡民的社会现实,使发的制定能够兼顾到个人。中国法制传统的重要特点是强调宗族伦理,强调家族本位,西方法律则形成了保护个人权利自由的历史传统。
(3)两种法律传统中民众对于诉讼的态度不同
中国古代的民众一般是谈“法”色变,对于诉讼都有一些畏惧心理,耻讼、厌讼情绪严重,将诉讼看作不光彩的事情,遇到纠纷,尽可能在乡邻父老的调和之下私了,而不愿对簿公堂。而在西方,法常常被看成权力的保障,人们习惯和倾向于通过法院来解决诉讼,追求法律上的公平正义。
(4)两种法律传统中法的属性不同
中国传统法律是公法属性,西方传统法律是私法属性,中国传统法律是形式性的法律体系,虽然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是由刑法,民事法,刑事法立法,行政管理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组成,但公法体系依旧发达,私法并不发达。西方的法律则是一种民事性的法律体系,民法和商法非常发达,这是建立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上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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