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焕灵:教育法法典化:可为难为与应为

[摘要]:教育法法典化是消解教育法律法规碎片化、复杂化,形塑健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必由之路。历经40多年的建构与重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制度体系已初步建立。时至今日,教育法法典化已成为大势所趋、民心所向,继而具备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制度基础以及实践基础。但不可否认,其仍面临着教育法法典理论研究有待深化、教育立法修法任务较重、法典化任务工作量大且难度高等理论层面、制度层面与实践层面的难以作为与无法作为。基于此,应在依法治教理念指导下,夯实理论基础,筑牢教育法法典化之根基;整合现有教育法律体系,科学搭建教育法法典化脚手架;继承与借鉴,构建教育法法典化的中国方案。

[关键词]:教育法;法典化;依法治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教育领域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逐步建立了由单行法和法律法规组成的社会教育法律体系,为我国的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并规范了教育领域内的各项教育活动,推动了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但教育单行法是针对解决特定教育问题的立法,其存在某一单行法无法与其他单行法相衔接,或者造成在立法时各单行法的内容存在冲突与交叉的问题。因此,步入新时代,推进教育法法典化既是提高我国教育质量的法律保证,也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和推进依法治教的重要基础。“知人者智,自知者明”,梳理我国教育建设的现实情况,厘清我国教育法制体系建设的思想基础、制度基础和实践基础,是高质量教育法法典化建设的前提性工作。

一、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可为

教育法法典化既是健全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价值理念,又是健全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手段。随着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政治任务的深化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制度体系的不断健全,我国教育法治工作的稳定实践以及对世界教育法法典化的博采众长,教育法法典化至今已具备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制度基础以及实践基础。三大基础的“保驾护航”使得新时代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实现大有可为。

(一)思想基础:全球视域下的鼓与呼

放眼世界,教育法法典化趋势已渐趋明显。教育法法典化现象已顺利“落户”于大陆法系国家和美英等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法系的代表,美国在其编撰的《美国法典》中专门设置了《教育法典》。大陆法系的代表,韩国于1993年编纂了《教育法典》;2012年,俄罗斯出台了教育“宪法”—《俄罗斯联邦教育法》,该法本质上是教育法法典;欧洲较为贫穷的国家摩尔多瓦亦于2013年制定了《教育法典》。诚然,教育法法典化已成为法治国家的共同追求。

综上所述,不管是政府层面针对教育法法典化的倡议,还是学术界针对教育法法典化的探讨,均为教育法法典化的启动与建设提供了价值论、原则论、模式论、方法论、体系论等多方面的思想支撑。

(二)制度基础:教育法体系已初具规模

教育法法典化是以现有成文法和制度规范为基础而进行的动态实现过程。换言之,教育法法典化的实现必须以一定密度的教育立法等为基本前提。综观之,目前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已颇为壮观。国家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教育法规已初具规模,三者协同发力,共同保障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追溯教育事业的立法轨迹,我们可以强烈地感受到,依法治教得到切实保障,教育立法取得切实性进展,教育法制化建设逐步得到加强。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国家教育政策、法规建设工作便有条不紊的持续推进。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是我国首部国家层面的教育立法。这部里程碑式的法律的诞生相继催生了其他10部教育类法律的相继出台。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通过的首部专项教育法律。《义务教育法》的颁行标志着新时期我国教育立法的起步,自此,我国教育立法工作稳步向前推进。20世纪90年代,我国先后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奠基性教育法律。这些教育法律的颁布使得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法可依。同时,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要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至此,我国已初步建构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

步入新世纪,依法治教理念持续深化,教育法制化建设持续推进,教育立法有了新的进展。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法制化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其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有了法律的支持与保障。其对于深化我国办学体制改革、形成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共同发展新格局的重要意义更是不言而喻。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庭和学校、社会等多方教育合力从法律层面上正式拉至一个舞台。这意味着多元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得以落地。2018年,我国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工作。从立法到立法、修法……我国教育法治化工作在实践中不断迭代升级。此外,中国特色法治教育的开展有赖于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教育法规的共同发力。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地方性法规遵循因时因地制宜原则,基于国家宏观层面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精神,从本地实际出发,通过制定与宏观层面教育法律或教育行政法规相配套的实施办法,最终使得国家意志得以落地(具体见表1-3)。

时至今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和10部教育专门法律为主,200余部教育行政法规和12000多部地方性教育法规(现行有效,截至2019年8月)为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难发现,我国确立了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法律法规结构逐渐完善,法规数量丰富、层次较为清晰,覆盖了教育的各个领域和层次。虽立法质量、领域涵盖等方面还有待完善,但其基本上能够保障为教育强国梦保驾护航。这也意味着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前期准备工作较为扎实,其推进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三)实践基础:教育法学学科的蓬勃发展

第二,教育法学学术团队日益壮大。20世纪90年代初,劳凯声教授创立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法学学科,团队包括劳凯声教授、刘复兴教授、余雅风教授、尹力教授等成员。其科研实力较强、学术影响较大。随后,华南师范大学的黄崴教授、华东师范大学的吴志宏教授、华中师范大学的李晓燕教授、东北师范大学的杨颖秀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的秦惠民教授相继展开了教育法学教学与研究工作。近年来,华东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大学等一批中青年法学学者加入教育法学学科建设。知名的教育法学者队伍日益壮大。除前述学者外,孙绵涛、陈鹏、杨颖秀、程雁雷、湛中乐、孙霄兵、马雷军等一大批学者积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建言献策。

第三,专门化的学术研讨会的智识贡献。教育法法典的编纂需要集思广益,2021年4月10日,“教育法的法典化”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围绕教育法典编纂的背景、必要性、法典的功能、教育法典的体系设计、编排思路、可借鉴经验、技术性问题、教育法的司法实践等主题进行了研讨,其智慧输出为教育法法典化的实现指明了方向。

综上所述,教育法学学科的不断成熟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程度,为教育法法典化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二、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难为

教育法法典化是各国立法的普遍趋势。在我国随着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开展,教育法法典编纂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我国教育法法典化仍面临着一定的现实困境,教育法法典的编纂工作任重而道远。

(一)理论困境:教育法法典理论研究仍有待深化

此外,“解法典化”与“再法典化”理论的循环往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开展。当前西方大陆法体系国家普遍在法典出台后出现了“解法典化”的情况,即立法机关在现有法典的基础上,制定了大量的特别法,这些法律与原有的法典形成了竞合关系,冲击了法典的中心地位。为了应对这一现象,西方各国又采用了“再法典化”的方式,即国家整合特别法对法典进行更新,甚至用新的法典去替代旧法典,来维护法典的中心地位。如此往复,必然会是法典的中心地位收到侵害。这也是我国教育法法典化未来构建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理论及技术的问题。

(二)制度困境:教育立法与修订任务较重

“法典不易修改,不能随着社会的进步而进步”。由于法典的逻辑严密性和语言的凝练性以及制定程序的繁琐性,必然导致法典修改启动程序的艰难性。并且频繁修改必然会对法典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产生影响。因此,在教育法法典化过程中应坚持前瞻性原则,立足于并在一定程度上超越教育教育现实问题,保证教育法法典的引领性,否则将会导致教育法法典滞后于社会现实的发展。此外,教育法法典应具有内容上的完备性,教育法典的内容应包括教育制度的各个方面的具体法律规范以及全部的秩序和规则。然而目前我国教育立法的空白仍较多,立法与修订任务相对较重,且对教育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尚未明确。

其次,立法修订相对滞后。经过两个五年计划,“十二五”期间确定的“六修”终于在今年完成。但如今我国正处于教育改革深化阶段,正向高质量教育迈进,面临着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存在着诸多教育改革的重大问题,急需对已有教育法律法规随着社会变革而调整更新。目前《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近40余部法律法规、条例等自通过以来,未进行过修正,大部分可能已经不适应我国当前教育发展的现状,不能解决当前错综复杂的教育问题,这就要求我国加快立法修订工作,以适应时代的发展,为教育法法典化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三)实践困境:法典化任务工作量大且难度高

教育法法典的编纂是一项重大的、严肃的立法工作,工程量浩大、难度极高的综合性立法活动,法典编纂的工作需要耗时几年甚至是一个时代的法学研究的基础上才能最终完成的。在推进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实践工作中,由于教育法律体系的臃肿化和法典化过程利益博弈问题必将对我国教育法法典化工作提出极大挑战。

二是立法过程中利益博弈导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法典化的进程。教育法具有特有的交叉性,首先教育法具有司法和行政法的交叉性,教育法既可以作为诉讼依据也可作为行政规范;其次教育法与法典完成的部门法存在交叉性,教育法涉及受教育权、学术自由、教学管理、教育费用等多方面问题,设计各个法律部门的调整范围,需要合力解决。再次教育法包含主体权利与义务的交叉性,教育法中学生接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教育法的特殊的交叉性决定了其面临着诸多不同的复杂利益主体,而不同利益集体对教育有着不同的预期,必将导致其对教育立法产生不同要求以保护自身的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教育法法典化势必会将教育领域的矛盾冲突和利益博弈全部集中在教育法典的立法过程中,成倍增加立法的难度,甚至有可能造成立法的夭折。

三、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应为

在世界法典化潮流的浸染与推动下,我国学者相继提出行政法典和环境法典等学术畅想和立法建议,对此教育(法)学者也不甘落后,提出制定《教育法典》。从实践角度看,虽然我国教育法典化面临理论、制度和实践困境的牵绊,但是以法典化促进教育立法现代化已经成为我国教育立法的必然趋势。所以,在依法治教思想指导下,教育法法典化从夯实理论基础,整合教育法体系,深化以学科建设为支撑的教育法典化实践三个方面的工作,可视为推进我国教育法的法典化进程的应为之举。

(一)夯实理论基础,筑牢教育法法典化之根基

第一,强化法理学知识,铸牢研究基础。教育法法典化是一个庞大的系统立法工程,需要重要理论成果的支撑。而这种重要的理论成果的问世,建立在大批拥有丰富法理学知识的研究者不懈努力地研究基础之上。一方面其强调研究者要以规范的法理学知识为根基,并与我国的立法实践相结合,来研究教育法法典化的本土理论;另一方面,号召年轻学者夯实法理学知识,在运用科学的理论来指导研究的同时,激发研究热情。简言之,教育法理学与教育法法典化二者相辅相成,互相成就。教育法法典化理论与法理学知识在教育法法典化过程中的守正创新,以满足夯实教育法法典化理论基础的需要。

第三,健全立法基地,为教育法法典化护航。立法基地的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教育法的立法起草、论证、评估机制,对推动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建立一定数量的教育法法典立法基地,将有利于从地方层面推进教育法法典化理论构建和论证的进程。一方面,立法基地是“加油站”。立法基地立法主体就近提供面对面信息交互、辩论的场所,有利于教育法法典化理论价值的理念提炼和体例结构的论证,从而推进教育法典的普遍性、稳定性和明确性;另一方面,立法基地是“宣传岗”。立法主体通过收集基层层面的法典化信息与需求,丰富了法典化的理论构成,能有效推进空白教育法律法规立法的进程;同时教育法法典化的思维和逻辑也为基层人员所了解,能够调整现有法律法规的不适应性,为教育法法典化是顺利推进减少障碍。

尽言之,在依法治国的宏观背景下,教育法治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之一。依法治校指向下的教育法法典化理论的构建与创新是推进教育法法典化稳步进行的基石。

(二)整合现有教育法律法规,科学搭建教育法法典化脚手架

改革开放后,我教育法律体系构建一直是针对较为迫切的教育问题不断制定专门的规定,或是立法机关持续根据教育新进展而增添新的立法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来组成。这种针对教育基础性性问题细枝末节的修补和微观领域展开事无巨细的调整,导致我国教育法系体现呈现出具有一定规模,同时又摆脱不了臃肿化、碎片化、技术化的实然样态。当前,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文件强调完善法律体系重要性的背景下,建立逻辑清晰、层次分明、内容全面的教育法律体系成为教育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而整合教育法律体系,为教育法法典化搭建合理化框架,是教育法法典化进程的关键环节。

第一,以教育法体系化厘清教育法法典化框架的构建逻辑。“教育法体系化”指在规范基本完备的基础上,以统一标准对教育法律规范分类与整饬,使原本分散的教育法规范擢升为结构完整、逻辑缜密、层次分明的规范体系的过程。教育法体系化是教育法法典化教育法体系化是教育法法典的前提与基础。只有对教育法体系化的合法性与逻辑性展开充分地论证后,才能理清教育法法典化的立法模式、逻辑结构和价值取向。换言之,要实现教育法的法典化,必须率先推进教育法的体系化,以体系化逐步推动法典化的实现。

第二,积极弥补教育领域的法律空白。教育体系化主要体现为两条思维路径:一是从立法论的视角对制度体系的构建的反思。有效地弥补教育领域的法律空白。目前,我国的学前教育法、教育考试法、终身教育法等单行法尚未出台。同时,2016年《法治日报》也发文呼吁:“家庭教育不应该成法律的空白”。由此可见,在一些教育类型和教育领域的教育活动,我国至今仍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二是制定教育法律的部门统筹规划教育法律的五个层级: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这五个层级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纵向教育法体系。在完善教育法体系化时应注意避免重复立法,节约立法资源,提高立法质量。

(三)继承与借鉴,构建教育法法典化的中国方案

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教育形势面前,我国的教育立法不仅要关照多元利益主体诉求的冲突化,还要兼顾多重教育规律的重叠性。具体地说,教育立法既要符合法治的精神和理念,符合国家的总体发展战略、国际的发展趋势,同时又要兼顾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的基本规律。因此,教育法法典化作为一项复杂的综合性立法活动,必须遵循以学科建设为支撑的实践路径,在继承与借鉴中,逐渐构建教育法法典化的中国方式。

第一,教育法学研究团队的发展和学科建设的推进将为教育法法典化提供充足地智力保障。当前,尽管学术界仍无法就教育法的独立性达成共识,同时对教育法成为独立学科存在争议,但在依法治校推动下,教育法学科建设得以迅猛发展。一方面,不仅教育学界重视教育法学的研究,众多法学界人士也加入到教育法学的研究中;另一方面,大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的呈现,不仅促进了教育立法的进步,还推进了教育法学科的建设。此外,教育法学术研究学术互动逐渐深入,为法律规范的完善提出了可行性方案。其是教育法体系化不可或缺的智力保障基础。

第二,中国教育法法典化的继承与传承。“及春秋战国,而集合多数单行法,以编纂法典之事业,蚤已萌芽。”中国的“法典化”则正式开启于魏晋之际,曹魏《新律》是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律典,晋令则是第一部令典。由此可见,当代中国步入法典化的进程,是对本土传统延续的必然结果。同时,我国其他部门法法典化的经验可为教育法法典化学习和继承。如,近几年来《民法典》、《环境法典》、《知识产权法典》的立法过程、研究成果都可以为教育法法典化提供良好的思路。

第三,国外编纂教育法典的经验借鉴。目前,教育法法典化已经成为国际教育立法的主流趋势。俄罗斯、日本、美国各代表着一种典型的教育法典化模式。中国教育法法典化需要从国外教育法典的国际比较中,提炼符合中国教育国情的经验与成果,为之所用。但为之所用的前提是,必须强调本土性的思维,反对拿来主义。中国教育法法典化的思维,本质上是对法律的形式逻辑思维、法典与本土化的协调、法典发展的动力和促进法典目的实现的辩证统一认识。基于本土性思维的对外国经验的借鉴,才是基于中国教育法法典化内在逻辑价值的实现。

“成文法之初起,不过随时随事,制定为多数之单行法。及单行法发布既多,不得不撮而录之,于是所谓法典者见焉”。正如梁启超所言,成文法产生后,法律形式的演进并未停止,而是继续向更高形态的法典转化。“法典化”赋予社会的首要价值是追求统一法律秩序。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进程,正是教育界对教育统一法律秩序的追求,对教育之道必要构成,及对先贤理想承载的中国特色教育法治的理想与期待。基于此,立足于中国教育法律法规实际,把脉教育法法典化的可为、难为和应为,继而在新的基础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治体系建设。

THE END
1.中国法律将迈向“法典化”更有代表性的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期间,当时的外经贸部自1999年开始,对一些法律、法规中与加入世贸有关的部分条款进行了清理、修改,共清理各类文件1413份,其中外经贸法律6部、行政法规164部、部门规章887件、双边经贸协定191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72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93份。 https://www.fjrd.gov.cn/ct/26-5032
2.现今中国民法典编纂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几点思考无论从法律传统还是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目前正在进 【内容提要】当代中国,包括大陆、台湾和澳门的法制实际都是在借鉴和继受大陆法系法制,特别是德国法制的基础上建立的。无论从法律传统还是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民事立法及将来的法典编纂没有特别的理由偏离这一既定取向。当然,这并不排除在具体规则和制度上https://china.findlaw.cn/info/minshang/minfa/minfalunwen/368305.html
3.我国民法典对类法典化立法的规则创新不过,即使如此,《民法通则》的基本内容仍然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内容的基本规则,对各部民法单行法“起统领性作用”。[7]也正因为如此,历经30年完成的松散型民法尽管体系较散,但是,仍然构成了完整的民法体系,大体上遵循了德国法系的总分结构,以及中国自1911年以来形成的民法传统,《民法通则》四类法典化http://journal.pkulaw.cn/NewIssue/Detail/160029
4.[法治深壹度]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法治深壹度]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2020-07-18 18:55:38 [法治深壹度]民法典合同编新增“预约合同”制度2020-07-18 18:55:35 [法治深壹度]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有所扩大2020-07-11 19:15:58 [法治深壹度]无人继承的财产2020-07-11 18:59:57 [法治深壹度]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2020-07-11https://tv.cctv.cn/2020/07/18/VIDEkcARfsGg7YEljz3QGNlV200718.shtml
5.中国百年《民法典》编纂历程与启示–重庆法治在线–重庆法治法治宣传与法学研究要积极开展。《民法典》是新中国法治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不仅法条多,而且还内容新。要使其变成广大民众的行为,得到大家遵守,提高实施水平,需有法治宣传与法学研究的支持,在《民法典》的实施中,不可或缺。法治宣传是广大民众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守法的一种有效手段。 https://www.cqfzb.net/fzbrmt/101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