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民法典》的发布,引起大家热议,其中第七编第六章更是事关所有医务人员,这里对医疗纠纷责任认定又有了新的规定。
3年,3部法律法规,《民法典》能否根治医疗纠纷“之痛”呢?
2018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2018年10月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施行(下文简称《条例》)。《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途径和程序,重点强调发挥人民调解途径在化解医疗纠纷上的作用,并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统一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
《条例》提出,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按照《条例》,若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
此外,《条例》还强调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对不遵守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出具虚假鉴定结论和尸检报告、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等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2019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2019年4月10日,《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下文简称《办法》),给医疗机构、患者、管理部门,提供了医疗纠纷的规范化处理路径。
《办法》的实施,是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关于投诉管理规定和要求的重点落实,意在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做好科学衔接。
严格规范的医疗管理是保障患者安全、预防纠纷投诉的关键因素,因此《办法》强调了医疗纠纷处理的“源头意识”,要求医疗机构要提高医疗管理水平,加强医患沟通,从源头上减少投诉。
2020
《民法典》正式发布
《民法典》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具有里程碑意义。《民法典》第七编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部分,提到了涉医部分:
这几种情况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或过错
《民法典》进一步明确患者在接受诊疗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赔偿责任将由医疗机构承担。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这3种情况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详解“医疗损害责任”
1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属于职务行为
增加限定“在诊疗活动中”,限定了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范围,文义上更加精确。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其所服务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
告知方式有变,“书面同意”变“明确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这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有关知情同意权的表述一致。“具体说明”可以避免医疗机构采取格式化的书面告知形式,这种告知往往流于形式,容易引发医疗纠纷。之前临床上的知情同意书都是打印好的,家属只需要在签名处签字即可。
告知方式改变后,患者或家属不仅要签字,还要明确表示对整个治疗内容的理解。医务人员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口头、录音、录像等多种方式,取得患方明确同意。
3
赔偿者增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
该条文是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的进一步完善,增加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责任主体,与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增加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相适应。
4
患者隐私:保护上升到新高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增加了医疗机构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与2020年6月1日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的规定相一致。
【监督君有话说】
医患矛盾突出导致的后果是,患方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过度维权的滥诉倾向,而医方的诊疗行为则更多趋向于保守性治疗、防御性医疗。将医疗侵权责任写进《民法典》,不仅有利于合法规范、公平合理地解决医患纠纷,及时化解医患矛盾,还为优化医学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有利于医疗事业和医学研究的稳健发展。《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期待这一天尽快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