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究对象:分别从在贵州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学院、贵州民族学院的体育学院中分层次随机抽取100名体育教育专业的学生为研究对象。(2)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和访谈法。
2研究结果与分析
法学教育改革改革思路一、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
法律是维护国家正常生活秩序的重要手段,为满足社会对专业法律人才的需求,我国的法律教育工作在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同时,一直在担负着为国家培养专业法律人才的重任。然而,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变得越来越高,现有的法学教育模式已无法满足社会需求,甚至还曝露出了原有法学教育体制当中所存在的不足。面对如此严峻、复杂的发展形式,法学教育工作必须要进行全面的改革,构建起科学的法学教育制度和教学模式,才能够更好地培养满足社会需求的高素质专业法律人才,为我国法律事业的发展贡献出一份力量。
二、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不足
从目前状况来看,我国的法学教育存在着一定不足和缺陷。当然,法学教育工作的这种教学缺陷并不是单纯地由高校教育水平而导致的,像我国的社会发展状态、司法考试形式的设置以及社会大众的法律观念等都是导致我国法学教育工作存在不足与缺陷的因素。笔者结合自己对法学教学的认识和理解以及对法学教育现状的审视,将现阶段法学教育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教学内容表面化
教学内容的表面化主要是指教师在进行法学课程教育过程中,只将法律、法规的内容教授给了学生,却忽略了将法学学科的真正内涵以及法律学科背后所潜在的社会、历史、人文精神传授给学生的情况。即教学内容趋于表面,没有将法学的内涵与精神教授给学生,使学生在走向工作岗位后,只是一个知道法律规则的法律工匠。
2.教学方式死板化
教学方式的死板化,始终是我国教育工作所存在的一个问题。以教师为主的应试教学模式使得学生根本找不到学习的乐趣。教师在讲台上照本宣科,学生在书桌前死记硬背的现象,并不是只有初、高中才有;法学教育的司法考试使学生即使走入了大学校门,也依然整天要面对无数的法律知识、条款进行强制性记忆。在这种教育模式下,学生失去了原本对法学学科的兴趣,法学教育成为了“应试教育”体制下的牺牲品。
3.知识体系陈旧
法学教学工作中法学知识体系的陈旧性,使得学生在走到工作岗位后,出现了与社会法制建设相脱节的情况。现如今,随着社会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法制建设每天都在发生着变化,各项法律、法规也在逐渐的丰满和完善,然而由于学校法学教育的知识体系过于陈旧,使得学生所学习的法学知识很难应用到社会当中,进而形成了与社会法制建设相脱节的情况。学生在走向工作岗位后不得不对法律知识进行重新学习的现象在社会中比比皆是。
4.知识与实践相脱节
任何教育工作都需要做到寓教与学、教学结合。然而在司法考试的背景下,学校的法学教育更注重学生对知识的吸收,却忽视了对学生所学实施内容的实践,以至于学生成为了只会纸上谈兵的“赵括”。这种情况的出现,无论是对于学生未来的发展,还是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都起到了严重的阻碍作用。学生学习法学知识是为了能够应用到实际工作当中,在以他们的知识水平帮助他人的基础上,来推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步伐。学校法学教育的这种局限性,使得学生的满腹才华难以施展,这不仅会对我国法制建设产生影响,更造成了法律专业人才的极大浪费。
三、法学教育改革的思路探讨
1.建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从教育层面上来看,法学教育工作与其它学科在本质上没有区别,想要实现最好的教学效果,建立起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是必不可少的。在我国传统的教育模式下,学生更多情况下扮演的是知识接受者的角色,他们只需要对教师所教授给知识进行接收与消化。实际上,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才是真正的主体,他们是依靠自己对法学知识的兴趣和认识,来选择法学专业进行进修,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必须要充分尊重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使他们能够真正的认识到选择法学专业意味着什么,对自己法学专业知识、技能以未来发展方向进行理性的思考和判断,并在此基础之上完成自己所选专业的全部学习内容。只有如此,才能在他们脑海中真正树立起自己的法律观念,从而在未来的工作岗位上发挥出自己的光和热。
2.培养学生正确的法治精神
学生在选择法学的那一刻,就标志着他们深深知道自己未来作为法律工作者的职责和义务,并从心底里发出以正义为潜动力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职业的崇尚。当他们走上工作岗位以后,他们代表的是正义,他们的任何一个判断或一个选择都有可能改变一个人的命运。因此,为了使他们都能够在将来的工作岗位上发挥出正义使者的作用,在学校教育阶段必须要培养学生良好的司法道德和职业品质,树立起他们对法律、对法治的正确认识,从而让他们在人生的道路上沿着这条正义的轨迹去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3.提高法学办学的准入资格
法学教育体制的改革,应当从学校法学专业的办学资格抓起,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法学专业学习的门槛,从源头上实现对法学专业的改与革。现如今,各种各样形式的学习模式充斥着这个社会,自学考试、成人考试的超低准入资格,将我国法学办学水平的层次拉低到了一种近乎于“平民化”的状态。当然,自学考试、成人考试在为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和构建当中立下了汗马功劳,但无论从学科本质还是工作性质上来讲,法学都与其它学科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想要真正实现对法学教育的本质性改革,就要先从法学教育体制改革做起。
4.通过实践来实现教学结合
从应用角度来看,法学更像是社会学科中的一部分,因为法律所面临的一切都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学教育的根本是为了培养出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高素质人才,其担负的是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对于社会矛盾事件的公正解决。所以,对于学生的法学教育工作绝不能只停留在知识教育层面上,而是要做到教学结合,让学生能够通过不断的实践来学会对所学法律知识的应用,从而使每一个法学毕业生都能够成为具有良好道德素质、思想素质以及法律素质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综上所述,法学教育作为培养具有专业法律人才的基础工作,其对学生专业法律知识的教育质量,不仅关系着学生未来的发展,更会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产生影响。这就需要法学教育工作者从自身素质建设出发,通过不懈的努力来使我国法学教育能够实现质的飞跃,进而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对法制建设的需求,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构建打下良好而又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关键词应用法学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OnInnovativePathofLegalTalentsTrainingModel
intheVisionof"AppliedLaw"
FANShuilan
(AppliedLawCollege,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Chongqing400031)
AbstractLegalpersonneltrainingandsocialneedsoftouchisoneofthemainproblemsexistinginhighereducationlaw.Thispaperanalyzesthenewrequirementsofcontemporarysociety'slegalpersonneltraining,fromtheperspectiveof"applicationoflaw"raisednewpositioninglegalpersonneltrainingobjectives,anddiscussesthespecificpathoflegaltrainingmodelinnovation.
Keywordsappliedlaw;legaltalents;trainingmodeinnovation
法律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脱节是当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在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发生较大变化的背景下,传统的侧重法学理论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当前社会对法律人才素质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亟需变革。我们认为,“应用法学”作为积极回应中国当代社会对法律人才培养新要求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应是当前和今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重要方向。
1当代社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新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加入WTO,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迁,与此相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表现为社会对复合型、创新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大大增加。
1.1当代社会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1.2当代社会对创新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和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尽管我国的立法正日趋完善,但是各种新型法律问题总是层出不穷,如何认识和解决日益增多的新型法律问题,更多的是需要法律人才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这就使得当前中国社会发展对创新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大大增加。所谓创新型法律人才,是指具有创新思维,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法律人才。从这个角度看,创新型人才通常也是复合型人才。因为许多新型法律问题都是从多专业的角度,运用多种知识、理论和方法才得以解决的。
1.3当代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在经济较快增长和法律纠纷日益增多的社会背景下,相对于理论型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而言,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不仅需求面广,而且更为迫切。不仅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传统法律职业更加青睐法律运用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强的法律人才,而且金融机构、企业等非司法部门所需要的也是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律职业的实践性决定了应用型法律人才终将是社会需求的主流。
2“应用法学”视野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为了适应我国当前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上述转变,我们认为“应用法学”视野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应当是培养复合型、创新型和应用型法律人才。这三个目标具有内在统一性,其中,培养复合型和创新型法律人才最终都是为了培养高水平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3“应用法学”视野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路径
3.1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构建科学的课程体系,建立学科交叉培养模式
与当前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正在从单一型法律人才向复合型法律人才转变的趋势相适应,法律人才培养应以复合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建立学科交叉培养模式。正如我国著名法律教育家孙晓楼所指出:“我们研究法律的学生,至少于法律学以外的各种学科,都有些相当的涉猎。”①建立学科交叉培养模式的一条重要途径是充分整合高等院校的学科资源。正如法学学科的发展需要与理学、工学、医学、财经、管理、农学、人文等学科的交叉一样,复合型法律人才也需要学科交叉培养。这方面,牛津大学法学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牛津大学法学院目前正在整合法学院和商学院各自在法律金融学、公司法、金融经济学领域的资源进行研究和课程创新,以培养学生解决21世纪全球新型法律问题的能力,鼓励学生进行批判性思维。②
在学科交叉培养模式下,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构建科学的法律专业课程体系。我们认为法律专业课程设置的创新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充分整合高校内部的社会科学学科资源,开设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逻辑学、会计学、管理学等专业课程;二是强化法律英语的教学,除了开设基础性的英语课程之外,还应开设法律英语课程,有条件的还可以聘请外教上课;三是实行核心课程与实务技能的对接,增设民法实务、刑法实务、经济法实务和诉讼仲裁实务等法律实践课程。
3.2促进教学方法改革,建立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培养模式
创新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多方面的条件,传统法学教育所采取的灌输式培养模式已经难以适应培养创新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因此,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应大胆改革教学方法,建立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培养模式。传统法律教育的弊端之一是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在这种法学教育观念的影响下,以教师讲授为主的灌输性教学方法成为了法律教学的主要方法,学生的主要任务就是记笔记,背笔记和课本,这种机械化的教学方法虽然有利于知识的系统传授,但是不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学生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和学生综合能力的提高。
3.3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建设,建立分类培养和联合培养模式
面对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大量需求,我国高等院校长期以来所采取的以传授理论为主的法律教育模式显然已经难以适应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因此,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律专业人才培养应当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建设,建立分类培养和联合培养模式。
分类培养模式,一方面是要突破目前单一的司法实践教学模式,另一方面旨在探索多样化的法学实践教学方式。首先,针对非司法部门亟需大量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社会新需求,实践教学不应当仅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司法实践,还应当包括金融机构、企业等非司法部门的法律服务的实践。为此,可以尝试适当降低传统司法职业能力培养与训练的比重,相应增加金融、房地产等社会经济领域非诉讼法律服务方面的能力培养。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推行“分类培养”模式,因材施教,针对本科高年级学生,该学院按照其兴趣专长,设置侧重实务类、理论类、涉外类等方面内容的人才培养模式,实践性也不再仅仅局限于狭隘的司法业务性,还包括法学研究、法律服务、涉外服务等。③其次,探索和完善多样化的法学实践教学方式,通过设立模拟法庭、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庭审、庭审进校园、组织学生到实务部门现场观摩学习以及开设法律援助中心等方式,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联合培养模式旨在有效地联合高等院校和社会实务部门的资源,有利于加强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指出,应构建合作培养、实践育人的资源平台,推进各级各类学校之间、学校与科研机构和用人单位之间以及中外教育机构之间联合培养人才。在联合培养模式下,通过国家司法机关和社会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到法学教育中来,可以有效促进我国法学教育所追求的素质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目标的实现。例如,将法律实务界人士纳入到法学教育体系,在学校教学中请法官、律师、检察官进课堂,讲授司法实践课程,指导学生实践学习,可以有效地拉近法科学生与法律实践的距离。
重庆市教委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一般项目《基于国家重点学科的创新型研究生培养机制研究》(课题编号:YJG133027)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现状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路径探讨
(一)将大学生的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一手抓
对于大学生的行为思想来说除了法律制度是一种约束了,道德规范也是对学生的一种约束力,只是法律制度是强制性约束力而道德规范是人自发性的约束力,要想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的法律机制首先应当让大学生对法律有个深入的了解,在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同时教师应当为大学生灌输正确的法律知识,并且要让大学生学会法律的自我保护,现如今网络发展如此迅速而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的网络危机,大学生如果不能有一双公正严明的法律约束力必然会迷失自我。高校在进行思想政治教学时不仅仅需要对学生的法律制度进行教授还需要对其进行道德教育,这样大学生才能建立起法律机制意识,教师需要教给学生正确的道德素养,让学生的道德意识增强并且形成一个理性正确的道德观念,才能帮助学生建立起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
(二)大学生应增强自身对于法律知识学习的重视程度
(三)优化教师队伍,依法治教
法律教育涉及到的知识内容是众多的,而其所包含到的面也是很广泛的,所以法律专业的教师除了具备法律意识外还应当在理论知识方面有一定的了解,教师的教学关系到学生学习的质量和学习的热情,所以选择一个好的教师也是教学的关键。教师在具备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还应当有一定的实际操作经验,学生在与教师学习的过程中自然会受到教师潜移默化的影响,一般对法律知识掌握的比较全面自身也很遵守法律规章制度的教师教出来的学生也会相对的优秀些,所以教师在教学中应当对每个学生尽可能的保持一种平等的态度去对待,这些也都会影响到学生日后对法律制度的判断与实施。作为高校的教育工作者首先应当从自身做起,在管理学生的时候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并且在学生学习之余让学生建立起法律意识,在教学时保持坚持依靠法律制度来管理的方针一定可以让大学生的法律机制得到进一步的培养。
(四)建立有效的法律教育渗透机制以及考核激励机制
三、结语
[论文关键词]法律教育;中职学生;法制观
在当前的中等职业教育中,学生的法制观念的薄弱是影响中等职业学校发展的重要因素。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承担着培养社会人才的重要使命,是国家教育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中职学生的法制意识,能够帮助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完善,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中职学生法律教育现状分析
(一)中职学生法律意识薄弱
在中职学生的一次问卷调查当中,提及对法律的理解和法律的认识上。中职学生对法律的认识模糊,其中青少年的犯罪率近年来呈现上升的趋势。并且根据公安部门的统计,在青少年的犯罪当中,中职教育背景的学生比重较高。这就是中职教育当中弊端的体现,没有正确灌输相应的法律意识和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在实际的中职教育当中案件的发生大多是因为意气用事。例如:中职学生的家庭状况各不相同,偷盗行为较严重;还有因为意气用事,召集人员打架斗殴,致使流血事件的发生等等。这样的现象和行为在学校当中发生,对学校产生着严重的影响,同时也体现出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道德底线较低,导致最后的违法犯罪的情况发生。
(二)学校对法律教育不够重视
(三)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中职教育当中的法律教育没有正确普及,导致中职学生掌握的法律基础普遍薄弱。对法律的专业知识的理解水平不高,认知程度也比较低下,对法律的约束力度没有足够的认识。遭遇到事情之后,不能正确地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学生对法律的理解相对不足的现象。在自身的利益受到侵犯和损害时,通常会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维护,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并且给学校的管理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在中职学生当中遇到的大多数情况之下都是较小的问题,这样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学校的政教部门进行协调并且解决,意气用事的结果就是触碰法律的高压线,给法律的科普带来一定的危害。学生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自身权益的维护,针对严重的事件交由警方进行处理,合理的维护权益。
二、中职学生法律教育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学生自身素质
中职学生的文化层次相对较低,这就表现为中职学生在教育管理当中的困难。目前的我国中职教育主要表现为素质较差,自由散漫的特点。其中学生的思想理念也是一个相应的问题,就是普遍认为中职教育当中的法律教育没有作用,认为相应的违法犯罪与自身没有关系,这就造成了学生的素质较差的问题,其对于法律意识也相对淡薄,并且在教师的教育当中不够重视授课的方式,导致学生对知识的接受程度低,缺乏对法律的正确认识。这就导致学生对于法律教育的忽视,使其在中职教育开展时面临较大困难。
(二)学校教育模式
在课程设置的过程中,过于重视专业课程和基础课程的传授。这样的教育方式能够保证学生毕业之后正常就业,而没有将德育工作进行课程的设置,很多的中职院校没有将德育教育的工作进行开展。其中存在的很多问题没有进行有效的改革,大多数中职院校没有开展法律教育的课程。中职的教育就是制造人才的工厂,与企业进行订单式培养的政策进行相应培训和教学,忽视了学生对法律意识的理解。导致学生在社会的实践过程中不懂得法律的运用,缺乏法律意识。同时也是造成中职学生忽视法律教育的重要原因。
(三)缺乏法律实践
三、中职学生法律教育的有效措施
针对上述现状和中职教育当中应该重视法律的重要性,想要解决上述的问题,就应该在素质教育和科学的课程管理上下功夫,只有这样才能够推动中职法律教育的不断的提升。因此,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学校重视把法制教育纳入德育工作计划
在实际的中职教育当中,加强素质教育是关键。中职院校应该将提升法制教育力度,将法制教育作为中职管理当中德育工作的重点。学生自身的素质教育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教育的过程当中应该重视学生的素质教育,在校园当中进行法律教育的宣传工作,使得教师和学生充分认识到自身具备法律教育的重要性,理解法律教育当中的重要内容。将法律教育作为整体学校教学大纲上的重点内容进行推广,提升德育工作的教育力度。同时提升学生的素质教育工作也尤为重要,针对法律教育,学校应该开展针对法律教育的主体宣传栏,将法律常识进行普及。并且应该开展相应的法律教育工作,班会以及学校的普法活动能够有效提升学生对于法律的理解。
(二)从教师素质上提高
师资队伍的综合素质充分反映了学校的教育水平和具备的能力。因此,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尤为重要。目前,在中职教育当中,学校的法制教育相对落后,表现出来的效果也不是相当理想。这就造成了中职学生对法律理解的浅薄,这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针对学校的师资水平,在法律教育当中,多数教师缺乏法律意识,只是针对书本上的知识进行理解和讲述,使得学生在课堂上的理解程度较低。在课程开展的过程中,没有重视关于法律项目的活动的开展,这就导致学生的法制观无法树立,因此加强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尤为重要。学校应该在法律建设的过程中聘请专业的法律教师进行法学教育,其中的教师创新能力也是教师在教育当中应该重视的问题。同时教师还要重视学生的心理变化,进行相应的心理辅导,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正确认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
(三)建立完善的科学教育课程体系
(四)重视实践程度
【关键词】法律职业共同体信仰利益
前言
德国现代社会学大师斐迪南滕尼斯的著作――《共同体与社会》是最早研究共同体的。他在书中指出,共同体是一种有机的、浑然天成的整体,是一种“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是一种“原始的或天然状态的人的意志的完善的统一体”。①共同体的三种基本形式为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及宗教共同体。随着法治社会的来临,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法律逻辑与社会生活的逻辑明显区别开来,法律职业也逐渐在社会中凸现其地位和作用,最终形成在社会上发挥巨大作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含义,季卫东先生认为,职业法律家群体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坚决维护人权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奉行为公众服务的宗旨,其活动有别于追逐私利的营业;二、在深厚学识的基础上娴熟于专业技术,以区别于仅满足于实用技巧的工匠型专才;三、形成某种具有资格认定、纪律惩戒、身份保障等一整套规章制度的自治性团体,以区别于一般行业。②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无形的共同体,不存在有形的统一的组织机构和统一的明确的组织原则和规定。笔者认为,法律共同体主要是由以下三种内在的要素所构成。
法律信仰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仅在于知识背景上的共同,这种共同是形式上的,更主要的则是实质上的共同,即法律信仰上的共同。这种信仰上的一致使他们成为一个精神上高度统一的群体。这种共同体既非血缘共同体,也非地域共同体,而是属于滕尼斯所划分的宗教共同体的类型。法律人具有共同的职业意识和职业理念,它们在系统的培训中形成并且在长期的职业生涯中不断强化。其中,职业意识表现在法律职业者群体对法的社会价值、人文价值及法律职业自身的认同感;职业理念表现在法律职业者群体对职业责任、社会责任的认同感和自觉的追求。
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的捍卫者。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家阶层必须感到自己作为庞大的人权联盟超越于一切党派,必须具有一致的愤怒感,去反对不管由谁或针对谁的任何违法,反对一切总想去违法的人;这不是为了受害人,而是为了受害的法本身,整个法律家阶层正是在法上安身立命的。”③他们既为弱者服务不畏权势,也为强者服务不避嫌疑;他们对为两毛钱而打官司的锱铢必较者大加赞赏,对“知假买假”的“刁民”王海之流佩服有加;他们小心翼翼地解释那些枯燥的法条,坚信“信守伟大的传统比媚俗更符合时代的精神”。对他们来说,法典就是圣经,世界上再没有比法典更崇高的东西了。由于具有同样的法律信仰,他们对法律的性质、作用和目的、价值有同样的认识和理解,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适用有共同的评价标准。这不仅使得他们在对外界的交涉中站在同一立场上,采取一致的行动,同时在内部工作中也易于消除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上的分歧和澄清相互间的误解。
此外,拥有共同的信仰自然也就意味着拥有共同的伦理(法律职业共同体同时也是法律职业伦理共同体)。法律职业内部具有共同的职业荣誉感,他们之间具有一致的评价体系,彼此之间有合理的期待,他们在工作中处于一个共同的氛围中,相互鼓励、赞扬,相互批评、监督。他们把赢得同行的赞誉作为衡量自己成就的重要标准。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任重而道远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是由众多因素所决定的。从现实角度来看,我国目前还很难构筑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础。西方法治国家的经验表明,只有当包括行政力量在内的所有社会力量出现均衡的时候,才有可能构筑一个专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础,否则,即使从制度层面上构建了这一基础,也不会稳固,随时可能会被另一种更为强大的力量摧毁。关键是要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只有在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共同体才能真正形成。我国于2002年3月底举行了第一次全国司法统一考试。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仅是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大举措,同时更意味着“法律职业共同体”开始在实务界初见端倪。首先,统一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础,改变了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的某种失衡,有利于司法人员提高职业素质,树立良好形象。司法考试严格的通过率,大大提高了迈入司法界的门槛。其次,扩大了选才面,让最优秀的法律人才报国有门。鼓励和选拔社会精英加入法律职业队伍是快速提高中国法治水平的重要措施。第三,最重要的是,司法考试使民间法律职业与官方法律职业之间亲合力增强,这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法律职业者无疑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法律人在社会上构成了一个专门的法学家阶层。法律职业者不仅仅代表个人,他们还被誉为“人格化的法律本身”。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秩序的载体,是法律价值的卫士,是推动法治社会不断进步的强劲力量。(作者单位: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1}[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4页。
{2}[德]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