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已经傻傻的沦为别人的陪标?

想要深入了解陪标,就必须先要了解什么是陪标?也就是陪标的基本概念是什么?

一、陪标:

1、通俗意义上来讲:

就是招标公司已经定了施工单位,但是要符合国家招投标规定必须按走投招投标流程。例如:按规定招投标企业参与不得低于3家,那么其余两家就相当于是陪标的。

相当于是几家企业串通哄抬标价,这里也是牵涉到一个围标的问题,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2、较专业解释:

就是在某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招标单位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然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投标程序要求,联系关系单位参加邀标,以便确保意向单位达到中标目的的举动。

之所以“围标”与“陪标”现象严重,主要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为追求更大经济利益,市场主体规避法律,甚至直接触犯法律的行为层出不穷,方式手段多变,让你防不胜防。

二、陪标的手段

当前的市场产品众多,所以也是竞争激烈,要想在这个市场中获得更大的份额,就要求工程商在不停的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同时,把和客户的关系做的更深入,而不仅仅限于参与投标的过程。真正长期稳定的客户关系应该是靠长期积累起来的,在客户刚开始有工程需求的时候就能主动了解客户的具体要求,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定技术方案等,这样参与到客户的前期准备工作中去,和客户关系处得好了,客户的方案和技术要求或多或少都参考工程商的方案,等公开招标时成为陪标角色的可能性就小了很多。

退一步而言,即使客户还是比较满意其他竞争对手的系统和产品,那你也知道一些消息了,可以反思一下自己做的工作不够,或者自己的系统和产品还是有不足的地方,也可以及早决定要不要参与投标,避免成为陪标的角色。而如果一直要等到有客户发工程招标才参与进去,在和客户的关系、信息的了解和准备工作上都已经落后很多了,又怎么能竞争得过那些提前已经介入进去做好了关系的同行呢,自然就容易成为陪标的角色了。

2、了解招标公司及参与竞标公司情况,认真阅读标书以免陷入陷阱,少参与没有跟单的竞标招标是目前工程项目采购的一种常见方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多家竞争单位提供一个合理的实力展示擂台。但是在某些行业,这种公平竞争方式却一步一步地在走入一种“怪圈”。

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所以即便招标方已经有了意向单位,还要至少邀请三家参与投标,往往为了能够确定无疑的投中标底,这三家都会由中标单位来定,甚至连标书都由他们统一制作,封标时到三家单位盖好章。

三、而陪标的这种行为也是典型的违法招标投的行为,主要有:

1、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单位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一些竞争力不强或亏损的企业难以退出市场,为了存活,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会选择陪标,以期获得一定的利益回报来支撑企业的生存。

2、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串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它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

3、个别项目经理或社会闲散人员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表面上是几家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4、过不合法手段人为增大自己的中标机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就是串标者往往在投标时采用同时报高价、同时报低价等手段串通报价,或哄抬价格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为了中标故意压价,不考虑成本,给质量、安全带来隐患。

四、陪标产生的主要原因

1、违法惩处机制不顺畅,难以形成威慑力。虽然法律法规均对串标、围标、陪标行为的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运作中,却往往存在着工商、司法、行业主管部门有处罚权但无监督权,招投标监管部门有监督权无处罚权的尴尬局面。监督和处罚的脱节,势必造成监督没有力度,处罚无从下手的局面。

2、行政处罚力度不足,串标人违法成本过低。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其违法所得,对不法行为的处罚如同隔靴搔痒,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

3、失信惩戒机制严重缺失,串标围标陪标行为畅通无阻。

虽然不少地方政府对失信惩戒制度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在本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缺乏统一部署,标准不一致,信息不统一,投标人在一个地方受到惩戒,换个地方照样畅通无阻。

4、招标人反串标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大大提高了串标围标陪标行为成功率。

那么我们要如何辨别甲方的招标是真实规范的还是走走过场?

首先,要看项目情况、招标公司及参与投标公司情况。如果有一家企业在这家招标公司的多次招标活动中多次中标,甲方指定这家招标公司为公开招标单位,那么这种招标肯定是走过场的,没有必要参与。利于甲有招标公司,结果甲却让乙的招标公司公开招标,丙企业在这家招标公司多次中标,这次项目丙企业参与那说明这次招标为走过场无疑了。

认真阅读标书,如果标书里面的某些要求只是某一两家供货企业独有的技术特长,或有指定品牌、型号的情况,这种标书一定是由某一企业编写的,如果自己的技术水平达不到或拿货价格无优势,那参与投标就没多大意义了。

五、陪标行为的预防

1、抓源头,扩大竞争的充分性。

从实际效果看,正式投标的人越多,投标竞争越充分,串标围标陪标成本越高,成功几率越小,也更加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当前解决串标问题的一个比较可行的措施是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办法,鼓励更多的单位参与到招标投标活动中去,让那些违法违规行为因串标成本太高而退却。

2、抓监督,建立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联防”的机制。

陪标现象与招投标监管力度有直接关系,应加大对围标串标陪标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起公安、工商、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查处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有必查,查必究,让围标串标陪标者对违法行为付出高昂代价,才会遏制这种行为。

3、抓技术,严格招投标程序和提高招投标管理水平,不给围标、串标、陪标行为可乘之机。

招投标是具有相对固定程序和相对稳定的交易方式,不论是工程建设承包还是有关物资采购招标,都要按照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这一相对固定程序进行。

4、抓诚信,构建招投标诚信体系,营造诚信投标的积极氛围。

5、抓责任,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

六、采购人

这也是最重要的一条就是需方主体,也就是采购人要做到真正务求实效,彻底切断陪标“陷阱”源路和进一步加强招投活动的监管。

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时,必须做到“三坚持”:

1、坚持审查投标人的资质(资格)证书要依照法定程序从严进行;

2、坚持资质达标与实用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清除或严格“甄别”借用、串用、租用、同盟合伙、陪标和设立陪标“陷阱”等现象;

采购人必须坚持“六个具有”: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具有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是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坚持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资质借用必须严格禁止和加以“甄别”。

在有关部门核实陪标之后,对于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取消资格,并将处理结果报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对于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进行严肃处理,加大违法者成本的付出。真正让采购领域招投标活动中陪标得以彻底根除和其“陷阱”现象不再发生。

THE END
1.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明?律师分析: 一般标书上要求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是指销售或生产某类产品,所需要的行业资质、资格证明,以及拥有的政府节能、绿色、环保、高新技术认证等文件。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443477605500360964.html
2.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的是什么? 法规法规条文中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以下两存在含义:一、其他情形是法律制定的兜底条款,是以后修改或制定新的具体情形的依据,是立法的一种技术手段;二、条文中的其他情况,还可能指本法中的相关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具体规定,相对于本法属于特别规定。 https://www.64365.com/special/jbflxzfggddqttj/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是指那些你好!投标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个说法一般是只针对于特殊情况例如需要特殊资质的https://www.findlaw.cn/wenda/q_24854172.html
4.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参考题及答案2015版,12万字15、现行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组成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BCD )A、省辖市人大 B、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C、县、自治县人大 D、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二、单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A )纳税的义务。A、法律 B、行政法规 C、法律或行政法规 D、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2、下列https://www.wm114.cn/wen/178/3544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