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从现有文件来看,针对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尚无具体细则,近期传闻中的“中国要对全球范围内具有中国国籍的高净值人群征收税”“1000万美元是门槛”“海外上市公司股东被波及”等信息尚无权威依据。
全球征税已有法律制度基础
第一财经注意到,今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一则个税汇算服务与风险提示案例中强调,境外所得要申报,切勿隐瞒存侥幸,并明确了居民个人对其境外所得需自行申报纳税,是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一直坚持的基本制度,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延续了该项规定,即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财经梳理发现,根据2018年第七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前者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后者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应税所得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这也意味着,我国的居民个人无论从境外还是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或是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应税所得并通过其他途径“转移”至境外,理论上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内。《个人所得税法》中,“取得境外所得”被明确列为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并要求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6年“豁免期”临近到期
第二,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所谓的“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这也就意味着,自2019年及之后算起,若无住所个人连续6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则从第7年开始将要为境外所得纳税;如果6年中有任何1年上述条件中断,则第7年继续免缴个人境外所得税。
大势所趋但细则未定
尽管3号文明确,文件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税收处理事宜,但肖飒告诉第一财经,我国对于境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政策在过去落实不严格,一方面是因为前述“豁免”条款,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经济发展以及防止资本外流。
目前,承诺实施CRS的国家和地区已达到142个,确定交换信息到中国大陆(落实MCAA约定并实际实施)的辖区则已经达到105个。根据CRS标准,居民个人境外机构账户、个人境外资产信息和个人基本信息等均会被交换给中国税务监管机关。
美国虽然没有加入上述国际标准,但也早在2010年就制订了《雇佣法》,并规定了《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实施了专门针对美国应税居民的海外金融资产财务信息收集制度,世界上大部分的金融机构都已按照这个法案的要求向美国政府提供美国人的境外金融账户信息。
存在哪些抵免空间?
在3号文中,所谓个人境外所得主要分为八大类,主要包括劳动、知识产权、财产转让等。
3号文也对抵免条款进行了细化,并给出了具体的抵免限额计算公式。文件第五条明确,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