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字的国家,有56个民族,共有80种以上语言,约30种文字。2000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普通话为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不仅是汉民族共同语的标准语,也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一、我国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法令,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继续推动文字改革工作,使语言文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我国的语言文字政策
基本政策
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国家大力推广、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努力构建和谐语言生活。
一般政策
国家保障公民的语言权利,为公民学习、使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国家保障少数民族语文的使用与发展;重视并保护弱势语言和弱势群体的语言;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国家推广普通话不是为了消灭方言,方言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将长期存在;国家重视提升国民语文素质;国家重视语言资源保护。
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九条: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十七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四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六条: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扫除文盲条例》
第六条: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围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大力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进一步扩大《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范围,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国家语言文字工作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注重发挥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
说好普通话,是每个中国人的责任,让我们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互相监督,互相鼓励,一起携手共同构筑语言文字的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