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卡子县广大干部职工、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基金使用范围,持续保持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高压态势,提高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知晓率,防范城镇职工及定点医药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滥用医保基金、违规诊疗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规范运行,维护参保人员“看病钱、救命钱”,现将有关政策和法规内容公告如下:
一、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待遇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凭处方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可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具体报销标准为:
一是起付标准:在职人员普通门诊统筹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20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为140元。
二是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在职人员80%、退休人员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在职人员70%、退休人员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在职人员60%、退休人员70%。
三是最高报销限额:普通门诊统筹年度内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5000元,最高报销限额不纳入年度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封顶线计算。
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基金使用范围
一是用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以下和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以上的费用)。如果费用完全由个人账户支付的,不再进行单独报销。
二是用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三个目录”外门诊、住院医疗费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辅助器具等费用。
三是用于参保人员在区内外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疫苗费用(除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外)。
四是用于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体检费用。
五是用于参保人员本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产品)费用,但不包含带有投资理财性质、保险期内返还条款的产品。
六是用于参保人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绑定家庭共济关系的(必须为西藏自治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自付医疗费用,可用于上述被绑定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注:职工医保账户余额3000元以上才可以绑定近亲属并共济账户基金。
三、职工医保账户基金合理合规合法使用规定
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一是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在就医购药时主动出示,接受身份查验。
二是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三是参保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并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若参保人医保账户基金在定点药店虚假购药,串换药品和耗材等方式购买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行为属于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县医疗保障局将严格按照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采取约谈、责令退回违规使用的基金,暂停参保人医疗费用联网结算以及暂停医保协议等,如违规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处理。因此,广大干部职工和定点医药机构要合理合规合法正确使用医保基金,维护基金安全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