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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赵晨熙
又到了年终岁末,很多企业开始将年终考核提上日程。对于员工来说,考核是职位晋升、个人收入待遇等参评的重要因素。然而,在面对个别企业设置的各类奇葩考核时,员工往往只能被动接受。
“考核”员工花样繁多
这个自愿之所以带引号,是因为加班并非陈楠章的本意,他只是和其他员工一样为了向单位证明自己的“勤奋”,才选择了加班。因为单位虽明确提出员工加班属于自愿行为,但在员工年终考核中,却有加班次数和加班时长这一选项。部门经理也提醒员工,12月份的加班“很重要”,因此同事们都默默地选择加班。
记者了解到,以员工是否选择“自愿”加班来考核员工工作积极性与工作态度的企业并不鲜见。
“这样一来,谁加班谁不加班就非常明显了。”简爱丽透露,单位领导还曾明确表示加班统计情况是考核员工工作态度的指标之一,无奈之下很多员工只能选择加班,如今单位已形成了软性“强制加班”的风气。
更有甚者,有企业员工向记者反映,自己还经历过疑似单位设计的“跳槽陷阱”。
在某电子商务公司入职不到一年的北京小伙鲁宁,因为拥有丰富人脉资源,工作能力较强,颇受部门领导青睐。不久前,有猎头公司忽然主动联系他是否有跳槽意愿,因为近期并未在网上投递求职简历,鲁宁直接拒绝。后来他从一位熟识的同事处了解到,此次跳槽机会疑似是单位找熟悉的猎头公司所为,目的是为了掌握员工明年的工作意向,外加测试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
奇葩考核涉嫌违法
此外,民法典规定,公民依法享有隐私权,员工个人社交账号应由个人自主管理,用人单位无权干涉,这种强制要求在个人社交账号转发的行为涉嫌侵犯员工的隐私权。
形成合力坚决维权
用人单位奇葩考核为何屡见不鲜?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范围看来,劳资之间长期处于不平衡的地位,使得一些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进而给劳动者设置各类奇葩考核项目。
“也不排除一些用人单位增设各类考核指标,变相逼员工主动离职,或以此来辞退员工达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对此,黄乐平指出,即便一些用人单位以“年终考核不合格”等为由辞退员工,也必须严格以劳动合同法为依据,事先告知劳动者,并通过正当法律手段和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面对单位的奇葩考核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员工往往选择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
“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需要形成合力。”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田思路建议,一方面,要强化劳动监察的作用,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开展专门调查。同时,应当为员工设立便捷畅通的举报通道,便于及时维权。此外,企业也应注重平衡好管理权与劳动者权益间的关系,可考虑适时引入社会力量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管理行为划定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