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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桑雪骐
《电子商务法》实施即将满5周年。日前,在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主办的“2023年年会暨电子商务法治前沿论坛”上,与会专家表示,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在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电子商务法》也面临着挑战,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
《电子商务法》促进产业发展
“《电子商务法》创设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概念,并系统性地创建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的制度,奠定了网络交易基本规则,成为司法实践中解决网络交易纠纷、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使得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秩序显著规范,内涵式质量得到很大提升。”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来明表示,《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促使电子商务的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从而有效促进了产业的发展。
艾媒咨询发布的《2023年中国电商“双11”消费大数据监测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直播电商平台在2023年“双11”第一波活动的销售额为989亿元,同比2022年直播电商平台第一波(10月20日至11月3日)的895.27亿元,上升10%。《报告》认为,随着抖音、小红书、B站等短视频平台加入“双11”战场,流量争夺加剧,多渠道、多平台分流趋势不可避免。
“我国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已经呈现出深度融合的趋势。”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表示,《电子商务法》通过鼓励实体经济,借助数字技术进行升级和转型,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同时,《电子商务法》通过规范数字市场秩序,为实体经济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环境、营商环境,并通过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为数实融合提供了强大的创新动力和支持。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23年“双11”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显示,直播成为今年“双11”消费维权热议话题之一,有关直播带货负面信息达到156.5万条,占吐槽类信息的47.99%,直播带货负面信息中涉及价格垄断、低俗带货、虚假宣传等问题较为突出。
“在案件审理中,也的确有消费者把上述诸多主体诉入一个案件中。”张倩说,案件的责任承担体系非常复杂,不仅消费者分不清,法官也要仔细梳理甄别不同主体承担了哪些责任。同时,直播带货纠纷还往往呈现出群体性特征。
此外,张倩还表示,由于直播带货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导致证据的留存较为困难,而有些直播间销售商品时仅有编号,只能靠买方举证。相比于图文销售模式,直播营销中存在着更多的夸大宣传、打擦边球的现象,以及虚构商品实时销量及库存,诱导消费者冲动下单,通过滤镜和特定的角度去展示商品等问题,这都导致了直播带货平台的退货率较高。
网络营销的新业态,不仅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困惑,也给监管带来挑战。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八支队副支队长刘术威表示,互联网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包括直播营销平台、本地生活服务平台、信息发布平台等,其中出现的新问题,在利用《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时发现有很多情况并未纳入其中,这也给监管工作带来了挑战。
对于新业态新模式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会专家认为,应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等多种举措,促进行业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吕来明认为,随着新业态的发展和平台责任理论与制度发展,《电子商务法》仍需要修改完善。《电子商务法》所建立的责任适用体系是传统电商平台,但是目前的平台类型是多元化的,很多的平台与电商平台有些相似,但又不完全等同。因此,在把《电子商务法》的平台责任适用于这些平台过程中,就面临着监管的落差问题。
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薛军表示,在《电子商务法》未来的修订中应该扩展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电商平台。同时,随着文化出版、教育、健康等领域线上化的趋势,电子商务活动日益增多,监管部门如何进行职权的协调需要进行更加清晰的界定,以促进更加有机的、科学的监管体系的建立。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管办负责人李文超表示,针对电子商务出现的新特点,北京互联网法院提炼出了一套互联网裁判理念,即沉入场景、贴近产业、解构模式、根铸技术,涵养与规范并重,创新治理模式,促进产生新的诉讼配套机制,努力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