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汲取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优秀传统文化,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除私法维度外,民法典还具有突出的规制功能,能够以显著的方式形塑社会公共政策。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贡献了法治理念、制度基础与路径优势,必将充分赋能中国式现代化的全面实现。
一、民法典颁布实施三周年的法治贡献
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具有划时代和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标志性事件,并深刻推动了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的全面发展。
(一)民法典颁布实施对我国整体立法的推动
民法典属于民事基本法,且具有扩张或溢出效应,不仅对民事立法具有上位法拘束作用,更会对行政、诉讼甚至刑事领域的立法产生积极影响。
(二)民法典颁布实施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促进
法典化的实质是法律渊源体系的理性化,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看,法典化的本质在于实现法律的简化,消除法律主体“找法”的困难,帮助主体可以有效地理解和运用法律。体系性和完备性是民法典的重要特征,通过对既有民事规范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并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诉求,民法典将极大提升法官的司法裁判能力,推动司法实践的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对既有的指导性案例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决定指导案例9号、20号不再参照适用。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第26批至第37批指导性案例,即指导性案例第144号至第211号,其中涉及大量贯彻民法典精神和具体规则的民事指导案例。例如,第37批指导性案例涉及民法典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第35批指导性案例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第28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等等。
(三)民法典颁布实施对我国学术研究的影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二、民法典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回应与保障
党的二十大报告全面总结出中国式现代化的丰富内涵,即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而这些具体方面的特色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体现。我国民法典的价值理念和制度规则高度契合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并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推进提供了法治保障。
(一)民法典与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
(二)民法典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
(三)民法典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
(四)民法典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五)民法典与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历史潮流不可阻挡”,“中国始终坚持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致力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我国民法典在制度设计伊始,始终坚持注入和谐发展的价值理念,强调平等、自由的民法精神,注重对意思自治的维护,避免对私法自治的过度干预。例如,我国民法典设“民事权利”专章对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在内的民事权利和利益进行全面保护,并为民事主体提供了包括违约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禁令、惩罚性赔偿等权益救济方式。再如,包容开放、合作共赢是现代产权治理的重要理念,相较于以公权力主体为主导的传统产权保护机制,我国民法典中的产权保护强调公私主体的全方位参与,尊重多元化的价值理念,回应不同维度的利益诉求,对潜在的矛盾冲突予以调和,进而最大化现代产权的市场激励效应。产权治理理念的革新以及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正是我国自主产权保护体系构建的重要内涵,也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三、民法典对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全面探索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世界上既不存在定于一尊的现代化模式,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现代化标准。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上,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积极回应时代命题,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进而创造了一种全新的人类文明形态。民法典则是法治视角下人类文明新形态的重要体现。
(一)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法律不仅是形式理性建构的结果,本质上民法典是民族精神、历史和习俗等交织的产物。法律是民族与社会文化的一种形式,民族性是理解民法典的重要视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则构成民法典的精神内核,这突出地体现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典规范的有机结合方面。具体而言,民法典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改革担保登记体系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以实现国家富强。促进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增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保障业主所有权、共有和共同管理权等,则是民法典中民主价值的体现。维护人格尊严,弘扬家庭美德,保护生态环境,鼓励见义勇为,保护弱势群体是民法典对文明、和谐价值理念的践行。合同自由、产权平等保护、显失公平制度、公平责任、情势变更规则、强制缔约义务、居住权、亲属扶养义务等,是践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价值的具体体现。英雄烈士权益保护、公司管理层勤勉义务、安全保障义务、诚信原则、缔约过失责任、相邻关系、好意同乘规则、夫妻忠实义务等,则体现了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基本精神。
(二)以数字治理引领高质量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随着信息技术革命和数字产业的发展,数字时代正在对传统的社会秩序予以解构和重塑,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成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抓手和重要支撑,强化数字治理并以此引领高质量发展也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维度。对此,我国民法典通过一系列制度机制为数字中国的建设以及数字治理的发展提供了法治支撑。民法典第127条明确规定依法保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对数字时代新型财产权益的保护予以正面回应,宣示了强化数据产权保护以及鼓励数据产业创新发展的基本理念。针对数字网络时代市场交易的特殊性,民法典第512条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交易规则进行了明确。针对新兴技术应用带来的挑战,民法典中人格权编就器官捐献、临床试验、基因编辑、深度伪造、人脸识别等新型社会问题作出了规定。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同时就网络侵权、网络平台治理、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等规则进行了完善。
(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这也是人类文明新形态的重要特征。人类命运共同体强调通过平等、自由、多元、包容、开放等核心价值,促进治理主体的共同参与,兼顾多方利益安排,并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民法典在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时,始终坚持前述价值理念,并以此建构具体的制度规则。
(作者分别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