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险服务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知识产权保险服务,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服务外包与服务外包的知识产权概述

国内外学者对服务外包的定义众说纷纭。江小涓等从企业价值链角度出发,认为服务外包是指服务企业或者制造业价值链中原本有自我提供的部分服务流程或者服务环节以合同方式委托给服务供应商来完成的经济活动。商务部在《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中将服务外包定义为“通过服务外包提供商向服务外包发包商提供信息技术外包(IPO)与业务流程外包(BPO)”。笔者认为,服务外包指企业将有限资源集中于核心竞争力上,将原来由内部员工处理的一些服务,按照事先通过的法律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成本和服务条件转移到外部组织的一个过程。

服务外包按形式划分,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业务流程离岸外包,其本质是将企业的非核心业务转移给第三方企业,由第三方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方式进行运作;二是信息技术外包,其外包的主要业务是系统操作服务(包括数据和信息的处理及整合)、系统应用服务(包括信息工程及流程设计、管理信息系统服务、远程维护等)、基础技术服务(包括技术研发、软件开发设计、基础技术或基础管理平台整合或管理整合)等。从技术角度看,服务外包的技术含量较高,尤其是信息技术的作用极为突出;服务外包更容易实现信息和技术在接发包双方之间的转移;服务外包从业人员本身需要很高的知识水平和技术含量。从知识产权角度看,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服务外包的知识产权具有复杂性的特点;服务外包因繁简程度不一、市场服务的高低端的差异而具有知识产权的层次性特点;由于服务外包中发包与接包双方发生核心技术的转移,造成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泄露,因此服务外包中知识产权具有高风险性的特点。

二、服务外包过程中知识产权的风险

服务外包的知识产权风险是指外包过程中,大量涉及发包方核心业务的敏感信息,包括商业秘密、经营计划、专有知识与技术等外泄,致使发包方核心竞争能力降低的风险。在服务外包业务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知识产权风险。

(一)商业秘密风险

服务外包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是一个关系服务外包产业向高端发展的问题。服务外包一般都要求服务外包发包方和承包方共享彼此,尤其是发包方的商业秘密。在服务外包中,约70%~80%的发包方认为商业秘密比其他知识产权更重要,这也是服务外包过程中首先遇到的知识产权风险。商业秘密是以技术和管理保护为主,以法律保护为辅,且在外包中,发包方需要将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传递给相应的接包方,从而使发包方对商业秘密失去了垄断权。同时,接包方也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对发包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了占有和使用,由此导致了对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不仅取决于发包方的能力和水平,也取决于接包方的态度和行为。此时,保护商业秘密不仅是发包方的权利,也是接包方的义务。因此,发包方需十分重视接包方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能力,以防止发生信息被疏忽或故意盗用或丢失的事件。此外,接包方一旦发生泄密事件,不仅会使发包方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失,也会极大损害接包方的企业形象。

(二)知识产权归属风险

在服务外包过程中,第二个风险就是接包商和发包商之间外包关系涉及的使用、改进以及新增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在服务外包中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发包方直接转移给接包方的知识产权、外包关系期间改进的知识产权、接包方企业员工产生的知识产权及外包中第三方的知识等等。知识产权的归属在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总体来说可以分为四种情况:所有知识产权归发包方所有;外包关系期间改进的知识产权归接包方所有;发包方和接包方共同拥有;发包方、接包方与其他第三

(三)核心技术流失风险

(四)知识产权的国别歧视风险

服务外包已经不是局限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的贸易,更多的是跨国家跨地区的离岸交易。因此,由于国家保护主义而引起的国别歧视也是服务外包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又一风险。具体来说,就是一个国家的企业知识产权在另一个国家不能受到与本国企业的法律保护的平等待遇。这要求在外包过程之前,了解对方所属国的法律和制度背景,熟悉该国的法律条款和政策制度,在法律框架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这一点上,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的制定一贯坚持与国际接轨的方针,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在保护本国企业的同时,也同样保护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权利。

三、服务外包过程中知识产权的风险规制

为了推进我国服务外包行业蓬勃发展,需要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提高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这需要政府部门、服务外包行业、发包方及接包方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共同努力。

(一)政府层面

(二)行业层面,建立行业知识产权防范机制

首先,服务外包行业协会要坚持以市场为基础,发挥市场导向作用,准确预测和防范潜在的各种知识产权风险,营造知识产权评估预测环境,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及时的信息服务。其次,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并落实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划。全力做好各企业之间冲突的调节与仲裁,及时处理行业内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同时做好法律宣传。最后,建立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转让、交易的运行体系。在知识产权产业化过程中,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起着桥梁纽带作用,将知识产权与市场连接起来,从而为本行业的企业提供便捷、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信息服务。

(三)企业层面,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安全保障机制

首先,企业应该合理确定外包的业务内容,有选择性地将本企业的业务外包出去,以促进企业合作与分工的合理化,使企业健康发展。其次,利用合同或协议规范双方在外包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通过严密的法律条款来保障自身的知识产权,包括商业机密、技术信息等。第三,建立有效的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使用机制,通过保密协议等方式约定发包与接包双方的权利义务范围,实现双方合作的互利共赢。第四,加强对内部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以充分了解保护客户和自身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并对其保持应有的警觉度,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在必要时还可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等方式约束员工的行为,减少由员工离职因素带来的侵权行为。第五,积极加强自主和创新性学习。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通过持续学习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先进理念和管理经验,主动了解国际服务外包的信息导向和发展动向,自觉按照知识产权管理的国际标准和国际发包商要求来组织和管理企业外包业务,提高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

四、结语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企业在参与国际外包时,一定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既包括主动履行对发包方的知识产权保密义务,也包括对自身知识产权的积极保护。当然,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不仅需要企业的努力,更需要政府和行业协会等市场主体共同营造。政府和协会也应从宏观上加强规范、指导、引导和协调,通过完善立法、严厉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宣传和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等手段和措施,在全社会营造出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的社会氛围,以适应我国服务外包产业迅速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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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创新与保险创新

这对保险业者既是挑战,也是机遇。首先,在我国日益融入全球市场的背景下,国内保险业如何通过不断创新、发展和完善自身。其次是,国内保险金融业如何更好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结论是,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保险金融业,其使命在于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而经济发展的目的又在于改善民生。所以,保险理应为文化出版事业的繁荣发展做出应有贡献。这也有十分利于保险金融业自身的创新发展。

(一)知识产权险

产权,可以被认为是"财产"属性的法律透视,表征着权利人对某一特定财产法律上所具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其一,也是知识经济时代最为重要的产权类别。在知识产权的创作、开发、使用、维护等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风险。对单一个体而言,这种风险可能是致命的。从这一点来讲,知识产权险的意义无疑十分重大。而如何最大限发挥保险集合风险作用和促进社会创作才智的竞相迸发,也具有了丰富意味。

保险意味着风险责任及后果承担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转移。然而,保险公司对所要承保的风险提出了一定条件要求。所以,并非社会上的所有风险都能进入保险市场的大门。只有这些具备了承保条件要求的社会风险方为可保,即属于可保风险范畴。保险公司对承保风险的可保性要求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1、同质风险的普遍性和规律性

保险的精义在于,集合众多风险而由一人承担,风险转出者得为他人代替自己承受和管理风险支付相应的对价。风险管理者,根据大数法则的保险基础理论对从市场上归集来的风险进行经营、管理,并从中取得营利。这就必然要求,保险公司所承保之风险在社会活动中应具有大量多发性。

2、风险发生的偶然性和随机性

可保风险的发生,不可能是那些必然会发生的社会风险。因为保险公司是以大数法则等原理为基础,通过发生概率和损失价值的预测、估算,合理确定保险费用和保险金额。如果某种事物的风险总是必然发生的,那么保险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法人的盈利目标就无法实现,就无法催生保险公司开发针对某一风险的保险产品的催动力量。所以,作为可保风险,必须是其发生偶然性的和随机性的风险。即,对众多的可能遭受风险的主体而言,其是否会遭受某一风险是完全偶然和不确定的,究竟什么时候、哪一或哪些主体会遭遇侵权风险也是随机的。

3、损害后果的可预测性和可计量性

作为保险可保风险的最后一个必要条件便是该种风险可能带来损害后果的可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可保风险的可预测性,是指该种风险的发生可能带来什么样的损害后果、损害范围、损害程度均能通过一定方式实现合理预测。可计量性,则要求可保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应当是能够通过计量手段和工具合理估值的。

五、未来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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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侵权责任

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最早是在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在其著作中提出,后由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ll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的新的表现形式,丰富了知识产权的内涵。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现状

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较而言,网络知识产权更突出的是知识产权的存在、使用环境为计算机网络环境。网络知识产权是曲于科技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其具有传统知识产权的特性,如无形性、专有性等,但是由于其产生的环境的特殊,又具有自身的特点,例如网络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更明显;网络知识产权的共享性与专有性之间的矛盾关系更突出;网络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更淡薄等。

网络的发展速度让人惊叹,但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是触目惊心。从全球范围看,美国商业软件联盟(bsa)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2004年全球个人计算机上使用的软件中有1/3以上为盗版,盗版软件给全球软件产业带来的损失比2003年增加了40亿美元。另有调查结果显示,从全球不同地区的盗版率来看,目前亚太地区的软件盗版率为53%,损失总额为75亿美元;东欧的盗版率为71%,损失21亿美元;而西欧的盗版率为36%,损失96亿美元;北美市场的盗版率为23%,损失72亿美元;拉美国家的盗版率为63%,损失13亿美元;而中东与非洲国家的盗版率为56%,损失10亿美元左右。从不同国家的盗版率来看,中国与越南的盗版最为猖獗,高达93%

根据2009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显示,视频网站侵权、网店侵权等涉及互联网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高发,仅2009年上海法院受理以视频网站经营者为被告的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案件有200多起,可见,对网络知识产权加强保护显得尤其必要和紧迫。

二、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方式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方式按照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分类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网上侵犯著作权主要方式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网络著作权内容侵权一般可分为三类:一是对其他网页内容完全复制;二是虽对其他网页的内容稍加修改,但仍然严重损害被抄袭网站的良好形象;三是侵权人通过技术手段偷取其他网站的数据,非法做一个和其他网站一样的网站,严重侵犯其他网站的权益。

(二)网上侵犯商标权主要方式

(三)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方式

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一)民事责任

要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对归责原则进行分析。归责原则是确认不同种类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与准则,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即为了确定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决定着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以及方法,可以说,归责原则是网络知识产权

损害赔偿责任的核心。而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则是过错责任,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我国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的管辖权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计算机网络著作权解释》中还规定了网络服务者的一般侵权责任:提供内容服务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足々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依照《著作权法》第47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主要可以采取请求停止侵害和请求赔偿损失。而损失的赔偿金额的计算,可以参照《著作权法》、《商标法》与《专利法》中对于侵权赔偿额的规定进行确定。根据《著作权法》与《商标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商标权的赔偿数额确定的方法为:依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依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的,法院依侵权行为情节判决50万元以下的赔偿:述赔偿数额中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专利法》中对于专利权侵权的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方式为:依权利人所受损失确定;依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损失或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刑事责任

我国自2000年起,先后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明确规定利用百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刑事责任以及对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作了详细规定。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从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同时还增加了一个规定,就是违法所得达到三万元的,也要定罪,对单位犯罪定罪的数额标准由原来是个人犯罪标准的五倍降低为三倍。例如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的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如果行为人通过网络销售侵权复制品,根据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行政责任

现实的网络侵权中常常会涉及到侵权人的行政责任,例如对销售盗版图书行为,可以由工商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19条规定了网络侵权人的行政责任,例如第1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定的不足

为适应数字技术下网络环境对知识产权的挑战,我国已先后出台了若干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包括2001年lo月2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正、国务院2002年1月1日修正后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l1月22日通过的《关于

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国务院通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等等。

五、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加快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二)完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三)提高公民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道德意识和技术手段

法律是一种外在约束,要起到根本警示作用还要依靠道德。因此,除了要从形式上完善立法,实践中打击侵权行为之外,更要设法提高网络传媒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准,更要倡导和鼓励互联网商家和广大网民自觉维护网上基本秩序。例如对于提供网络服务商,在发现用户有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时能够主动采取相应措施,使用互联网的用户能自觉自发自动地维护网络秩序,抵制、举报、打击网络侵权行为。

在强调法治、德治的同时,还要积极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技术监督的力度。例如通过数据加密和数字签名技术,防止网络信息的失密和篡改等。

此外,由于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常常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非常普遍,而仅凭传统的侵权损害救济制度可能难以实现对权利人利益的充分保障。因此可以考虑在借鉴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以期达到保险补偿的目的。

>>借鉴美国就业指导经验,构建我国高校就业指导模式浅谈我国高校就业指导课程体系的全新构建谈我国高校就业指导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我国高校就业指导队伍存在的问题及若干对策美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对我国的启示美国高校就业指导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我国高校就业指导课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试论新时期我国高校就业指导课程体系的构建我国现阶段高校构建就业指导服务体系的问题探究国外就业指导对我国的启示论我国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建构和完善论我国行政公诉的制度建构浅析目前我国高校就业指导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中外高校就业指导工作比较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从美国就业指导模式看我国高校职业教育发展比较借鉴国外高校经验提升和创新我国高校就业指导工作我国高职院校就业指导的现状与对策研究论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建构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构试论我国隐性采访的舆论监督和制度建构常见问题解答当前所在位置: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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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theConstructionofEmploymentGuidanceSysteminChina’sUniversities

LiXiong,TianLi

AbstractFromtheseriousdislocationofcollegecareerguidanceandmarketdemandandemploymentguidingphilosophyoftheinternationaldevelopmenttrend,Chinashouldestablishuniversitycareerguidancesystemtakingmoderncareerdevelopmenttheoryasthebasis,employmentcapacitydevelopmentasthecore,studentcareerdevelopmentasthepurpose,andhumanresourcesmatchasakey.Inthissystem,itshouldstrivetosolvethreeproblems:First,fromtheperspectiveofuniversityemploymentAbilityConstructionofmarketdemandforhumanresourcesmarketresponsemechanism;second,studentcareerdevelopmentforthepurposeConstructionofCareerGuidanceMode"academic-employment-occupation"positiveinteractionmechanism;thethirdiscompleteandperfectadjustmentofeconomicstructure,highereducationreform,governmentemploymentguidanceservicesfunctionsaswellasmarket-orientedemploymentserviceinstitution-buildingandotherrelatedmeasures.

关键词: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科技保险;政府补贴

一、引言

在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企业,作为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载体,只有具备强劲的科技创新能力,才能促进一国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科技创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可是由于科技创新项目资金投入的回报高度不确定,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中小型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活动的积极性较低。为了完善市场化的科技风险互助和转移机制,促进科技与保险的结合,2006年12月,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了大力发展科技保险,构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保险支持模式的基本思路,并着手实施了科技保险在北京、重庆、武汉等试点城市的推广工作;此后又陆续推出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出口信用保险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的通知》等政策,想方设法鼓励科技保险的实施,科技保险迎来了最佳的发展时期。

二、科技保险的涵义

三、科技保险的推广路径与运作模式

欧美国家普遍采用商业保险的运作模式来推行科技保险,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种是为技术创新活动中的特定风险设置单独险种,如用于转移侵权风险的知识产权保险(也称专利保险)、用于转移责任风险的过失与疏忽保险,以及转移与电子信息安全有关风险的网络保险等等;另一种是向从事特殊技术创新活动的行业提供组合保险服务,例如美国丘博保险公司针对生命科学行业提出的解决一揽子解决方案,具体包括财产和营业收入保险、一般责任保险、失误与过错保险等等。

四、科技保险的险种创新

相对而言,我国对科技风险的研究则显得非常薄弱,基本还停留在定性分析阶段,定量分析很少,作为支撑科技保险费率厘定的基础还远远不够。例如,周勇(2001)对技术创新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及其主要表现进行了详细分析;吴涛(2003)提出了基于风险因素创新过程和决策层次的技术创新风险三维分析框架,并介绍了将其简化为三个二维矩阵的方法;姜钰(2006)提出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新技术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高新技术项目风险评价的多层次模糊聚类评价模型;刘骅、方荣军(2010)探讨了科技风险的基本规律和科技保险的运行原则;等等。

2.科技保险的险种设置。如前所述,国外科技保险活动涉足的领域多种多样,除了以单一险种的方式承保外,还经常采用组合保险的方式帮助科技企业分散风险。我国在于2007年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现阶段重点推广的六大险种: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研发责任险、出口信用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以及意外险。这六大险种涉及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两大领域,对基本险种的设置已经基本完善。在此基础上,有部分学者针对我国科技保险的产品创新进行了探讨,例如刘骅(2010)通过界定科技保险创新行为的具体目标,给出了产品创新的原则、流程和发展方向;赵湜、谢科范(2011)针对科技保险的险种创新设计了具体的方案,并提出了发展研发技术人员职业责任险及其费率厘定的初步构想。赵湜、谢科范(2012)通过构建科技保险险种创新的进化博弈模型,分析了政府和保险公司的在创新进化中的稳定性,进而对险种创新的若干促进策略进行了探讨。

五、科技保险的政府补贴机制

由于科技保险市场存在着外部性和价格效应,面临着失灵的危险(胡慧源、王京安,2010),导致了政府财税干预和补贴存在的必要性。谢科范等(2009)通过建立科技企业、政府和保险公司间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强调了财政补贴的重要性,并提出在地方财政预算内列出科技保险配套扶持资金的建议;曹国华、蔡永清(2010)通过建立科技企业和保险公司的博弈模型,发现必须通过政府实施财政补贴才能达到纳什均衡;黄英君、赵雄和蔡永清(2012)在为政策性科技保险财政补贴的合理性提供理论依据的基础上,以北京、重庆和武汉为例分析了补贴模式,并利用激励相容理论确立了财政补贴的最优规模。除了理论研究外,目前在科技保险实践过程中各试点城市根据本地区中小企业的特点,也出台了一系列的补贴政策(如表1所示)。

六、科技保险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阶段、承保和风险控制能力都与国外有较大差距,所以我国的科技保险在推广过程中也遇到了种种问题:

(1)科技保险的需求不足,投保企业比重偏低,专门保证技术研发过程的险种投保比例很小(吴应宁,2010;王香兰,2011)。

(2)保险公司缺乏科技保险统计样本,精算数据不足,且风险与收益不对称,导致科技保险供给乏力(苏维娟、周红雨,2009;冯海昱、任立,2010)。

部分学者对供需不足的原因和解决途径进行了探讨,例如彭志文、宋旺(2010)则通过对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调研,从宏观经济、市场结构和制度环境等多个角度分析了供需不足的根源;赵俊英(2012)利用效用函数分别从保险公司和科技企业两个角度分析了科技保险供需不足的原因,并提出了多种解决途径。

(3)由于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细则不够明确,对优惠对象的标准制定过高等原因,造成财政补贴不能按时到位(邵学清,2009)。此外,虽然已经明确了科技保险的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但由于财政、税收等不同部门的协调配合问题,该项政策的落实效果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七、科技保险的实施绩效评价

科技保险在试点城市的陆续展开及其运行数据的积累,为科技保险的绩效评价工作提供了可能。实施绩效不仅是科技保险现阶段运行状况的全面反映,还可以为科技保险工作的改进和提升提供理论依据。刘骅和王朝平(2010)利用灰色关联度分析方法率先测算了首批试点城市的科技保险实施绩效,并利用灰靶理论找出了影响绩效的主要因素;万欢(2011)则利用数据包络分析法(DEA)对首批科技保险试点城市的科技保险实施绩效进行了测算,结果表明深圳和北京科技保险工作的情况较好,进而对如何提升科技保险的实施绩效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

八、科技保险研究的理论框架和未来发展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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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企业研发网络、技术创新能力演进及其相互促动机制”(项目号:71132006)和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软科学研究项目“上海市科技创新的保险支持模式”(项目号:11692105700)资助。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七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 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第八条 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人员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http://www.chinalawyeryn.com/xinwenzhongxin/20241204/72201.html
2.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以“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形成全社会崇尚和厉行法治的风尚,夯实法治建设的基石。https://www.xlgy.com/100/133/content_55697.html
3.2018年10月重大立法案例全面梳理北大法律信息网为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预防网络违法犯罪,维护网络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详细】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立法规划是每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任务表”“施工图”。未来五年,我国立法领域将迎来https://www.chinalawinfo.com/feature/featuredisplay1.aspx?featureid=638&year=2018&data=2018/11/6
4.2023年重大网络安全政策法规盘点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有序流动和开发利用,推动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经济建设与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并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https://www.eet-china.com/mp/a273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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