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燕:两大法系陪审模式论———一个比较法律文化的角度

摘要: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陪审模式,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陪审模式,只要与本国的法律文化相契合,并结合本国的的法治实践进行制度构建,都能够发挥出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实现民主参与的功能。

关键词:法律文化;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陪审模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这并不代表我国的陪审制度已然十分完善,陪审制必然会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对陪审制度这一“舶来品”,从比较法律文化的角度,对陪审制的历史沿革、运作模式及其蕴涵的法律理念和承载的法律理想进行理性的分析,仍然很必要。

一、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制—陪审团陪审模式

所谓陪审团陪审模式是指司法机关吸收若干非职业法官组成陪审团参与案件的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陪审团根据提交给法庭的证据而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确认的制度。近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出现在欧洲的中世纪,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有存在,在英美法系发展最为充分,至今仍是英美法系最具特色的法律制度之一,是英美法系的重要标志。

陪审制之所以在英美法系能持续存在并发挥较大作用,因在以下方面与英美法系的普通法法文化和法观念相契合,陪审制与普通法的发展具有同步性。

第二、程序正义是普通法系国家法制的基石,普通法素以注重程序而文明,它是这样一种法律传统,它不是以规定个人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为主体,它在大约五百年里都是按“正当程序”和程序习惯解决纠纷,“在其起源中是由许多诉讼程序和诉讼形式构成的,判决是程序进行到最后的自然结果,虽然构成判决基础的实体原则可能还很不明朗”[3],这一系列的程序就包括陪审团审判程序。被喻为“权利法案”的美国宪法修正案前十条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毫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第三、对抗制诉讼或“当事人主义”诉讼是英美法系诉讼制度的重要特征。陪审制与这一诉讼形式相适应并促成了其定型和发展。对抗制诉讼的特点是所争议事实的发现基本上由当事人承担,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及其律师通过在法庭上陈述、辩论和询问证人,澄清事实,并通过对抗性辩论、交叉询问,揭露对方当事人及证人证词中的矛盾,从而说服陪审团和法官相信自己的陈述,所使用的证据主要是言词证据。一方面,陪审团在诉讼过程中,不组织法庭辩论,不主动发问,也不需要亲自收集证据,处于冷静旁观的中立地位,依照证人在法庭上的举动以及他在回答各种发问时的具体情形来判断证言的真实性并获得关于事实的完整印象。因此,陪审团不需要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基于普遍生活常识,在常识的基础上思考,以自己的生活经验对双方的陈述、辩论进行判断,最终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决。另一方面,当事人在诉讼中为了说服法官和陪审团,必须广泛收集并提供恰当的证据。在这个过程中,获得律师的帮助十分必要,律师在普通法系对抗制诉讼中不仅对整个诉讼进程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而且律师的经验和技巧对案件的结果也至关重要。陪审制也促进了普通法中律师文化的发达,且陪审判与发达的律师制度呈一种互动关系。

二、大陆法系中的陪审制—参审制陪审模式

尽管未能发挥出其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作用,但在大陆法系国家作为反对封建司法专横的革命产物予以保留的陪审制,并非可有可无,其在维护诉讼公正、防止司法腐败[5]、弘扬民主参与精神等方面的作用仍然不可低估和忽视。

参考文献:

[1]转引自爱德华·S·考文著,强世功译.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M].三联书店,1996.p.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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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昂格尔著,吴玉章等译.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p.191.

[5]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M].知识出版社,1984.p.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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