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看,人民大众对生活的要求是越来越高,对社会服务的质量保障也日趋提升。对于社会福利,我国更是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放眼社会,性骚扰的现象已经不再稀奇,关于性骚扰您了解多少呢?对于关于女性性骚扰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那么,接下来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带来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关于女性性骚扰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二、性骚扰罪表现形式
女性性骚扰罪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
2、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
广义的性骚扰并不限于异性间,对象亦不单指妇女而言;同性间亦可构成性骚扰。
三、性骚扰如何取
1、录音取证
对于经常对受害者进行语言性骚扰的男性,此种方法较为有效。
但录音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及时悄悄开启录音设备;
(2)录音内容中要涉及对方和受害人的身份,尤其是对方的身份。此方面受害人可以在对方与自己进行语言交流时,及时体现出对方的姓名。有关部门,包括法院在处理性骚扰案件时,是不能单纯的通过录音中的说话人的音色辨识说话人的身份的。
(3)录音完成后应及时将录音内容复制出来,但是不要将录音数据从录音设备中直接删除。录音证据和其他证据辅助使用将起到非常好的证据效力。
2、录像取证
录像证据主要针对一些肢体性接触的性骚扰。肢体性接触的性骚扰严重时此类行为可以导致犯罪。但录像证据相对录音证据而言不宜取得。但如果某人经常对受害人实施性骚扰,受害人采用一些小型录像设备悄悄录像也是行得通的。
对于公共场所的监控设备一般存在于小区公共区域内,写字楼的大厅内,电梯内及其他公共场所。值得一提的是,现在很多城市的公交车、出租车内都有监控设备,如果受害人在这些场所收到性骚扰,可以考虑从这些角度申请公安部门或法院帮助调取该类证据。
3、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主要指的是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邮件来往记录等。值得强调的是,受害人的上述电子证据材料不要在复制之后,之间将其从原有载体或交流工具中删除。能在线保存该类证据的,一定要在线保存。
4、人证
被他人性骚扰,可找到目击者为自己作证。在找证人时,不但要找到目击者,而且目击者还要肯出庭作证,为了防止伪证,证人不能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就目前来看,大多数人不愿作证。由于性骚扰的行为隐蔽,很难有人发现,所以被害人很多是吃哑巴亏。
5、综合取证
综合取证指的是综合运用以上方法及其他可以证明行为人对受害人实施性骚扰的取证方法实施取证。但是各类取证方法的实施的前提都是不要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受害人的取证手段本身涉嫌违法,则取证内容无论如何能够证明案件客观事实也很难被有关部门确认为有效,而违法者也将因此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严惩。
6、取证时机错失后的处理
取证的最佳时机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正在发生的时候。但是由于主客观原因,并非在任何时候,受害人都有对性骚扰行为取证的充分准备。
此时受害人可以根据情况,不要轻易打草惊蛇,可以采用和行为人单独沟通此事并同时录音的方法确认证据。当然谈话地点既要保证安全,同时环境又不能影响正常取证的场合,取证技巧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