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法律形式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我国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法律形式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一)宪法

我国宪法规定了当代中国的根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各种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各主要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职责等,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

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在中国,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追究。

(二)法律

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我们这里使用的是狭义的法律的概念,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在我国法律形式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予宪法。

法律由于制定机关的不同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另一类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如文物保护法、商标法、

律师法等。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条件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凡属于规范性的,也属于法的渊源之列。目前我国行政法规的数量远远超过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数量。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行政法规调整的范围包括为了执行法律而进行的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涉及的各种事项和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如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功中的职权、职责,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的关系等,内容较为广泛。

我国行政法规的名称,按照2001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的规定为‘‘条例”、“规定”、“办法”。

(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一定层面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和1986年修改后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此外,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执行机关所制定的决定、命令、决议,凡属规范性者,在其行政区域内,也都属于法的渊源之列。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才有效。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应报全国或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之后才生效。自治条例是一种综合性法规,内容比较广泛。单行条例是有关某一方面事务的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条例”、“规定”、“变通规定”、“变通办法”等名称。民族自治法规只在本自治区域内有效。

(五)规章

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从其制定机关而言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另一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的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规章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六)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外交、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

(七)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

THE END
1.法律事实,法的形式,法的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一)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主要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 1.宪法 (1)制定机关,宪法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https://zhuanlan.zhihu.com/p/531106375
2.法律的形式与功能无论法律形式的有机体是否出现了缺陷(以及多大程度的缺陷),不少法律同行时常自觉或不自觉地认为既有的形式体系能够提供问题的答案,[8]在集中精力从事形式逻辑演算时习惯性地忽视甚至遗忘法律形式背后的功能维度,以至于得出的结论明显背离人们对法律的功能性期待。二是用于开展形式逻辑推演的前提时常因人而异且导出两套http://www.iolaw.org.cn/global/en/new.aspx?id=57832
3.“修订草案”与“修正案草案”两种法律修改形式的异同通过上述可以看出,修订草案形式便于人们全面、及时、直观地了解最新的法律文本,重新认识新的法律的制度、原则,但不能直观地了解法律的前后变更关系;而修正案草案形式每次修改的内容在修改决定中一目了然,保持了法律的延续性,有利于全面了解法律的发展、演变过程,但只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少的法律,不适用于对法律进行较大的http://hahy.jsjc.gov.cn/wenhua/201904/t20190429_794082.shtml
4.《法律的概念》概要该部分讨论现实生活中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对第二章“法律作为强制性命令”模型的修正 第一节 法律的内容 与苛与义务的法律相比,还存在着授予权力的法律。没有遵守这种法律,在私法和立法上导致行为无效,在司法上导致判决可撤销。二者存在联系,授予权力的法律授予的是规定义务的权力。 https://www.douban.com/doubanapp/dispatch?uri=/note/819669775
5.法制史复习指导: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基本的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二)“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三)“汉律六十篇”: (1)《九章律》: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在秦律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2)《傍章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主要关于礼仪方面的内容。 https://www.kaoyan365.cn/jm/7025.html
6.关于建立“现代劳动法学”的一些思考——兼论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如果说劳动法原则为劳动法确定了骨骼和框架,那么劳动法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则是它的实体。劳动法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对劳动关系的反映,并不仅仅停留在抽象的原则上,而是要进一步具体化为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等客观法的内容与形式,才能达到调整劳动关系的目的。从劳动法的原则到劳动法的客观法,是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 https://china.findlaw.cn/laodongfa/laodongfalunwen/73098_9.html
7.下列不属于道德与法律的区别的是()。A表现形式不同B内容结构不同C下列不属于道德与法律的区别的是( )。 A 表现形式不同 B 内容结构不同 C 调整手段不同 D 调整对象不同 优质答案 查看答案上一篇:下列不属于欺诈客户的是( )。Ⅰ.基金从业人员在宣传、推介和销售基金产品时,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产品、揭示投资风险Ⅱ.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产品的 下一篇:内幕https://shenzhen.huatu.com/tiku/3205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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