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法理学的结构,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关键词:结构设计原理;“三结合”教学法;教学方法;教学手段
一、目前的教学情况
二、“三结合”教学法
(一)精讲与自学相结合
(二)多媒体与板书相结合
完全依赖传统教学不能解决教学内容多和学时数少的矛盾,也较难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但也不提倡完全采用多媒体课件教学,由于学生基础薄弱,光依靠多媒体教学,会造成学生对该课程理解不深、掌握不牢,而且师生之间的互动也较差,影响教学效果。为此,对于纲领性的内容及教学中绘制比较费时的图形,可先制作出多媒体课件,而对于必须掌握的公式推导部分则仍采用传统教学手段,采取多媒体和板书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如斜截面强度部分的例题,不容易理解并且手工绘图工作量大,采用多媒体教学,可以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和课堂授课效率;而构造部分,通过放一些动画演示,使复杂枯燥的理论内容,变得活泼生动,栩栩如生;为丰富教学内容,可运用大量高清晰工程图片介绍一些经典工程案例,将新工艺、新设备、新规范及施工中的一些注意事项传授给学生,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加大课堂教学的信息量。
(三)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关键词】位移法无限刚性杆牵连位移
1前言
位移法是以结构的节点位移作为基本未知量来求解结构的受力状态。在解决一般的超静定次数多,用力法不好解决的刚架、桁架以及组合结构中运用的相当广泛。一般的结构用位移法都好解决,但是带有无限刚性杆的结构就不是那么容易解决的了。要解决这类问题,第一,我们要了解结构的特点以及支座的类型从而可以判断出该结构的自由度数以及基本未知量。第二,要了解无限刚性杆在这个结构中处于什么作用?当结构产生位移时,这个无限刚性杆是不是参与进去?如果参与进去将会产生何种位移以及连接在该刚性杆上的杆件会产生什么样的牵连位移?第三,确定好这些内容后,就可以增加相应的约束,以及根据几何关系来确定牵连位移。
所谓的牵连位移,是指由于某些附加条件,使得节点位移之间相互不独立,或者说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如图1所示:如果忽略杆件的轴向变形,那么无论荷载情况如何,根据几何学的原理均可以判定C、D两节点的线位移均在水平方向,而且肯定是相等的,这是很简单的牵连位移。
复杂的牵连位移是指相互不独立的结点位移之间并非简单地相等,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用数学表达式表达。牵连关系可以发生在线位移之间,也可以发生在线位移和角位移之间。下面我们就用一道例题来详细讲解一下。
2例题分析
如图2所示,该结构为一平面刚架,杆AC、CD、CE长为L,CP长为0.5L,其中P处受一集中力F的作用,刚度EI为常数,其中DB杆的刚度为无穷大。试用位移法作出该结构的弯矩图。
解:由图可知该结构有三个自由度,分别是E点、C点的角位移以及D点的线位移,因为有刚性杆的存在,当D点向左移动单位位移1时与D连接的杆件DE和DC也会相应的产生角位移和线位移这就构成了复杂的牵连位移,下面我们来一一作为解析。
首先用两个刚臂束缚住E、C的角位移,然后用一个连杆束缚住D点的线位移,如图3所示。
由于E和D点发生角位移的弯矩图很基础,在这里笔者就不叙述了,这题的难点在于D点发生线位移时的弯矩图的画法,下面我就来详细讲述。
撤去D点处的约束,当D点向左发生单位位移为一时,由于D是刚性杆B处是铰支座所以B处发生一个转角如图4所示。
由图可知连接在D点出的杆件DE和DC均发生角位移和线位移,有几何关系可知DE杆绕它的垂直方向发生线位移根号2,DC杆沿竖直方向发生单位位移1,由于刚性杆沿其垂直方向发生位移根号2,所以可知tana=1|l,有高阶无穷小可知tana等价于a,所以可知刚性杆沿铰B转动的角度为1|l,用同样的方法可以得到杆件DE和DC在D处均发生角度为1|l,由于B处顺时针转动,所以可知DE和DC也是顺时针转动,将DA和DE杆件由线位移产生的弯矩和角位移产生的弯矩相互叠加,然后根据D结点弯矩平衡可以确定刚性杆的弯矩,从而就可以画出该结构的弯矩图。如图5所示。
3结语
参考文献:
[1]龙驭球,包世华.结构力学(III).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2]朱慈勉.结构力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洪范文.结构力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4]李廉锟.结构力学(上、下).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一、选择题的结构
选择题常由解题要求、题干(题设)和题支(选项)组成.解题要求是指解答选择题的指示语,如单选、多选等.题干是指每个选择题的条件,它可以由一个问句或一个半陈述句构成,题支是指备选答案,常有应选答案和迷惑答案组成,一般有4个选项,至少有一个正确的答案,这个正确的答案可叫优支,而不正确的答案可叫干扰支或惑支.数学中的选择题如没有特别说明,都是“四选一”,即有4个选项,其中有唯一的优支,其余的都是干扰支,但在近年的中考中如湖北的黄冈等地也出现了多选题.
例1:如下图1,阴影部分组成的图案既是关于x轴成轴对称的图形又是关于坐标原点O成中心对称的图形.若点A的坐标是(1,3),则点M和点N的坐标分别是().
A.M(1,-3),N(-1,-3)B.M(-1,-3),N(-1,3)
C.M(-1,-3),N(1,-3)D.M(-1,3),N(1,-3)
解析:从问题知点A和点M关于原点对称,点A和点N关于x对称.为了从4个选择支中选出优支,需要明确关于原点对称和关于x轴对称的点的坐标特征,即关于原点对称横坐标和纵坐标均互为相反数;关于x轴对称横坐标不变,纵坐标互为相反数,所以应选择C.而其余3个选项都是干扰支,它们似对非对,表面上看起来差不多,而意义相去甚远,(1,-3)表示的点和A点关于x轴对称,(-1,-3)表示的点和A点关于原点对称,(-1,3)表示的点和A点关于y轴对称.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一个选择题的4个选择项总是真伪混杂,疑似之处甚多,3个干扰支从不同的角度迷惑着优支的选出.若对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理解不清,掌握不透彻,基本的数学思想和方法不熟练,就很容易受干扰支影响,从而作出错误判断.这些干扰支就像一口口陷井,真假难辨,它们似乎是,似乎又不是,学生若明辨能力不强,就可能跳进陷井.因此,通过解选择题,可以澄清学生一些似是而非的认识,区分一些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更进一步掌握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
二、解选择题的常用方法
方法1:直接法
例2:如下页图2,从圆外一点P引圆O的两条切线PA、PB,切点分别为A、B.如果∠APB=60°,PA=8,那么弦AB的长是().
解析:此题主要考查切线长定理和等边三角形的定义,根据切线长定理知,PA=PB,又∠APB=60°,知ABP为等边三角形,所以弦AB=PA=8,故选B.
方法2:排除法(也叫筛选法或淘汰法)
所谓排除法就是从题设条件入手,结合选项,通过观察、比较、猜想推理和计算,进行逐一排查,从4个选项中把最不正确的答案一一淘汰,最后得出正确答案的方法.其优点是可通过观察、比较、分析和判断,进行简单的推理,计算出正确的答案,特别对用直接法解之较困难而答案又模棱两可者更有效.其缺点是:(1)若对隐含条件挖掘不深或抓不住问题本质特征时,在排查过程中容易出现遗漏;(2)易受干扰支的影响,做出错误判断.
方法3:验证法(或叫择扰验证法)
当某些问题如方程、函数的一些问题较复杂时,可采用逆向思维的思路,即不求原题的结果,改成检验选择支的正确性,把选择支代入已知条件中使之问题简化,从而迅速找到优支的方法称为验证法.它要求测试者先分析题意,结合选择支,再依据与问题有关的数学知识,把自己经过分析和判断,认为最有可能的正确选项代入检验,若验证正确,即可直接选取,其余选项为干扰支可不再验证;若不正确,再验证第二可能选项,依次类推,若验证了3个均不正确,第4个不必验证,就可选取,若选项中有包含项,在验证被包含项成立后,还需验证包含项;验证被包含项不成立时,就否定了包含项.其优点是,题目条件把握准确,分析判断有据,一次到两次的验证就能得到正确答案,方法简便,准确率高;缺点是,若分析判断不准确,就需要验证达3次,计算和推理量大.
例4:若等腰三角形中有一个角等于50°,则这个等腰三角形的顶角的度数为().
A.50°B.80C.65°或50°D.50°或80°
分析:D选项包含A选项和B选项,所以应首先对A选项和B选项进行验证,这两个选项的正确与否,决定着D选项该不该选.通过验证A选项和B选项均符合题意,故选D.
例5:已知三角形的两边长分别为4cm和9cm,则下列长度的四条线段中能作为第三边的是().
A.13cmB.6cmC.5cmD.4cm
分析:本题可通过将选项与已知三角形的两边长进行比较,验证是否满足定理“三角形两边之和大于第三边”及其推论“三角形两边之差小于第三边”即可,通过验证知此题选B.
方法4:取特殊值法
对于比较抽象,又具有一般性的结论,判断时较难,可在符合条件的允许值范围内,用某些特殊的数值替代题目的字母或一项,然后再做出特殊情况下的判断,类推出一般性结果,并判断出优支的方法叫取特殊值法.其优点是简单方便,减少了繁杂的计算和推理;缺点是易把不合题目要求的值代入计算,从而导致错误的结论.
例6:若关于x的一元二次方程ax2+2x-5=0的两根在0与1之间(不含0和1),则a的取值范围是().
A.a<3B.a>3C.a<-3D.a>-3
解析:对于A选项和D选项,可取a=0,知方程化为2x-5=0,与题目条件关于x的一元二次方程不符,故舍去;对于C选项,可取a=4,由于二次项系数和常数项异号,故方程一定有两个实数根,且一个根为正数,一个根为负数,故舍去,从而知本题选C.
方法5:图形法(或叫数形结合法)
例7:已知二次函数y=ax2+bx+c(其中a>0,b>0,c<0),关于这个二次函数的图像有如下说法:①图像的开口一定向上;②图像的顶点一定在第四象限;③图像与x轴的交点至少有一个在y轴的右侧.以上说法正确的个数为().
A.0B.1C.2D.3
方法6:特例法(或叫特图法)
利用符合题设条件的某个特殊图形代替有关的一般图形,进行演绎推理,以达到判断各个选择支正确或错误的目的,这种解答选择题的方法称为特例法.特例法的关键在于寻找特例,即寻找的特殊图形必须符合题设的要求,又有利于对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其优点是利用简单、特殊的图形,减少了繁杂的计算和推理;缺点是易把题目特殊成不合题目要求的图形,从而导致错误的结论.
A.1<k<2B.1≤k≤3
C.1≤k≤4D.1≤k<4
解析:根据题目条件可求出A(1,1),B(3,1),C(1,3),本题若用直接法求k的取值范围,要分双曲线与边AB、AC、BC有交点3种情况来计算,计算量比较大.特例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我们取双曲线与边AB、AC、BC有交点的特殊情况来计算:当双曲线过点A时,可计算出k=1,当双曲线过点B时,同时过点C,可计算出k=3,答案A可排除,但此时,我们发现当计算出k=1到计算出k=3,双曲线向右移动的过程中始终没有与边BC相交,答案B不完全,被排除,是选C还是选D,我们再取特殊点,由于直线y=x与BC的交点坐标易看出为(2,2),而双曲线过此点时,可算出k=4,故选C.
方法7:转化法
转化法是指通过观察、分析、类比、联想等思维过程,借助某些性质、公式或已知条件将问题通过变换加以转化,并选择运用恰当的数学方法加以变换,从而达到将复杂化为简单,将未知转化为已知,将抽象转化为具体的一种解题方法.
例9:一次函数y=kx+b的图像如下图4所示,当y<0时,x的取值范围是().
A.x>0B.x<0C.x>2D.x<2
方法8:估算法
估算法适用于带一定计算因素的选择题,是通过对数据进行粗略、近似的估算,从而确定正确答案的一种解题方法.这类考题主要不在“数”,而在“理”,不追求数据精确,而追求方法正确.采用“估算”的方法可以忽略次要因素,抓住问题的本质,以达到快速求解的目的.
例10:如下图5,将边长为8cm的正方形纸片ABCD折叠,使点D落在BC边中点E处,点A落在点F处,折痕为MN,则线段CN的长是().
A.3cmB.4cmC.5cmD.6cm
解析:本题可通过在RtCEN中运用勾股定理求出线段CN的长,但运用估算的方法会使该题更简单:由于点E是BC的中点,所以EC=4cm,在RtCEN中,由于EN是斜边,所以EN>EC,即EN>4cm,又EN=DN,而DN+CN=8cm,可知CN<4cm,故选A.
方法9: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通过观察题目中数、式的变化规律,条件与结论之间的关系,题目的结构特点及图形的特征,从而发现题目中数量关系或变化特征,选出正确答案的解题方法.在解答数学题时,必须先观察,有时根据需要,还要做出数学模型便于观察.观察是基础,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首要步骤.例如整体代入法,就是通过观察题目中数、式的变化规律,从而发现题设中的某些部分可以作为一个整体,采用换元或代入的方法解决,从而使问题得到简化.
例11:已知O为圆锥的顶点,为圆锥底面上一点,点P在OM上.一只蜗牛从P点出发,绕圆锥侧面爬行,回到P点时所爬过的最短路线的痕迹如下图所示.若沿OM将圆锥侧面剪开并展开,所得侧面展开图是().
解析:本题中,一只蜗牛从P点出发,绕圆锥侧面爬行,回到P点时所爬过的最短路线的痕迹是关键,根据“两点之间,线段最短”知,蜗牛从P点出发,最后又回到P点,走的应该是一条线段,据此,通过观察4个选项,只有C、D符合,再进一步观察C、D两个选项,可以发现沿OM将圆锥侧面剪开并展开后,P点到点O的距离应相等,据此应选D.另外,解答本题最好的办法是制作一个圆锥,在圆锥上大致画出蜗牛从P点出发,绕圆锥侧面爬行,回到P点时所爬过的最短路线的痕迹,然后沿OM将圆锥侧面剪开并展开,观察和哪个选项一致.这种动手操作的实践能力,也是本题考查的初衷.
方法10:联想构造法
所谓联想构造法就是根据题设和结论所具有的性质特征构造出满足条件和结论的数学模型,借助于数学模型来解决数学问题的一种方法.这种借用一类问题的性质来研究另一类问题的思维方法在解数学问题时常常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例12:下列命题:①若a+b+c=0,则b2-4ac≥0;②若b>a+c则一元二次方程ax2+bx+c=0有两个不相等的实数根;③若b=2a+3c,则一元二次方程ax2+bx+c=0有两个不相等的实数根;④若b2-4ac>0,则二次函数的图像与坐标轴的公共点的个数是2或3.其中正确的是().
A.只有①②③B.只有①③④
C.只有①④D.只有②③④.
解析:对于①可联想到x=1时,a+b+c=0,因此a+b+c=0,可知方程ax2+bx+c=0一定有一个根x=1,故①正确;对于②条件b>a+c可变为a-b+c<0,可联想到一元二次方程ax2+bx+c=0有无实数根就是二次函数y=ax2+bx+c与x轴有无交点,对于y=ax2+bx+c当x=-1时,可知y=a-b+c<0,故二次函数y=ax2+bx+c当x=-1时所对应的点在第三象限,当a<0时,只要顶点在x轴下方,从画出的y=ax2+bx+c的大致图像可知与x轴无交点,故②错误;对于③判定一元二次方程ax2+bx+c=0的根的个数,联想到根的判别式即可解决:b2-4ac=(2a+3c)2-4ac=4a2+9c2+8ac=2a2+2(a+2c)2+c2>0,故有两个不相等的实数根;对于④b2-4ac可联想到它通常与一元二次方程根的情况或抛物线与x轴交点的个数有关,可知当b2-4ac>0时,方程ax2+bx+c=0有两个不相等的实数根,即二次函数y=ax2+bx+c与x轴有两个交点,故④正确,从而选B.
关键词:高中数学构造法培养思维能力
高中数学的构造法是运用数学的基本思想,经过认真的观察、深入的思考,构造出数学的常规模型来解决特殊的数学问题的方法。高中数学的构造法形式多样,内容十分丰富,它把数学中抽象性问题实质化,把普遍性与现实性的问题特殊化,针对具体的问题的特点而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即借用一类问题的性质,来研究另一类问题的思维方法。对一些特殊的题目,在解题过程中,用常规思维方法去探求难以切入时,教师要及时启发学生,展开丰富的联想,拓展思维变化领域,尝试运用构造法来解题,从而培养学生的创造意识和创新思维能力。
1.用构造函数法解题培养学生的函数意识
2.用构造方程法解题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
方程方法是学生解题中最常用的方法,运用方程方法解题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直观思维能力。在解决函数问题时常常用构造方程法来解题。因为和函数有必然联系的是方程,方程f(x)=0的解就是函数y=f(x)的图像与x轴的交点的横坐标,函数y=f(x)也可以看作二元方程f(x)-y=0通过方程进行研究,要确定变化过程的某些量,往往要转化为求出这些量满足的方程,通过方程(组)来求得这些量。这就是方程的思想。方程思想是动中求静,研究运动中的等量关系。遇到较为复杂的数学题时,要指导学生把难的先简单化,构造出我们很熟悉的方程。通过数学命题的结构,直观地观察出题目中的内在的方程的含义,从而运用方程的思维方法来解题。教师要引导学生在解题的过程中要善于观察、善于发现,在解题过程中不墨守成规,大胆去探求解题的最佳途径,要大胆地发挥学生的创新思维,因为创新思维是整个创新活动的关键,它的基本特征是独特的知识结构及活跃的灵感。
3.数学构造法解题常见模式及作用
第一,有助于学生记忆和巩固历史知识。
图示结构教学法把历史知识的历史概念为环节构成知识网络,把分散的知识进行系统的整理。使学生用整体眼光看到完整的知识骨架。这样就把繁多、抽象知识通过知识网络结构图示加以简化,从而获得系统完整的又是提纲挈领的知识。把书本详细资料通过组织、概念、综合、简化等方式进行具体形象的加工,浓缩来表达,使知识保存在自己头脑中,这就有助于学生的记忆和巩固已学的历史知识。如我们在讲《孔子》时,可以用下面的图示教学法,使学生能从思想、教育、文化三个方面完整地串起来,便于巩固历史知识。
第二,有助于学生掌握中学历史教学内容结构和培养学生学习历史的能力。
由于结构图示教育法突出历史教材知识结构的特点,而且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对历史知识进行分析、综合、概括、系统化。这个过程使书本知识传借知识结构图示整理、重视,从而揭示教材内存结构,有助于学生理解和熟悉中学历史教材的规律,并培养学生学习历史的能力。另一方面,教师在整理知识结构同时可以调动与学生参与,引起学生的思考。从而能激发学生浓厚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以更好地养成学生学习历史的能力。我们在教学原始社会的发展中,可以采用下面的图示加以分析,从中得出知识结构,在以后分析奴隶社会的发展、封建社会的发展中可以套用。
第三,有助于解决教学中的难点。
关键词:李达法理学思想唯物辩证法
一、李达法理学研究的背景
李达作为我国马克思法学家中的一员,在我国早期传播的过程中,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时期,我国法学领域关于法理学的教材不过是对我国旧时期法律思想的表述。它们所代表的主要观点,是半只半封建社会的法学思想,]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研究法理学。当时的法学学生在法理学的学习上也感到迷茫,法理学的研究更是如此。
思想传入我国后,中国早期的学者李达运用来改造社会。在法律研究方面,李达对我国古代的法律思想和西方各学派的法理思想进行比较分析。各学派法理思想,服务于他们所代表的阶级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不足,不是科学的法理学思想。李达力求认识法律的本质,找到一条解决中国问题的道路。于是,他对西方的法学观点进行批判性的学习,借鉴其中的优秀成果;同时深入研究唯物史观,找到适合我国现实的新路子。李达在法学理论出现困境的情况下,运用原理,对法理学进行探究完成《法理学大纲》的撰写工作。我国的法理学研究进入科学的道路。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法学教育进入新时期。但是,对法理学的全面研究,我们还存在很大的不足。李达的《法理学大纲》为我国法学理论指明了正确的研究方向,是法理学研究的一大财富,对构建科学的法理体系发挥积极作用。
二、李达法理学的内容
(一)法律与国家的关系
新时期,我国法学学者主要从两个方面对法律与国家的关系进行探索:一是法律与国家何为首的问题;二是如何处理法律权利与国家权利之间的关系。
李达在从法理学层面上对国家与法律关系的解析可谓字字珠玑。然而就其论证过程来说,显得有点简单。李达没有把中国当时的实际状况进行比较分析,只是简单的指出了国家和法律发生、发展过程中的经济和阶级制约因素。
(二)法律本质与现象的区别联系
本质和现象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关于现象的认识,是指事物的表面特征以及这些特征的外部联系。法律的现象是指法律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出来的而为人们直接感知的外表形态,法律本质则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我们钻研法律的本质,就需要认真的观察法律在现象中所反映出来的本质特征。
李达阐述法律现象在个人层面上的表现是指,个人在法律现象中是自由与平等的,“个人自由的保障,是通过法律现象来实现的”。李达在法律的本质与现象中指明,形式上的自由、平等和实质上的自由、平等。在宪法上,公民享有一系列的自由、平等的权力是形式上的自由与平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公民拥有自由资产是真实的实质自由,在经济上的平等可认为是真实的平等。所以,“法律表现为形式,经济则是反映的内容”。在分析两者之间的联系上,虽然在法律形式上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人们在守法方面是平等的;但是从实质平等上来看,财产自由是实现人们在法律上的自由与平等的基础。因此,李达认为,法律实质上是相对的自由、平等而非绝对的自由、平等;因而是在不公道基础上实现公道的。
李达指出: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基于私有制的产生而结成的财产关系,是拥有国家财富的阶层的经济结构,我们可以称把它归属于上层建筑。如此说来,李达所说的法律上的财产关系体系,也就是统治阶级的经济结构在法律现象的另外一中称谓而已。在众多的法制体系下,法律的最根本的关系,可以说是阶级关系。法律最根本的特性即是阶级性。由此可知,李达阐述的在法律层面上的经济结构体制,又可以称之为是阶级统治在法律现象中对经济的另一种本质描述。李达指出了法律本质――阶级性。运用唯物辩证法研究法律时,李达更倾向于两个方面的因素,即经济和阶级;而不是像其他一些法理学派的学者,认为唯物史观的法律是由经济基础决定,但他们忽视了法律对经济基础的能动作用。
(三)法律本质与道德的区别联系
为了更加深入地对法律本质问题的研究,李达提出从道德层面上与法律本质之间关系的探究。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各派法理学关于法律的本质都有不同的见解,但李达通过分析认为他们没有明确的表明法律的本质。关于法律的本质这一问题,各大学派基本上都对其提出过一定的见解,如康德的“道德命令”、斯达木拉阐述的“社会公平”、黑格尔提出的“在伦理上观念的现实性”等。如果我们要揭开道德的本质,李达提出从法律的本质与道德关系加以分析。
其次,从不同的阶级阶层来看道德。阶级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法律实质上是统治者的道德。这样,没有国家强制力的道德规范被分为两类:一类是服务于统治阶级的道德,从而服务其相应的经济结构;另一类是被统治者的道德,与统治者的经济结构相背。由此,李达表明道德是与阶级性分不开的:在人类社会发展到出现阶级层次后,这些统治阶级所制定的道德规范与被统治的阶级道德规范在内容和形式上是有所不同的。对这类问题做进一步分析,李达表明法律与道德可以说都有阶级性的特征。各大法理学派仅仅只是法律本质等同于道德而进行简单的研究说明,但是李达并不持相同的观点。不过李达也认识到道德具有阶级性这一观点存在的合理性。
综上,我们应该肯定,李达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阐述。
(四)法律的基本属性
法律的基本属性就是通常说的法律的特征,法律的特征表明了法律的本质。李达为了阐明法律的本质,认为阐明法律的属性是不可或缺的。李达把法律属性概括为规范性、命令性、强制性和造价性四个方面,法律的基本属性是要通过某些必要的形式展现出来。这也是法律具有本身属性并区别于其他规范的表现。规范性是针对常人设定的行为模式;强制性是指法律由国家制定认可,要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李达运用唯物辩证法阐释法律的方式描述了法律的规范性:既坚持法律的物质制约性加强阶级统治的作用,同时也强调了法律具有规范人行为的某些意志性。
从法律意志性的国家层面来说,法律在国家范围内表现了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的一面。李达认为正因为法律具有规范性的特性,而此特性也是明显区分于其他规范的重要表现。“法律规范的本质是使个人根据现有条令来界定自身行为的一种实质规划”。自由是相对的,没有绝对意义上的自由。法律从人们的自由出发,强调要保障人们行使自由的权利;但法律从另一方面又规范了个人行使自由权利的前提条件。从此可表明,法律在国家层面上来讲,不仅表现出规范性的一面,同时也体现了强制性的一面。
三、结语
李达通过对各派法理学的研究分析,指出他们的不足,李达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来解读法理学,试图建立起正确的法理学体系。在近代中国法学研究的环境下,李达对法理学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先前的法律体系予以保留便于法学学科的交流学习,另一方面利用唯物辩证法来研究学习法理学是正确的,并且适合我国的法学研究的环境。韩德培曾对李达所做贡献提出高度评价“李达是我国首位引用来分析研究法学的第一人”。也可以如此评价,李达第一次将运用到法理学。通过对李达的法理学思想的分析,对我国法理学的发展过程有了初步的认识,并且对当下法理学的探究有借鉴作用。
[1]李达.法理学大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
[2]李达.社会学大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3]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4]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A].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5]韩德培.《法理学大纲》序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关键词:程序设计教学;实例拓展法;结构化程序
0引言
1实例拓展法的原理
实例拓展法属于教学模式的一种,其显著表现是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都是围绕实例来完成,使得学生通过积极主动地运用学习资源,进行自主探索和互相协作学习,在完成教师教的实例同时,产生新的实例的一种学习实践活动。它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尤其适用于计算机课程的教学。
2实例拓展法的应用
下面以VB程序设计课程为例,来说明教学过程中如何选择合适的实例,以便于学生的拓展学习。所用实例分为两大类,一类在教师课堂讲解时使用,另一类在学生上机练习时使用。
1)课堂讲解所用实例。
课堂实例的精心设计是教学设计的关键。实例的安排应考虑学生心智发展水平、不同年龄阶段的知识经验以及生活中的实际需求。实例的拓展难度应该由浅入深,让大部分学生通过思考都能完成,并且要能够充分包含所讲授的知识点,能够很清楚地说明问题。
结构化程序设计的课程内容主要包括5大部分:顺序结构、选择结构、循环结构、数组应用与过程设计。在教学过程中一定要遵循课程内容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讲解。
下面列举出讲解结构化程序时所用的实例,程序代码从略。
例1顺序结构程序举例:输入圆的半径,计算圆的面积。介绍程序的基本组成,包括数据输入、数据处理和数据输出3个部分。
例2选择结构程序举例:对例1进行拓展,让学生思考,如果输入的半径小于0时该如何处理。引入选择结构的if语句。
例3选择结构程序举例:通过键盘任意输入三个数,求它们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介绍if语句的两种格式(单行格式和多行格式)。
例4选择结构程序举例:求分段函数的值。介绍两种多分支结构的语句格式(if语句和SelectCase语句)。
例5循环结构程序举例:在窗体上显示1-10之间的奇数。引入循环结构For…Next语句。
例6循环结构程序举例:对例5进行拓展,让学生思考,如何实现求1-10之间的奇数之和。
例7循环结构程序举例:对例6进行拓展,求1+3+5+7+…的值不超过100时的最大奇数。引入循环结构Do…Loop语句。
例8数组应用举例:对例3进行拓展,让学生思考,如何实现求10个数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引入数组的概念和静态数组的使用方法。
例9数组应用举例:对例8进行拓展,让学生思考,如何实现求任意多个数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引入动态数组的使用方法。
例10过程设计举例:对例3进行拓展,将求三个数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定义成两个函数,并调用函数。引入过程的概念以及Function过程(即函数)的建立和使用方法。
例11过程设计举例:对例10进行拓展,将求三个数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定义成两个Sub过程,并调用Sub过程。引入Sub过程的建立和使用方法,并与Function过程进行对比。
2)实验练习所用实例。
下面列举出以上课堂讲解部分对应的上机练习所用实例,程序代码从略。
练习7数组应用练习:先随机生成30个0-1000之间的随机数,再求这一组数的最大值和最小值。让学生练习数组的定义和使用。
练习8数组应用练习:先随机生成30个0~1000之间的随机数,再显示这一组数中的所有奇数,每10个数一行。让学生练习数组的定义和使用。
练习9过程设计练习:定义一个求阶乘的函数Fact,并调用函数求任意输入的一个数N的阶乘N!。让学生练习Function过程(函数)的建立和使用。
练习10过程设计练习:定义一个求阶乘的Sub过程Fact,并调用该过程求任意输入的一个数N的阶乘N!。让学生练习Sub过程的建立和使用。
3教学效果
笔者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工作进行总结和检验,发现使用实例拓展法教学之后,学生从学习兴趣、课堂反应到作业成绩以及考试成绩等各方面都有了明显的提高和改善,学生能够从中学到自己需要的知识,并真正将其转化为实际应用,设计出实用的小软件来,对于他们将来学习其他知识和提高计算机操作水平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以下为近四年来采用实例拓展法教学之后学生的出勤率、作业成绩和考试成绩的对比图表。通过图表可以看到,通过教学方法的改进,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习效果整体有了明显提高。
4结语
[关键词]法律知识;案例讨论;教学方法;教学体会
笔者在电大法学教育教学中运用了法律知识体系的构建与案例讨论相结合的教学方法,简称“框架—案例”教学法,经过不断的摸索,对这一方法有了更深的体会,初步加以总结,以供同仁参考。
一、采用“框架—案例”教学法的意义
二、“框架—案例”教学法的内涵和本质
三、运用“框架—案例”教学法应处理好的基本关系
四、实施“框架—案例”教学法的几点体会
一、法哲学法哲学是对法的一种反思,因而它具有思辩性。法哲学的这种思辩性,在黑格尔那里表现得最为明显。黑格尔法哲学研究采用的是辩证法。黑格尔指出:概念的运用原则不仅消溶而且产生普遍的特殊化,我把这个原则叫做辩证法。(1)这里的消溶,是指法的外在性状的消解,这里的普遍物是指从法的存在形式中抽象出其内在特性。在黑格尔看来,这种内在特性就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2)黑格尔法哲学研究所采用的辩证法,就是一种典型的思辩。这种思辩,是一种法思辩,我国学者谢晖指出:所谓法思辩一方面是指主体在对于法与法律现象观察的基础上,即在法与法律经验的基础上,对法与法律现象的本质性和终极性思考;另一方面是指主体探折法与法律之本质问题与终极问题的方法。(3)谢晖认为,法思辩是法哲学的本质精神,也是法哲学与其他法学知识形态的根本区别之所在,相对于法哲学的思辩性而言,法社会学是观察性的、法理学是描述性的、法史学是记载性的、实用法学是解释性的。对于这一观点,我大体上是赞同的。可以说,没有思辩,就没有法哲学,如果说,价值是法哲学的研究对象,那么,思辩就是法哲学的研究方法。
法哲学的这种通过思辩确立法的价值的特殊,表明法哲学是对法的形而上学的考察,具有本质主义的性质。随着实证主义思潮的兴起,以形而上学为特征的本质主义的性质。随着实证主义思潮的兴起,以形而上学为特征的本质主义受到严厉批评。(4)本质主义所具有的抽象性、普遍性受到排拒,实在性、个别性受到推崇。我认为,形而上学对于事物本质的追求,是人的一种永恒的冲动。形而上学谓之道,这种道是自然与社会之本。尽管历史上的玄学,尤其是宗教神学,将道归之于天命与神意,使形而上学蒙受耻辱,但这决不能成为否定形而上学的理由。只要我们承认事物本质的存在,在法现象中,对于法的终极性决定因素的存在,我们就不能否认对法的形而上学研究、对法的规律的揭示。法哲学作为最高层次的法学知识形态,标志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法的感悟与体认的最高水平。因此,没有法哲学的法学知识体系是不可想象的。我国当前法学理论面临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将法学提升到法哲学的高度。
二、法理学
法理学是以法的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称为规范法学。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没有正确地将法理学与法哲学加以区分,换言之,法哲学的内容与法理学的内容搀杂在同一理论体系之中,因而形成两败俱伤的局面。因此,有必要厘清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为法理学的研究廓清地基。
(1)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3页。
(2)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页。
(3)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1)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8页。
(2)同上,第36页。
(3)参见谢晖:《法思辩:法哲学的本质精神》,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0-71页
(4)关于反本质主义对本质主义的批判,参见张志林、陈少明:《反本质主义与知识问题――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的拓展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页。
(5)参见[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2)参见[瑞士]皮亚杰:[人文科学认识论],郑文彬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9页。
(3)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页。
(4)参见谢晖:《法思辩:法哲学的本质精神》,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4-75页。
(1)参见[瑞士]皮亚杰:《人文科学认识》,郑文彬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3)行为主义法学,即行为法学,借助一般行为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特别是法行为,是西方最晚近的法学流派之一。参与吕世伦主编:《当代西方理论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1页,美国行为法学的代表人物是布莱克,布莱克认为法律理论不谈论个人本身,也不谈及无法以事实检验的社会生活,这它解释的是法律的运作行为。参见[美]布莱克:《法律的动作行为》,康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现在,法学和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似乎已经是不言而喻的了。几乎所有的法理学教科书的开篇之页都提出“法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或类似表述),因此,被界定为“法学中的主要理论学科”(注: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的法理学似乎当然应该属于科学之列。但是,法学和法理学为什么是“科学”?它究竟在何种意义上才是“科学”和“社会科学”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仅有助于法学和法理学自身的发展,而且也有助于我们认真把握法学和法理学的社会功能。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法律的理论和方法两个面向,考察、论述法理学作为“科学”的条件和界限。前一个面向强调法理学作为科学应该具有的社会理论内涵;后一个面向确定法理学作为科学的方法论基础。没有一门科学是漫无边际的,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自然应该具有自己确定或相对确定的范围。对作为科学的法理学的条件和界限进行审视,就是试图进一步明确法理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的范围。
鉴于此,笔者感到,如果能够对法律的理论与方法进行总体角度上的检视,探讨、说明法理学(不是作为一个学科的法理学,而是作为全部法学的基础内容的法理学)的“科学性”之成立条件、内容及其界限,或许能够为法理学理论与法治建设实际的结合提供一些有益的探索。
二、法律理论的普遍性
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的第一个条件就是它的理论性,即法理学必须是说理的,有理论根据的,符合理论思维的基本规范。所有的具有科学性质的法学学科都是以理论为基础的。法律理论的普遍性在此就是指所有的法学知识领域都离不开理论思维。同时,由于理论思维面对的问题也是普遍的,所以,理论本身具有历史的普遍(连续)性。在这个意义上,对学术研究而言,只有理论思维能力的强弱之分,而没有是否需要理论思维之别;而理论思维能力的强弱,则取决于它对理论的普遍性的洞察、自觉与把握,以及将一般的社会理论转化为法律理论的能力。
法律理论的普遍性的第一层含义是指:理论是各个法学学科的精神基础。法律理论不是神秘的东西,而是法律和法学工作者的日常精神活动的结果,更是法理学的直接的研究成果。本来,作为一个法律和法学工作者,无论专业领域存在多大的区别,我们每个人每天(至少在正常的工作日)都需要思考各种各样、或具体或抽象的法律问题。例如,律师会考虑如何根据法律规定,更有效地维护他的当事人的利益;法官则会考虑律师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是否成立;法学教师要设法把有关法律的知识组织成为一套能够让学生掌握的符合逻辑的口语系统;法学研究者更需要思考法律的原理。思考一般是由具体问题开始,逐渐转为抽象。当这种思考达到了一定的规范标准,上升到一定的抽象层次和系统性,则成为理论。所以,我以为理论本来不应该是神秘的,而是相当日常化的活动的结果。作为一门科学的法理学,与其他法律法学领域相比,首要区别就在于思维形式上:法理学的思考形式主要是“关于法律的理论”;而其他法学学科和法律实践者则主要是“根据法律的思考”,理性的思考者都需要把自己的思考转化为理论自觉。更准确地说,法律理论是每一个成熟的法学学科必不可少的精神支撑。
三、法律方法的“科学”性
这里所说的法律方法,是指对法律进行系统的理论思考的方法。(注:德国、日本等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法学界一般所说的“法学方法”,通常是指法律职业者在职业行为中思考、处理案件的方法。本文所说的法律方法与其略有区别。)法律方法的科学性是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存在和发展的第二个条件。它着重在三个层面上解决两个问题。三个层面是:1,法理学作为一个社会科学门类所决定的法律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的区别。这个层面体现了社会科学方法的共性;2,法理学作为社会科学的门类之一,与其他社会科学方法的区别。这个层面体现的是法律方法的特性;3,法理学的思维视界所决定的“关于法律的思考”与“根据法律的思考”之间的区别。两个问题是:第一,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法律现象的客观性问题;第二,法理学研究方法与价值判断的关系问题。
总之,法理学式的对问题的思考(或本体论追问(注:参见舒国滢:“法理学学科的缘起和在当代所面临的问题”,载《法学》,1998年第10期,第10-13页。)),不应该、也不可能局限于“根据法律”的范围内,而主要是“关于法律的思考”;而纯粹应用性的法律研究和法律实践,从研究者和实践者的角度看,自然不可避免地要以法律为根据,但实际上也不可能完全局限于法律。所以,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之间的界限,不能完全、简单地理解为学科的界限。它们的区别仅在于方法上的不同,它们是法学中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之间的关系。因此,法学是作为一个整体与同样作为整体的社会科学发生联系的。它们之间的界限在于:法学研究的目的必须是研究、说明、解释法律现象,从而有助于具体法律问题和法律纠纷的解决;而社会科学则在于给社会一个整体的认识。由于法律现象是一种社会现象,所以,其他社会科学门类的知识也就通过法理学的中介渗入法学领域。而能否自觉利用其他社会科学知识,也就成为法学能否提高自身把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法律现象的能力的标志。
四、法理学作为“科学”的界限
根据对法律的理论与方法两个方面的“科学”性质的分析,笔者拙见:法理学并不属于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科学,也不能简单地套用一般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原则,而且还不能沿袭其他法学学科的方法,它是法学学科中“科学”色彩最不充分的学科。它的存在根据在于法学需要与各个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思想或知识进行交流、对话。这也可以称为法理学作为一个法学门类的“合法性”根据。因此,法理学的更新和变革,应该始终围绕法理学的这一学科特点进行,而不是片面地强调其与法学其他学科的一致,或者忽视它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区别。法理学对法学、法律实践、社会科学和社会实践的功能,都需要在这个意义上加以把握。因此,法理学的科学性和独立性是相互联系的。概括地说,一种学说和理论是否属于科学意义上的法理学理论,至少可以依据下列标准加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