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这主要体现在:国家的其他全部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除了立法行为之外,宪法也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根本活动准则。如我国宪法有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5条)
第三,成文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这主要体现在对制宪和修宪机关以及制宪和修宪程序的规定往往严于其他立法。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第64条)
宪法的法属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上三个方面。有学者认为宪法的法属性特征还体现在宪法的解释与监督实施方面。这主要表现在对于宪法的解释和监督实施不由一般的司法机关进行,而是由立法机关或者设置专门的国家机关进行解释和监督。也就是说,目前世界上宪法解释和监督有三种体制类型,即立法解释制、司法解释制、特设机构解释制。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修改宪法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宪法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学者将我国宪法的特点归纳为:最高性、根本性、广泛性、原则性、适应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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