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应募集管理办法。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募集办法。
(二)募集一般性规定
4、禁止非法拆分转让: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但要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三)募集办法明确规定了募集程序:
1、特定对象确定;
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3、基金风险揭示;
4、合格投资者确认;
5、投资冷静期;
6、回访确认。
(四)特定对象确定
募集办法规定,募集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五)调查问卷主要内容:
2、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3、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4、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5、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对于大家一直疑惑的通过互联网媒介募集,办法也有规定:
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2、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3、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4、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5、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6、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七)宣传推介
推介材料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及信息披露要素:
1、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5、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6、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7、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8、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9、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11、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1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13、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禁止的推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禁止的推介载体: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合格投资者确认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2、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九)基金合同签署
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2、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3、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4、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5、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6、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8、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另外,基金合同中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